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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7ece汽車有限公司企業秘密no.26關于車輛就其外部凸出物認證的統一規定聯合國 1993 年 3 月 31 日2004-03-10 翻譯汽車有限公司汽研院ece/26關于車輛就其外部凸出物認證的統一規定1 適用范圍1.1 本法規適用于m1 類型車輛(1)的外部凸出物。本法規不適用于外后視鏡或拖曳裝置。1.2 本法規的目的是削減在碰撞事故中由于車身沖撞或刮擦而對人體帶來損害的危急性或嚴峻性。這點在車靜止和運動兩種狀況時均奏效。2 定義在本法規中:2.1 “車輛認證”指車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認證:2.2 “車輛類型”指在類似于外表面的外形或材料等必要方面沒有差異的機動車類型:2.3 “外表面”指車

2、輛掩蓋件的可見表面,包括發動機罩,行李箱蓋,車門,翼子板,頂蓋, 照明和燈光信號裝置等:2.4 “地板線”是指如下述確定的線:將一高度不限、半角30°具有垂直軸線的圓錐體連續放置在滿載車輛四周,圓錐體應連續且盡可能低地接觸車輛外表面。地板線即是這些接觸點 的幾何軌跡。確定底線時,不必考慮起重器支撐點、排氣管或車輪的因素。車輪上的拱形間 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連續光滑表面。在確定汽車兩端的底線時,應考慮保險杠。對某 一具體車型,錐體接觸點可能在保險杠的端頭或在保險杠下面的車身板件上,假如同時有兩 個或兩個以上的接觸點,應取下面的接觸點來確定底線。2.5 “曲率半徑”是指與考查部件圓形

3、結構最相像圓弧的半徑。2.6 “滿載車輛”指裝載至最大允許額定質量的車輛。裝備液氣式、液壓或氣壓懸掛裝置, 或者依據負荷自動進行調整裝置的車輛,應當在由制造廠所規定的正常運行條件下的最不利 狀況的狀況下進行試驗。2.7 “車輛最外邊緣”,在車身側面部分,是指與車輛的中心縱向平面平行且與汽車兩側最外邊緣相切的兩平面;在車身前后兩端,是指與汽車的正交橫向平面平行且與前、后最外邊緣相切的兩平面。在確定汽車最外邊緣時,不考慮以下凸出物:2.7.1 輪胎與地面接觸部分及輪胎氣門嘴;2.7.2 可能裝在車輪上的任何防滑裝置;2.7.3 外后視鏡;2.7.4 側面轉向指示燈、示廓燈、前后(側)示廓燈以及駐車

4、燈;2.7.5 裝在汽車前、后段保險杠上的零件,以及拖曳裝置和排氣管。2.8 “車身板件部件的凸出物尺寸”指由本法規中附錄3 中的第2 條所述方法所確定的尺寸。2.9 “車身板件標定線”指依據本法規附錄3 之2.2 條所述的測量方法,用一球體對車身某一板件表面測量時,通過最初與最終位置的兩球心的連線。3 認證申請3.1 車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認證申請。3.1.1 車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認證申請應當由車輛制造廠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來提交。3.1.2 申請時應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三份:3.1.2.1 在與車輛豎直縱向中心平面成30°45°方位所拍攝車輛前、后和側面部分的照片;3.1.2

5、.2 保險杠的尺寸圖,假如需要的話,還可提交:3.1.2.3 某些外部凸出物的圖和6.9.1 條中提到的外表面的某些部分的圖(假如有)。3.1.3 應將待認證車型的樣品提交給負責進行認證試驗的檢驗機構。應前述檢驗機構的要求,所用材料的某些樣品和某些部件同樣應予以提交。(1) 正如在車輛結構(r.e.3)(文件tran/sci/wp29/78/修正3.)統一法規的附錄7 中定義。2ece/263.2 視為獨立技術裝置的行李架、雪撬架以及無線電接收或放射天線的車型認證申請。3.2.1 有關被看作獨立技術裝置的行李架、雪橇架以及無線電接收或放射天線的車型認證申請必需由車輛制造廠或前已提及的獨立技術裝

