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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抗震鑒定貝10篇范文一: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概要)GB5002395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的通知建標(1995) 776號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 305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 修訂的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GB50023-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工業與民 用建筑抗震鑒定標準TJ23-77同時廢止。本標準III建設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 岀
2、版發行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5年12月19日1總則1.0.1為了貫徹地震工作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減輕地震破壞,減少損失,對 現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并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 據,特制定本標準。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當于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一般 不致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生產設備,經修理后仍可繼續使用。1.0.2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抗 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應按 專門的規定進行鑒定。注:本標準“6、7、8、9度”為“抗震設防烈度為6、7、8、9度”的
3、簡 稱。1.0.3現有建筑應根據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 防分類標準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構造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屮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專門規定采用;乙類建筑,抗震驗算,可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構造,除9度外 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釆用;丙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類建筑,79度時,抗震驗算可適當降低要求,抗震構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 求采用;6度時可不做抗震鑒定。1.0.4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2術語和符號2.1術語2.1.1 抗震鑒定 seismicappraiser通過檢
4、查現有建筑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其 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2.1.2 綜合抗震能力 pundseismiccapability整個建筑結構綜合考慮其構造和承載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 力。2.1.3 墻體面積率 ratioofwallsectionalareatofloorarea墻體在樓層高度12處的凈截面面積與同一樓層建筑平面面積的比值。2.1.4 抗震墻基準面積率 characterisiticratioofseismicwall以墻體面積率進行砌體結構簡化的抗震驗算時,表示7度抗震設防的基本要 求所取用的代表值。2.1.5 結構構件現有承載力
5、availablecapacityofmember現有結構構件山材料強度標準值、結構構件(包括鋼筋)實有的截面面積和 對應于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軸向力所確定的結構構件承載力包括現有受彎承載力 和現有受剪承載力等.3基本規定3.0.1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應包括下列內容及要求:3.0.1.1搜集建筑的勘探報告、施工圖紙、竣工圖紙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 資料;當資料不全時,宜進行必要的補充實測。3.0.1.2調查建筑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質量和維護狀況,發 現相關的非抗震缺陷。3.0.1.3根據各類建筑結構的特點、結構布置、構造和抗震承載力等因素, 采用相應的逐級鑒定方法,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3
6、.0.1.4對現有建筑整體抗震性能做出評價,對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 提出相應的抗震減災對策和處理意見。3.0.2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應根據下列情況區別對待:3.0.2.1建筑結構類型不同的結構,其檢查的重點、項訂內容和要求不同, 應釆用不同的鑒定方法。3.0.2.2對重點部位與一般部位,應按不同的要求進行檢查和鑒定。注:重點部位指影響該類建筑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關鍵部位和易導致局部倒 塌傷人的構件、部件,以及地震時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部位。3.0.2.3對抗震性能有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件,在綜合抗震 能力分析時應分別對待。3.0.3抗震的鑒定方法,可分為兩級。第一級鑒定應以宏觀控制
