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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一:戶口遷移問題獨生子劉某工作后將戶口從農村遷走成為城市居民戶口,但其父母的戶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過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產權房。劉某決定將房屋出賣卻遭到村委會阻撓,相關負責人表示劉某已不是該村村民,沒有權利出賣該房屋。解析:根據相關條例,劉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遺產的范圍,劉某作為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當然擁有該房屋的繼承權。但是在繼承后的實際操作中,劉某由于不具有該村集體戶口,存在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的問題,建議其將房屋出讓給該村的其它村集體成員。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二:辦理按揭問題因為開發商承諾某小產權房項目很快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小李考慮到價格便宜便簽下內

2、部協議。孰料相關手續辦理一拖再拖、辦證時間遙遙無期,辦不了按揭的小李只有借錢交了房款。另外小李的妻子已懷孕,由于落不了戶,孩子將來的上學問題等等均受到影響。解析:小產權房面臨的政策風險很大,目前國家對小產權房的禁令不斷,目前辦證的兩個重要環節,即政府批復和開發商繳齊土地出讓金,符合這兩個條件者少之又少,開發商的宣傳不能輕信。同時購買小產權房只能一次性付款、不能獲得銀行按揭,且小產權房無法落戶,這些風險購房者必須清楚認識。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三:城市居民購買問題城市居民購買小產權房如果遇到拆遷可否獲得補償?解析: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并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

3、證,不能像商品房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原來的房主會以私下買賣不合法為由,要求全額得到拆遷賠償,而買家很難得到補償,風險很大。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四:房屋交易問題趙某日前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趙某將自己的一套小產權房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錢某。簽約當日,錢某向趙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一個月后,錢某按照合同約定擬繼續交付后期購房款時,趙某卻反悔了,準備收回房子,把原來收取的購房款返還錢某,錢某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解析:法律法規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小產權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

4、等權利,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本案中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趙某返還錢某購房款,駁回錢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相關連接:“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政策一覽 “小產權房”本質是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動產權,是沒有產權的房屋?!靶‘a權房”由于未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的審批,這類房屋在安全、配套設施、物業管理、水電等方面都存在問題,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權益。5月7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針對近期出現的違法銷售“小產權房”

5、的現象,再次發布公告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購買“小產權房”。小產權房的去留問題再次引起業界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小產權房作為城市化進程中的一種特殊現象,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對小產權房進行清理成為必然的一種趨勢。讓我們共同回顧小產權房的政策發展史。2007年6月,原建設部發出風險提示,提醒購房者,以城鎮居民身份到農村購買農村住房。因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2007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標志著中國將從2008年元旦起徹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規劃制度,進入城鄉一體化的規劃管理時代。而與此相反,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卻仍然是用征地制度這個

6、獨木橋來連接城鄉兩個世界。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辦公會明確要求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國土部下發通知,要求盡快落實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但明確指出不得為小產權房辦理任何形式的產權證明。2009年6月,國土部再次強調,”小產權房“實質上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違法相關政策,各地要

7、嚴格依法查處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2009年9月,國土部下發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堅決叫停各類小產權房。2010年2月,國土部部長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閉幕式上透露,已經完成針對小產權房的調研,爭取年內出臺解決方案。2010年5月,14部委開始醞釀小產權房整治方案,對發現的問題,采取“一案一處理”,全國性處理將在小產權房治理方案出臺后。2011年,國務院成立了小產權房清理領導小組2011年4月,國土部規定,對于已經建好或者已經售出的小產權房,不得辦理土地登記,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補辦土地審批手續;2011年5月,國土部等三部委下

8、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國土部再次明確:“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會因農村集體土地確權而合法化。2012年2月,國土部稱今年在全國試點處理“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分類及法律性質 小產權房是相對商品房而言。也就是說,具有房管局頒發的房產證和縣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是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雖然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有房管局頒發的房產證,而且是建造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比如說房改房、集資房也是大產權房。大產權房依據物權法,可以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物權。小產權房的建造分三種:1)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居住,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本不

9、能夠購買;2)在集體建設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雖然其建造土地是合法審批的,但建造成居住房屋則是違法的,主要表現為某些集體經濟組織為謀利,將用于鄉鎮企業和工業等建設用地私自建造成公寓性質出售或出租謀利;3)擅自占用農用 非建設用地違法建設。這種類型的小產權房,不但土地使用違法,建造施工也違法,是嚴重的違章建筑。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小產權房分兩種類型:一種是合法的農村房,只是依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之法律規定,銷售行為屬于違法,城鎮居民購買屬于無效的法律民事行為。二是違章建筑,取得土地和建造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如果購買該類小產權房,那么 風險是巨大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 經濟組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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