6、置的制造廠或它們的正式指定的代理人來提 交;3.2.2 對于上述3.2.1 條所指述任何裝置中的每一類型,此申請應附有以下方面:3.2.2.1 說明獨立技術裝置的技術特征文件,以及所出售的獨立技術裝置本身帶有的安裝說明書,一式三份。3.2.2.2 獨立技術裝置樣品。假如責任權威部門認為必要,它可以索取更多的樣品。4 認證4.1 車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認證。4.1.1 對于依據本法規提交的車型,假如滿足下面第5 條和第6 條中的要求,則應批準該車型的認證。4.1.2 對每一種認證批準的車型,應授予一個認證號碼。該認證號的前兩位數字(目前02 對應于1996 年12月13 日生效的02 修正系列)應

7、指明在授予認證批準時,本法規最新修正系列號。同一認證號不得授予其它型式車輛。4.1.3 依據本法規對某一車型作出的認證批準、或認證擴展或認證拒絕,認證的撤銷,或正式停產,均應以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執行本法規1958 年協議的有關各方,通知書的格式應與本法規附錄1 相符。4.1.4 在獲得本法規車型認證批準的每一輛車上,可加一明顯的認證標志。國際認證標志構成如下:4.1.4.1 圍繞字母“e”的一圓圈后跟已批準認證國家的區分號碼:(1)4.1.4.2 在第4.1.4.1 條法規的圍繞字母“e”的圓圈的右側,標上本法規號、字母“r”、一短劃和認證號。4.1.5 獲得本法規認證批準的車型,若已按附于協議

8、的其它一個或幾個法規批準認證時,則第4.1.4.1 條所述的認證標志不需重復;此種狀況下,只需在第4.1.4.1 條所述標志右方的縱向,逐條列出其它各項已經獲得批準認證的法規號和認證號。4.1.6 認證標志必需清楚、易認、耐久。4.1.7 認證標志應當位于制造廠車輛技術規格標牌四周,或直接印在該標牌上。4.1.8 本法規的附錄2 給出了認證標志布置的例子。4.1.9 在授予車型認證前,權威部門應當確認廠家有力量保證生產的全都性。4.2 有關認作為獨立技術裝置的行李架,雪橇架或者無線電接收或放射天線的認證。4.2.1 對于依據本法規所提交的待認證獨立技術裝置類型,假如滿足下面第6.1.6 條、第

9、6.1.7 條和第6.1.8 條中的要求,則應當批準該獨立技術裝置類型的認證。(1) 1德國,2法國,3意大利,4荷蘭,5 瑞典,6比利時,7匈牙利,8捷克共和國,9 西班牙,10南斯拉夫,11聯合王國,12奧地利,13盧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 17芬蘭,18丹麥,19羅馬尼亞,20波蘭,21 葡萄牙,22俄羅斯,23希臘,24,25(空缺), 26 斯洛文尼亞,27斯洛伐克,28白俄羅斯,29愛沙尼亞,30(空缺),31玻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南斯拉夫一地區),32拉脫維亞,33(空缺),34保加利亞,35-36(空缺),37土耳其, 38、39(空缺),40前南斯拉夫馬其頓

10、共和國,41(空缺),42歐洲共同體,43日本,44-(空缺),45澳大利亞,46烏克蘭。隨后的代號將按批準承認關于對輪式車輛安裝及/或用在輪式車輛上的裝備及零部件接受統一的技術法規以及滿足這些法規的認證相互認可條件的協議的時間挨次指定給有關國家,所指定的代號將由聯合國秘書長通知各協議國。3ece/264.2.2 對每一種認證批準的獨立技術裝置的型式,應授予一個認證號碼。該認證號的前兩位數字(目前02 對應于1996 年12 月13 日生效的02 修訂系列)應指明在授予認證批準時, 本法規最新修正系列號。同一認證號不得授予其它型式獨立技術裝置。4.2.3 依據本法規對某一獨立技術裝置類型作出的

