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對在泰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實務指導_第1頁
第六部分對在泰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實務指導_第2頁
第六部分對在泰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實務指導_第3頁
第六部分對在泰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實務指導_第4頁
第六部分對在泰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實務指導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第六部分 對在泰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實務指導1.跨境銷售商品和服務1.1.1 直接跨境銷售 向數量較少的企業客戶銷售工業產品,許多中國供貨商會選擇直接跨境銷售。直接跨境銷售中的重要商業術語如下:關稅:請見本報告第二部分第5章支付貨幣:通常泰國進口合同中價格以美元、歐元或英鎊表示,有些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支付條款:不同產品、工業部門不同,通常預支付10%-30%的費用,交付時支付70%-90%的費用,如果供貨方還提供安裝、試運轉等服務,最后還要支付10%-30%的費用。支付安全:通常使用信用證或銀行擔保來保證支付安全。不過,對于信譽很高的泰國大企業,且與中國供貨商有過多次類似交易的,中國供貨商可以

2、依賴客戶的信譽或其母公司的企業信譽。保證:保證條款和歐洲、國際標準相似,包括一般保證(General Inclusive Warranty),保證貨物全新、不設留置權、無產權負擔、無缺陷(符合描述),供貨商原因造成的缺陷除外。保證期限:保證期限通常依行業習慣,不過一般不超過12個月。適用法:跨境合同中,合同方有權選擇適用泰國法律、中國法律或第三國法律,只要其不違反泰國法律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爭議解決:在國際商會仲裁院(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倫敦國際仲裁中心(LCIA)/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系統下,仲裁在泰國是最常用的爭議解決方式。泰國已簽署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3、(1958年紐約公約)。根據公約,各締約國應承認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并依援引裁決地之程序規則及下列各條所載條件執行之。外國法院判決在泰國不能被執行,但可以作為證據。1.1.2 設立聯絡辦公室 中國企業在泰國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需要了解:代表處代表處不能從事直接的商業活動,例如簽訂商業合同。代表處的活動范圍限于下列事項: 在泰國,為總部和/或附屬機構/子公司尋找貨物或服務的購買資源; 核查和控制在泰國由總部和/或附屬機構/子公司制造或購買的貨物的質量和數量; 在泰國,向銷售給代理或客戶銷售總部和/或附屬機構/子公司的貨物提供建議和幫助; 傳播總部和/或附屬公司/子公司的貨物或新服務的信息; 在泰國

4、,向總部和/或附屬機構/子公司報告商業往來;值得注意的是,不得有任何收入來源于以上活動。代表處從事以上活動的所有支出由總部承擔。總部將是唯一的資金來源。代表處的外國員工數量依據需要而定,但是不能超過5人(第一年不得超過3人)。對于泰國本地員工的數量沒有限制。登記程序通常在3個月內完成,從整套申請材料上交之日算起。然而,依照經濟發展部門的工作量,該程序可能花費更長時間。申請注冊登記需繳納以下費用: 2000泰銖(不能返還)的外國商業執照申請費,和 總部每1000泰銖的注冊資本需繳納5泰銖的執照費。該費用在2萬-5萬泰銖之間。分支機構私人有限公司是最常使用的結構,因為股東的責任對于分支機構而言是有

5、限的,在外國的總部需為其在他國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所有行為負責。依據泰國投資促進法,只有有限公司有資格申請投資委員會的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無權申請。中國企業若打算在泰國開展業務,例如項目工程,通常需要建立一個分支辦公室開展項目。如果中國投資者的目的是在泰國運營一段時間,那么分支機構是一種可行方式,因為相對私人有限公司而言,關閉此分支機構并不復雜。解散和清算一個有限公司通常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分支機構通常不需要進行公司登記,除非其開展外商投資法(Foreign Business Act)(1999)下的禁止性業務,此時需要獲得外商經營許可證。1.1.3 設立銷售和售后服務子公司 中國企業在泰國可以設立一

6、個全資子公司以進行銷售活動和售后服務。泰國外商投資法限制外國投資者許多經濟行為,例如,批發和零售經濟及服務活動。外商投資法第3列(14)、(15)條保留了貿易業務(包括零售和批發)。依照外商投資法第3列(14)條,限制各類貨物零售商店最低注冊資本不超過1億泰銖或單店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依照第3列(15)條,限制各類貨物批發商店最低注冊資本不超過1億泰銖。依據外商經營法第3列(21)條,售后服務也被保留。(有關設立子公司的程序規定,請見本報告第六部分第2章。)通過第三方經銷商/銷售代理中國企業可以通過第三方銷售代理或分銷商為泰國客戶提供貨物和服務。這兩種方式都各有自己的特點和優勢。代理

