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不動產權籍調查操作實務(試行)20160418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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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肥市不動產權籍調查操作實務(試 行)合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23目 錄一、工作職責1二、一般規定1(一) 申 請1(二) 收件和受理2(三) 內業資料收集整理、初審3(四) 權屬調查3(五) 不動產測量4(六) 成果審查及入庫5(七) 成果歸檔6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情形、程序和方法6(一)利用已有各類調查成果,避免重復調查6(二)需要開展權籍調查的情形和方法7四、 其他相關問題21五、 關于調查成果前后銜接問題22附件1:合肥市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25附件2:不動產權籍調查收件單27附件3:不動產權籍調查補充材料告知書28附件4: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表29附件5: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合格

2、證明30附件6:不動產實地勘查記錄表31附件7:送達證明33合肥市不動產權籍調查操作實務(試 行)為規范本市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做好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銜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號)及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操作實務。一、 工作職責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擔,具體工作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權籍科會同各國土資源分局組織實施。二、 一般規定(一) 申 請權籍調查應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合肥

3、市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附件1),并提供相關不動產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權籍調查時應收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原則上比照該類不動產申請登記時所列要求提交。1. 擬上市經營性用地在上市之前,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2. 工業用地在招拍掛之前,預權利人通過所在轄區國土分局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3. 劃撥用地(含補辦出讓)在辦理劃撥供地(含補辦出讓供地)之前,預權利人通過所在轄區國土分局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4. 其他類型的不動產在申請不動產登記之前由申請(權利)人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二) 收件和受理1. 收件不動產登記中心在國土規劃大廈13樓設立權籍調查受理窗口,

4、接收當事人提出的權籍調查申請。2. 受理受理人員應當對照申請書中載明的不動產類型、范圍、對象、種類、數量等,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房屋、土地、林木等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保證提交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文件齊全且與申請調查內容一致,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2.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權籍調查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籍調查收件單(附件2)。2.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三) 內業資料收集整理、初審權籍調查申請受理后,權籍調查人員應當調取已有的房屋土地調查、測繪和各類登記資料,并收集擬調查不動產是

5、否存在查封、凍結、抵押等限制性信息。對確需補充資料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籍調查補充材料告知書(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四) 權屬調查權籍調查人員應當結合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現場勘察核實不動產權屬狀況。對不動產權屬來源資料合法,界址明確,經實地核實界址無變化的宗地,不再需要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可直接利用已有資料成果填寫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中的界址不明確,或界址已經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相鄰宗地權利人簽章確認,相鄰宗地權利人簽章確認的時間不計入權屬調查工作期限;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的,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經核實為合法擁有或使用的土地,

6、可根據雙方協商、實際利用狀況及地方習慣指界,指界過程中涉及違約缺席指界的,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中關于違約缺席指界的有關規定辦理,其工作時間不計入權屬調查工作期限。調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土地權屬爭議問題的,權籍調查工作終止,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及時將有關權屬爭議情況及爭議處理的法定程序書面告知申請人。權籍調查人員應當根據現場勘察情況和指界情況,結合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資料,繪制宗地草圖,編制宗地代碼及不動產單元代碼,填寫地籍調查表以及該類不動產權利所對應的相關調查表。權屬調查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但利用已有資料成果不再重新調查的,權屬調查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7、20個工作日內完成。(五) 不動產測量權屬調查完成后,未涉及原有不動產測量成果變化且符合測量技術標準的,直接引用已有不動產測量成果形成宗地圖、房產分戶圖,不再重新進行測量。權籍調查人員應當利用已有不動產測量成果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表格。不動產未開展過測量,或不動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重新測量的,申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開展相關不動產測量。測繪單位實行備選制,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公布經依法招標確定的測繪單位名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從備選單位內協商選擇測繪單位;協商不成的由不動產登記中心通過公開抽簽、搖號方式確定。同一項目的不動產測量工作,原則上應當由一家測繪單位承擔完成。測繪單位接受申請

