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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古代法制演變的五大線索 :一、主要法典法經(6篇)一-九章律(9篇)一-曹魏律(八議入律)一-秦始 律(晉律,服制入律)一-北齊律(重罪十條入律,12篇)一-開皇 律(五刑十惡八議,12篇)一-唐律疏議(一準乎禮,12篇)一-宋刑 統(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一-大明律(強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禮;改 變以罪名為綱編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機關只能為綱編撰法典7篇)一-> 大清律例( 7 篇)二、法律體系漢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統(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誥 (特別法)例典清律例典三、刑法原則 西周:故意過失,老幼犯罪減免刑罰,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寬嚴適中 秦朝: 連坐、誣告反坐漢朝: 上請原

2、則,恤刑原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唐朝: 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論罪、自首類推、老幼廢疾者減刑、累犯加重、 特權、化外人處罰原則明朝: 從新從重原則,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四、刑罰制度奴隸制五刑肉刑為中心漢初刑制改革廢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體 罰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為中心五、會審制度雜治: 秦漢時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 :唐,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三司會審、九卿圓審 :明,三司會審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圓審 :六部尚 書、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會審、九卿會審、秋審、朝審 : 清 Sample Text近現代重要法制演變線索一、憲法清末欽定憲法大綱(1908君主立憲制

3、)、十九信條(1911)南京臨時 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1 9 1 1總統制)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1 91 2 內閣制)一-北洋政府“天壇憲草”(191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內閣制)、 “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約法 1814總統制)、“賄選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1923內閣制)一-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五院制建立)、 “五五憲章”( 1936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蔣記憲法, 1947 年總統集權制)。二、刑法(從體例、內容兩方面掌握)清末大清現行刑律 (1910,民刑分立,廢除酷刑) 、大清新刑律(1911,附暫行章程)一-北洋政府中華民

4、國暫行新刑律(1912附補充條例)一-> 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刑法 (1928)三、民法(從篇名、特點兩方面掌握)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民法(1929)四、訴訟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906草案)一-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1910)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1931)、中華刑事訴訟法 ( 1928)特別注意 : 中國法制的演變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 習慣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 封建法的現代化。這是非常重要的線索,可以幫助記憶。 中國法制史的學習中有兩條線索,即橫向以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的發展為 線索;縱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現代化的進

5、程偉線索。 中國古代法制演變的六大線索一、主要法典 :1 戰國法經, (六篇 : 盜法、賊法、網法(囚法)、捕法、雜法、具 法),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國制定。2 漢朝九章律, (九篇: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 律、興律、既律),劉邦命令丞相蕭何參照秦法作律。傍章律, 有關禮儀制度方面的專門法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越宮律, 有關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武帝時期張湯制定。朝律, 朝賀律,有關朝賀制度方面的專門法律,武帝時期趙禹制定。3 三國魏律, 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詔改定刑制。 兩晉、南北朝晉律, 泰始律、張杜律,晉武帝泰始三年詔頒。北魏律

6、, 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學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齊律, 北齊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規“重罪十條”。 隋朝開皇律, 隋文帝于開皇元年下令制定。 唐朝武德律, 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間。貞觀律, 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貞觀年間命長孫無忌、房玄 齡等人修律。永徽律疏, 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間命長孫無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稱 唐律疏議,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開元律疏, 唐玄宗開元年間修訂永徽律疏而成。唐六典,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內容分為治職、教職、禮 職、政職、刑職、事職等六個部分,唐玄宗開元年間修訂而成。 宋朝宋刑統, 中國歷史

7、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 年修成,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 ,在體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 和大周刑統。窩藏重法, 宋仁宗嘉右年間創立。盜賊重法, 宋神宗熙寧四年頒行。 元朝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 1291 年) 令右丞相何榮祖等制定。大元通制, 元英宗至治年間(公元 1323 年)修訂。元典章, 當地政府對至元以來到英宗至治時期約五十五年間有關政治、 經濟、 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條例的匯編,其全稱為大元圣政國朝典章 明朝大明律, 開創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之先 河,明太祖朱元璋歷經 30 年修成。明

8、大誥, 洪武年間, 朱元璋親自督導編制了大誥四編, 具有與大明律 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獨創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大明律集解附例,開律例合編的法典編纂先例,并影響了清朝。明會典, 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 就其內容、性質及作用而言, 頗具行政法典的特征, 對調整封建國家行政法律關 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統年間開撰,未及頒行,后增正德會典 、萬歷會 典頒行天下,并流傳至今。 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體例、 條文都沿用明朝舊制, 無異于明律的翻版,但該法典實際上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大清律例, 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制于乾隆

9、年間, 其結構形式、 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 律、工律等七篇。大清會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011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刪改而成, 1910 年 5 月 15 日 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大清新刑律,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 1911 年 1 月 25日 頒行。大清民律草案,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民法典草案, 191 1年8月完成,未正 式頒行與施行。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 ,采用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合一的體例, 沈家本等修訂, 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 、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 仿照

10、德國訴訟法而成, 但均 未及頒行。大理院編制法, 關于大理院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作為法院編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訴訟法頒行前的 一部過渡性法規。法院編制法, 關于法院組織的法規,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則 : 司法獨 立、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合議制度,但未能真正實施。0 12 南京臨時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確立總統共和政體,規定實行三權分立原則, 1911 年 12 月 3 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 內閣制, 1912年 3月 11 日。013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天壇憲草”,采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

11、的憲法原則,確 認了民主共和制度。中華民國約法, “袁記約法”,它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 中華民國憲法, “賄選憲法”,中國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段記憲草”暫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基礎上稍加刪除而成,其篇章體例一如大 清新刑律,并無改變。014南京國民政府 訓政綱領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 “舊刑法”, 1928 年 3 月公布的第一部中華民國刑法 ?!靶滦谭ā?, 1935 年 1 月 1 日公布修訂第二部中華民國刑法 。 015 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倓t( 1 929.5 )、債及

