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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濟法律基礎】復習資料小抄版經濟法律基礎期末復習重點1法的本質和特征,法是以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階級意志和利益為本質內容的,是為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權利義務規范體系。(1)法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屬于一定的階級,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2)法所屬的階級只能是統治階級,它不可能屬于被統治階級;(3)法是統治階級整體階級意志的體現,而不是統治階級個別人、個別部分(集團、階層)意志的體現;(4)法是統治階級基本意志的體現,而不是統治階級全部意志的體現;(5)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實質上是體現統治階級的物質利

2、益的;(6)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并不是隨心所欲、憑空產生的。特征: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2)法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規范。(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規范。法的職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經濟功能、執行公共事務功能等。2法的淵源與結構,法的淵源是指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國際條約等,其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的結構是指法律規范、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所組成的內部結構形式。3、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圍、生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人(包括組織

3、)的約束范圍。因此法律規范效力包括三個方面: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效力。4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國家特定機關依照違法者應負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懲罰性的強制措施。它是以確定違法行為為前提,又是追究法律責任的結果。法律制裁方法有:刑事制裁。違反刑事法律規范、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罰。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可適用驅逐出境。民事制裁。民事違法行為應受到民事制裁。主要責任形式有:責令排除妨礙、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收繳非法所得、罰款、賠償損失等。行政制裁。主要責任形式有:行政處分、行

4、政處罰。5經濟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狹義的經濟法,只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它主要調整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及一定條件下的公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亦即主要調整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由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結合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主要有:(1)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在國民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社會組織內部經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宏觀經濟管理關系與微觀經濟管理關系。(2)經營協調關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關系的參加者之間所發生的橫向經濟關系。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市場調節為主

5、的橫向經濟關系主要是由民法來調整。但這不等于說民法就調整一切橫向經濟關系。有橫向經濟關系需要由經濟法調整或由經濟法與民法共同調整。(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只有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在經濟法作用的范圍內,才使這類關系進入了法律調整領域。6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構建者,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受者,是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中的有形財物和無形財產的所有者或經營者,是行為客體的實施者。它是構建經濟法律關系的首要要素。沒有主體,經濟法律關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現,更無法運

6、行。有時候,主體的特性還直接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和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一定條件下的公民個人。國家。(2)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經濟法律關系內容就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它們實質上就是經濟法律關系本身。經濟權利是經濟法律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3)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通過經濟法律關系所追求的體現一定的經濟利益和經濟目標的財物或行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主要有:有形財物。

7、經濟行為。無形財富。9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1)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2)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屬于上述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3)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原則:(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4)合法原則;(5)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6)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10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能

8、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既包括自然人、法人,還包括相對獨立的非法人組織。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國家通過法律確認的、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條件。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規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

9、人;10周歲到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到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外,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圍所為民事行為,都不發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在范圍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權利能力

10、的范圍。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機關實現。(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包括:(l)權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2)權利人可以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的權利;(3)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不同的分類形成不同的權利:財產權與人身權;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絕對權和相對權;專屬權和非專屬權。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11、的必要性。包括:(l)義務人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2)義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否則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同的分類形成不同的義務: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本義務和附隨義務。(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終止,都必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根據,沒有法律事實就不會形成任何民事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終止的客觀現象。這里須要強調,必須是指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

12、客觀事實,才能稱作法律事實。根據客觀事實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1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分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其特征:(1)獨立的組織;(2)獨立的財產;(3)獨立的責任。法人成立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12民事法律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1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

13、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立,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只有具備法定的條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護。(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14無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缺乏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表現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

14、劃的民事行為無效。(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可以說是絕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沙废拿袷滦袨閷儆谙鄬o效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規定,在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經當事人請求,撤消該民事行為,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自然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15代理的含義、特征及分類,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向第

15、三人(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所進行的法律行為;(2)代理人向相對人實施意思表示行為;(3)代理應在代理權限內進行;(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代理權產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有些與人的身份直接相關的民事行為不能代理,比如辦理結婚登記、演員履行表演合同等。16表見代理及其構成要件,又稱表示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第三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其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該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

16、人承擔。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構成要件:(l)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由;(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3)無權代理人同相對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條件。17訴訟時效概念與特征,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提起訴訟的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法定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稱為訴訟時效期間。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既不是對權利人不及時行使權利的懲罰,也不是對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義務的保護。其意義在于:(1)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充分、合理、及時地利用社會財富;(2)有利

17、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3)有利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增強企業自身的責任感,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4)有利于法院正確及時地處理民事糾紛,審結案件。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其特征:(1)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訴訟時效完成后,權利人雖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但除有延長時效的正當理由外,一般難于勝訴。(2)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權利人的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完成后,義務人如自愿履行,權利人仍有權受領,并且義務人不得以已過時效而請求返還。(3)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縮短、延長,以及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協議均屬無效行為。18訴訟時效中止

