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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基 金 會 章 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陶詩言氣象發展基金會。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弘揚陶詩言先生“為國為民、預報育人”的精神,致力推進中國氣象事業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

2、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陶詩言家屬、學生的捐贈。第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基金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基金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氣象局。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及業務主管單

3、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祁家豁子華嚴里40號實驗樓707室。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支持和鼓勵為氣象預報做出杰出貢獻的優秀預報員和為改進氣象預報方法和技術做出核心貢獻的氣象科技人員; 資助氣象科普公益活動;資助與氣象相關的國內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一)同意基金會宗旨,熱愛基金會工作,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熱心于公眾事業,具有為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的使命感;(三)氣象界知名人士或氣象領域特殊貢獻者;(四)一定的社會影響力;(五)本基金的主要捐贈人。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5、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自覺維護本基金會的權益;(二)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各項活動;(三)認真貫徹執行本基金會的理事會決議。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

6、管理和使用計劃;(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  

7、60;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

8、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9、。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    

10、60;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

11、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

12、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

13、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協調各機構;(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二)投資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條 

14、0;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第三十三條  

15、60;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捐贈(資助)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第三十四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

16、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一)開展本基金會公

17、益活動范圍內的工作;(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等。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是指:(一)一次性募捐超過10萬元的募捐活動,屬于重大募捐; (二) 一次性超過50萬元的投資,屬于重大投資活動;(三)發生10萬元的資產變動,屬于重大資產變動; (四)發生10萬元的交易及資金往來,屬于重大交易和資金往來;(五)其他重大募捐、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

18、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四十四條 

19、0;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

20、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報告工作。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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