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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序號檢查內容和要求檢查依據實際情況檢查結果4 庫址選擇1石油庫的庫址選擇應根據建設規模、地域環境、油庫各區的功能及作業性質、重要程度,以及可能與鄰近建(構)筑物、設施之間的相互影響等,綜合考慮庫址的具體位置,并應符合城鎮規劃、環境保護、防火安全和職業衛生的要求,且交通運輸應方便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第4.0.1條2企業附屬石油庫的庫址,應結合該企業主體建(構)筑物及設備、設施統一考慮,并應符合城鎮或工業區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火安全的要求。GB50074-2014第4.0.2條3石油庫的庫址應具備良好的地質條件,不得選擇在有土崩、斷層、滑坡、沼澤、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區和地下礦藏開采后
2、有可能塌陷的地區。GB50074-2014第4.0.3條4一、二、三級石油庫的選址,不得選在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及以上的地區。GB50074-2014第4.0.4條5一級石油庫不宜建在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的類場地地區。GB50074-2014第4.0.5條6覆土立式儲罐區宜在山區或建成后能與周圍地形環境相協調的地帶選址。GB50074-2014第4.0.6條7石油庫應選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澇措施。GB50074-2014第4.0.7條8一級石油庫防洪標準應按重現期不小于100年設計;二、三級石油庫防洪標準應按重現期不小于50年設計;四、五級石油庫防洪
3、標準應按重現期不小于25年設計。GB50074-2014第4.0.8條9石油庫的庫址應具備滿足生產、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電源的條件,還應具備污水排放的條件。GB50074-2014第4.0.9條10石油庫與庫外居住區、公共建筑物、工礦企業、交通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4.0.10的規定。GB50074-2014第4.0.10條11石油庫的儲罐區,水運裝卸碼頭與架空通信線路(或通信發射塔)、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按距離,不應小于1.5倍桿(塔)高;石油庫的鐵路罐車和汽車罐車裝卸設施、其他易燃可燃液體設施與架空通信線路(或通信發射塔)、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按距離,不應小于1.0倍桿(塔)高;以上各設施
4、與電壓不小于35KV的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30m。GB50074-2014第4.0.11條12石油庫的圍墻與爆破作業場所(如采石場)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300mGB50074-2014第4.0.12條13非石油庫用的庫外埋地線纜與石油庫圍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GB50074-2014第4.0.13條14石油庫與石油化工企業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有關規定;石油庫與石油儲備庫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GB50737的有關規定;石油庫與石油天然氣站場、長距離輸油管道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
5、183的有關規定。GB50074-2014第4.0.14條154.0.15 相鄰兩個石油庫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兩個石油庫的相鄰儲罐中較大罐直徑大于53m時,兩個石油庫的相鄰儲罐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相鄰儲罐中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80m。2 當兩個石油庫的相鄰儲罐中較大罐直徑小于或等于53m時,兩個石油庫的任意兩個儲罐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其中較大罐直徑的1.5倍,對覆土罐且不應小于50m,對存儲、級毒性液體的儲罐且不應小于50m,對儲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儲罐且不應小于30m。3 兩個石油庫除儲罐之外的建(構)筑物、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本規范表5.1.3的規定增加50%。G
6、B50074-2014第4.0.15條16企業附屬石油庫與本企業建筑物、構筑物、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4.0.16的規定。GB50074-2014第4.0.16條17當重要物品倉庫(或堆場)、軍事設施、飛機場等,對與石油庫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或協商解決。GB50074-2014第4.0.17條5 庫區布置1石油庫的總平面布置,宜按儲罐區、易燃和可燃液體裝卸區、輔助作業區和行政管理區分區布置。石油庫各區內的主要建(構)筑物或設施,宜按表5.1.1的規定布置。GB50074-2014第5.1.1條2行政管理區和輔助作業區,使用性質相近的建(構)筑物,在符合生產使用和安全
