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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用標準文檔掃黑除惡學習材料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的第294條,共有5款,涉及3個罪名。分別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1款)、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款)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3款)。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0日,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下簡稱“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9年,以下簡稱2009紀要)和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以下簡稱2015紀要)涉及到的相關

2、問題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刑法第294條第5款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以下簡稱“組織特征”)(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下簡稱“經濟特征”)(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下簡稱“行為特征”)(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下簡

3、稱“危害性特征”)根據2009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刑法規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不枉不縱。(一)關于組織特征1.關于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的認定2009紀要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制造“人員頻繁更替

4、、組織結構松散”的假象。在辦案時,要特別注意審查組織者、領導者,以及對組織運行、活動起著突出作用的積極參加者等骨干成員是否基本固定、聯系是否緊密,不要被其組織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據2015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般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也

5、即“其他參加者”)。骨干成員,是指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并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屬于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其中,(2009紀要規定)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

6、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的犯罪分子。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組織成員之外,其他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踐中,應以行為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就加入該組織問題達成意思一致作為判斷標準比較合適,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續、是否取得組織會籍、是否舉行專門儀式等作為認定的標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完成了“參加”行為:一是就加入犯罪組織問題有明確的約定;二是行為人履行了加入組織的儀式;三是行為人要求加入,并經該組織或組織頭目的批準或默許;四是雖未履行手續,但已在該組織的領導和管

7、理下實際參加了該組織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五是行為人開始不知道加入的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了解真相后沒有退出,并在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下參加了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刑事審判參考第618號案例:陳金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般來說,可以將是否舉行專門的參加儀式作為重要的認定依據。但當前的實踐中多數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展成員時并無此類程序,這就要求審慎地結合以下兩個方面來判別被告人是否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第一,是否參與實施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生存離不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而是否參與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又是表明被告人與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之

8、間存在關系的重要標志。這一點自然是判斷參加行為的重要依據。第二,與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有無相對固定的從屬關系。不管怎樣,組織成員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均應具有相對固定的位置,如果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任何從屬關系,如只是臨時受邀或基于個人意愿參與某起犯罪,即便其參與了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能將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換言之,如果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找不到可以對應的位置,就說明被告人與該犯罪組織沒有從屬關系;如果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某一成員之間沒有服從與被服從、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刑事審判參考第1152號案例:陳垚東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

9、織案)2.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主觀明知問題2009紀要明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只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參加的是由多人組成、具有一定層級結構,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群體,或者該組織雖有形式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仍是以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行為方式,欺壓、殘害群眾的組織,就可以認定其“參加”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事審判參考第618號案例:陳金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犯罪組織成員直接混入國家機關,或

10、者通過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國家機關進行滲透,以尋求非法保護,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尋求“保護傘”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特征的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所組織、領導或者參加的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構成要件。(刑事審判參考第149 號案例:容乃勝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相關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621號案例:(李軍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認定行為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以明確知道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為前提。但是,如果行為人事先確實不了解情況,不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參加,發現后即退出;或者行為人確實不知道,也不

11、應當知道其參加的組織是一個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層次結構的犯罪組織,一般不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論處。3.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及組織紀律等問題的把握(1)存在時間認定。根據2015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時間的起點,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生時間進行審査判斷。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査判斷。存在、發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

12、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踐中,關于黑社會組織的存續時間起點,“成立儀式”最為優先,“標志性事件”次之,在沒有前兩者的情況下,可以依據“首次有組織的犯罪”的時間認定。其中,“標志性事件”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足夠反映涉案犯罪組織已初步形成較穩定獲利來源的重大事件,如為涉足某一行業而成立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組織已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初步形成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在逞強爭霸、排除競爭對手過程中具有“一戰成名”作用的違法犯罪活動。(最高法關于2015紀要的理解與適用)(2)組織紀律判斷。根據2015紀要,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應當結合制

13、定、形成相關紀律、規約的目的與意圖來進行審查判斷。凡是為了增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性、隱蔽性而制定或者自發形成,并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范、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約定,均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例如,一些以經濟實體為依托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紀律、活動規約往往是以公司、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還有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會對其成員提出“不許吸毒、不許賭博、不許隨意毆打他人”等看似勸人向善的要求,與傳統意義上的“幫規”“家法”存在一定差異。(最高法關于2015紀要的理解與適用)(3)成員認定。根據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

14、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根據2015紀要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后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另外,2015紀要指出,以下人員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1.主觀上沒有加入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2.因臨時被糾集、雇傭或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雇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上述人

15、員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體犯罪處理。對于被起訴的組織成員主要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時應當結合“四個特征”審慎把握。實踐中,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時應當遵循“主客觀一致”的基本原則。對于“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雖然也可視為在客觀上接受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但由于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還不足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具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因此,不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例如,在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漢龍公司財務人員劉某、賴某某

16、因履行職務而實施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憑證犯罪,但并未被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對于“因臨時被糾集、雇傭或者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以及“為維護或者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雇用、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由于這兩類人員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客觀上也沒有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管理,只是臨時性的雇傭與被雇傭、收買與被收買、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因此,也不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當然,如果這兩類人員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經過長期合作后已經相互滲透與融合,則另當別論。(最高法關于2015紀要的理解與適用)相關案

17、例刑事審判參考第619號案例:(鄧偉波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特征:組織的目的性、成員的穩定性和內部的組織性、紀律性。刑事審判參考第1154號案例:(史錦鐘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首次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并非僅指實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組織性,更重要的是看該犯罪是否為了組織利益、按照組織意志而實施,以及犯罪能否體現該組織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圖。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并非只有那些直接體現組織利益和組織意圖的違法犯罪活動才能構成,只要符合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或者客觀上起到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作用的也可認定。但是,在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時