7、和分銷協議需要在泰國辦理登記和批準。(1)代理第三方代理可以作為中國貨物或服務的銷售代表,但是只能從事挖掘潛在客戶和提供客戶產品和服務信息工作。按法律規定,第三方代理不得從中國供應商處購買貨物或服務再轉售給泰國的最終客戶,不得結轉庫存,并且無權代表中國供應商與最終客戶簽訂合同。在銷售代理參與的情況下,中國供應商作為一方當事人直接簽訂銷售合同;合同條款遵循第六部分第1.1.1項所列原則。需要注意的是,中國供應商的員工在泰國任何一年不得停留超過180天(無論是進行促進銷售、合同談判,或者執行合同,包括運輸、安裝和調試,或售后服務)以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否則中國供應商要支付額外的稅款,即20%稅率的公

8、司所得稅(源自泰國的凈收入)。在日常消費品領域,在泰國投資的外國供應商很少使用銷售代理。但是涉及到重工業品買賣時,雇傭銷售代理非常有用。在選任泰國方面的銷售代理時,中國供應商應注重以下幾點:代理人資質代理人應該同時具備有與潛在客戶的良好關系和相關行業的從業經歷;具有良好的聲譽,不存在違法或者腐敗等不良記錄;為保持代理人獨立,政府官員不能成為代理人,代理人也不能與潛在客戶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聯。獨家代理問題當泰國代理商提供獨家代理服務時,中國供應商應尤其注意,仔細限定獨家代理的地域范圍和時間期限;獨家代理權應以獨家代理商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為前提;代理合同同時應明確規定,若獨家代理商未能提供符合條

9、件的代理服務,代理協議可以終止。授權權限中國供應商應明確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建議中國供應商應保留依據其已獲得合同或已掌握的客戶資源,直接在泰國進行銷售活動的排他性權利。代理人義務代理協議應明確規定代理人的以下權利義務:a)為促進和便于貨物或服務銷售,提供涵蓋銷售合同簽訂前后的供貨、安裝和收款等流程的全面服務;b)遵守包括反腐敗法律在內的相關法律。競業禁止中國供應商應注意確保其代理人不為其競爭者同時提供相似服務,這一點在涉及到泰國核心目標客戶時尤其重要;當然,作出這一商業決定時需要考慮整體的市場條件。傭金通常,代理人依據總銷售額按照一定比例支取報酬;這一比例的確定通常參考行業標準,采取浮動比例計算

10、合同標的越大,傭金比例越低;反之則相反。傭金的支付方式只有在供應商已經獲得終端客戶支付的貨款后,才能按比例向代理人支付傭金;供應商絕不能在與終端客戶簽訂合同之后,立即全額支付代理人傭金。法律適用詳見本報告第六部分第1.1.1項爭議解決詳見本報告第六部分第1.1.1項(2)經銷商進入泰國市場最常見的方法,是使用一個或多個當地經銷商,尤其在消費品銷售方面。在典型的經銷合同中,經銷商通過簽訂跨境進口合同,依照約定的合同條款從外國供應商處購進商品,儲備存貨,并根據另外的國內銷售合同項下的相關條款,在泰國市場將貨物銷售給終端客戶。因為經銷商購進貨物后提價銷售,并不靠傭金獲得報酬,分銷關系中出現腐敗的可能

11、性要明顯低于銷售代理關系。但是,中國供應商在選任經銷商時,仍應倍加注意。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項關鍵原則:經銷商資質 在泰國,成為經銷商不需要經過特別認證或者審核批準。所以,中國企業應該注意所選擇的經銷商的資質。經銷商應該掌握優質的市場資源、具備相關行業從業經歷和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的充足資源,以便推廣商品,并能提供進口通關、倉儲、市場營銷(包括商品推銷和廣告)、銷售以及售后服務方面的后勤支持。獨家經銷如果經銷商被授予獨家經銷權,該權利必須被限制地域和時間段,且受制于最低履行標準。地域/客戶經銷協議應當明確地域(例如,泰國,或限制于具體的地區,省份或城市)和客戶類別;中國供應商應當保留直接向某些重