7、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設。GB50074-2014第5.1.2條3石油庫內建(構)筑物、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儲罐與儲罐之間的距離除外),不應小于表5.1.3的規定。GB50074-2014第5.1.3條4儲罐應集中布置。但當儲罐區地面高于鄰近居民點、工業企業或鐵路線時,應加強防止事故狀態下庫區易燃和可燃液體外流的安全防護措施。GB50074-2014第5.1.4條5石油庫的儲罐應地上露天設置。山區和丘陵地區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設置,但儲存甲B類和乙類液體的臥式儲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設置。地上儲罐、覆土儲罐應分別設置儲罐區。GB50074-2014第5.1.5條6儲存、級毒性液
8、體的儲罐應單獨設置儲罐區,儲罐計算總容量大于600000m3的石油庫,應設置兩個或多個儲罐區,每個儲罐區的儲罐計算總容量不應大于600000m3。特級石油庫中,原油儲罐與非原油儲罐應分別集中設在不同的儲罐區內。GB50074-2014第5.1.6條7相鄰儲罐區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地上儲罐區與覆土立式油罐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2 儲存、級毒性液體的儲罐與其他儲罐區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相鄰儲罐中較大罐直徑的1.5倍,且不應小于50m;3 其他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相鄰儲罐中較大罐直徑的1.0倍,且不應小于30m。GB50074-
9、2014第5.1.7條85.1.8 同一個地上儲罐區內,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存儲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浮頂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與其他儲罐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相鄰儲罐中較大罐直徑的1.0倍;2 外浮頂儲罐、采用鋼制浮頂的內浮頂儲罐、存儲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與其他儲罐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相鄰儲罐中較大罐直徑的0.8倍。GB50074-2014第5.1.8條9同一儲罐區內,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宜相對集中布置。儲存、級毒性液體的儲罐罐組宜遠離人員集中的場所布置。GB50074-2014第5.1.9條10鐵路裝卸區宜布置在石油庫
10、的邊緣地帶,鐵路線不宜與石油庫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GB50074-2014第5.1.10條11公路裝卸區應布置在石油庫臨近庫外的一側,并宜設圍墻與其他各區隔開。GB50074-2014第5.1.11條12消防車庫、辦公樓、控制室等場所,宜布置在儲罐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儲罐區泡沫站應布置在罐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區,與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GB50074-2014第5.1.12條13儲罐區泡沫站應布置在罐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區,與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GB50074-2014第5.1.13條14儲罐區易燃和可燃液體泵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甲、乙、丙A類液體泵站應布置在地上
11、立式儲罐的防火堤外;2 丙B內液體泵、抽底油泵、臥式儲罐輸送泵和儲罐油品檢測苯,可與儲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3 當易燃和可燃液體泵站采用棚室或露天式時,其與儲罐的間距可不受限制,與其他建(構)筑物或設施的間距,應以泵外緣按本規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體泵房與其他建(構)筑物、設施的間距確定。GB50074-2014第5.1.14條15與儲罐區無關的管道、埋地輸電線不得穿越防火堤。GB50074-2014第5.1.15條16石油庫儲罐區應設環形消防車道。位于山區或丘陵地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的下列罐區或罐組,可設盡頭式消防車道:1 覆土油罐區;2 儲罐單排布置,且儲罐單罐容量不大于50
12、00m3的地上罐組;3 四、五級石油庫儲罐區。GB50074-2014第5.2.1條地上儲罐組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單個罐組應設環形消防車道。2 多個罐組共用一個環形消防車道時,環形消防車道內的罐組儲罐總容量不應大于120000m3。3 同一個環形消防車道內相鄰罐組防火堤外堤腳線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7 m的消防空地。4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罐組,至少應有2個路口能使消防車輛進入環形消防車道,并宜設在不同的方位上。GB50074-2014第5.2.2條除丙B類液體儲罐和當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儲罐外,儲罐至少應有與1條消防車
13、道相鄰,儲罐中心至少與2條消防車道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條件受限時,儲罐中心與最近一條消防車道的距離不應大于80m。GB50074-2014第5.2.3條鐵路裝卸區應設消防車道,并應平行于鐵路裝卸線,且宜與庫內道路構成環形道路。消防車道與鐵路罐車裝卸線距離不應大于80m。GB50074-2014第5.2.4條汽車罐車裝卸設施和罐桶設施,應設置能保證消防車輛順利接近火災場地的消防車道。GB50074-2014第5.2.5條儲罐組周邊的消防車道路面標高,宜高于防火堤外側地面的設計標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勢較高處的消防車道的路堤高度可適當降低,當不宜小于0.3m。GB50074-2014第5.2