7、和構造鑒定 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笫二級鑒定應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建筑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 笫二級鑒定;當不符合笫一級鑒定要求時,除本標準各章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 應山笫二級鑒定做出判斷。3.0.4現有建筑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3.0.4.1多層建筑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本標準各章規定的最大值。3.0.4.2當建筑的平、立面,質量、剛度分布和墻體等抗側力構件的布置在 平面內明顯不對稱時,應進行地震扭轉效應不利影響的分析:當結構豎向構件上 下不連續或剛度沿高度分布突變時,應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應的要求鑒定。3.0
8、.4.3檢查結構體系,應找出其破壞會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抗震能力或喪失 對重力的承載能力的部件或構件;當房屋有錯層或不同類型結構體系相連時,應 提高其相應部位的抗震鑒定要求。3.0.4.4當結構構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時,宜提高該構件的配 筋等構造的抗震鑒定要求。3.0.4.5結構構件的連接構造應滿足結構整體性的要求;裝配式廠房應有較 完整的支撐系統。3.0.4.6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應滿足不倒塌傷人的要求;位于 出入口及臨街等處,應有可靠的連接。3.0.4.7結構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應符合本標準各章規定的最低要求。3.0.4.8當建筑場地位于不利地段時,尚應符合地基基礎的有
9、關鑒定要求。3.0.56度和本標準各章有具體規定時,可不進行抗震驗算;其他情況,宜在兩 個主軸方向分別按本標準各章規定的具體方法進行結構的抗震驗算。當本標準未給岀具體方法時,可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規 定的方法,按下式進行結構構件抗震驗算:SWRYRa(3.0.5)式中S結構構件內力(軸向力、剪力、彎矩等)組合的設計值;計算時, 有關的荷載,地震作用,作用分項系數、組合值系數和作用效應系數,應按現行國 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規定采用;R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汁規范的規 定采用;yRa抗震鑒定的承載力調整系數,除本標準各章有具體規定外, 一般情況下,可按現行國
10、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訃規范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的 0.85倍采用;對磚墻、磚柱、煙囪、水塔和鋼構件連接,仍按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采用。3.0.6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要求,可根據建筑所在場地、地基和基礎等的有 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調整:3.0.6.1 I類場地上的乙、丙類建筑,79度時,構造要求可降低一度。3.0.6.2IV類場地、復雜地形、嚴重不均勻土層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單元存 在不同類型基礎時,可提高抗震鑒定要求。3.0.6.3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樁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結構的抗震鑒 定要求。3.0.6.4對密集的建筑,應提高相關部位的抗震鑒定要求。3.0.7對
11、不符合鑒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據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對結構 整體抗震性能影響的大小,以及有關的非抗震缺陷等實際情況,結合使用要求、 城市規劃和加固難易等因素的分析,通過技術經濟比較,提出相應的維修、加固、 改造或更新等抗震減災對策。4場地、地基和基礎4.1場地4.1.16、7度時及建造于對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進行場地對建筑影響 的抗震鑒定。注:對建造于危險地段的建筑,場地對建筑影響應按專門規定鑒 定。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場地類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劃 分。4.1.28、9度時,建筑場地為條狀突出山嘴、高聳孤立山丘、非巖石陡坡、 河岸和邊坡的邊緣等不利地段,應對其地震穩定性、地基滑
12、移及對建筑的可能危 害進行評估;非巖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場地與坡腳的高差均較大時,宜估算局部 地形導致其地震影響增大的后果。4.1.3在河岸或海邊的乙類建筑,當液化層面向河心或海邊傾斜時,應判明 液化后土體滑動與開裂的危險。范文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部分4場地、地基和基礎4.1場地4.1.16、7度時及建造于對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進行場地對建筑影響 的抗震鑒定。注:對建造于危險地段的建筑,場地對建筑影響應按專門規定鑒 定。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場地類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汁規范劃 分。4.1.28、9度時,建筑場地為條狀突出山嘴、高聳孤立山丘、非巖石陡坡、 河岸和邊坡的邊緣等不利地段,應對其
13、地震穩定性、地基滑移及對建筑的可能危 害進行評估;非巖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場地與坡腳的高差均較大時,宜估算局部 地形導致其地震影響增大的后果。4.1.3在河岸或海邊的乙類建筑,當液化層面向河心或海邊傾斜時,應判明 液化后土體滑動與開裂的危險。4.2地基和基礎4.2.1符合下列的情況,可不進行地基基礎的抗震鑒定:(1)丁類建筑;(2)6度時各類建筑;(3)7度時地基基礎現狀無嚴重靜載缺陷的乙、丙類建筑;(4)8、9度時,不存在軟弱土、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層的 乙、丙類建筑。4.2.2地基基礎現狀的鑒定,應著重調查上部結構的不均勻沉降裂縫和傾斜; 當基礎無腐蝕、酥堿、松散和剝落,上部結構
