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b股法律法規合集b股相關法規目錄關于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如何確認利潤分配標準的函2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2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6關于境內上市外資股(股)發行上市過程中有關信息披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0關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審計問題的通知11關于企業發行b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2關于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12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12關于印發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辦理程序的通知14關于證券經營機構從事b股業務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15關于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資
2、股轉b股流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18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qfii外匯管理操作問題的通知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21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申請上市流通的工作程序26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核準26上市公司回購法律法規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27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審批32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3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回購股份35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回購股份36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37深圳證券交易
3、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41關于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如何確認利潤分配標準的函【1994年1月6日 證監函字19941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我會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來函,詢問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是否可以仿照發行h股的企業以境內、外會計師審計過的兩個報表中利潤較低的為利潤分配標準。證監會就此問題與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進行了磋商。現答復如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h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以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向境內、外投資人分別提供的兩張利潤表中利潤數較低的作為利潤分配標準,b股上市公司也應照此辦理。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
4、上市外資股的規定【1995年12月25日 國務院令1995第189號】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及交易,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可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但是,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面值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所稱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公司增加資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總額應當控制在國家確定的總規模之內。 第三條 公司發行的境
5、內上市外資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 第四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人限于: (一) 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 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四)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境內上市外資股其他投資人。 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人認購、買賣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提供證明其投資人身份和資格的有效文件。 第五條 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依照公司法 享有同等權利和履行同等義務。 公司
6、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行使權利和 履行義務的特殊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條 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7、(二)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四)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五)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六) 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 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七)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八)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公司增加
8、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 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三) 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五)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第十條 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按照下列程
9、序辦理: (一) 發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推薦;(二)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選定可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 (三) 被選定的公司將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文件提交中國證監會審核; (四) 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或者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司方可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 第十一條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 申請報告; (二)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10、,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三) 發起人會議同意公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決議; (四)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六) 公司登記機關頒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 公司章程草案; (八) 招股說明書; (九) 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所籌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要立項審批的,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準文件; (十) 經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審計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和有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
11、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一)經2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及國有股權的批準文件; (十二)經2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十三)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 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 申請報告;(二) 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決議; (三)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增資發行新股的文件; (四)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
12、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 (五) 公司登記機關頒發的公司營業執照; (六) 公司章程; (七) 招股說明書; (八) 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所籌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要立項審批的,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準文件; (九) 經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和有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 經2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十一)股票發行承鉑方案和承銷協議;(十二)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 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與發行內資股的間隔時間可以少于12個月。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聘用符
13、合國家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或者復核。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 公司向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人披露的財務報告,按照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會計準則進行相應調整的,應當對有關差異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并在其公司章程中對信息披露的地點、方式等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文譯本的,應當提供一種通用內外國語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委托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設立并經