14、.6條消防車道與防火堤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m。GB50074-2014第5.2.7條一級石油庫的儲罐區和裝卸區消防車通的寬度不應小于9m,其中路面寬度不應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級別石油庫的儲罐區、裝卸區消防車通的寬度不應小于6m.其中路面寬度不應小子4m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儲罐區消防車道的寬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GB50737的有關規定執行。GB50074-2014第5.2.8條 5.2.9消防車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 0m,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GB50074-2014第5.2.9條5.2.10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場。兩個路口間的消防車道長度
15、大于300m時,應在該消防車道的中段設置回車場。GB50074-2014第5.2.10條石油庫通向公路的庫外道路和車輛出人口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油庫應設與公路連接的庫外道路,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相應級別石油庫儲罐區的消防車道。 2石油庫通向庫外道路的車輛出人口不應少于2處,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條件限制時,覆土油罐區和四、五級石油庫可只設1處車輛出人口。 3儲罐區的車輛出人口不應少于2處,且應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條件限制時,覆土油罐區和四、五級石油庫的儲罐區可只設1處車輛出人口。儲罐區的車輛出人口宜直接通向庫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區或公路裝卸區。 4行政管理區、
16、公路裝卸區應設直接通往庫外道路的車輛出人口。GB50074-2014第5.2.11條運輸易燃、可燃液體等危險品的道路,其縱坡不應大于6。其他道路縱坡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 22的有關規定。GB50074-2014第5.2.12條石油庫場地設計標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區場地應避免洪水、潮水及內澇水的淹沒。 2對于受洪水、潮水及內澇水威脅的場地,當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時,庫區場地的最低設計標高,應比設計頻率計算水位高0. 5m及以上;當在海島、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顯的河口段時,庫區場地的最低設計標高,應比設計頻率計算水位高lm及以上。當有波浪侵襲或奎水現象時,尚應加上最
17、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當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且技術經濟合理時,庫區場地也可低于計算水位。GB50074-2014第5.3.1條行政管理區、消防泵房、專用消防站、總變電所宜位于地勢相對較高的場地處,或有防止事故狀況下流淌火流向該場地的措施。GB50074-2014第5.3.2條石油庫的圍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油庫四周應設高度不低于2.5m的實體圍墻。企業附屬石油庫與本企業毗鄰一側的圍墻高度可不低于1. 8m. 2山區或丘陵地帶的石油庫,當四周均設實體圍墻有困難時,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經的低洼處設實體圍墻,在地勢較高處可設置鍍鋅鐵絲網等非實體圍墻。 3石油庫臨海、鄰水側的圍墻,其lm高度以上
18、可為鐵柵欄圍墻。 4行政管理區與儲罐區、易燃和可燃液體裝卸區之間應設圍墻。當采用非實體圍墻時,圍墻下部0. 5m高度以下范圍內應為實體墻。 5圍墻不得采用燃燒材料建造。圍墻實體部分的下部不應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GB50074-2014第5.3.3條石油庫的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堤內不應植樹; 2消防車道與防火堤之間不宜植樹; 3綠化不應妨礙消防作業。GB50074-2014第5.3.4條地上儲罐地上儲罐應采用鋼制儲罐。GB50074-2014第6.1.1條儲存甲B、乙A類原油和成品油,應采用外浮頂儲罐、內浮頂儲罐和臥式儲罐。3號噴氣燃料的最高儲存溫度低于油品閃點5及以下時,可采用
19、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頂儲罐。GB50074-2014第6.1.4條內浮頂儲罐的內浮頂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內浮頂應采用金屬內浮頂,且不得采用淺盤式或敞口隔艙式內浮頂。 2儲存 、級毒性液體的內浮頂儲罐和直徑大于40m的儲存甲B、乙A類液體的內浮頂儲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 3直徑大于48m的內浮頂儲罐,應選用鋼制單盤式或雙盤 式內浮頂。 4新結構內浮頂的采用應通過安全性評估。GB50074-2014第6.1.7條地上儲罐應按下列規定成組布置: 1甲B、乙和丙A類液體儲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組內;丙B類 液體儲罐宜獨立設置罐組。 2沸溢性液體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