8、人委托開展不動產測量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委托人簽訂不動產測繪合同或協議。同一項目的不動產預測和實測工作,應當安排不同的測繪單位承擔完成。測繪單位應當依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國土資發20154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103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測繪合同的約定開展不動產測量工作,形成不動產測量報告、界址點成果表、宗地圖、房產分戶圖、樓盤表及相應的矢量數據成果。相關報告成果的內容及要素應當齊全完整,符合有關行業測量技術標準的要求,滿足直接導入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的入庫標準。不動產數據成果應當同時提交2000國家

9、大地坐標系和1980年西安坐標系兩種格式。測繪工作完成后,測繪單位應當將有關測繪成果提交給委托人。(六) 成果審查及入庫權屬調查和不動產測量完成后,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的有關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對形成的權籍調查成果資料及測量成果數據進行審查,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表(附件4)。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合格證明(附件5)。申請前置調查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向相應的前置調查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合格證明。引用已有調查成果不再對不動產重新測量的,權屬調查完成后,直接由不動產登記中心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合格證明。符合不動產權

10、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要求的權籍調查數據成果,方可導入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中間數據庫。不動產登記完成后,正式更新權籍調查成果數據庫中的相關信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在成果審查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核實了解測繪情況的,測繪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權籍調查成果審查入庫工作。(七) 成果歸檔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結束后,不動產登記中心權籍調查部門應當對權籍調查成果進行整理、立卷,提交檔案館組卷、編目和歸檔。三、 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情形、程序和方法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首次登記前,應當以宗地(宗海)為基礎,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一)利用已有各類調查成果,避免重復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原

11、則,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申請登記時,可以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調查測繪成果,不再進行權籍調查,直接辦理登記手續:1)土地、房屋權利人名稱或者姓名變更的;2)土地、房屋坐落變更的;3)土地、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信息變更的;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為出資人的;5)土地、房屋用途變更的;6)土地、房屋共有性質變更的;7)房屋性質變更的;8)空地及在建工程轉移的;9)成套住宅、寫字樓、別墅等商品房項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給業主的,以及已購房屋再次轉移的;10)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等連房帶地按項目整體轉移的;11)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轉

12、移的(但沒有辦理過土地登記手續,院落內房屋所有權全部登記在一個權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體轉移的除外);12)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所有權整體轉移的;13)一般抵押權或最高額抵押權設定、變更、轉移、注銷的;14)地役權設立、變更、轉移、注銷不涉及供、需役地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15)不動產買賣或抵押、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等需要辦理預告登記的;16)申請異議登記設立、注銷的;17)申請補發、更換不動產權利證書的;18)查封登記(含輪候查封)、注銷查封登記(含輪候查封)的。(二)需要開展權籍調查的情形和方法1.擬上市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劃撥用地的前置調查1.1收集材料1)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

13、表(原件)2)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6)擬上市、劃撥、出讓的材料(復印件)7)原不動產權利證書或擬用地的勘測圖(原件)8)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1.2調查程序及規則1.2.1有原不動產權利證書的不動產權屬,主要采用外業核實的調查方法,核實確認不動產的權屬現狀,確認其界址是否發生變化,界址與數據庫界線是否有矛盾。1)界址未發生變化且原

14、界址與數據庫界線無矛盾的,不重新繪制草圖,可直接參照原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內容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原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符合規范的不再重新編制,不再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直接復印原地籍調查時簽章確認的宗地草圖,并由現申請人在復印件上簽章確認。2)界址已發生變化或原界址與數據庫界線有矛盾的,應重新組織不動產測繪,重新繪制草圖,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原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符合規范的可繼續沿用。1.2.2對新設界址的不動產權屬,主要采用外業核實、調查以及內業數據庫核查的方法,調查其勘測圖界址與現狀是否一致,勘測圖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是否有矛盾。1)界址與現狀一致且勘

15、測圖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無矛盾的,可直接將勘測圖界址線轉繪到工作底圖中形成宗地草圖,預編宗地代碼及不動產單元代碼,并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2)界址與現狀不一致或勘測圖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有矛盾的,重新繪制草圖,預編宗地代碼及不動產單元代碼,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1.3簽章確認需要進行簽章確認的,按以下程序辦理:1)擬上市經營性用地由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相鄰單位簽章確認2)工業用地由不動產權利人會同所在轄區國土分局負責相鄰單位簽章確認3)劃撥用地(含補辦出讓)由不動產權利人會同所在轄區國土分局負責相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空地)首次登記2.1收集材料