1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主承銷商或者主承銷商之一。第十九條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在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公司開立外匯帳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承銷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主承銷商應當在承銷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所籌款項劃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的外匯帳戶。第二十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股票的代理買賣業務,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設立并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辦理。第二十一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其股東權利;代理人代行股東權利時,應當提供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有效文件。第二十二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權益擁有人,可以將其股份登記在名義
15、持有人名下。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權益擁有人應當依法披露其持股變動信息。第二十三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交易、保管、清算交割,過戶和登記,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境內上市外資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可以在境外流通轉讓。前款所稱派生形式,是指股票的認股權憑證和境外存股憑證。第二十五條 公司向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和宣布,以外幣支付。公司所籌集的外幣資本金的管理和公司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項所需的外幣,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公司章程規定由其他機構代為兌換外幣并付給股東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境內上市
16、外資股的股利和其他收益依法納稅后,可以匯出境外。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2日發布的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5日發布的深圳市人民市特種股票管理暫行法同時廢止。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1996年5月3日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證委發1996 9 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 和管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 定(以下簡稱
17、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規定和本實施 細則。 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其他證券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證券委)或由國務院證券委報經國 務院批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可以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內上市外資股投 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 前款所稱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公司。 第二章 發行與上市第四條 申請首次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
18、企業主管部門對公司申請審查后,認 為符合規定所列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委推薦,并向國務 院證券委報送下列文件:(一)推薦文件; (二)公司申請文件; (三)公司符合規定所列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條件的說明材料和有關文件; (四)公司所募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五)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的公司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六)公司當年稅后利潤預測;(七)尚未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對擬投入公司的資產價值估算意見; (八)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就公司發行前景所作的分析報告; (九)國務院證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委收到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文件
19、后,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 選定可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并將結果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 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 第六條 被選定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將規定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 所列文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核報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第七條 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申請再次募集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向現 有股東配股除外),應當將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文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核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第八條 如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為公司發行境 內上市外
20、資股出具有關專業文件的,公司在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報送申請文 件時,應當將該有關專業文件同時報送。 國家對前款所述機構的資格有要求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司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報送的文件中,有關承銷協議、招股 說明書等可以是草簽或者是尚未簽字、蓋章但經有關當事人確認的文件。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 核報的公司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報國務院證券委批準;擬發行境內上市 外資股的面值總額超過三千萬美元的,由國務院證券委報經國務院批準。 公司在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正式簽署的承銷協議、招股 說
21、明書等,領取批準文件,即可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 第十一條 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招股說明書,可以是信息備忘錄或者其他形 式的招股說明材料。 第十二條 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在境內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內容、格式和披露方式披露招股說明書;其在境外向投資者提供的招股說明書,除募集 行為發生地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制作和提供。 公司在境內、外提供的招股說明書,在內容上不得相互矛盾,并不得有重大遺漏、 嚴重誤導或者虛假陳述。 第十三條 公司向現有股東配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配股的 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報送申
22、請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 下列文件: (一)股東會議通知以及對通知情況的說明; (二)公司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經國務院證券 委批準,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內 上市外資股數額百分之十五的股份。預留股份的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第十六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承銷期不得超過九十日。 第十七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應當于承銷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 交承銷報告及前十名最大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單和所持股份數額。承銷報告應當詳細 說明承銷過程和結果。 第十八條 境內證券經營機
23、構因包銷業務而持有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并應當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十九條 承銷協議的訂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應當適用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 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下列文件齊備后七日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一)經二名以上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 蓋章的關于所募資金的驗資報告;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需要向境外證券主管機構申請注冊或取得 認可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申請文件和所取得的注冊或認可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發行的境內上市