18、與中斷,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了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或提起訴訟,暫時停止時效的進行,待阻礙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要暫停計算。訴訟時效中斷,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民法通則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中斷要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種:(1)提起訴訟;(2)提出要求;(3)承認,即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19財產

19、所有權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特征(1)自權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彈力性(5)基礎性(6)獨占性、排他性。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的特定的。是指依法能對一定的財產享有所有權的民事主體。國家、國有企業、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公民以及社會團體都是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財產所有權人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內容。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0、1)占有權。占有權是所有權人實際掌握、控制財產的權能。(2)使用權。使用權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對物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的權能。(3)收益權。收益權是指收取由原物生產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的權能。(4)處分權。處分權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的命運的權能。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四項權能中最根本的權能。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客體。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為人所支配并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物。其特征:(1)必須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須為人力所能支配。(3)必須具有使用價值20債的含義與債的發生和消滅,債是特定民事主體間特定的財產法律關系。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21、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務人負有滿足債權人請求的義務。債權人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的義務為債務。債發生的根據是指產生債的法律事實。產生債的法律:(1)合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稱為合同之債。合同是產生債的最大量、最主要的法律事實。(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一方實施侵權行為后,依照法律的規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就會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要求侵

22、害人賠償損失。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叫侵權行為之債。(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據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損害。不當得利使不當得利人和受損失人之間發生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債務關系。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人是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管理事務或服務而受益的人為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無因管理而發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5)其他根據。除上述幾種法律事實外,其他法律事實也能引起債的發生。21企業的含義與特征,企業是投

23、資者依法設立的從事商品經營活動、實行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社會組織。其特征:(1)企業是社會組織,具有社會性和組織性;(2)企業是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具有商品性和經濟管理性;(3)企業是實行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社會組織,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業是依法設立的社會組織,具有法定性。22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負責制,指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由廠長或者經理全權負責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指揮工作中處于中心地位,統一領導,全面負責。其職權:(1)經營管理決策權。(2)生產指揮權。(3)行政領導干部的提名、任免權。(4)對職工的獎懲權。

24、(5)企業人財物的保護權。產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人選,須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23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與設立條件,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濟組織。其特征:(1)投資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投資權利的自然人;(2)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4)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設立的條

25、件:(1)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國公民;(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24合伙企業的特征與設立條件,合伙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其特征:(1)投資人是兩個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資權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經營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

26、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企業章程);(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2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簡稱合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征:(1)合營企業的一方為中國合營者,另一方為外國合營者;(2)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和盈虧;(3)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4)合營企業是經中國政府批準設立的中國法

27、人。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虧損。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26破產制度的功能與原則,破產是指債務企業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無法完全清償到期債務時,依照法定程序清算企業財產以此償還債務,并最終取消企業主體資格的過程。其功能:(1)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償;(

28、2)迅速解脫債務人的債務危機,使其重整旗鼓;(3)促使企業居安思危,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革新和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4)調動企業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有利于現代企業文化的建設和傳統企業制度的革新;(5)通過產權市場的資產重組,實現存量資本的有效利用和資源的合理配置。27企業破產的條件,破產法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破產的條件:一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二是“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即經營性虧損。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

29、產:(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8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9.公司的特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其一般特征:法定性、法人性和組織性。其特殊特征。(1)公司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是由一定的生產要素(人財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約定形成的組織體,這是

30、公司的組織性。(2)公司是一種法人組織,公司的投資者(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公司的法人性。(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經濟組織,使投資者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組織,這是公司的法定性。依法設立的公司,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30、.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與設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其特征:(1)募股集資的封閉型;(2)公司資本的不等額性;(3)股東數額的限制性;(4)股份轉讓受到嚴格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轉讓,但轉讓限制比股份公司多。(5)組織機構比較簡單。

31、設立的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31.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經營管理中各項重要事項擁有最高決策權。(2)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關,由股東選舉產生,行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董事長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3)經理。經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輔助業務執行機關,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經理由

32、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4)監事會。監事會是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公司內部常設機構。32.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征,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特別規定:(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3)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行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基本職權,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部分股東會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4)國

33、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5)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33.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與設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特征:(1)募股集資的公開性(2)股東數額的廣泛性;(3)股份的等額性;(4)股份可自由轉讓性;(5)設立要求相對嚴格;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

34、司章程;(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設立方式有兩種: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34.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2)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以及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會。董事長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3)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

35、公司經理。(4)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35.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定條件或者約定不再繼續存在的狀態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不過,公司可以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6、公司的清算。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之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的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的程序:(1)申報、登記債權。(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3)清償公司債務。(4)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36證券法的主體,證券發行人。是指依照證券法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的主體,如發行股票、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投資基金券的基

37、金公司等。證券投資者。是指運用其自有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個人和機構。證券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證券發行、交易等提供各種服務的專業機構,如專門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指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的機構。證券業協會。是指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能力。37證券發行條件,股票發行分為首次發行和再次發行,再次發行又稱為