20、儲罐同組布置。 3立式儲罐不宜與臥式儲罐布置在同一個儲罐組內。 4儲存、級毒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其他易燃和可燃液體 儲罐布置在同一個罐組內。GB50074-2014第6.1.10條同一罐組內儲罐的總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定頂儲罐組及固定頂儲罐和外浮頂、內浮頂儲罐的混合 罐組的容量不應大于120000m3,其中浮頂用鋼質材料制作的外浮 頂儲罐、內浮頂儲罐的容量可按50計入混合罐組的總容量。 2浮頂用鋼質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組的容量不應大于360000m3;浮頂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組的容量不應大于240000m'。 3外浮頂儲罐組的容量不應大于600000m3。GB50074-20
21、14第6.1.11條同一個罐組內的儲罐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最大單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耐時,儲罐數量不應多于12座。 2當最大單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時,儲罐數量不應多于16座。 3單罐容量小于1000m3或僅儲存丙B類液體的罐組,可不限儲罐數量。GB50074-2014第6.1.12條地上立式儲罐的基礎面標高,應高于儲罐周圍設計地坪 0. 5m及以上。GB50074-2014第6.1.14條地上儲罐組內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6.1.15的規定。GB50074-2014第6.1.15條立式儲罐應設上罐的梯子、平合和欄桿:高度大于5m的立式儲罐,應采用盤梯。覆土立式油罐
22、高于罐室環形通道地面2. 2m以下的高度應采用活動斜梯,并應有防止磕碰發生火花的措施。GB50074-2014第6.4.1條儲罐罐頂上經常走人的地方,應設防滑踏步和護欄;測量孔處應設測量平臺。GB50074-2014第6.4.2條立式儲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掃孔)及放水管等的設置,宜按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的有關規定執行。覆土立式油罐應有一個罐壁人孔朝向閥門操作間。GB50074-2014第6.4.3條下列儲罐通向大氣的通氣管管口應裝設呼吸閥:1儲存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地上臥式儲罐; 2儲存甲B類液體的覆土臥式油罐; 3采用氮氣密封保護系
23、統的儲罐。GB50074-2014第6.4.4條呼吸閥的排氣壓力應小于儲罐的設計正壓力,呼吸閥的進氣壓力應大于儲罐的設計負壓力。當呼吸閥所處的環境溫度可能小于或等于O時,應選用全天候式呼吸閥。GB50074-2014第6.4.5條下列儲罐的通氣管上必須裝設阻火器: 1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地上臥式 儲罐; 2儲存甲B類和乙類液體的覆土臥式油罐; 3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并采用氮氣密封保護系統的內浮頂儲罐。GB50074-2014第6.4.7條儲罐進液不得采用噴濺方式。甲B, 乙類、丙A類液體儲罐的進液管從儲罐上部接入時,進液管應延伸到儲罐的底部。GB50074-201
24、4第6.4.9條地上儲罐組應設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的容量。GB50074-2014第6.5.1條地上立式儲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儲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依山建設的儲罐,可利用山體兼作防火堤,儲罐的罐壁至山體的距離最小可為1. 5m。GB50074-2014第6.5.2條地上儲罐組的防火堤實高應高于計算高度0. 2m防火堤高于堤內設計地坪不應小于1. 0m高于堤外設計地坪或消防車道路面(按較低者計)不應大于3。2m。地上臥式儲罐的防火堤應高于堤內設計地坪不小于0. 5m.GB50074-2014第6.5
25、.3條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頂寬度不應小于0. 5m0不具備采用土筑防火堤條件的地區,可選用其,也結構形式的防火堤。 GB50074-2014第6.5.4條防火堤應能承受在計算高度范圍J所容納液體的靜壓力且不應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5.5h。GB50074-2014第6.5.5條管道穿越防火堤處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在雨水管(溝)穿越防火堤處,應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GB50074-2014第6.5.6條防火堤每一個隔堤區域內均應設置對外人行臺階或坡道,相鄰臺階或坡道之間的距離不宜大于60m。 GB50074-2014第6.5.7條 立式儲罐罐組內應按下列規定設置隔堤:1多品種
26、的罐組內下列儲罐之間應設置隔堤: 1)甲B、乙A類液體儲罐與其他類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2)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與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3)相互接觸能引起化學反應的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4)助燃劑、強氧化劑及具有腐蝕性液體儲罐與可燃液體儲罐之間。2非沸溢性甲B、乙、丙A類儲罐組隔堤內的儲罐數量,不過表6.5.8的規定。 3隔堤內沸溢性液體儲罐的數量不應多于2座。 4非沸溢性的丙B類液體儲罐之間,可不設置隔堤。 5隔堤應是采用不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墻,隔堤高度宜為0.5m一0.8m。GB50074-2014第6.5.8條 易燃和可燃液體泵站易燃和可燃液體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應根據輸送介質的