12、要客戶銷售的權利。最低銷售目標中國供應商應為所有的獨家經銷商乃至部分非獨家經銷商設定一定的最低銷售業績目標,以確保經銷商最大限度開發市場;如果獨家經銷商未能完成最低銷售業績目標,中國供應商應該享有解除經銷協議,或者將獨家經銷協議變更為非獨家經銷協議的權利。經銷商義務除了提供上文提到的全套后勤保障服務外,經銷商義務應包括保護供應商知識產權,在產品召回等相關糾紛和法律訴訟中與供應商充分合作等。競業禁止泰國經銷商通常處理來自許多供應商的貨物,并且絕大多數情況下,其不同意只作為一個供應商的經銷商,除非該供應商就有關宣傳和廣告活動提供大量的金融和其他支持。反壟斷考慮根據貿易競爭法,禁止供應商連同其他運營

13、商為其商品設定零售價格,從而避免在任一貨物或服務市場上壟斷,或減少競爭,或限制競爭。法律適用詳見本報告第六部分第1.1.1項爭議解決詳見本報告第六部分第1.1.1項1.1.4 電子商務(包括數據保護) 截至2013年,泰國已經擁有了接近2000萬的互聯網使用者。2013年,泰國網上銷售額約為1450億泰銖。預計泰國的電子商務將以每年20-30%的速度持續增長。數家知名度較高的中國企業已在泰國開設了網絡銷售業務,其中,包括小米和阿里巴巴公司。在泰國遠距離銷售,需遵守泰國的民法和商法的相關規定。另外,泰國還有針對某些特定領域的專門的法律,例如電子付款、廣告以及消費者保護等。鑒于民法和商法中只包含有

14、關銷售的一般性規定,而非特別針對遠距離銷售,因此,在2001年,泰國頒布了電子交易法。根據電子交易法,電子交易是指交易的部分或者全部是由電子方法完成的交易行為。電子交易法針對電子交易制定了一般性條款,包括進行電子交易的條件和要求,以及進行電子交易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電子交易法規定,電子交易與其他類型交易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因此,應遵守民法及商法的相關規定。另外,在泰國遠距離銷售,同時還受到直接銷售和直接營銷法(Direct Sale and Direct Marketing Act)(2002)的管理。直接銷售和直接營銷法制定了一張清單,上面列出了商家在進行遠距離銷售時,應該告知消費者的實質性

15、信息,其中包括賣家個人信息、保修期、送貨及付款方式、停止合同的條件等。泰國憲法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則為個人信息保護制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另外,一項負責管理數據保護的一般成文法個人信息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正在起草制定中。到目前為止,該草案仍未完稿,有關該草案的具體頒布日期目前仍未確定。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者將被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由法院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客觀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后進行決斷。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者可能會面臨監禁的刑事處分。1.2 實務考量1.2.1 應收賬款回收 在回收應收款項時,債權方需就

16、所提供的商品或是服務的價格,向法院上交一份聲明。在上交聲明之前,債權方可以考慮雇傭相應的催收機構來幫助回收應收款項。泰國民法及商法對于每一種類型的應收款項的請求都規定了相對應的訴訟時效。例如,索要售出商品的應收款項的訴訟時效為商品售出后的二至五年。 1.2.2 產品認證/質量/責任 在泰國,產品認證屬于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的職責范圍。該協會對自愿性產品及強制性產品的認證都作出了規定。十個不同的行業領域中的六十多種產品需要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這些領域包括:農業、醫藥、汽車、消費者商品、建筑材料、電子設備器材和配件、聚氯乙烯塑料管、液化石油氣儲氣罐以及表面涂料。在泰國有兩部涉及產

17、品責任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a.產品責任法(2008)產品責任法(2008)的范圍限于因不安全產品引起的損害。如果消費者因不安全產品遭受損害,相關商業經營者有義務補償該消費者。產品責任法授權法院可對精神損害判決補償,以及可對所產生的實際損害判決兩倍以內的懲罰性損失賠償。根據產品責任法,“商業經營者”指:1) 生產制造商或者雇主;2) 進口商;3) 若產品未標明制造商、生產雇主或進口商,即為產品銷售者;以及4) 使用的名稱、商標、商號、標識或聲明可能導致其被理解為問題產品的制造商、生產雇主,或進口商的人員。產品責任法擴大了泰國法律下“嚴格責任”的概念,其指一旦產品被發現不安全,商業經營者應當對受損