38、發行新股,包括增發新股與配股發行。股票發行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相關文件。再次發行的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債券發行的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

39、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38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證券發行審核,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除豁免證券之外的證券發行作出是否準予發行的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注冊制;另一種是核準制。注冊制與核準制這兩種證券發行審核體制各具優點,又各有不足。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則可有效地彌補它們的不足,達到相得益彰的結果。39證券承銷方式,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一般并不親自進行市場銷售活動,而是由專業的證券承銷機構承銷。證券承銷根據責任與風險的不同,可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

40、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代銷,股票發行的風險最終由發行人自行承擔。承銷機構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40證券上市的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述規定的上

41、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程序:(1)上市申請;(2)保薦;(3)審核;(4)公告;(5)掛牌交易。41上市的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暫停與終止是指上市公司因社會經濟條件變化或自身經營問題,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時,就將被停止上市交易或取消上市資格。暫停股票上市交易的規定:(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

42、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規定:(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規定:(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43、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42禁止的交易行為,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欺詐客戶及其他禁止行為。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須符合下列條件:(1)須是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2)掌握內幕信息。(3)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也稱為操縱證券市場,是指行為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欺詐客戶對證券交易中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各國

44、證券法律都予以禁止。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3證券交易所的特征與功能,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提供證券集中交易場所的組織。其特征:(1)證券交易所是法人;(2)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法人;(3)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功能:一是創造連續性的市場;二是形成公平的交易價格;三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四是分散投資風險。職責:(1)公布行情;(2)采取技術性停牌和臨時停市措施;(3)交易監控和監督上市公司;(4)制定規則。44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其職責:(1)依法制定有關證

45、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45要約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該意思表示的人為要約人

46、,接受該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約人。構成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的法律效力:(1)要約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主義來確定要約的生效時間,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要約的法律拘束力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又稱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它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有利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又稱要約的實質拘束力、承諾適格,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約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承諾。(3)要約

47、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約人作出的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以后,要約人作出的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4)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拘束力,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發生拘束。46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到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其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當在要約有效期內到達受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

48、內容一致(5)承諾的傳遞方式應當符合要約的要求。承諾的效力:(1)承諾的生效時間。是指承諾于何時發生法律效力。(2)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3)承諾的遲到。如果承諾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就構成遲到承諾,或者叫逾期承諾。47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同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合同的條款,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為保證合同內容的完整、嚴密,當事人可以參照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但各類示范文本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對當事人構

49、成制約。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現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4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具備以下條件的合同,即可生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時間,是指合同法律效力發生的時間。主要包括:(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在此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合同生效的時間一致;(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生效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50、,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其不正當地促進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期限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當然無效,且自始無效,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而有效。合同部分無效的,若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則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51、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合同被撤銷以后,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會發生撤銷權消滅的后果。撤銷權人在知道撤銷事由之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也可發生撤銷權消滅

52、后果。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需待有權人追認后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情形下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表見代理情形下訂立的合同(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6)表見代理情形下訂立的合同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之實施法律行為。 49合同內容的確定 ,依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法律補救(1)質量要求

53、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該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前政

54、府定價發生調整的,履行規則為: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預期提取標的物的或者預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50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抗辯制度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因僅一方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故而無須考慮抗辯問題??罐q的效力也僅在于使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延期,而非消滅,因此這種抗辯又稱一時的抗辯或延期的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1)雙方因同

55、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合同中沒有對履行的先后順序的規定。(3)對方未履行債務。(4)對方的履行具有可能性后履行抗辯權的成立的要件:(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不安抗辯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應向對方先為履行的一方在履行之前,如果發現對方的財產顯著惡化或履行債務的能力降低,可能危及自己債權實現的,先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否則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一種法定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能夠有效的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于促進合同的履行,極具積極意義。不安抗辯權成立的要件:(1)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雙務合同。 (2)合同中

56、約定了債務履行的先后順序。 (3)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4)后履行的一方在合同訂立后,財產明顯減少或履行債務的能力顯著降低。(5)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確切證據。 51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要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危及債權實現的減少財產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形式進行。撤銷權通常

57、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里的“一年” 、“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債務人的行為一經撤銷,則自始無效。移轉財產的,視為未移轉,免除債務的,視為未免除,讓與債權的,視為未讓與。另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52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生效以后將對當事人形成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否則將要承受對自己的不利的法

58、律后果,即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是預期違約,當事人預期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違約。它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別在于它們發生的時間上的差異。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義務,而不是現實的不履行義務,它侵犯的是期待的債權,而非現實的債權。53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是當事人承擔任何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要件。一般構成要件僅有一項,即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

59、行為。這種行為只能由合同義務人即債務人實施。特殊構成要件是當事人承擔特定形式的違約責任所應當具備的要件。如損害賠償責任所要求的過錯、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存在因果關系等要件。54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強制實際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規定予以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根據履行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是常見的責任形式,其目的在于通過金錢給付,使遭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能夠得到相應的彌補。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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