11、認證批準、或認證擴展或認證拒絕,認證的撤銷,或正式停產,均應以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執行本法規1958 年協議的有關各方,通知書的格式應與本法規附錄4 相符。4.2.4 在獲得本法規類型的每一獨立技術裝置認證批準的每一輛車上,可加一明顯的認證標志。一國際認證標志構成如下:4.2.4.1 圍繞字母“e”的一圓圈后跟已批準認證國家的區分號碼(1)4.2.4.2 在第4.2.4.1 條法規的圍繞字母“e”的圓圈的右側,標上本法規號、字母“r”、一短劃和認證號。4.2.5 認證標志必需清楚、易認、耐久。4.2.6 認證標志應當位于制造廠車輛技術規格標牌四周,或直接印在該標牌上。4.2.7 本法規的附錄2 給

12、出了認證標志布置的例子。4.2.8 在授予車型認證前,權威部門應當確認廠家有力量保證生產的全都性。5 一般技術要求5.1 在汽車滿載,車窗、車門及各種蓋板均處于關閉狀態時,以下外表面的零部件可不受本法規限制:5.1.1 高出地面2 m 的零部件,或者5.1.2 低于底線的零部件,或者5.1.3 在工作狀態或靜止狀態下,均不能被直徑為100 mm 的球體所觸及的零部件。5.2 車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銳零件,以及由于其外形、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傷、撞傷的危急性或加重被撞者傷勢的凸出物。5.3 車輛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簡潔于掛著步行者、騎腳踏車者或騎摩托車者的尖銳零件。5

13、.4 車身外表面凸出零部件的曲率半徑不得小于2.5 mm。這一要求不適于凸出車身外表面不到1.5 mm 的零部件以及凸出車身外表面1.5 mm 以上,5 mm 以下,但朝外的部分是圓滑的區域。5.5 車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過邵爾a 硬度60 ha 時,曲率半徑可不小于2.5 mm。在測量硬度時,部件應安裝在車輛上。當用邵爾硬度(a)規程不能進行硬度測量時,可用 其他測量法。5.6 5.1 到5.5 條中所規定條款應作為下面第6 條中特別規定的補充,除非那些特別規定和上述條款有明顯沖突。(1) 1德國,2法國,3意大利,4荷蘭,5瑞典,6比利時,7匈牙利,8 捷克共和國,9 西班牙,1

14、0南斯拉夫,11聯合王國,12奧地利,13盧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 芬蘭,18 丹麥,19羅馬尼亞,20波蘭,21葡萄牙,22俄羅斯,23西臘,24,25(空缺), 26 斯洛文尼亞,27 斯洛伐克,28白俄羅斯,29愛沙尼亞,30(空缺),31玻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南斯拉夫一地區),32 拉脫維亞,33(空缺),34保加利亞,35-36(空缺),37土耳其,38、39(空缺),40 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41(空缺),42歐洲共同體,43日本,44(空缺),45澳大利亞,46烏克蘭。隨后的代號將按批準承認關于對輪式車輛安裝及/或用在輪式車輛上的裝備及零部件接受統一的技

15、術法規以及滿足這些法規的認證相互認可條件的協議的時間挨次指定給有關國家,所指定的代號將由聯合國秘書長通知各協議國。4ece/266 特別技術要求6.1 裝飾件6.1.1 對凸出支撐面超過10 mm 的車身裝飾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裝面的平面內,從任何方向對裝飾件凸出的最高點施加100 n 大小的外力時,該裝飾件應能收縮到支撐面之內、脫落或彎曲變形。散熱器罩上的裝飾不受這些規定的限制,只須符合第5 條中的一般要求。在施加100 n 大小的力時,應用一個直徑不大于50 mm 的平端壓頭,如若不行能,應接受等效法。在裝飾件縮進、脫落或彎曲之后,剩余的部分不大于10 mm,這些凸出件在任何狀況下均應滿足

16、第5.2 條的規定。假如裝飾件安裝在一個基板上,則認為基板屬于裝飾件,而不屬于支撐面。6.1.2 車身外表面上的愛護裝飾條或防護件不受上面第6.1.1 條的限制,但是它們必需牢靠地固定在車身上。6.2 前照燈6.2.1 前照燈允許裝凸出的遮光板及燈圈,但相對于前照燈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應不超出30 mm(按附錄3 所規定的方法測量);且曲率半徑不得小于2.5 mm。在前照燈安裝在一個外加的透亮面之后的狀況下,凸出部分應自最外的透亮表面測量。應依據本法規附錄3 的第3 條中所描述的方法確定這些凸出高度。6.2.2 可收縮式前照燈,無論處于工作位置或收縮位置都應符合第6.2.1 條的規定。6.