12、 物權( 1 929.1 1 )、親屬和繼承( 1930.12)。016 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 1 93 1 年 11 月 7日,第一部由勞動人民制定, 確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產黨領導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農民主專政的 偉大綱領。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響最大、實施地區最廣、適用 時間最長的土地法。017 抗日民主政權時期抗日救國十大綱領 ,標志著新民主主義法制的形成和重大發展。 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018 解放戰爭時期 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代表性憲法文件。中國土地法大綱二、法律體系(形式) 秦朝詔令: 皇帝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13、律: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帶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刑事性的特點。 廷行事: 是司法機關判案的成例(判例) ,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法律答問 :是國家對法律條文、術語、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采用 答問的形式,故稱為“法律答問”,類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是關于國家機關工作的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漢朝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規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 的成文法典。令科皇帝所發布的詔令,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 是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是指在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判例處斷,又稱 “

14、決事比”。三國、兩晉、南北朝 律、令 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北朝北魏實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漸失去 獨立地位。比格: 也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北魏的別條權格和東魏的麟趾格均帶有刑事 法律性質。式: 是公文程式,西魏的大統式 ,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一種法律形式。 唐朝 律: 唐朝的基本法典。令: 是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定,唐朝時期把皇帝臨時單行制敕加以匯 編“永格”。格: 是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式: 是封建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經匯編后“永式”。典: 是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宋朝 律、令、格、式敕: 宋朝對皇帝臨時發布的

15、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例: 宋朝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加以匯編,稱為“條例”或“指 揮”,或對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稱為“斷例”。明朝 律、令、誥例: 一種是作為判案依據的典型判例,一種是單行成例。典清朝 律、例、典三、司法制度夏 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專門司法官吏稱為“士”和“理”。商 國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稱“大司寇”或稱“司寇”,和其他五個中央機關 并稱為“公卿”,下設“正”、“吏”等屬官。西周 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稱“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設“小司寇”。秦朝 中央 :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 中央司法機關長官為“廷尉”, 監察官吏 為“御史大夫”與“監察

16、御史”,對全國進行監督。地方: “郡守”為地方行政長官兼任司法長官,“縣令”與郡守相似,兼理本縣司法。訴訟: “告訴”、“公室告”、“非公室告”。漢朝 中央 :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力, 中央司法長官為“廷尉”, 一方面審理皇帝 交辦的刑事案件“詔獄”,另一方面審判各地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疑 獄”,廷尉屬官有“左右正”、“左右監”、“左右平”等。地方: “郡守”為郡的司法長官,下設“決曹掾”,“縣令”為縣的司法長官, 下設“曹”。訴訟: “告訴”、“舉劾”,嚴禁越訴。西漢 在京師設置“司隸校尉”,凡京師與中央機關有關滯獄、淹獄、冤獄以及 司法官執法違法行為,都有權力加以監督。北齊 正式設置“大理

17、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西晉 在朝堂外懸設“登聞鼓”,直訴于皇帝。北魏 在京城宮門外懸設“登聞鼓”,可直訴。隋唐 中央: “大理寺”, 職掌中央司法審判權, 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下設正、丞、司直等?!靶滩俊保醒胨痉ㄐ姓C關,職掌案件復核權,“尚書”和“侍郎”為正副長官。 “御史臺”,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唐代御史 臺下設“臺院”、“殿院”和“察院”,其職掌是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 動。地方: 唐代州設“法曹參軍”或者“司法參軍”,縣設司法“佐”、“吏”等。 訴訟: “告訴”、“舉劾”,一般情況下嚴禁越訴,直訴可通過“邀車駕”、

18、擊 “登聞鼓” 宋朝中央:另立“審刑院”,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使“大理寺”降為慎 刑機關。地方: 太宗時期開始,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 法派出機構。訴訟: 同唐。 元朝中央:“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審判。 “大宗正府”專理蒙古貴族王公案件。“樞密院”兼掌軍法審判?!靶骸睂@碜诮虒徟??!暗澜趟敝骼淼澜贪讣?“中政院”兼理宮內案件的審理。地方: 路、府、州、縣四級,省設“肅政廉訪司使”,“行政長官”,“達魯花 赤”。訴訟: 代訴行為、調解、不得夜審。 明朝中央: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設立“左右都御史”等官,刑部主審判, 大理寺負責復劾,都察院負責法

19、律監督。地方: 省、府、縣三級,省設“提刑按察司”,有權判處徒刑以下案件,各州縣 及鄉設立“申明亭”。訴訟: “控告”、“劾告”。清朝中央: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地方: 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巡撫) 。訴訟: 嚴格禁止越訴行為,實行審判回避。清末中央:自 1906年開始,改“刑部”為“法部” ,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改“按察使司”為“提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監督。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地方: 高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檢察: 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廳內設置相應的檢察廳。訴訟: 四級三審。 中華民國時期 : 南京臨時政府 “司法部”最

20、高司法行政機關?!芭R時中央審判所”或者“最 高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北洋政府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或縣知事兼理司法。 檢察: 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訴訟: 三級終審。南京國民政府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檢察: 審檢合署,檢察機關置于法院內。訴訟: 三級三審。 革命根據地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司法人民委員部”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白罡叻ㄔ骸?專管審判工作。“裁判部”省、縣、區設各級裁判部,兼理審判工作與司法行政。 “軍事裁判所”專門審理現役軍人及作戰地區的違法案件。檢察: 審檢合一。抗日民主政權 邊區高等法院、 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高等法院分庭、 縣司法處。 檢察: 審檢合一。解放戰爭時期 土地改革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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