18、害的人員負責,即使該商業經營者不是故意造成傷害或者粗心大意造成的。商業經營者可能的抗辯包括:1) 該產品并非不安全;2) 受傷害的一方已經知曉該產品不安全;或者3) 損害是由于未按使用指引、警告或者商業經營者充分提供的信息不當使用或儲存產品造成的。b.消費者案件訴訟程序法(2008)消費者案件訴訟程序法適用于因消費產品和服務引起的所有案件,并且包括產品責任法下的案件。消費者案件訴訟程序法保證消費者適用更加便宜、迅速和簡單的訴訟程序。消費者被允許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立案。按照產品責任法(2008)以及其他消費者保護法,在泰國,消費者有權對于所購買商品的質量缺陷向賣家索要賠償。這部分賠償可以包括對違反

19、民法及商法的賠償以及/或者對于消費者造成的心理健康損害賠償以及/或者精神損失的賠償。另外,在生產商知道產品有缺陷,或者因生產商嚴重失職而造成的生產商不知道產品有缺陷的情況,或者在生產商在了解到產品有缺陷后,沒有采取合適的措施來進行修復彌補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生產商判處懲罰性賠償。如果在泰國出售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禁止出售的商品,進口商或者生產商還將會面臨罰款以及/或者監禁的處罰。若違反工業產品標準法(Industrial Product Standards Act)(1968),營業執照可能被吊銷。1.2.3 知識產權 中國供應商在向泰國出售商品前,應當首先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對其商品在泰國的商標

20、、專利、技術訣竅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進行保護。舉例說明,如:在對其商品商標進行注冊后,外國生產商可以降低未經授權許可的平行進口的風險。這是因為商品商標的注冊將會(1)使得未經授權的進口商所進口的商品的海關放行程序更加復雜從而因此延長了海關放行的處理時間,以及(2)允許外國生產商對該國進口商未經其授權而實施進口其產品的行為進行追蹤調查。總的來說,在實務中,知識產權通常被劃分為三類,分別是商標、專利以及版權。 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以及集體商標)是一種鑒別某一特殊商品、服務以及認證的方式; 發明創造以及產品設計的專利授予專利權人有關該發明創造以及產品設計的獨家使用權; 版權所適用

21、的范圍包括:文學作品、藝術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音像作品、電影作品、音頻和視頻廣播作品,以及計算機軟件。考慮到泰國目前的經濟增長以及在泰國愈演愈烈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和越來越猖獗的造假仿冒行為,知識產權所有人應當積極使用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并訴諸法律保護手段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合法保護。商標和專利在完成注冊程序后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版權保護則是自動的不需要注冊。知識產權部門保留了有關版權方面的大量全面的記錄檔案。商務部知識產權部門負責所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宜(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或者專利注冊以及版權備案等),同時還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執行。(想要了解更多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信息,請參見

22、本報告第五部分第5章) 1.3 主要政府部門 對外貿易司(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泰國中央銀行(Bank of Thailand) 國防部(Ministry of Defense) 商務部(Ministry of Commerce) 國內貿易部門(Department of Internal Trade) 貿易競爭委員會辦事處(Office of Thai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1.4 主要法律法規 年份名稱描述1999年貿易競爭法(Trade Competition Act)通常情況下,貿易競爭法負責

23、管理所有商業領域中一切將會造成或已經造成壟斷或者減少競爭的禁止性貿易措施的實施。在該領域還設有貿易競爭委員會。貿易競爭委員會是一個隸屬于商務部并受到國內貿易部管理的政府機構,有權豁免對某些商業類型的禁止。2001年出臺,2008年續訂電子交易法(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2001年電子交易法(修訂版)特別針對電子合同訂立、電子簽名、電子方式付款、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以及安全手段的實施與落實等方面制定了詳盡全面的規定。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消費者保護法針對因瑕疵商品所造成的損害的個人責任作出了規定。消費者保護法