16、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前置調查時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收件單(原件)3)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5)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6)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7)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原件):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以劃撥方式取得,依法補辦出讓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以作價出資或

17、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8)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2.2調查程序及規則2.2.1已進行前置調查的依據前置調查界線確定宗地界線,前置調查時宗地號采用街坊內預編宗地代碼的,應重新編制19位宗地代碼及不動產單元代碼。界址標示表、界址簽章表可復印原前置調查資料。不再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直接復印原前置調查時簽章確認的宗地草圖;權利人在復印的

18、宗地草圖上簽章確認;直接利用前置調查資料成果填寫地籍調查表。2.2.2未進行前置調查的主要采用外業核實、調查,內業數據庫核查的方法,調查其界址與現狀是否一致,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是否有矛盾。1)界址與現狀一致且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無矛盾的,可直接利用已有界址線繪制宗地草圖,編制宗地代碼及不動產單元代碼,并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2)界址與現狀不一致或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有矛盾的,重新組織不動產測繪,重新繪制宗地草圖,編制宗地代碼及不動產單元代碼,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3.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

19、)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6)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原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劃撥方式取得,依法補辦出讓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授權經營方式取

20、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7) 不動產權利證書(復印件)8) 房屋規劃、建設批準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房屋建設竣工驗收備案表或竣工驗收證明(復印件)房屋竣工面積測繪報告(復印件)規劃平面圖(復印件)9) 不動產測繪報告(原件),樓幢戶室基本信息表(Excel格式)10)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3.2調查程序及規則已進行不動產預售預告登記的,內業審查不動產測繪報告,以實測面積填寫不

21、動產權籍調查表。未進行不動產預售預告登記的,按以下程序及規則辦理。3.2.1設定宗地1)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完整的,主要采用外業核實、調查以及內業數據庫核查的方法,調查原宗地圖界址與現狀是否一致,原宗地圖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是否有矛盾。界址與現狀一致且原宗地圖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無矛盾的,不再繪制宗地草圖,原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符合規范的可繼續沿用,不再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參照原地籍調查表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界址與現狀不一致或勘測圖界址線與數據庫界線有矛盾的,重新組織不動產測繪,繪制宗地草圖,原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符合規范的可繼續沿用,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2

22、)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完整的,有缺失而無法明確界線的,按照下列原則設定宗地:對有圍護設施(圍墻、柵欄等)的宗地,以設施圍護范圍定界。對圍護設施不全或者無圍護設施的宗地,按照宗地外圍建筑物垂直投影和構筑物的外輪廓線定界。用地界線超出規劃道路紅線的,按照規劃道路紅線定界。城市道路未建設前,建筑物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的,占壓部分可以暫時劃入土地界線內,用虛線標注,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城市規劃實施時劃出。土地被道路(含組團及道路)、水系分割的,應當分別設定宗地。居住區內土地被開放式道路、公用水系分割的,可以分別設定宗地。宗地按照不同土地用途可以分割設置為兩宗以上用地,其分割界線按照規劃設計方

23、案或者土地使用現狀確定。以建筑物占地設定宗地的,按照南部建筑間距的1/3,北部建筑間距的2/3,東、西部建筑間距的1/2為界。鄰近城市道路紅線、河道藍線、鐵路控制線、高壓走廊控制邊線的,以控制為界設定宗地。一宗地有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的,設定為共用宗地,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3.2.2確定權屬權籍調查時,宗地應當依據合法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確定權屬。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土地,沒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權屬1982年5月14日前使用的,且一直由現土地使用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屬于現土地使用人。1982年5月14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間,未經批準使用的,退