17、2.3 假如嵌裝在車身板件內或被車身板件“遮住”的前照燈符合第6.9.1 條的要求,則不受第6.2.1 條中規定的限制。6.3 格柵和縫隙6.3.1 在那些位于固定元件或活動元件(包括進出風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熱器罩)間,縫隙寬度不超過40 mm的格柵和縫隙具有某種功用的狀況下,這些間隙不受第5.4 條的法規。對于寬度大于25 mm,小于40 mm的間隙,其外邊緣的曲率半徑不得小于1 mm;假如縫隙寬度等于或小于25 mm 時,其外邊緣的曲率半徑不得小于0.5 mm。格柵和縫隙的兩相鄰元件之間距離應依據本法規附錄3 中第4 條所述方法予以確定。6.3.2 形成間隙的元件的前端必需圓滑。6.4 風窗

18、刮水器6.4.1 風窗刮水器的配件應當:風窗刮水器的轉軸應帶有愛護罩,其端部面積不得小于150 mm2,曲率半徑應滿足上面第5.4 條中的要求。如是圓形蓋,在離最高凸出點不大于6.5 mm 處測量時,應有150 mm2 的最小投影面積,后窗刮水器和前照燈刮水器也應同樣滿足此要求。6.4.2 刮水器片及其支撐件不受第5.4 條中規定的限制,但是這些零件上不得有尖角或刃口。6.5 保險杠6.5.1 保險杠兩端應向車身表面彎曲以降低被堵塞的危急性至最小。假如保險杠是嵌入式 的,或和車身結構形成一體的,或保險杠端部向內彎曲,使其不能被直徑100 mm 的球體所接觸,并且保險杠端部和四周的車身表面之間的

19、間隙不超過20 mm,則應當認為滿足要求。6.5.2 假如與汽車豎直方面投影的輪廓線相全都的保險杠線條在一剛性平面,則此平面在從其輪廓線起向內20 mm 全部點處至少應有5 mm 的曲率半徑,另外在其它狀況下曲率半徑至少為2.5 mm。此規定應用于從輪廓線至向內20 mm 處的環狀區域,這一區域位于與車輛縱向對稱平面各成15°角(見圖1)的兩豎直平面輪廓線切線點之間和前方(或后部,對于后保險杠的狀況)。15圖16.5.3 第6.5.2 條的要求不適用于保險杠上的鑲嵌件或裝在保險杠上的,但凸出高度不足5 mm 的零件,尤其是前照燈洗滌器的連接蓋及噴嘴;這些零件向外的棱角應為圓滑,除了那

20、些凸出不足1.5 mm 的零件的棱角。6.6 車門、行李箱蓋和發動機罩的手柄、鉸鏈和按鈕;油箱蓋和各種蓋子。6.6.1 車門或行李箱蓋手柄的凸出高度不得超過40 mm,而其它如鉸鏈、按鈕、油箱蓋等零件的凸出高度不得超過30 mm。6.6.2 如屬旋轉式車門手柄,則應滿足下述的任一要求:6.6.2.1 假如手柄與車門表面平行旋轉,手柄的自由端必需朝向后方且向車門板彎曲,并安置在愛護套內或嵌在凹槽中。6.6.2.2 對以不與車門表面平行的任何方向向外轉動的手柄,在關閉位置時,應當安置在一個愛護套內或是嵌在凹槽中,并且手柄的自由端應朝后或朝下。不符合上述條件但滿足下列條件的手柄仍可接受:(a) 手柄

21、有一個獨立的回位功能。(b) 假如回位功能損壞,手柄突出表面不超過15 mm;(c) 在打開位置,符合第5.4 條的規定;以及(d) 手柄端部的表面積在離最外凸出點不大于6.5 mm 處測量時,不小于150 mm²。6.7 車輪、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和車輪裝飾罩6.7.1 車輪、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及車輪裝飾罩等零件的外表面不受第5.4 條中要求的限制。6.7.2 車輪、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及車輪裝飾罩等零件不應有超過輪轂外平面的任何尖銳的凸出物。不允許用蝶形螺母。6.7.3 當汽車直線行駛時,位于車輪旋轉軸線水平面以上的車輪零件(輪胎除外),不得凸出車身外表面在水平面上的垂直投影。但因性