24、及其修訂案的出臺鞏固加強了1978年頒布的消費者安全法以及1986年頒布的消費者安全法(修訂案)。2009年不安全產品責任法(Unsafe Goods Liability Act)不安全產品責任法規定,經營者應共同承擔由于使用不安全產品所造成的傷害的連帶責任。為了向經營者們追究其法律責任,受害方應當證明其所受到的傷害是在其正常使用不安全產品的情況下發生的。 2.新設制造工廠2.1 經營實體 在泰國,外國投資商最常采用的法人實體形式為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其他經營實體的清單請參見本報告第五部分第3章)2.2 注冊要求 投資商在其開設新業務實體時通常比較喜歡采用私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經營

25、方式。在泰國投資商購買一家之前建立的空殼公司的情況并不多見。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流程相對較為簡單,易于操作,這也是為什么私人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商業模式深受投資商青睞的原因。中國投資商必須嚴格遵照下述流程來完成一家新的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登記: 前往泰國商業發展部門對公司名進行登記備案。所選公司名一旦通過審批,將在30天內有效; 到商業發展部門對公司章程大綱進行登記備案; 召開法定會議。在實際操作中,這是一個名義上的會議,在新公司注冊的當天以書面形式召開; 申請注冊。新公司必須在召開法定會議后三個月內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對于新建的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可在公司名注冊成功后的幾天內開始進行,

26、并完成注冊程序。公司注冊成功后,新建的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可立刻開始運營。在注冊之后,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該公司一年的總收入超過180萬泰銖)必須向相關稅收部門申請增值稅證書。 2.3 資本要求 如果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的公司(外商投資公司為超過50%的公司股份由外籍人士所持有的公司),如果該外商投資公司屬于外商投資法第二類和第三類的范圍,公司最低的資本要求為200萬泰銖或者每項商業業務300萬泰銖。(屬于外商投資法第二類和第三類的范圍內的商業活動清單請參見本報告第五部分第2章)對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投入可以以現金或者實物兩種方式進行,前提是該資本投入在法定股東大會得到授權批準,或是

27、以特殊決議的方式被批準。私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實繳至少不低于25%的公司所認購的股份資本。剩余部分,在資本申報表中聲明為已全部繳清時,應當全部繳清。若該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外國公司,或者是一家雇用外籍員工的公司,則需要實繳100%的公司所認購的股份資本。 2.4 章程性文件 公司章程大綱以及公司章程細則都屬于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性文件,其中,需要說明公司名稱、地點、管理結構、公司治理、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公司參與股份的手續與流程,以及其他公司的細節信息。除了必要的條款外,私人有限責任公司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為公司管理層制定更多詳細的內部流程條例,以及其他一般性的公司守則

28、和政策。2.5 管理結構和董事會構成 私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主要管理機構包括: 股東大會 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應當至少一年召開一次。另外,股東大會可由擁有不少于20%公司控股權的股東們發起召開。除非公司章程細則另有規定,持有超過25%的公司股份的股東出席會議,即構成召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一般來說,每名股東按照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投票權,除非公司章程細則中另有說明或規定。其他的一些為數不多的公司事項(例如公司章程大綱的修訂、公司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公司合并重組等)需要依法獲得超過四分之三的股東們同意方可進行。其他公司決議只要獲得超過半數股東的投票同意,即可被通過。董事會組成和流程董事會

29、成員由股東們在年度股東大會或者是特別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在每一屆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三分之一或者更多的董事必須離任。一名離任的董事有資格再次當選董事。董事會成員人數沒有上限和下限。董事們可以在董事會內部會議上確定管理公司事務所必須的法定人數。另外,除非已經確定,法定人數應為三人(當董事會成員人數超過三人時)。董事們需要對所有董事會會議上所提出的問題進行投票,投票結果參照票數多的一方的決定進行。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的情況,公司董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每名董事都可在任何時候召開董事會議。一旦某名董事的行為在股東大會上得到股東們的批準通過,則該名董事不再需要為其上述行為對公司或者對股東大會上同意了這些

30、行為的股東們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2.6 股東和投票權 請參見本報告第六部分第2.5節。2.7 董事和高管責任 如果違反了董事對公司應盡的義務,全體董事們應共同承擔該違約的相應法律責任。為了獲得上述連帶責任的豁免權,董事需要證明其沒有參與到被指控的違規行為中,并且已經以誠實可靠以及合理的方式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另外,如果董事實施某些違法犯罪行為,例如欺詐以及偽造賬目,將被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2.8 運營執照和許可(包括行業、環境等) 泰國工廠法(Factories Act)(1992)對工廠的建造和運營、工廠擴建,以及安全操作和環境保護要求進行了規定管理。根據該法,工廠可被分為三大類: 工廠類型