14、無不均勻沉降裂縫和傾斜,或雖有 裂縫、傾斜但不嚴重且無發展趨勢,該地基基礎可評為無嚴重靜載缺陷。4.2.3存在軟弱上、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的地基基礎,可根據烈度、場地類 別、建筑現狀和基礎類型,進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載力的兩級鑒定。符合笫一 級鑒定的規定時,可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靜載下已出現嚴重缺陷的地基基礎, 應同時審核其靜載下的承載力。4.2.4地基基礎的第一級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4.2.4.1基礎下主要受力層存在飽和砂土或飽和粉土時,對下列惜況可不進 行液化影響的判別:(1)對液化沉陷不墩感的丙類建筑;(2)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液化初步判別要求的建筑;(3)液化土的上界與基礎底
15、面的距離大于1.5倍基礎寬度。4.2.4.2基礎對主要受力層存在軟弱土時,對下列情況可不進行建筑在地震 作用下沉陷的估算:(1)8、9度時,地基土靜承載力標準值分別大于80KPa和100KPa:(2)基礎底面以下的軟弱土層厚度不大于5m。4.2.4.3采用樁基的建筑,對下列情況可不進行樁基的抗震驗算:(1)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訃規范規定可不進行樁基抗震驗算的 建筑;(2)位于斜坡但地震時土體穩定的建筑。4.2.5地基基礎的第二級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4.2.5.1飽和土液化的第二級判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的規定,采用標準貫入試驗判別法。存在液化土時,應確定液化指數和液化等級,
16、 并提出相應的抗液化措施。4.2.5.2軟弱土地基及& 9度時III、IV類場地上的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 進行地基和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4.2.6現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4.2.6.1天然地基的豎向承載力,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汁規范 規定的方法驗算,其中,地基土靜承載力設計值應改用長期壓密地基土靜承載力 設計值,其值可按下式計算:f s E = g s f s c (4.2.6-1)f sc = gcf s (4.2.6-2)式中f s E調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載力設計值(KPa);gs地基土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 范采用;f
17、s c長期壓密地基土靜承載力設計值(KPa);fs地基土靜承載力設計值(KPa),其值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 基礎設訃規范采用;U地基土長期壓密提高系數,其值可按表4.2.6釆用。地基土承載力長期壓密提高系數表4.2.6注:Pa指基礎底面實際平均壓應力(KPa);使用期不夠或巖石、碎石土、其他軟弱土,提高系數值可取1.0。4.2.6.2承受水平力為主的天然地基驗算水平抗滑時,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礎 底面摩擦力和基礎正側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礎正側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 被動土壓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數不宜小于1.1;當剛性地坪的寬度不小于地坪孔 口承壓面寬度的3倍時,尚可利用剛性地坪的抗滑能力。4
18、.2.7樁基抗震承載力驗算時,非液化土的單樁抗震豎向承載力設計值可按 靜載時的1.5倍采用;水平承載力設計值可按靜載時的1.2倍采用。4.2.879度時山區建筑的擋土結構、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墻的穩定性驗算, 可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汁規范規定的方法;但抗滑安全系數不 應小于1.1,抗傾覆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2o驗算時,土的重度應除以地震角的 余弦,墻背填土的內摩擦角和墻背摩擦角應分別減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地震 角可按表4.2.8釆用。擋土結構的地震角表4.2.84.2.9同一建筑單元存在不同類型基礎或基礎埋深不同時,宜根據地震時可 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佔算地震導致兩部分地基的差異沉降,
19、檢查基礎抵抗差異沉 降的能力,并檢查上部結構相應部位的構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異沉降的能 力。5多層砌體房屋5.1 一般規定5.1.1本章適用于磚墻體和砌塊墻體承重的多層房屋,其高度和層數不宜超 過表5.1.1所列的范圉。對隔開間或多開間設置橫向抗震墻的房屋,其適用高度 和層數宜比表5.1.1的規定分別降低3m和一層。5.1.2抗震鑒定時,房屋的高度和層數、抗震墻的療度和間距、墻體的砂漿 強度等級和砌筑質量、墻體交接處的連接以及女兒墻和出屋面煙囪等易引起倒塌 傷人的部位應重點檢查;79度時,尚應檢查樓、屋蓋處的圈梁,樓、屋蓋與 墻體的連接構造,墻體布置的規則性。5.1.3多層砌體房屋的外觀和內
20、在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1)墻體不空臓、無嚴重酥堿和明顯歪閃;(2)支承大梁、屋架的墻體無豎向裂縫,承重墻、自承重墻及其交接處無 明顯裂縫;(3)木樓、屋蓋構件無明顯變形、腐朽、蟻蝕和嚴重開裂;(4)混凝土構件符合本標準第6.1.3條的有關規定。5.1.4多層砌體房屋,可按結構體系、房屋整體性連接、局部易損易倒部位 的構造及墻體抗震承載力,對整幢房屋的綜合抗震能力進行兩級鑒定。符合本章 笫一級鑒定的各項規定時,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時, 除本章笫5.2節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應山第二級鑒定做出判斷。5.2笫一級鑒定5.2.1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定:5.2.1.1房