22、能上與要求不得不凸出時,如掩蓋車輪的車輪裝飾罩和輪轂螺母的凸出范圍可以超出外側表面或結構的垂向投影,但其凸出量最多為30 mm,并且凸出部分表面的曲率半徑不得小于30 mm。6.8 金屬板件的邊緣6.8.1 流水槽及滑動門軌道等金屬板件必需翻邊或加裝符合本標準法規的防護件。未經愛護 的邊緣,應翻邊180°,或者向車身表面翻邊,使其不會被始終徑為100 mm 的球體所觸及。6.9 車身掩蓋件6.9.1 車身掩蓋件上加強筋的曲率半徑允許小于2.5 mm,但不得小于凸出高度“h”的1/10(h 指按附錄3中第1 條規定方法測量的凸出部位高度)。6.10 兩側空氣或雨水導流板6.10.1 車

23、身兩側空氣或雨水導流板朝向外面的邊緣,曲率半徑不得小于1 mm。6.11 起重器支撐架和排氣管6.11.1 起重器支撐架和排氣管末端凸出位于其正上方的底線垂直投影的距離,不得大于10mm。若排氣管的末端圓滑、且最小曲率半徑為2.5 mm,則排氣管可以凸出底線的垂直投影10 mm 以上。6.12 進排氣風門片6.12.1 進排氣風門片在全部使用位置都應滿足5.2、5.3 和5.4 的要求。6.13 頂蓋6.13.1 帶有活動天窗車輛的頂蓋,只考慮在其關閉時位置。6.13.2 敞蓬式車輛應在車蓬升起位置和落下位置進行檢驗。6.13.2.1 當敞蓬落下時,不應對由升起位置所構成的一個假想表面的車輛內

24、部的物品做檢驗。6.13.2.2 假如制造廠為車蓬聯接裝置供應了一個標準罩蓋,則應在罩蓋蓋上時進行檢驗。6.14 車窗6.14.1 從車身外表面對外移動的車窗,在使用中的全部位置處均應符合以下法規:6.14.1.1 應沒有任何外漏的邊緣朝向前方;6.14.1.2 車窗的任何部分不得凸出于汽車最外邊緣。6.15 號牌支架6.15.1 假如當依據汽車制造廠的建議裝配牌照時,號牌支架仍能夠被始終徑為 100 mm 的球體遇到,則由汽車制造廠供應的用于裝配號牌的支架應符合本法規中第5.4 條中要求。6.16 行李架及雪橇架6.16.1 行李架及雪橇架安裝在車輛上時,應至少保證在一個方向上能將其牢靠固定

25、,且能承受水平、縱向及橫向三個方向的作用力。這些力應至少等于制造廠法規的架子的垂直承載力量。對于按制造廠說明書固定在車輛上的行李架或雪橇架,進行檢驗時,檢驗負荷不能僅 作用在一個點上。6.16.2 行李架及雪橇架安裝固定后,那些可以用一個直徑為165 mm 的球體接觸到的表面, 其任何部分的曲率半徑不得小于2.5 mm。滿足第6.3 條中規定的除外。6.16.3 不用特別工具就能進行松緊的緊固件,例如螺栓,不得凸出6.16.2 中提到的表面40 mm 以上。凸出高度由附錄3 中第2 條規定的方法進行確定;而在需要使用附錄3 中第2.2 條規定的方法時,則需改用一個直徑為165 mm 的球體。6

26、.17 無線電收發天線6.17.1 無線電收發天線應以這樣一種方式裝配于車輛上:天線處于按天線制造廠所法規的任何使用位置時,假如它們的頂端距地面之距離均小于2 m,它應處在第2.7 條所定義的汽車最外邊緣內10 cm 的垂直平面圍成的區域內。6.17.2 此外,天線也應恰當地裝配到車輛上,假如有必要,對它們的自由端加以約束以便使天線不超過2.7 條所定義的車輛最外邊緣的含義。6.17.3 天線桿件的曲率半徑可以小于2.5 mm,但天線頂端應裝固定的帽,該帽的曲率半徑不得小于2.5 mm。6.17.4 在按附錄3 中第2 條方法測量時,裝天線的底座不應凸出30 mm 以上。但在天線底座內裝有放大

