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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職業病預防管理辦法(試行)8.1 職業病預防管理辦法( ( 征求意見稿) ) yy- - za- - 013- - 02- - 2021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職業病防治貫徹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條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令 第八十一號)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規范,落實集團職業病防治管理規章制度有關要求,保障員工健康和相關權益,現結合我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崗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員工在所有工作場所進行的職業活動。 第四

2、條 公司主要領導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中心負責人對本部門(中心)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機構和 職責 分工 第五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為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協調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組織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有效使用; (三)組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

3、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組織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負責公司范圍內職業病管理重大問題的決策; (八)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法法規、職業病危害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 (九)組織定期檢查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督促按期解決。 第六條 質量安全部為公司職業健康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對各部門中心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防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適時修訂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參與編制職業病

4、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四)對存在職業危害作業部門中心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五)按要求對職業病事故(事件)組織調查和處理; (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七)國家、省、市規定的涉及職業病防治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中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為本部門、中心職業健康管理小組,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及公 司相關制度,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5、的直接責任; (二)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有效使用; (三)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四)根據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業病防治職責; (五)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規范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六)定期檢查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解決。 第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開展有利于職業病防治管理的工作。 (一)技術管理部負責在科研、技改項目新線接管管理中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有關要求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涉及

6、職業病防治其他職責。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依法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定期組織對員工進行體檢;員工出現職業病時,跟蹤患病員工的治療情況,牽頭組織分析造成職業病的原因,當達到事故(事件)等級時移交質量安全部進行事故(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并配合事發所在部門落實對職業病病人工作的調整;員工合同簽訂中有關職業病的說明;職業病患者醫療、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涉及職業病防治其他職責。 (三)計劃合約部(物資管理部)負責在招標、采購中落實職業 病防治工作的有關要求及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涉及職業病防治其他職責。 (四)財務部負責職業病防治經費的落實,監督職業病防治經費的使用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涉

7、及職業病防治其他職責。 (五)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意見。 第九條 各級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健康)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各項計劃、措施; (二)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 (三)組織涉及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如實告知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四)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工作; (五)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查,督促員工糾正違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行為; (六)及

8、時報告職業衛生管理工作情況,負責職業病危害隱患整改,協助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條 部門中心負責人、車間(科室主任)等各管理層級職責: (一)把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二)組織員工參加職業健康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三)督促員工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格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四)定期組織所轄范圍內的檢查,對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防護措施;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及時組織搶救。 第十一條 員工職責: (一)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

9、患及時報告; (二)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器具,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設施; (三)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用人單位負責人匯報; (四)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完全消除。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中心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歸口管理部門報告,經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向集團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第 三 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制度 第.條 人力資源部與員工訂立員工合同或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變更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

10、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依法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違反本條規定的,員工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公司不得因此解除與員工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人力資源部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部應將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等的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六條 各部門、中心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

11、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 各生產部門、中心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載明生產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 在存在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

12、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二十條 各作業崗位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具備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 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使用人員應當檢查以上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采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的技術工藝、材料,相應部門、中心應當告知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通過合同、公告欄、警示標志和提供說明書等方式告知員工,不得隱瞞其危害,對有職業

13、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同時,購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設備、物資的,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說明書及警示說明。 第 四 章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第二十二條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公司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職業健康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需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時按規定在限定時間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 第二十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做好職業

14、病危害項目申報資料存檔工作。 第 五 章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各部門中心的負責人和職業衛 生(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公司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中心對接觸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須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員工,要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員工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

15、素發生變化的,重新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三十一條 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和防護相關知識; (四)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要求(見附件 1); (五)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 六 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及其維護檢修制度 第三十二條 產生職業危害的部門中心應采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

16、、設備。 第三.條 員工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 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中心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三十五條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第三十六條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第三十

17、七條 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三十八條 各生產部門、中心認真執行檢修技術規程,制定合理的檢修定額,提高檢修技術水平,逐步延長設備使用周期。 第三十九條 各生產部門、中心根據檢修間隔期及設備檢查中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編制出設備大、中、小修計劃,設備檢修計劃于生產計劃同時制定、同時下達、同時檢查考核;設備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第四十條 設備檢修必須嚴格辦理設備交接手續,嚴守檢修安全技術規程,維修現場應設安全防護欄桿或標記,以確保安全檢修。 第四十一條 設備檢修要有完整的檢修記錄;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資料,并記入設備檔案。 第四十二條 檢修人員必須做到科學檢修、采用專用工具,現場要清潔,擺放要整齊,確保檢修質量。 第 八 章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條 各部門中心必須在員工上崗前配齊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培訓員工按照規定正確使用。 第四十四條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員工,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第四十五條 員工進入生產崗位,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 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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