27、特點、運行工況及當地氣象條件等綜合考慮確定,可采采用房間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GB50074-2014第7.0.1條易燃和可燃液體泵站的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泵房或泵棚的凈空應滿足設備安裝、檢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應低于3. 5m。 2泵房的門應向外開,且不應少于2個,其中一個應能滿足泵房內最大設備的進出需要。建筑面積小于100m2時可只設1個外開門。 3泵房(間)的門、窗采光面積,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積的15。 4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設備平臺,應高于其周圍地坪不少于0 1 5m。 5與甲B、乙類液體泵房(間)相毗鄰建設的變配電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14.1.4條的規定。 6腐蝕性
28、介質泵站的地面、泵基礎等其他可能接觸到腐蝕性液體的部位,應采取防腐措施。 7輸送液化石油氣等甲A類液體的泵站,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GB50074-2014第7.0.2條易燃和可燃液體輸送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輸送有特殊要求的液體,應設專用泵和備用泵。2連續輸送同一種液體的泵,當同時操作的泵不多于3臺時,宜設1臺備用泵;當同時操作的泵多于3臺時,備用泵不宜多于2臺。3經常操作但不連續運轉的泵不宜單獨設置備用泵,可與輸送性質相近液體的泵互為備用或共設一臺備用泵。 4 不經常操作的泵,不宜設置備用油泵。GB50074-2014第7.0.7條泵的布置應滿足操作、安裝及檢修的要求,并應排列有序
29、。GB50074-2014第7.0.8條離心泵水平進口管需要變徑時,應采用異徑偏心接頭。異徑偏心接頭應靠近泵入口安裝,當泵的進口管道內的液體從下向上或水平進泵時,應采用頂平安裝;當泵的進口管道內的液體從上向下進泵時,應采用底平安裝。GB50074-2014第7.0.9條泵的進口管道上應設過濾器。磁力泵進口管道應設磁性復合過濾器。過濾器的選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泵用過濾器選用、檢驗及驗收)SH/T 3411的規定。過濾器應安裝在泵進口管道的的閥門與泵出口法蘭之間的管段上。GB50074-2014第7.0.11條泵的出口管道宜設止回閥,止回閥應安裝在泵出口管道的閥門與泵出口法蘭之間的管段上。
30、GB50074-2014第7.0.12條當選用容積泵作為離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車底油的泵時,該泵的排出口應就近接至相應的管道放空設施。GB50074-2014第7.0.16條汽車罐車裝卸設施 向汽車罐車灌裝甲B、乙、丙A類液體宜在裝車棚(亭)內進行。甲B、乙、丙A類液體可共用一個裝車棚(亭)。GB50074-2014第8.2.1條汽車灌裝棚的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灌裝棚應為單層建筑,并宜采用通過式。 2灌裝棚的耐火等級,應符合本規范第3.0. 5條的規定。 3灌裝棚罩棚至地面的凈空高度,應滿足罐車灌裝作業要求,且不得低于5. Omo 4灌裝棚內的灌裝通道寬度,應滿足灌裝作業要求,其地面應高
31、于周圍地面。 5當灌裝設備設置在灌裝臺下時,臺下的空間不得封閉。GB50074-2014第8.2.2條汽車罐車的液體灌裝宜采用泵送裝車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時,宜采用儲罐直接自流裝車方式。采用泵送灌裝時,罐裝泵可設置在灌裝臺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鶴位設置。GB50074-2014第8.2.3條汽車罐車的液體灌裝宜采用定量裝車控制方式。GB50074-2014第8.2.5條當采用上裝鶴管向汽車罐車灌裝甲B、乙、丙A類液體時,應采用能插到罐車底部的裝車鶴管。鶴管內的液體流速,在鶴管口浸沒于液體之前不應大于l m/s,浸沒于液體之后不應大于45m/s。GB50074-2014第8.2.8條庫內管道石油
32、庫內工藝及熱力管道宜地上敷設或采用敞口管溝敷設;根據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設或采用充沙封閉管溝敷設。GB50074-2014第9.1.1條地上管道不應環繞罐組布置,且不應妨礙消防車的通行。設置在防火堤與消防車道之間的管道不應妨礙消防人員通行及作業。GB50074-2014第9.1.2條地上工藝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專用消防站、變電所和獨立變配電間、辦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員集中場所敷設,當地上工藝管道與這些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小于15m時,朝向工藝管道一側的外墻應采用無門窗的不燃燒體實體墻。GB50074-2014第9.1.4條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時,與路邊的距離不應小于lm.埋地管道沿道
33、路平行布置時,不得敷設在路面之下。GB50074-2014第9.1.8條金屬工藝管道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道之間及管道與管件之間應采用焊接連接。2管道與設備、閥門、儀表之間宜采用法蘭連接,采用螺紋連南保連接強度和嚴密性。GB50074-2014第9.1.9條與儲罐等設備連接的管道,應使其管系具有足夠的柔性,并應滿足設備管口的允許受力要求。GB50074-2014第9.1.10條工藝管道上的閥門,應選用鋼制閥門。選用的電動閥門或氣動閥門應具有手動操作功能。公稱直徑小于或等于600mm的閥門。手動關閉閥門的時間不宜超過15min;公稱直徑大于600mm的閥門,手動關閉閥門的時間不宜超過20 mi
