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_第1頁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_第2頁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_第3頁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_第4頁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管理設計是水利工程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揮水利工程效益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礎。下文是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歡迎閱讀!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水庫、水電站、水閘、堤防、攔河壩、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機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城鎮供排水、航運、污水處理

2、、尾礦壩工程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農村集

3、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興建、持有或者經營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侵占、損壞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六條 水利工程應當明晰產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水利工程所有權、使用權、水資源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等進行確權登記,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相關權屬證書。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利工程實行分級管理: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區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中型及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小(

4、1)型及跨鄉鎮行政區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位于城鎮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庫,可以提高一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指定下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門確定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負責管理,或者采取拍賣、租賃、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第八條 純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運行管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程的改建擴建、除

5、險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資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經營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經營性部分的運行管護費用,以及工程改建擴建、除險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費用由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第九條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實行責任制度: (一)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水利工程安全負領導責任;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安全負行業監管責任,對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負主管責任; (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門對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負主管責任; (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對水利工程安全負直接責任;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險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應當配

6、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開展安全檢查。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完善水利工程的相關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管護制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利工程設施、設備進行觀測、監測、檢查和維護,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對水利工程實行專業化、社會化管護。 第十一條 水庫、水電站所有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庫、水電站開展注冊登記、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降等與報廢工作。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護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的劃定,國有水利工程由管理單位提出方案,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提出方案,按照分級管理規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

7、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劃定標準: (一)水庫、水電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劃定; (二)大中型閘壩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兩端各50米至100米; (三)泵站為建筑物周邊30米至50米; (四)流量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經過山地的,上邊坡為堤頂外沿線以外3米至5米,下邊坡為渠堤外坡腳以外5米至10米,經過耕作區的,為渠堤外坡腳以外3米至5米;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護實際需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 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劃定,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方案,按照分級管理規定

8、經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報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定標準: (一)水庫、水電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劃定; (二)大中型閘壩為上、下游50米至150米,兩端各30米至70米; (三)泵站為廠區構筑物和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10米至30米; (四)流量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為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實際需要合

9、理劃定。 第十六條 水庫、水電站、水閘、堤防、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應當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予以公告,并在邊界設置界樁、界碑等標識。 第十七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爆破、打井、鉆探; (三)興建涵洞、開挖隧洞、開采礦產資源影響工程蓄水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影響工程運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影響工程正常運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

10、 (二)開渠、挖塘、采石、取土、開采地下資源、葬墳、炸魚; (三)傾倒、堆放影響工程正常運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棄渣、棄土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土壩壩面或者壩坡放牧; (五)在水庫溢洪道和排澇、輸水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洪和輸水的障礙物或者種植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觀測、防汛、通訊、輸變電、水文、交通等附屬設施,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毀界樁、界碑、標識,不得在水利工程專用輸電、通信線路上架線和接線。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堤 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上設置禁行標志。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的車輛外,禁止

11、其他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兼做道路的,應當符合工程相關安全標準要求,并設立限載標志;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通行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后,按照指定地點、時間、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及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占用農灌水源或者從水庫、引水、提水工程內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內設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棄水以及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綜合調度方案等。 第四章 水利工程利用 第二十二條 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權、

12、使用權、水資源使用權,可以依法拍賣、轉讓、租賃、承包。 第二十三條 綜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分配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和生態用水。 水庫、水電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編制調度規程、年度調度運用計劃、安全管理專項應急預案、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水庫、水電站的調度應當保障防洪安全,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實行有償供水和計量收費,超定額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經營者開展供水、發電、旅游、種植、養殖等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水利工程功能、影響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態環境;通過承包

13、、租賃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

14、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

15、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違反水利工程調度規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而繼續供水的; (三)不按照規定收取水費或者截留、挪用水費的;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水利工程的特點 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