24、外資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遵守其股票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第三章 交易、登記與結算第二十四條 買賣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投資人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經紀商,應當遵守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二十五條 買賣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開立境 內上市外資股帳戶。 第二十六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人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接受的托管機構為 其辦理境內上市外資股托管業務。 第二十七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東名冊登記、股票存管、過戶登記、資金結算應 當由股票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 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為證明
25、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但 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經紀商、托管機構可以依照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申請成為其境內上市 外資股結算會員。 第二十九條 結算會員的境內上市外資股資金清算通過外幣專門帳戶進行。 第三十條 結算會員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繳納風險基金等有關款項。 第四章 證券經營機構第三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承銷業務,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內上市外資股承銷商資格。 第三十二條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代理買賣業務,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紀商資格。 第三十三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與境內經紀商簽訂代理協議,也可
26、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方式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代理買賣業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四條 除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外,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公司還應當 遵守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規定第十七條需要提供外文譯本時,應當保證外文文本 的準確性。中文文本、外文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除應當提供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外,還可以提供按國際會計準則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財 務報告。如果按兩種會計準則提供的財務報告存在重要差異,應
27、當在財務報告中加以說 明。 公司按國際會計準則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年度財務報告, 應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可以聘請符合國家規定或要求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條第一款所述按國際會 計準則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行審閱或審計;但是在境內披露有關公司財務報告的審 閱或審計報告時,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署。 第三十七條 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在境內外報刊上或者以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境內外投資人同時披露,披露內容原則上應當一致。 招股說明書的披露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境內上市外資股股份達到公司
28、普通股總股本的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 、證券交易所和公司作出報告并公告,說明其持股情況和意圖;并在其持有該股票的增 減變化每達到該公司普通股總股本的百分之二時,作出類似的報告和公告。 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在作出前款規定的報告和公告之前及當日,不得再行直接或者 間接買賣該種股票。 第六章 會計、審計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并根據規定第十四條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 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境內事務所進行審計或者復核。 第四十條 公司分配股利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提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
29、公司在分配股利時,所依據的稅后可分配利潤根據下列兩個數據按孰低原則確定: (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根據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中的累計稅后可分 配利潤數;(二)以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者 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財務報表中的累計稅后可分配利潤數。 第四十一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股利的外匯折算率的確定,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作出規定,應當按股東大會決議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所涉外匯兌人民幣的中間價計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除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外,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
30、符合國家規定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或審閱。 第四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東年會結束時起到下次股東年會結束 時止。 經批準擬設立的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決定由公司主要 發起人或者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作出。 第四十四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
31、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發生的與 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以及公司其他事務有關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六條 經國務院確定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比照適用規定和本實施細則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專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于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施行。關于境內上市外資股(股)發行上市過程中有關信息披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國際業務部【1996】1號】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證券管理辦公室、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最近我們在審查境內上市外資股(股)的發
32、行上市過程中,遇到一些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一、根據中國證監會年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發行人在股票上市前應編制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財務資料的有效期為日;根據上述實施細則第十條,如股票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之間的間隔不超過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發行人可以只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部分內容,即第(一)、(二)、(三)條的內容。根據上述規定,在股發行上市過程中,則股發行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已超過個月或天的有效期,但發行結束日距離上市首日不超過日,發行人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
33、項在該期間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則股發行人只須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該簡要上市公告書應該說明發行股的招股說明書刊登的時間、報刊、版面等信息,不要求包括有效期內的財務審計資料。二、如股發行人在上市以前財務會計資料已超過有效期,且發行結束日距離上市交易首日的間隔也已超過日,根據上述股票條例和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的規定,發行人的上市公告書應該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即應該包括有效期內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審計報告。在這種情況下,股發行人應補充新的財務審計資料。股發行人在補充新的財務審計資料時,應該按境內會計準則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其進行審計,不要求按國際會計準則編表和審計。三、由于市場變化等原因,一些股
34、發行人在發行準備過程中出現了財務審計報告過期的問題,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了豁免的申請。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我們將嚴格遵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沒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予豁免。關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審計問題的通知【1998年7月11日 證監國字199816號】各b股上市公司:按照我會新近修訂公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凡屬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以及我會和交易所確認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財務報告均需經過
35、審計。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含同時發行了a股的公司)原則上執行該準則,但在中期財務報告審計問題上可按下述規定執行:一、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公司,可以只進行中期境內審計(指中國注冊會計師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指會計師依據國際審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審閱;二、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的公司,可以不進行中期境內、境外審計、審閱。但在上報配股申報材料時,須按我會要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內審計報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為