34、n oGB50074-2014第9.1.12條管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應涂刷防腐涂層,埋地鋼管尚應采取防腐絕緣或其他防護措施。采取防腐絕緣或其他防護措施。 2管道內液體壓力有超過管道設計壓力可能的工藝管道,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泄壓裝置。 3輸送易凝液體或易自聚液體的管道,應分別采取防凝或防自聚措施。GB50074-2014第9.1.13條輸送有特殊要求的液體,應設專用管道。GB50074-2014第9.1.14條熱力管道不得與甲、乙、丙A類液體管道敷設在同一條管溝內。GB50074-2014第9.1.15條埋地敷設的熱力管道與埋地敷設的甲、乙類工藝管道平行敷設時,兩者之間
35、的凈距不應小于lm;與埋地敷設的甲、乙類工藝管道交叉敷設時,兩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 25m,且工藝管道宜在甚他管道和溝渠的下方。GB50074-2014第9.1.16條管道宜沿庫區道路布置。工藝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與其無關的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儲罐組、裝卸設施及泵站等建(構)筑物。GB50074-2014第9.1.17條庫外管道宜沿庫外道路敷設。庫外工藝管道不應穿過村莊、居民區、公共設施,并宜遠離人員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設施。GB50074-2014第9.2.1條庫外管道應避開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質區。當受條件限制必須通過時,應選擇合適的位置,縮小通過距離,并應加強防護措施。GB
36、50074-2014第9.2.2條庫外管道與相鄰建(構)筑物或設施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表9.2. 3的規定。GB50074-2014第9.2.3條庫外管道采用埋地敷設方式時,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標志,管道的敷設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3的有關規定。GB50074-2014第9.2.4條庫外管道應在進出儲罐區和庫外裝卸區的便于操作處設置截斷閥門。GB50074-2014第9.2.11條消防設施石油庫應設消防設施。石油庫的消防設施設置,應根據石油庫等級、儲罐型式、液體火災危險性及與鄰近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因素綜合考慮確定。GB50074-2014第12.1.1條石油
37、庫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儲罐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覆土臥式油罐和儲存丙B類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設泡沫滅火系統,但應按本規范第12-4.2條的規定配置滅火器材。 2設置泡沫滅火系統有困難,且無消防協作條件的四、五級石油庫,當立式儲罐不多于5座,甲B類和乙A類液體儲罐單罐容量不大于700m',乙B和丙類液體儲罐單罐容量不大于2000m'時,可采用煙霧滅火方式;當甲B類和乙A類液體儲罐單罐容量不大于500m',乙B類和丙類液體儲罐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時,可采用超細干粉等滅火方式。 3其他易燃和可燃液體儲罐應設置泡沫滅火系統。GB50074-2014第12.1
38、.2條儲罐泡沫滅火系統的設置類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上固定頂儲罐、內浮頂儲罐和地上臥式儲罐應設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或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2外浮頂儲罐、儲存甲B、乙和丙A類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應設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GB50074-2014第12.1.3條儲罐應設消防冷卻水系統。消防冷卻水系統的設置應稠 合下列規定:、 1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儲罐,應設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2容量小于3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儲罐以及其他儲罐,可設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3五級石油庫的立式儲罐采用煙霧滅火或超細干粉等滅火設施時,可不設消防給水
39、系統。GB50074-2014第12.1.5條火災時需要操作的消防閥門不應設在防火堤內。消防閥門與對應的著火儲罐罐壁的距離不應小于15m,如果有可靠的接近消防閥門的保護措施,可不受此限制。GB50074-2014第12.1.6條一、二、三、四級石油庫應設獨立消防給水系統。GB50074-2014第12.2.1條五級石油庫的消防給水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GB50074-2014第12.2.2條當石油庫采用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給水壓力不應小于在達到設計消防水量時最不利點滅火所需要的壓力;當石油庫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應保證每個消火栓出口處在達到設計消防水量時,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15M
