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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4 / 4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通知 地質礦產部、核工業總公司、煤炭工業部、冶金工業部、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武警黃金指揮部、化學工業部、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輕工總會、中國大洋協會: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地質事業發展,規范地質勘查單位財務行為,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質勘查單位的特點,我們制定了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
2、問題,望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質勘查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促進地質事業發展,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質勘查單位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3、60;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地質勘查生產活動為主業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以下簡稱地勘單位)。各級地質勘查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上級主管機構)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執行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定。地勘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各類多種經營企業,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地勘單位應單獨設置財務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和上級主管機構的檢查監督。
4、 地勘單位的財務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地勘單位應對所屬多種經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生產經營狀況,進行檢查監督。多種經營企業應對地勘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報送財務報告,備案內部財務制度等。 第四條 地勘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參與經濟預測和決策,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項資產,實施財務監督,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
5、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地勘單位應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生產經營活動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制定和完善各項定額;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 國家基金和負債 第六條 國家基金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入地勘單位的資金,包括基本建設撥款完成、地勘工作撥款劃轉等所形成的資金。
6、60; 地勘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國家基金。當發生下列情況,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可以增加或減少國家基金: 因機構調整、撤并等原因,在地勘單位之間成建制無償調撥資產而增加或減少的資金; 國家地質成果資料對外投資及其取得的收益和有償轉讓取得的凈收入,按規定轉增國家基金部分; 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資產凈損失;
7、; 其他批準的事項。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地勘單位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重估確認的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地勘發展基金。 地勘發展基金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可以轉增國家基金。 第八條 地勘單位的負債分為流動負
8、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應付內部單位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交款、預提費用以及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住房周轉金等。 第九條 地勘單位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9、60; 第十條 地勘單位流動負債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地勘單位長期負債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
10、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二條 地勘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銀行結算的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資金等。 第十四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帳款和待攤費用等。
11、;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五條 地勘單位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地勘單位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地勘單位,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
12、#160; 第十六條 存貨包括各種材料、管材、產成品、庫存商品、在產品等。 未完社會地勘工作和自籌地勘工作,也視作存貨 第十七條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雜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13、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雜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本單位負擔的運雜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或估價計價。
14、;采用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地勘單位,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單獨核算。 第十八條 地勘單位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另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按成本計算期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十九條 地勘單位領用的專用管材和專用工具以及其他生產器具,可按受益對象一次或者分期攤入地勘工作成本。
15、160; 第二十條 地勘單位對存貨(不包括未完社會地勘工作和自籌地勘工作)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中的非常損失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屬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使用的,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沖減國家基金;屬于其他經營使用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16、60;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儀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設備、器具、工具、用具等。 地勘單位的固定資產目錄,由中央地勘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六類:
17、; 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生產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儀器及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 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職工生活、集體福利等使用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租出固定資產。指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未使用固定資產。包括已購建完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無償調入尚待安裝的固定資產,改建、擴建中的固定資產,因生產經營任務變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等;
18、 不需用固定資產。指本單位多余或不適用,需要調配處理的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雜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無償調入的,按照調出單位
19、帳面原值減去已提折舊和原安裝調試費,加上新安裝調試費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本單位負擔的運雜費、