21、屋實際的高寬比和橫墻間距應符合下列剛性體系的要求:(1)房屋的高度與寬度(對外廊房屋,此寬度不包括其走廓寬度)之比不宜 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層平面的最長尺寸;(2)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5.2.1的規定。5.2.1.2房屋的平、立面和墻體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則性的要求:(1)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規則均勻,立面高度變化不超過一層,同 一樓層的樓板標高相差不大于500mm:(2)樓層的質心和計算剛心基本重合或接近。5.2.2承重墻體的磚、砌塊和砂漿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5.2.2.1磚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中型砌 塊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10
22、,小型砌塊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5O磚、砌塊 的強度等級低于上述規定一級以內時,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宜按比實際達到的強 度等級降低一級采用。5.2.2.2墻體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6度時或7度時三層及以下的磚砌體不應 低于M0.4,當7度時超過三層或&9度時不宜低于;砌塊墻體不宜低于M2.5o 砂漿強度等級高于磚、砌塊的強度等級時,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宜按磚、砌塊的 強度等級采用。5.2.3現有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5.2.3.1縱橫墻交接處應有可靠連接,當不符合下列要求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1)墻體布置在平面內應閉合;縱橫墻連接處,墻體內應天煙道、通風道 等豎向孔
23、道;(2)縱橫墻交接處應咬槎較好;當為馬牙槎砌筑或有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時, 沿墻高每10皮磚(中型砌塊每道水平灰縫)應有2<1)6拉結鋼筋;空心砌塊有 鋼筋混凝土芯柱時,芯柱在樓層上下應連通,且沿墻高每隔0.6m應有(1)4點焊 鋼筋網片與墻拉結。5.2.3.2樓、屋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預制構件應有座漿:預制板縫應有混凝土填實,板上應有水泥 砂漿面層;(2)木屋架不應為無下弦的人字屋架,隔開間應有一道豎向支撐或有木望 板和木龍骨頂棚;當不符合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3)樓、屋蓋構件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表5.2.3-1的規定:5.2.3.3圈梁的布置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4、(1)現澆和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可無圈梁;(2)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或木屋蓋)磚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應少 于表5.2.3-2的規定,圈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0mm,圈梁位置與樓、屋蓋宜在 同一標高或緊黑板底;縱墻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應相應提高;空斗墻、空心 墻和180m m厚磚墻的房屋,夕卜墻每層應有圈梁,內墻隔開間宜有圈梁;(3)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的砌塊房屋,每層均應有圈梁;內墻上圈梁的 水平間距,7、8度時分別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時的相應規定;圈梁截 面高度,中型砌塊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塊房屋不宜小于150mm;(4)磚拱樓、屋蓋房屋,每層所有內外墻
25、均應有圈梁,當圈梁承受磚拱樓、 屋蓋的推力時,配筋量不應少于4d)2;(5)屋蓋處的圈梁應現澆;樓蓋處的圈梁可為鋼筋磚圈梁,其高度不小于 4皮磚,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低于M5,總配筋量不少于表5.2.3-2中的規定;現 澆鋼筋混凝土板墻或鋼筋網水泥砂漿面層中的配筋加強帶可代替該位置上的圈梁;與縱墻圈梁有可黑連 結的進深梁或配筋板帶也可代替該位置上的圈梁。5.2.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5.2.4.1現有結構構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長度和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1)承重的門窗間墻最小寬度和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及支承大于5m 大梁的內墻陽角至門窗洞邊的距離,7、8、9
26、度時分別不宜小于0.8m、1.0m、 1.5m:(2)非承重的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7、8度時不宜小于0.8m, 9 度時不宜小于1.0m:(3)樓梯間及門廳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磚墻轉角處的支承長度不宜 小于490mm;(4)出屋面的樓、電梯間和水箱間等小房間,8、9度時墻體的砂漿強度等 級不宜低于M2.5;門窗洞口不宜過大;預制屋蓋與墻體應有連接。5.2.4.2非結構構件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當不符合時位于出入口或臨街 處應加固或采取相應措施:(1)隔墻與兩側墻體或柱應有拉結,長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時, 墻頂還應與梁板有連接;(2)無拉結女兒墻和門臉等裝飾物,當砌筑砂漿的強度