31、1:可按照經營者意愿立即投入運行生產的工廠,其開始運營不需要獲得泰國工業部下的工業性作業局的審批通過,也不需要向泰國工業部下的工業園區管理局發出開始運營的通知; 工廠類型 2:在開始運營前,必須先向泰國工業部下的工業園區管理局發出開始作業的通知; 工廠類型 3:在開始運營前需取得工廠運營執照的工廠。為了獲得工廠運營執照,必須要滿足針對下述事項的相關要求: 工廠地址和環境要求、工廠的建造以及工廠內部設計布局 工廠運營所需的機器和設備類型 對工廠運作必不可少的特殊部門下工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操作 用來防止或者減少會給工廠員工或者工廠財產造成危險、傷害或者麻煩的生產過程、設備或者工具 對廢棄物、污染物

32、或者其他會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工業材料的處理要求 安全操作要求以及用于消除或者減輕由于工廠運行帶來的危險或者傷害的預防手段工廠運營執照的申請手續通常需要90天的時間。若申請成功,申請人可在收到工程運營執照后開始工廠的建造以及器械的安裝。運營執照的有效期為五年,超過五年需要向有關部門重新進行申請。如果工廠需要進行擴建(例如增加機器設備或者增大工廠面積),則需要獲得工業園區管理局的批準。2.9 報告要求 泰國采用泰國會計標準(TAS)。泰國會計師職業聯盟(FAP)對TAS的組成結構作出了規定并負責TAS的管理。TAS 中很多根本條款規定與國際會計標準(IAS)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標準(IFRS)中的條款規

33、定一樣。在泰國境內的公司需要遵照泰國會計標準保留其會計賬目記錄。在泰國境內的法人實體必須保留其年度資產負債表。年度資產負債表同時還需要每月進行更新。2.10 股權轉讓 股東們可自由地在股東間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東轉讓其公司股份并不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除非所轉讓的股份是一份名義證書(Name Certificate)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份轉讓人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股份轉讓,轉讓協議須由轉讓人以及被轉讓人雙方簽字,且雙方簽名須由至少一名證人進行證實(股份轉讓文件)。在該股份轉讓正式在股份登記冊上登記備案前,股份轉讓人應當繼續被視為該轉讓股份的持有人。另外,泰國民法和商法規定

34、股份轉讓文件需要至少包含1)轉讓人和被轉讓人的姓名2)進行轉讓的股份數量。如果股份轉讓文件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則該股份轉讓將被視為無效。上述股權轉讓,只有在股權登記冊上進行登記后才對公司以及/或者任何第三方有效。在股權登記冊上需對該股權轉讓的事實進行描述,并注明受讓人的姓名及地址。2.11 主要政府部門 商務部(Ministry of Commerce) 投資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 工業園區管理局(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勞動部(Ministry of Labour) 知識產權部(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35、 Property) 商業登記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2.12 主要法律法規 年份名稱描述1999年外商投資法(Foreign Business Act)依據外商投資法,外籍人員禁止在泰國從事大部分商業類型,除非經外國商業委員會批準,并從商業登記局主管處取得外籍商業運營許可。泰國民法及商法第四章有限責任公司法(Thail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Chapter IV-limited Companies Law Code)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受到民法及商法的規范。1999年修訂版泰國專利法(Tha

36、i Patent Act)泰國專利法為專利、設計專利以及小專利提供了相應的保護。授予專利的標準包含:新穎性,原創發明性,以及工業適用性。泰國專利法中第46至第51章對專利申請中強制性許可進行了詳細說明。該強制性許可受到相應的WTO法則管理。3.并購3.1 目標公司為私人公司 3.1.1 目標公司類型在泰國,主要的私人公司(未上市)形式為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在私人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的購買將在本章本節進行討論。收購上市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事宜將在本章的第3.2節中進行討論。上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公眾發行股份。3.1.2 股權轉讓限制在私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轉讓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公司章程細則可會另行規