36、發生地證券監管機構有要求的,還須同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外審計報告。三、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公司,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審閱。關于企業發行b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5月19日 證監發行字1999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有關部門:為了進一步發展境內上市外資股(以下簡稱“b股”)市場,支持國內企業進入b股市場籌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發行b股的企業,可以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 原則上應為已經設立并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所列條件, 能夠適應國際投
37、資者的要求。成熟一家,發行一家。二、申請發行b股的企業,經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后,應按照關于印發<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報送材料標準格式> 的通知(證監發199917號)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b股發行申請材料。三、b股發行申請材料中的“承銷協議”應在報送中國證監會前簽署,在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如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協議中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承銷,應按照承銷協議中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關于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2000年9月1日 證監公司字2000140號】為進一步推動b股市場的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
38、現就境內上市外資股(以下簡稱“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的上市流通事宜通知如下:凡發行上市前屬于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征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證監發200122號】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有關商業銀行、證券公
39、司、信托投資公司: 為了促進境內上市外資股(以下簡稱“b”股)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b股市場和外匯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根據1995年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第189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2001年2月19日發布的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的決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按照本通知從事b股投資。二、境內居民個人從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許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經存入境內商業銀行的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不得使用外幣現鈔和其它外匯
40、資金;境內居民個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經存入境內商業銀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轉存的,可以作為從事b股交易的資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許境內居民個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內商業銀行的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以及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從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許使用外幣現鈔。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b股業務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憑中國證監會核發的從事b股業務資格證書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經批準經營外匯存款、匯款業務的境內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上述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憑加蓋分支機構印章的
41、總公司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許可證復印件辦理開戶手續。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個境內商業銀行只能開立一個b股保證金帳戶,不得在同一境內商業銀行開立一個以上的b股保證金帳戶。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開戶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名稱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備案,并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對外公布其開戶情況。四、境內居民個人開立b股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憑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劃入證券經營機構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證金帳戶,暫時不允許跨行或異地劃轉外匯資金。境內商業銀行應當向境內
42、居民個人出具進帳憑證,并向證券經營機構出具對帳單。(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帳憑證到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資金帳戶,開立b股資金帳戶的最低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三)憑b股資金帳戶開戶證明到該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股票帳戶。五、境內商業銀行在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外匯劃轉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審核存款日期和劃轉資金;2001年6月1日前,從境內居民個人定期存款帳戶劃轉資金時,帳戶存款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從境內居民個人活期存款帳戶劃轉資金時,劃轉資金金額不得超過2001年2月19日前的帳戶存款余額;在辦理外匯劃轉時,應當將劃出資金幣種轉為與證券經營機構b股保證金帳戶相同的
43、幣種。六、境內居民個人的b股資金帳戶的收入范圍為從現匯存款帳戶或外幣現鈔存款帳戶劃入的外匯以及從事b股交易所獲得的外匯,支出范圍為從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匯以及劃回境內商業銀行存儲,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內居民個人從b股資金帳戶劃回境內商業銀行存儲的從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匯,按照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現鈔管理的規定以及其它現鈔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境內居民個人不得從b股資金帳戶提取外幣現鈔。七、非居民的b股資金帳戶的收入范圍為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境內商業銀行的合法現匯存款以及從事b股交易所獲得的外匯,支出范圍為匯出境外、存入其在境內開立的合法外匯帳戶以及從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匯。非居民不
44、得從b股資金帳戶提取外幣現鈔。八、境內居民個人與非居民之間不得進行b股協議轉讓。境內居民個人所購b股不得向境外轉托管。九、所有為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均可以辦理b股交易項下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總分支機構之間外匯資金的收付業務。十、證券經營機構、境內商業銀行、境內居民個人、非居民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和外匯局的其它相關規定辦理b股交易項下的相關業務,防止逃匯、非法套匯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對違反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或外匯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向境內商業銀行申請辦
45、理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事宜,但境內居民個人辦理資金劃轉和開立b股資金帳戶事宜應于2001年2月26日起開始。中國證監會關于嚴格管理b股開戶問題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75號)和關于清理b股帳戶的通知(證監交字19961號)同時廢止。關于印發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辦理程序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證監發200124號】各b股公司:我會于2000年9月1日發布了關于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140號,以下簡稱通知),對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做了原則性規定。為便于外資股股東了解該通知的內容及相關工作程序,現將境內上
46、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辦理程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辦理程序b股辦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上市外資股股東申請將所持非上市外資股在b股市場上市流通,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一、非上市外資股股東向公司提出將其所持非上市外資股在b股市場上市流通的申請,并委托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流通事宜;二、公司接受前述申請和委托,并由董事長授權一名代表負責辦理具體事宜;三、發行上市前為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此取得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書面意見;四、律師就該部分非上市外資股的上市流通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出具法律意見書;五、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該部分非上