24、還原使用單位,無法退還或者確需繼續使用的,補辦土地劃撥或者出讓手續,確定土地使用權。1986年12月31日前重復劃撥或者重復征用的土地,可以按照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后一次劃撥、征用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1987年1月1日后使用的,按照用地批準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3.3宗地設定,權屬明晰后,組織不動產測繪,繪制宗地草圖,編制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4.不動產預售預告登記4.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 代理人

25、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原件)6) 房屋預售許可證(復印件)7) 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復印件)8) 不動產權利證書(復印件)9) 房屋規劃、建設批準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規劃平面圖(復印件)10) 不動產預測繪報告(原件),樓幢戶室基本信息表(電子文檔)11)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1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4.2調查程序及規則依據土地、房屋規劃建設批準文件,現場勘查,搭建樓盤表,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在宗地中標定房屋的位置,填寫不動產權籍調

26、查表。5.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變更登記5.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6) 不動產權利證書(原件)7) 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原件)8) 不動產測繪報告(原件)9)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5.2調查程序及規則依據所收集材料,現場勘查,查看不動產變更狀況,

27、繪制宗地草圖、房產分戶圖,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原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符合規范的可繼續沿用,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6.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變更登記6.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6) 不動產權利證書(原件)7) 不動產測繪報告(原件)8)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 的地址地名(原件)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6

28、.2調查程序及規則依據所收集材料,實地勘察不動產變更狀況,組織不動產測繪,繪制宗地草圖、房產分戶圖,不再組織相鄰單位簽章確認,重修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7.供、需役地的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變更登記7.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聯系方式4)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 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聯系方式6) 不動產權利證書(原件)7) 地役權合同(復印件)8) 不動產測繪報告(原件)9)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10) 法律

29、、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7.2調查程序及規則依據所收集材料,現場勘查供、需役地的自然變化狀況與地役權合同中的描述是否一致,組織不動產測繪,繪制宗地草圖、房產分戶圖(若供需異地宗地界址線發生變化應進行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原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符合規范的可繼續沿用,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8.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8.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復印件)5)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6) 不動產權利

30、證書(原件)7) 分割合并協議(原件)8) 不動產測繪報告(原件)9)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8.2調查程序及規則依據所收集材料,現場勘查,查看不動產分割合并狀況;繪制宗地草圖,重修編制宗地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組織申請人簽章確認(涉及到相鄰單位的還需相鄰單位簽章確認),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9.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9.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31、)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6) 抵押合同及主債權合同(復印件)7)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原件)8) 不動產權利證書(原件)9) 房屋規劃、建設批準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規劃平面圖(復印件)10) 公安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門牌號碼、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9.2調查程序及規則依據土地、房屋規劃建設批準文件,現場勘查,確定房屋在建狀況,標定房屋在宗地中的位置;填寫權籍調查表;10.不動產滅失的注銷登記

32、10.1收集材料(1) 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原件)(2) 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4) 授權委托書,指界委托書(原件)(5)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聯系方式(6) 不動產權利證書(原件)(7) 不動產滅失證明材料(原件)(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原件備查。10.2調查程序及規則依據所收集材料,現場勘查,查看不動產滅失狀況,填寫不動產實地勘查記錄表;申請人在不動產實地勘查記錄表(附件6)上簽章確認。四、 其他相關問題1.不動產權籍調查收件單、不動產權籍調查補充材料告知書、不動產權籍調查

33、成果審查合格證明按一式兩份出具,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留檔備查。上述文件原則上應告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到場領取的,應在送達證明(附件7)上簽收;當事人不到場領取的,可通過郵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達,辦理人員應當在送達證明上記載送達的有關情況。2.不動產測繪成果中涉及竣工驗收測繪的,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與竣工驗收測繪成果保持一致性。3.權籍調查工作中發現原有宗地測繪、房產測繪等成果不準確或確有錯誤的,應當在權籍調查相關表格調查記事欄中如實記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申請人,并協調有關當事人依法進行更正。4.關于共有、共用宗地土地面積計算問題。權籍調查時涉及兩個以上權利人共有共用宗地,需要計算各自土地面積