37、定,限制或者阻止股權的轉讓 公司章程細則可以規定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可以以與其他購買人同樣的價格優先購買全部或者部分的所轉讓股權(或者按照其他公司章程細則條款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可同時規定其他股東必須同意該股權轉讓3.1.3 常見收購結構(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泰國公司并購中,以下兩種收購結構(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十分常見。盡管泰國并沒有相關的專門法律對財產轉讓進行明文規定,但是財產轉讓需要準備大量的文件,而且可能耗時長久。這是因為,部分許可證和財產必須進行重新注冊和公證以及/或者獲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一些特殊的財產類型,例如信貸措施,為不可轉讓。另外,雇員應當按照泰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

38、任。一般情況下,資產收購中,如果能提前預知公司隱性債務中的風險,以及了解在哪一領域這種風險優于較低的轉讓費、較少稅款以及較低的其他交易成本,則該資產收購通常會得到批準。股權收購在以下情況下是有利的,即當:1)該公司擁有大量的知識產權、合同、執照和許可證,以及其他無形資產,且這些無形資產無法進行轉讓;2)該公司資產不能進行轉讓或者可以轉讓,但是該資產轉讓可能會因為轉讓費、稅款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原因而花銷巨大;3)公司的損失可以被轉入下一會計年度;并且4)公司員工是公司開展業務的重要因素。同時,與任何其他并購案一樣,還需要對稅收結構進行仔細的考慮。3.1.4 交易文件的典型類別在泰國,大多并購初步

39、交易的文件類型遵循國際實踐,具體如下:1) 意向書依照國際實踐,意向書通常包含如下內容: 交易各方 交易結構,如離岸合資企業、境內參與利益收購等 定價方法(依據盡職調查) 先決條件,如經盡職調查、同意或批準等 排他性(可額外簽署協議見下) 保密(可額外簽署協議見下) 成本和費用(通常各自承擔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約束性條款(如,盡職調查合作、排他性、保密、成本和費用等)和非約束性條款(如,在購買和價格上達成的合意) 適用法律選擇2) 排他性協議在泰國的交易實踐中,交易雙方一般會簽署排他性協議(或作為單獨的協議,或作為文件中的條款)。在協議中列明排他性條款,如此一來,買方有時間進行盡職調查,

40、同時,也不用擔心賣方會將目標公司出售給其他潛在競爭買家。3) 保密協議這一協議同樣可以是一份獨立的協議,或者意向書中的一個條款。保密條款中應當明確約定保密信息的認定規則以及保密承諾。實踐中,違反保密承諾的唯一救濟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4) 股權收購協議盡職調查完成之后,需要撰寫并協商股權購買協議。股權購買協議允許當事雙方就股權轉讓的效力規定先決條件。典型的先決條件包括: 公司授權 任何特定行業許可(如需要) 其他第三方同意(如需要)股權購買協議將包括以下條款: 日期 交易各方 協議目標描述,即 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注冊號 參與利益數量 名義價值 確認賣方有權處置參與利益 買方購買和賣方出售參與利

41、益的承諾 先決條件 價格,對價形式(通常是現金)和支付時間表 陳述與保證 適用法律和仲裁所在地實踐中,股權購買協議通常用英文簽訂,且可以選擇外國適用法律。中國買方可以考慮香港法,這對于泰國賣方來講,可以接受,因為泰國法受到英美法影響,對于與中國相關的交易來講,選擇香港法作為適用法是有優勢的。如果出現爭議,仲裁解決是一個途徑。盡管大部分與泰國相關的交易都是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或者倫敦國際仲裁法院(LCIA)進行仲裁,中國買方有理由說服泰國同意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中方通常傾向于準備一個中文版本的交易文件以便內部參考,但基于市場實踐,該中文

42、版本無需簽字,因此不具備法律約束力。3.1.5 盡職調查針對泰國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遵循標準國際實踐,同樣需要囊括金融、法律和運營部分的調查。3.1.6 對價如上所述,現金是買方支付價款的常用方式。(在跨國股權轉讓涉及中國企業股權時,也需要得到中國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且這一程序非常復雜,因而實踐中并不常用)。3.1.7 政府批準(包括并購控制申報)泰國法律規定需向貿易競爭委員會(TCC)進行反壟斷申報/批準等相關事宜辦理。然而,由于貿易競爭委員會沒有發布任何有關申請的通知,也未發布申報的最低標準,因此,仍未對反壟斷申報/批準進行強制性要求。3.1.8 第三方同意(包括員工協商權)可要求按照相關協