40、Pa。GB50074-2014第12.2.3條消防給水系統應保持充水狀態。嚴寒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冬季可不充水。GB50074-2014第12.2.4條 一、二、三級石油庫地上儲罐區的消防給水管道應環狀敷設;覆土油罐區和四、五級石油庫儲罐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可枝狀敷設。山區石油庫的單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且儲罐單排布置的油罐區,其消防給水管道可枝狀敷設。一、二、三級石油庫地上儲罐的消防水環形管道的進水管道不應少于2條,每條管道應能通過全部消防用水量。GB50074-2014第12.2.5條儲罐的消防冷卻水供水范圍和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上立式儲罐消防冷卻水供水范圍和供給強度,不
41、應小于表12.2.8的規定。 2覆土立式油罐的保護用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3L/(s·m2),用水最計算長度應為最大儲罐的周長。當計算用水量小于15L/s時,應按不小于15L/s計。 3著火的地上臥式儲罐的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L(min/m2),其相鄰儲罐的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3L(min/m2)。冷卻面積應按儲罐投影面積計算。 4覆土臥式油罐的保護用水供給強度,應按同時使用不少于2支移動水槍計,且不應小于15L/s。用水最計算長度應為最大儲罐的周長。當計算用水量小于15L/s時,應按不小于15L/s計。 3著火的地上臥式儲罐的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L(mi。m,
42、),其相鄰儲罐的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3L( min·mZ)。冷卻面積應按儲罐投影面積計算。 4覆土臥式油罐的保護用水供給強度,應按同時使用不少于2支移動水槍計,且不應小于15L/s。5儲罐的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應根據設計所選用的設備進行校核。GB50074-2014第12.2.8條地上立式儲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卻方式時,其冷卻水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罐抗風圈或加強圈不具備冷卻水導流功能時,其下面應設冷卻噴水環管。2冷卻噴水環管上應設置水幕式噴頭,噴頭布置間距不宜大于2m,噴頭的出水壓力不應小于0. 1 MPa 。3儲罐冷卻水的進水立管下端應設清掃口。清掃口下端應高于儲罐基礎頂面
43、不小于0. 3m。4消防冷卻水管道上應設控制閥和放空閥。消防冷卻水以地面水為水源時,消防冷卻水管道上宜設置過濾器。GB50074-2014第12.2.10條消防冷卻水最小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徑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頂儲罐和直徑大于20m的浮盤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不應少于9h,其他地上立式儲罐不應小于6h。2覆土立式油罐不應少于4h。3臥式儲罐、鐵路罐車和汽車罐車裝卸設施不應少于2h。GB50074-2014第12.2.11條石油庫消防水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級石油庫的消防冷卻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應至少各設置1臺備用泵。二、三級石油庫的消防冷卻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當
44、兩者的壓力、流量接近時,可共用1臺備用泵。四、五壓級石油庫的消防冷卻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可不設備用泵。備用泵的流量、揚程不應小于最大主泵的工作能力。2當一、二、三級石油庫的消防水泵有2個獨立電源供電時,主泵應采用電動泵,備用泵可采用電動泵,也可采用柴油機泵;只有1個電源供電時,消防水泵應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主泵和備用泵全部采用柴油機泵; 2)主泵采用電動泵,配備規格(流量、揚程)和數量不小于主泵的柴油機泵作備用泵; 3)主泵采用柴油機泵,備用泵采用電動泵。 3消防水泵應采用正壓啟動或自吸啟動。當采用自吸啟動時,自吸時間不宜大于45s.GB50074-2014第12.2.12條石油庫設有消防水
45、池(罐)時,其補水時間不應超過96h。需要儲存的消防總水量大于1000m3時,應設2個消防水池(罐),2個消防水池(罐)應用帶閥門的連通管連通。消防水池(罐)應設供消防車取水用的取水口。GB50074-2014第12.2.14條消防冷卻水系統應設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消火栓設置數曼,應按儲罐冷卻滅火所需消防水且及消火栓保護半徑確定。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20m,耳距著火罐罐壁15m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內。 2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所設置的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60m。 3寒冷地區消防水管道上設置的消火栓應有防凍、放空措施。GB50074-2014第1
46、2.2.15條石油庫的消防給水主管道宜與臨近同類企業的消防給水主管道連通。GB50074-2014第12.2.16條儲罐泡沫滅火系統儲罐的泡沫滅火系統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的有關規定。GB50074-2014第12.3.1條滅火器材配置石油庫應配置滅火器材。GB50074-2014第12.4.1條滅火器材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罐組按防火堤內面積每400m'應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當計算數量超過6具時,可按6具配置。 2鐵路裝車臺每間隔12