20、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地勘單位在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有關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費用,以及按規定應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四條 地勘單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造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21、: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五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
22、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的凈損失,屬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使用的,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沖減國家基金;屬于其他經營使用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單項工程報廢造成的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已完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發生的營業性收入扣除稅金后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 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
23、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地勘單位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及建筑物;在用的機器、儀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以及用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
24、的國家規定的大型設備、儀器等。 第二十八條 地勘單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對于技術進步較快的機器設備,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 地勘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一。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25、 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26、 凈殘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確定。凈殘值率低于或者高于的,由地勘單位確定并報上級主管機構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27、; 原值×(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總工作量 &
28、#160;總工作量可根據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29、16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
30、,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地勘單位提出申請,報上級主管機構和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二十九條 用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固定資產,可在財政部核定的綜合折舊率范圍內,參照本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分類折舊率。 第三十條 地勘單位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
31、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其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地勘單位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應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國家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地勘單位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32、160;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三條 地勘單位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33、;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屬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使用的,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沖減國家基金;屬于其他經營使用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四條
34、60;無形資產是指地勘單位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用于對外投資、有償轉讓和自行開發的地質成果資料視同無形資產。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地質成果資料(由國家主管機構確認),按照開發過
35、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非專利技術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兩者孰短的原則確定。
36、160;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年的期限確定。 自行勘查并自行使用的地質成果資料,按照設計采礦年限確定。 第三十七條 地勘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37、 轉讓自行勘查的地質成果資料所取得的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地勘單位報經上級主管機構批準,轉讓國家地質成果資料所取得的收入,按其實際成本數轉增國家基金,凈收入部分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38、0;遞延資產包括內部獨立核算多種經營單位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攤費用等。 內部獨立核算多種經營單位開辦費,包括籌建期間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開辦費自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入多種經營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在租賃期限內,分期攤入有關成本、費用。
39、 第三十九條 其他資產包括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四十條 地勘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含地質成果資料)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地勘單位以上述方式對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多種經營企業的投資,也視同對外投資。 地
40、勘單位不得以國家規定不準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一條 地勘單位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不含國家地質成果資料)方式對外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地勘發展基金。
41、 地勘單位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地勘單位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42、第四十二條 地勘單位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地勘單位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長期投資,并且在地勘單位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地勘單位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三條 地勘單位對外投資(不含以國家地質成果資料的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并按照國家規定繳
43、納或者補交所得稅。 地勘單位收回的對外投資與其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四條 地勘單位報經上級主管機構批準,以國家地質成果資料對外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并轉增國家基金。收回的對外投資與其帳面價值的差額,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增減國家基金。 第七章 地勘工作撥款及支出
44、160;第四十五條 地勘工作撥款是指地勘單位為完成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而取得的國家預算內撥款。國家預算內撥款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地方財政預算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和其他撥款。 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實行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地勘工作支出是指地勘單位為完成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而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地質勘查項目(以下簡稱地質項目)支出和其他經費支出。 地
45、質項目支出,包括以下工作項目支出: ()地形測繪;()地質測量;()物化探;()槽井探;()坑探;()鉆探;()油氣測試;()巖礦試驗;()其他地質工作;()工地建筑。 地勘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設或減設工作項目。 地勘單位用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撥款與其他單位(企業)投資共同進行的地質項目(即拼盤項目)支出,應按出資比例劃分為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支出和社會地勘工作支出。