47、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并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關于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2.非上市外資股股東向公司提出的股份流通申請和委托書;3.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書面意見;4.律師的法律意見書;5.公司董事長的授權委托書;6.公司關于該部分非上市外資股在b股市場上市流通的公告(草稿);7.公司章程關于股本結構的內容節選;8.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復后,發布關于非上市外資股在b股市場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關于證券經營機構從事b股業務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2001年2月23日證監發200126號】 為貫徹執行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
48、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12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經營b股業務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辦理b股保證金帳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持有效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繼續從事b股經紀業務(即代理買賣),其在各地所有的證券營業部也可以從事b股經紀業務,按照通知規定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二)沒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其下屬的證券營業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且已經開辦b股經紀業務,該營業部可以繼續經營b股經紀業務,按照通知規定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三)已經取得
49、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證券營業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尚未辦理展期的,持上述證書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經紀業務證書,按通知規定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四)重組或更名的證券經營機構,其已開辦b股經紀業務的,憑重組或更名前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和有關部門關于公司重組或更名的批準文件,按通知規定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五)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的信托投資公司,其證券營業部按通知規定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時,可以用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代替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同時提供總公司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以上證券經營
50、機構及其證券營業部辦理b股保證金帳戶,無需國家外匯管理局事先審批。其他沒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證券經營機構,均不得從事包括b股經紀業務在內的各項外匯業務。二、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外資銀行或境外銀行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向其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局申請,由所在地分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三、通知第三條“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個商業銀行只能開立一個b股資金帳戶,不得在同一商業銀行開立一個以上的b股資金帳戶”,是指同一家證券經營機構在同一商業銀行的同城分支機構只能開立美元和港幣b股保證金帳戶各一個。四、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的b股保證金帳戶只能用于與b股交易有關的資金、股利紅
51、利收支和證券交易稅費的支付。經批準有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不得從事b股自營買賣,其b股保證金帳戶,不得與其經營性外匯帳戶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匯業務。五、證券經營機構應根據b股投資者的有效身份憑證,對居民b股資金帳戶和非居民b股獎金帳戶分帳設立,并作顯著標識,同時保留b股投資者的開戶資料備查。境內居民個人所持的有效身份憑證是指中國的居民身份證,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國護照。六、經批準有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其證券營業部只能從事b股經紀業務以及與b股相關的咨詢、見證等業務,不得從事總公司其他外匯業務;上述證券營業部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只能用于與
52、b股交易有關的資金、股利紅利收支和證券交易稅費的支付。七、各證券經營機構在合法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后,自行在當地新聞媒體公布開戶情況(包括開戶行名稱、地址、帳號等),并在開戶后三日內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備案。備案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提供b股保證金帳戶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名稱、開戶帳號清單及相應的加蓋證券營業部公章的銀行開戶憑證復印件。關于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2年8月16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外經貿資一函2002 9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推動境內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
53、司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的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允許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資股轉在b股市場上流通(以下簡稱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和中國證監會2001年10月8日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外經貿資發2001538號)執行,不得越權審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1995年1號令)由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該暫行規定頒布前由外經貿部以關于舉辦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外經貿資綜函字第374號)授權的部
54、門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不得轉在b股市場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除滿足國家關于上市發行股票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請人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三)擬轉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如依照申請人章程、股東協議及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規要求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東貸款、提供貸款擔保、技術轉讓、商標許可等等),應在履行完上述義務和責任后方可申請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 (四)申請前兩年內均已透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連續贏利; (五)擬轉b股流通
55、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一年; (六)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其原股東繼續持有的期限須超過一年。 四、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審核同意的,轉報外經貿部審查批準;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經貿部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批準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之日起30日內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到外經貿部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
56、準證書。申請人如在外經貿部批準之日起1年內仍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原外經貿部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五)申請人應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本通知第四條第(三)款所述的申請材料是指: (一)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申報文件(含初審意見); (二)申請人關于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的申請書; (三)申請人股東大會關于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的決議和關于章程修改的決議; (四)申請人董事會決議; (五)申請人章程修改草案(正本)及原章程(復印件); (六)擬轉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關于是否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書面聲明。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應書面說明履行情況或書面承諾繼續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 (七)申請人申請前兩年內聯合年檢證明; (八)申請人申請前兩年贏利證明(審計報告及納稅證明); (九)申請人出具的擬轉b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2025年中國畜牧機械制造行業市場深度分析及投資戰略研究報告
- 懷仁縣東作里水庫融資投資立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齊魯咨詢)
- 精細電路板行業深度研究分析報告(2024-2030版)
- 中國交叉帶式分揀系統行業市場前景預測及投資戰略研究報告
- 網站建設合同
- 版權代理合同
- 中國汽車應急燈總成行業市場發展前景及發展趨勢與投資戰略研究報告(2024-2030)
- 基于BLOB分析的鋼卷邊部缺陷檢測研究
- 中國鋁輪廓行業調查報告
- 2025年中國湯圓市場競爭態勢及行業投資潛力預測報告
- 按揭貸款風險揭示及應對措施
- 2023年11月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招考4名聘用制檢察輔助人員筆試近6年高頻考題難、易錯點薈萃答案帶詳解附后
- 珍愛生命遠離溺水風險
- 智能安防監控系統升級實施方案
- 考后心理健康教育課件
- 運輸行業保密知識培訓
- 南平市浦城縣石陂鎮社區工作者招聘考試基礎題匯總2023
- 《汽車發動機構造與維修》(配實訓工單) 教案 5-1冷卻系結構與循環線路(4學時)
- 員工反饋與投訴處理機制
- 《治療痤瘡藥》課件
- 《電力交易培訓》課件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