43、議中相應條款的規定,獲得第三方例如貸款方以及目標公司的其他合同交易對手等的同意。如果需要獲得此類第三方同意但是在結束前仍未能取得,那么按照相關協議規定,目標公司的權利可能會受損。注意,在泰國法律中并無明文規定,要求對擬議的股權出售之情形進行通知,或者咨詢目標公司的員工或員工代表,或者與其進行協商。3.1.9 主要政府部門 商務部(Ministry of Commerce) 國內貿易部(Department of Internal Trade) 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辦事處(Office of Thai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3.1.10 主要法律法規年份名稱描述

44、1999外商投資法(Foreign Business Act)依據外商投資法,外籍人員禁止在泰國從事大部分商業類型,除非經外國商業委員會批準,并從商業登記局主管處取得外籍商業運營許可。3.2 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 3.2.1 法規和監管機構上市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與收購的規則由上市有限責任公司法(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1992),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1992)規定。另外,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泰國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

45、hailand)以及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Capital Market Supervisory Board)頒布的規定也適用于上市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監管上市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與收購的主要部門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辦公室。SEC對上市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與收購進行監督與管控,并且有權向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指派相應的任務。收購委員會是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內部的一個下屬機構,專門負責處理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的要約收購方面的具體事務。3.2.2 常見收購結構3.2.2.1 要約收購一種常見的收購結構是要約收購。這種收購結構需要收購公司向目標公司股東們發出收購請求。要約收購可以是自愿性質,也可以是強制性的。(

46、下述第 3.2.4 項對要約收購過程進行了規定)3.2.2.2 敵意收購泰國法律允許敵意收購。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這一類型的要約收購并不常見。因為在泰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為家族企業控股結構,并且在泰國,人們對敵意收購的印象認識普遍較為負面。3.2.3 收購前程序3.2.3.1 保密泰國證券交易所(SET)指導方針規定,在要約收購完成前,需對該要約收購的相關信息進行嚴格保密。這一指導方針要求出價人對可能的交易相關信息進行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此之外,泰國證交所SET指導方針還規定,目標公司需要采取相應手段,以防止有關潛在收購方面的信息被公開泄露。 如果有關潛在收購方面的信息在協商的開

47、始階段被泄露,那么目標公司需要對有關該協商的狀態作出說明,并披露相關信息,包括預計完成協議簽訂所需的時間,以及有關財務顧問方面的詳細信息。 如果相關信息的泄露發生在簽訂諒解備忘錄(MOU)之后,或者在雙方已達成最終協議之后,那么目標公司需要對以下信息進行披露:賣方股東以及一般股東所出售的股票數量、出價人以及出價人的財務顧問需要購買的股票數量、購買價格(包括任何與購買價格相關的附加條件)、購買步驟、購買時間安排以及購買事項的當前狀態、諒解備忘錄、其他最終協議中的關鍵條款,以及之前的情況等。3.2.3.2 與主要股東的協議在泰國的公司合并收購案中,出價人與目標公司的主要股東們簽訂諒解備忘錄的情況非

48、常常見。這種諒解備忘錄是一種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是可以讓出價人進一步盡職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與職責。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可對諒解備忘錄的關鍵條款進行規定。對于出價人要求全部收購股東們的股份,或者出價人要求股東對收購事宜進行保密的,諒解備忘錄是一種有效的手段。3.2.3.3 股份增持泰國證券法對于股份增持方面未做一般性的限制。然而,與強制要約相關的股份增持應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管理。按照規定,強制要約必須購買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及與股份掛鉤的證券,以防止所收購的股份達到觸發價格水平(觸發價格水平為每一交易日結束時25%、50%或者75%的目標公司全部投票權)。另外,如果出價人要求收購股份的全部數量

49、或者/以及可轉換債券的全部數量,導致該出價人的控股權將以5%全部投票權的倍數進行增長時,則需要申報。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收購情況進行報告。有關該收購的相關事項需在自完成收購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登記備案。3.2.3.4 承諾資金泰國證券法明文規定,要求出價人在正式發出要約時依法繳納承諾資金。在正式發出要約時,出價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用于證明其有能力繳納上述承諾資金。除此之外,出價人的財務顧問還需要對出價人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財務能力進行證實。3.2.4 收購程序3.2.4.1 要約形式要約形式可以是強制性要約、自愿/主動要約或者部分要約三種形式中的一種。上述三種形式的要約定義如下:1)強制性要約如果某個自然人或者某個實體收購目標公司25%、50%、75%的股份,或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