46、60; 其他經費支出,包括: ()子弟學校經費補貼;()離退休人員經費;()富余人員經費;()其他。其他是指不屬于以上各項的其他支出,包括環境保護費,經批準出國考察人員費用,地勘單位成建制組成、撤銷、搬遷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等。 第四十七條 地勘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嚴格劃分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支出與社會地勘工作和多種經營的成本、費用界限。
47、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撥款不得列支如下費用:按規定應由經營收入負擔的各項成本、費用;應列入營業外支出的各項支出;地勘單位和生活基地永久性的建筑工程支出;其他經費支出以外的集體福利部門經費;違反國家規定的攤派費用等。 第四十八條 地勘單位取得的地勘工作撥款和發生的地勘工作支出,屬當年完成的地質項目,按項目總預算進行結算和核銷;屬延續下年度繼續工作的未完地質項目,可按本年度完成進度預提節余額,待地質項目完成后,再進行總結算和核銷;屬其他經費支出的按年度預算結算并予以核銷。
48、160; 地勘單位應嚴格區分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撥款結余和節余。結余資金屬于未完地勘工作形成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其余應退回上級主管機構或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轉增國家基金。 第八章 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 地勘單位在從事地質勘查、多種經營等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十條 地質勘查成本是指地質勘查生產過程中耗費的全部支
49、出,包括從收集資料、調查論證、編寫設計、組織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資料、編審地質報告到提交地質成果資料等全過程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地質勘查成本按地質項目和工作項目進行計算。 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計算完全成本,包括工作項目成本和應分配的管理費。 非預算內地質項目計算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工作項目計算制造成本。
50、160; 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其他直接費。 人工費:包括直接從事地質勘查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工資性質的津貼,勞動保護費等。 材料費:包括地質勘查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動力、生產工具、器具、零配件、管材攤銷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其他直接費:包括地質勘查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外部施工費、資料圖件費、礦區搬遷費,生
51、產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生產設施及設備現場安裝費,土地、青苗、樹木賠償費等。 間接成本是指地勘單位所屬分隊等二級單位為組織和管理地質勘查工作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分隊等二級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工資性質的津貼、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行政和管理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等。 地勘單位應按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和非預算內地勘工作,分別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并攤入成本、費用,不得相互擠占。
52、0; 地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報廢工程損失,計入有關地質項目和工作項目成本。 第五十一條 地勘單位所屬內部獨立核算的多種經營單位的成本費用核算,比照相應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地勘單位發生的管理費用,按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和經營項目(含非預算內地質項目)的直接成本比例分配計入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成本和當期損益;非預算內地質項目和多種經營發生的財務費用、經營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53、; 第五十三條 管理費用是指地勘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地質勘查生產和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地勘單位管理部門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損失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地勘單位管理部門經費: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工資性質的津貼、職工福利費、交通差旅費、辦公費、房租水電費、折舊及修
54、理費、家俱用具費及其他經費。 地勘單位交通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地勘單位為職工學習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地勘單位支付的職工退休統籌基金、價格補貼、易地安置
55、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以及野外職工外地就醫路費等。 待業保險費是指地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金(包括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金)。 咨詢費是指地勘單位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56、160; 訴訟費是指地勘單位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地勘單位按規定繳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地勘單位對本單位區域內進行綠化而發生的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地勘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按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技術轉讓費是指地勘單位使用
57、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地勘單位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和新產品所發生的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費,與研制開發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
58、招待費是指地勘單位為從事地質勘查和經營活動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總收入在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收入的;全年總收入在萬元(含萬元)以上不足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收入的;全年收入在萬元(含萬元)以上不足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收入的;全年收入超過億元(含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收入的。 第五十四條 職工福利費按照地勘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提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
59、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五條 財務費用是指地勘單位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地勘單位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第五十六條 經營費用是指地勘單位在從事社會地勘工作、轉讓自行勘查地質成果資料、提供勞務等多種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應由地勘單位負擔的運雜費、包裝費、保
60、險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人員工資及差旅費,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等。 第五十七條 待攤和預提費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地勘單位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擔的數額。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個月。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地勘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上級主管機構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61、0; 第五十八條 地勘單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工地建筑形成的除外)、無形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地勘單位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
62、九章 經營收入、節余與收益及其分配 第五十九條 經營收入是指地勘單位從事除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社會地勘工作收入、地質成果資料轉讓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社會地勘工作收入,是指地勘單位承包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以外的地勘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地質成果資料轉讓收入,是指地勘單位有償轉讓自行勘查的地質成果資料所取得的收入。&