18、間起點時,由于還沒有所謂的慣例、紀律、活動規約可供參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圖的事實尚不充分,如果作為判斷依據的“首次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不能體現組織利益、意圖,則會失去應有的作用和意義。刑事審判參考第1155號案例:(汪振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是在較長時期內持續存在的犯罪組織。判斷犯罪組織是否在“較長時期內持續存在”,主要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較長時期”從何時起算、需要持續多久;二是“持續存在”應當如何認定。在確定犯罪組織的形成起點后,只要該犯罪組織以組織名義、為組織利益連續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就可以認定犯罪組織持續存在。實踐中,有以下兩種情況值得注意:一是有

19、些黑社會性質組織脫離“打打殺殺”的初級階段后,往往會以合法行業為主要經濟來源,并會為逃避打擊而自我“洗白”,有意減少甚至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停止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給人造成犯罪組織已經“轉型”或者“解散”的錯覺。當需要打擊對手、搶奪市場、攫取資源之時,便會恢復本來面目,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二是有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因某些具體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機關查破,原有的組織成員或被抓或潛逃,被迫暫時停止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由此形成組織“潰散”的假象。但經過一段時間以后,組織成員又會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員加入并繼續實施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持續存在時,以上兩種情況往往會引發爭

20、議。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暫停違法犯罪活動期間,組織成員、結構一般不會發生大的變化,故認定起來相對容易。而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組織成員一般會有明顯更替,甚至犯罪組織活動的區域、染指的領域也可能發生變化,故認定起來存在一定難度。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持續存在,應當著重審查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等組織的核心成員是否具有延續性,以及組織的非法影響是否具有延續性。組織的核心成員具有延續性,說明犯罪組織的基本構成是穩定的;非法影響具有延續性,說明犯罪組織的行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發生根本變化。(二)關于經濟特征2009紀要指出,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

21、平、不同行業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因此,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模或特定數額。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斂財方式也具有多樣性。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會通過實施賭博、敲詐、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而且還往往會通過開辦公司、企業等方式“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因此,無論其財產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即可。對此,2015紀要解釋到,“一定的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

22、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利益。包括: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資產;2.有組織地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資產;3.組織成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資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資產。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具有的“經濟實力”在20-50萬元幅度內,自行劃定般掌握的最低數額標準。雖然2009紀要認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一般是指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為受傷、死亡的組織成員提供醫療費、喪葬費,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

23、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用,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以及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 但2015紀要對此進行了擴張,指出“是否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是認定經濟特征的重要依據。無論獲利后的分配與使用形式如何變化,只要在客觀上能夠起到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的作用即可認定。”實踐中,“一定經濟實力”既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獲取的資產,也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從事不法活動所確立的優勢地位和影響力而獲取的資產,還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資產后進行合法投資而獲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形

24、成之前獲取或者組織成員完全通過個人行為獲取的經濟利益排除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利益分配”既包括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用”等具體情形,也包括通過安排組織成員承攬工程、承接項目、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等方式進行間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幫助組織成員實施某種違法犯罪活動以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相關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625號案例:(王平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1黑社會性質組織既可以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斂財,也可以通過形式合法的經營來獲取經濟利益。既可以通過搶劫、綁架、敲詐勒索等暴力犯罪獲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過賭博、販毒等非暴力犯罪擴充經濟實

25、力。2所獲經濟利益應足以支持黑社會性質組織生存、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3所獲經濟利益應用于犯罪組織或組織犯罪活動所需。(三)關于行為特征2009紀要指出,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時也會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滋擾、哄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并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的五種情形: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

26、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或者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強調,應準確理解“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大量的違法活動,對此均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但如果僅實施了違法活動,而沒有實施犯罪活動的,則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此外,“

27、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最終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還要結合危害性特征來加以判斷。即使有些案件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符合“多次”的標準,但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此,2015紀要進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綜合判斷,嚴格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因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

28、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征。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屬于2009紀要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確與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無任何關聯,亦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實施,則應作為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處理。組織者、領導者明知組織成員曾多次實施起因、性質類似的違法犯罪活動,但并未明確予以禁止的,如果該類行為對擴大組織影響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視為是按照組織慣例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相關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622號案例:(張志超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對僅有非法保護而沒有

29、違法犯罪的組織,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違法犯罪而沒有非法保護的,只要具備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刑事審判參考第1158號案例:(劉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有一定違法犯罪活動量的積累。沒有量的積累,不可能“稱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組織者、領導者并非對所有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承擔責任,純粹由組織成員個人實施的犯罪,不能視為組織犯罪。(四)關于危害性特征2009紀要指出,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危害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

30、,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1.對于“一定區域”的理解和把握。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對象并不是區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區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該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范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并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對此,2015紀要進一步明確, “一定區域”,應當具備一定空間范圍,并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域,如鄉鎮、街道、較大的村莊等,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經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域,如礦山、工地

31、、市場、車站、碼頭等。對此,應當結合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等因素綜合評判。如果涉案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范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較小的其他區域,則一般不能視為是對“一定區域”的控制和影響。2.對于“一定行業”的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既包括合法行業,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這些行業一般涉及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一個或多個市場環節。對此,2015紀要進一步明確,“一定行業”,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黃、賭、毒等非法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

32、重大影響的,同樣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準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并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使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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