47、m應配置2具8kg干粉滅火器;每個公路裝車臺應配置2具8kg干粉滅火器。3石油庫主要場所滅火毯、滅火沙配置數量不應少于表12.4.2的規定。GB50074-2014第12.4.2條石油庫內應設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內應設專用受警錄音電話。GB50074-2014第12.6.1條一、二、三級石油庫的消防值班室應與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車庫合并設置,四、五級石油庫的消防值班室可與油庫值班室合并設置。消防值班室與油庫值班調度室、城鎮消防站之間應設直通電話。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石油庫的報警信號應在消防值班室顯示。GB50074-2014第12.6.1條儲罐區、裝卸區和輔助作業區的值班室內
48、,應設火災報警電話。GB50074-2014第12.6.3條儲罐區和裝卸區內,宜在四周道路設置戶外手動報警設施,其間距不宜大于100m。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頂儲罐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GB50074-2014第12.6.4條儲存甲B類和乙A類液體且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外浮頂罐,應在儲罐上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裝置,并應根據消防滅火系統聯動控制要求劃分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當采用光纖型感溫探測器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儲罐浮盤二次密封圈的上面。當采用光纖光柵感溫探測器時,光柵探測器的間距不應大于3m,GB50074-2014第12.6.5條石油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
49、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GB50074-2014第12.6.6條采用煙霧或超細干粉滅火設施的四、五級石油庫,其煙霧或超細干粉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1座儲罐安裝多個發煙器或超細干粉噴射口時,發煙器、超細干粉噴射口應聯動,且宜對稱布置。 2煙霧滅火的藥劑強度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有關產品的使用要求和規定。 3藥劑及超細干粉的損失系數宜為1.1-1.2。GB50074-2014第12.6.7條石油庫內的集中控制室、變配電間、電纜夾層等場所采用氣溶膠滅火裝置時,氣溶膠噴放出口溫度不得大于80。GB50074-2014第12.6.8條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石油庫的水源應
50、就近選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鎮自來水。水源的水質應分別符合生活用水、生產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質標準。企業附屬石油庫的給水,應由該企業統一考慮。石油庫選用城鎮自來水做水源時,水管進人石油庫處的壓力不應低于0.12MP。GB50074-2014第13.1.1條石油庫的生產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設。合并建設在經濟上不合理時,亦可分別設置。GB50074-2014第13.1.2條石油庫水源工程供水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石油庫的生產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應按最大小時用水量計算2石油庫的生產用水量應根據生產過程和用水設備確定。3石油庫的生活用水宜按25L人·班一35L人·班、用水時間為
51、8h、時間變化系數為2. 5-3. 0計算。洗浴用水宜按40L人·班一60L/人·班、用水時間為lh計算。由石油庫供水的附屬居民區的生活用水量,宜按當地用水定額計算。 4消防、生產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時,水源工程的供水量應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計算確定。當采用消防水池(罐)時,應按消防水池(罐)的補充水量、生產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總和的1.2倍計算確定。 5當消防與生產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時,消防與生產用水的水源工程的供水量應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計算確定。采用消防水池(罐)時,應按消防水池(罐)的補充水量、生產用水量總和的12倍計算確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應按生活用水量的1.2倍計算確定。 6當消防用水采用單獨水源、生產與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時,消防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應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計算確定。設消防水池(罐)時,應按消防水池補充水量的1.2倍計算確定。生產與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應按生產用水量與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計算確定。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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