63、#160; 多種經營收入,是指地勘單位所屬內部獨立核算的多種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技術咨詢服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無形資產(不包括地質成果資料)轉讓收入、回收礦產品收入、其他業務性收入。 第六十條 地勘單位承包社會地勘工作,當年完成的地質項目(或工作項目),以合同所規定的地勘工作任務完成并將地質報告和結算帳單提交發包單位驗收簽證后,確認
64、為收入的實現;跨年度施工的地質項目(或工作項目),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以本期應收結算價款并經發包單位簽證認可后,確認為收入的實現。轉讓地質成果資料,以將地質成果資料移交受讓單位驗收簽證并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應收價款憑據后,確認為收入的實現。銷售產品(含礦產品)和商品,提供勞務和技術咨詢服務,以發出商品、提供勞動和服務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應收貨款憑據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發生的產品、商品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第六十一條 地勘單位節余與收益總額包括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節余、經營收益、投資
65、凈收益、補貼收入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節余為應結算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撥款減去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實際支出后的余額。 經營收益為經營收入減去經營成本,再減去經營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余額。 經營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到減免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銷售稅金處理。
66、160; 投資凈收益為對外投資(含對多種經營企業的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后的余額。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大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分擔的虧損,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小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補貼收入,包括按規定應作為補貼收入處理
67、的減免增值稅退返款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補貼收入。 地勘單位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地勘單位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支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
68、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經營性財產非常損失、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二條 地勘單位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收益彌補,下一年度稅前收益不足彌補的,可以在年內延續彌補。年內仍不足彌補的,用稅后收益彌補。 第六十三條 地勘單位取得的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撥款結算收入及其實現的節余,年度地質成果資料轉讓實現的凈收入在萬元以下的,免征稅金。 &
69、#160; 地勘單位從事社會地勘工作、轉讓地質成果資料、以及多種經營所實現的經營收益,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四條 地勘單位繳納所得稅后的節余與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應交上級節余與收益; (三)提取地勘發展基金,按照所
70、得稅后節余與收益總額扣除前兩項后的余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按照所得稅后節余與收益總額扣除前兩項后的余額提取; (五)提取獎金,按照所得稅后節余與收益總額扣除前兩項后的余額提取; 第六十五條 地勘發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的研制與開發,先進設備、儀器的引進,技術改造,彌補虧損等。 第六十六條 公益
71、金主要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十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七條 地勘單位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八條 地勘單位應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折合記帳本位幣的匯率,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的當日或當月月初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
72、60; 第六十九條 月份終了,地勘單位應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外幣業務不多的地勘單位,也可以在年度終了時,按年末市場匯價一次進行折算。 第七十條 地勘單位發生的匯兌損益(不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如數額較小,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如數額較大,可分期平均計入財務費用。 &
73、#160; 地勘單位為購建固定資產等而發生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 地勘單位發生的向銀行結匯、購匯等業務所發生的折合差價,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清算 第七十一條 地勘單位發生成建制劃轉、撤并時,應進行財務清算。
74、160; 第七十二條 地勘單位財務清算應在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機構監督指導下進行,對地勘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和債權債務清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法,做好移交、接收、劃轉和清算期間的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項財務遺留問題。 第七十三條 劃轉、撤并的地勘單位進行財務清算后,經上級主管機構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因隸屬關系改
75、變成建制劃轉的地勘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 轉產為企業的地勘單位,全部凈資產轉為國家資本金。 撤銷的地勘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指定的接收單位。 合并的地勘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接收單位。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評價 第七十四條
76、地勘單位應定期向上級主管機構、主管財政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七十五條 地勘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節余與收益及其分配表、地質項目支出明細表、其他經費支出明細表。 地勘單位應按月、年度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出。 第七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主要說明地勘工作撥款與支出、經營收入
77、與支出、節余與收益及其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十七條 地勘單位總結、考核和評價財務狀況及財務成果的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節余率、經營收入利稅率、國家基金節余收益率、總資產周轉率等。 評價指標及計算公式,見附二。 地勘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
78、,可以采用上述指標以外的其他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各中央地勘主管機構可以按照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法規,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地勘單位也可以制訂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上級主管機構和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與解釋。
79、 第八十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一:地質勘查單位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類 別
80、; 折 舊 年 限一、勘探專用設備 陸地鉆探設備
81、; 年 海洋鉆探設備 年 海洋鉆井平臺
82、60; 年 坑探設備
83、0; 年 物探設備 年 物探船舶
84、 年二、起重運輸設備 起重設備
85、; 年 重型汽車及拖掛
86、60; 年 輕型汽車 年 工程作業車
87、0; 年 拖拉機及推土機
88、160; 年 飛機 年 運輸船及
89、輔助 年三、通用生產設備 金屬切削機床 &
90、#160; 年 鍛壓鑄造設備 年
91、;維修設備 年 動力設備
92、160; 年 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年 其中
93、:大型計算機 年 一般計算機
94、 年 實驗設備 &
95、#160; 年 其他生產設備 年四、傳導設備
96、; 年五、行政生活設備 行政設備
97、0; 年 生活設備
98、;年 醫療衛生設備 年 文件宣傳設備
99、60; 年六、房屋及建筑物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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