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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 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 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 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

2、水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益有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制 開發和推廣應用。第二章衛生管理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第八條 供水單位機關報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 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新建、 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

3、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 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 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第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蠹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 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 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負責管理。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 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蠹性肝炎、活

4、動性肺結核、化膿性 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 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 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 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活洗和消蠹。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

5、生防護,定期活洗和消 蠹。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從事二次供水 設施活洗消蠹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 活洗消蠹工作。活洗消蠹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 后方可上崗。第十五條 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 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章衛生監督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 濫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 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

6、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 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 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鐵 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 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蠹病例時, 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

7、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 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 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 第十六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 提出申請換發新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 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 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

8、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 部門初審后,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準文件。其他涉及 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 生部備案。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 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 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 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 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

9、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 鎮飲用水衛生檢查工作。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鐵道、交通、民 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第二十四條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 利。第四章罰貝U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

10、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 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 的;(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 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五)未 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活洗消蠹工作的。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 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

11、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 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歹0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一)新建、改 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 建設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三)未取得城 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 一凈化處理和消蠹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 設施供水)。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 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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