34、時,除各自獨有(獨用)面積按照有關要求測量計算外,共用部分可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由共有土地權利人協商確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土地的,不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僅標明為共同共有。約定按份共有土地的,按照約定的份額分攤計算土地面積。5.分割登記時,土地面積分攤方法如下:按照房屋基本單元的建筑面積占整體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建筑物的基底(垂直投影)面積。宗地內的道路、綠化、公用設施等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給宗地內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不作分攤,只登記不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書。6.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部分調查表的有關內容,應當結合通過房產實測成果審核的有關房產數據填寫。五、 關于調查成果前后銜接問題

35、自本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全市統一啟用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表格圖例樣式,不動產登記中心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程序及要求開展權籍調查工作,形成相應的調查成果資料。本工作方案印發前,已按原有地籍調查、房產測量等程序進行的有關調查、測繪工作,仍按原有工作程序及要求形成調查、測繪成果,辦理部門應當按照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的要求補充完善相應的不動產單元代碼。附件:1合肥市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 2不動產權籍調查收件單 3不動產權籍調查補充材料告知書 4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表 5.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審查合格證明 6不動產實地勘查記錄表 7送達證明附件1:合肥市不動產權籍調查申請表受理

36、編號受理人日期合 肥 市 不 動 產 權 籍 調 查 申 請 表 人 (簽章)通訊地址 人 (簽章)通訊地址 合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年 月 日27填 寫 說 明1、申請權籍調查事應根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在上下兩欄勾選所要進行權籍調查的不動產權利類型和不動產登記類型,其他種類的不動產權利類型和登記類型在“其他”項自行填寫。2、權籍調查申請人共二欄,單獨申請的,填寫一處,雙方共同申請的,要分別填寫。如:申請登記的類型為轉移、抵押等涉及權利與義務雙方的,則分別填寫“轉讓方”和“受讓方”或“抵押權”和“抵押”等。3、單位名稱填寫法人單位名稱,自然人申請的,不填此項。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寫法人單位法定代表

37、人,自然人申請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填自然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可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等證明自然人身份效力的有效證明,也可是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港澳同胞的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的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確認的身份證件;外籍人的身份證件為護照和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有代理人的,填寫代理人姓名、聯系電話以及身份證件種類和證件號碼。4、坐落填寫不動產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房屋門牌號碼確認登記表或民政部門核定的小區名稱。申請房屋所有權權籍調查的,坐落信息

38、要精確到不動產所在戶室信息。5、不動產類型填寫房屋、土地、林地、草地等。單位平方米。獨有的填寫獨有面積,存在共有情況的,根據共有性質確定填寫面積或者份額。共有人較多的,在備注欄填寫共有情況信息。6、權利類型:集體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森林、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使用權、草原使用權、水域灘涂養殖權、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構(建)筑物所有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無居

39、民海島使用權/構(建)筑物所有權、地役權、取水權、探礦權、采礦權、其它權利。7、土地用途按照已登記頒發的土地證用途填寫,房屋用途填寫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集體宿舍、工業、公共設施、鐵路、民航、航運、公共運輸、倉儲、商業服務、經營、旅游、金融保險、電訊信息、教育、醫療衛生、科研、文化、新聞、娛樂、園林綠化、體育、辦公、軍事、涉外、宗教、監獄、物管用房。8、原不動產權證書號填已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房產證、林權證等不動產產權證書編號。 面積填寫原不動產權證書面積,用途為原不動產權證書標明的不動產用途。申請權籍調查事由集體土地所有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筑物、構筑物所有

40、權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森林、林木所有權 海域使用權 地役權 抵押權 其他 首次登記 轉移登記 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 抵押權登記 更正登記 異議登記 預告登記 查封登記 其他 申請人情況權 籍 調 查 申 請 人(轉讓方/抵押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種類證件號碼代理人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種類證件號碼權 籍 調 查 申 請 人(受讓方/抵押權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種類證件號碼代理人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種類證件號碼不動產情況座 落不動產類型不動產面積獨有 M2共有共同共有M2按份共有%權 利 類 型用途原不動產權證書號面 積證載用途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申請人愿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代理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 注附件2:不動產權籍調查收件單不動產權籍調查收件單受理編號受理人日期申請登記類 型集體土地所有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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