27、器的狀況下,天線的底座可以凸出至40 mm。6.18 裝配說明書6.18.1 已經過型式認證的作為獨立技術裝置的行李架、雪橇架及無線電天線應附裝配說明書,否則不得銷售。說明書應包含足夠的參數資料,使部件安裝到車輛上能符合第5 條和第6 條的有關規定。特別對伸縮式天線必需指出訪用位置。7 車型的認證更改和認證擴展7.1 已獲認證批準的車型的任何更該都應通知批準車型認證的認證部門。該認證部門可以實行下列措施之一:7.1.1 認為所作的更改不會產生明顯的不良影響,并且在任何狀況下車輛仍符合本法規的要求;7.1.2 要求進行認證試驗的檢驗機構供應更進一步的檢驗報告。7.2 關于更改狀況的認證,無論批準

28、或拒絕,均應按上述第4.3 條本法規的程序通知實施有關協議的有關方面。7.3 公布認證擴展的權威部門應對每一種擴展指定一個編號,并且按本法規附錄1 規定的通知書格式通知本法規協議的有關各方。8 生產全都性8.1 在生產依據本法規批準的車輛或獨立技術裝置時,應當使產品符合上述第5、6 條要求。8.2 為確保滿足第8.1 條中要求,應對產品進行合適的把握。8.3 認證批準書持有者特別應當:8.3.1 確保具有有效的產品質量把握程序;8.3.2 能夠使用檢驗各種認證車型全都性的必要把握設備;8.3.3 確保依據認證機關的法規進行記錄試驗結果數據,并且在規定保存時間內保存相應的附屬文件;8.3.4 分

29、析每種試驗結果,以核查并確保在工藝允許誤差范圍內產品性能的穩定性;8.3.5 確保對每一種產品類型至少進行本法規附錄3 所描述的測量試驗;8.3.6 確保對經檢驗與試驗類型不全都性的樣品或試樣均加以再次取樣和試驗,并且實行一切必要措施使相應產品恢復生產全都性。8.4 批準車型認證的認證部門可以隨時檢驗確認每個單位產品全都性保證的把握方法。8.4.1 對每一次檢查,都應將測試手冊和產品檢測記錄提交給來訪的檢查員。8.4.2 檢查員可以任憑取樣,在制造廠試驗室進行試驗。其最小取樣數目可以依據制造廠自己測試結果來確定。8.4.3 當質量水平(等級)消滅不合格,有必要校驗上面第8.4.2 條中所進行的

30、測試的有效性,檢查員應選取樣品,送至執行車型認證試驗的認證部門。8.4.4 認證部門可以進行本法規中所述的任何試驗。8.4.5 認證部門所授權的檢查的正常頻率應為每兩年一次。檢查期間,假如有一次不合要求 的結果被記錄下時,認證部門就應確保盡可能快地接受一切必要措施重新確立生產全都性。9 生產不全都性的懲處9.1 假如沒有達到上述第8.1 條中所擬訂的要求,則可以撤銷已按本法規對該車型所作的認證批準。9.2 假如本法規認證部門撤銷其從前所批準的認證,該認證部門應馬上依據本規章附錄1 規定的通知書格式通知其它有關各方。10 正式停產假如認證批準書持有者完全停止已按本法規認證批準的類型的生產,他應通

31、知授予批準書的認證部門。認證部門接到相關通知后,應依據本法規附錄1 規定的通知書格式通知其它有關各方。11 認證試驗部門及行政治理部門的名稱和地址接受本法規的締約方,應當將試驗部門及行政治理部門的名稱及地址通知給聯合國秘書處。該試驗部門負責進行認證試驗,行政治理部門負責授予認證并授理在其他國家發行的認證批 準、認證擴展、認證拒絕或認證撤銷的書面通知。12 過渡規定12.1 由02 修訂系列生效的正式日期起,接受本法規并簽署協議的有關各方均應同意依據02 修正系列所修正法規的ece 認證。12.2 當02 修正系列生效期滿24 個月時,只要待認證車型滿足照02 修正系列所修正的本法規的要求,接受本法規并簽署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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