27、等級不低于M2.5 且厚度為240mm時,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對整體性不良或非剛性結構的房屋不 應大于0.5m;對剛性結構房屋的封閉女兒墻不宜大于0.9m:(3)出屋面小煙囪在出入口或臨街處應有防倒塌措施;(4)鋼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懸挑構件應有足夠的穩定性。5.2.4.3懸挑樓層、通長陽臺,或房屋盡端有局部懸挑陽臺、樓梯間、過街 樓的支撐墻體,或與獨立承重磚柱相鄰的承重墻體,應提高有關墻體承載能力的 要求。5.2.5第一級鑒定時,房屋的抗震橫墻間距和寬度不應超過下列限值:(1)層高在3m左右,墻厚為240mm的粘土磚實心墻房屋,當在層高的12 處門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積,對承重橫墻不大于總截面
28、面積的25%、對承重縱 墻不大于總截面面積的50%時,其承重模墻間距L和房屋寬度B的限值宜按表 5.2.5-1采用;其他墻體的房屋,應按表525-1的限值乘以表5.2.5-2規定的墻 體類別修正系數采用;(2)自承重墻的限值,可按本條(1)款規定值的1.25倍釆用;(3)對本章笫5.2.4.3條規定的情況,其限值宜按本條(1)、(2)款規定值 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樓、電梯間和水箱間等小房間,其限值宜按本條(1)、(2)款規定值的13采用。5.2.6多層砌體房屋符合本節各項規定可評為綜合抗震能力滿足抗震鑒定要 求:當遇下列惜況之一時,可不再進行笫二級鑒定,但應對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 相應措施
29、:(1)房屋高寬比大于3,或橫墻間距超過剛性體系最大值4m;(2)縱橫墻交接處連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長度少于規定值的75%;(3)易損部位非結構構件的構造不符合要求;(4)本節的其他規定有多項明顯不符合要求。5.3笫二級鑒定5.3.1多層砌體房屋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方法進行第二級鑒定時,應根 據房屋不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方法、樓 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和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和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 按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分別計算。當最弱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最弱樓層綜合 抗震能力指數或最弱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大于
30、等于1.0時,可評定為滿足抗震 鑒定要求;當小于1.0時,應對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5.3.2結構體系、整體性連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但 橫墻間距和房屋寬度均超過或其中一項超過第一級鑒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樓層 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方法進行第二級鑒定。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應按下式計算:Bi= Ai A b i 4 oi X (5.3.2)式中B 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墻體平均抗震能力指數;A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在層高12處凈截面的總面積,其中不 包括高寬比大于4的墻段截面面積;Abi第i樓層的建筑平面面積;§ o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的基準面積率,應按
31、本標準附錄A采 用;X烈度影響系數;6、7、8、9度時,分別按0.7、1.0、1.5和2.5釆用。5.3.3結構體系、樓屋蓋整體性連接、圈梁布置和構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 結構構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進行 笫二級鑒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5.3.3.1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按下式訃算:B c i =巾 1 血 2 B i (5.3.3)式中P c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墻體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巾1體系影響系數,可按第5.3.3.2款確定;2 2局部影響系數,可按第5.3.3.3款確定。5.3.3.2體系影響系數可根據房屋不規則性、非剛性和整體性連接不符合第 一級鑒
32、定要求的程度,經綜合分析后確定;也可由表5.3.3-1各項系數的乘積確 定。當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為M0. 4時,尚應乘以0.9。注:單項不符合的程度超過表內規定或不符合的項LI超過3項時,應采取加 固或其他相應措施。5.3.3.3局部影響系數可根據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 的程度,經綜合分析后確定;也可由表5.3.3-2各項系數中的最小值確定。5.3.4橫墻間距超過剛性體系規定的最大值、有明顯扭轉效應和易引起局部 倒塌的結構構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的房屋,當最弱的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 小于1.0時,可采用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進行第二級鑒定。墻段綜合抗震 能力指數應按下式計
33、算:Bcij= W 1 W 2 Bij(5.3.4-1)Pij=Aij Abij4oiX(5.3.4-2)式中B cij第i層j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Pij第i層j墻段抗震能力指數;Aij第i層第j墻段在12層高處的凈截面面積;Abij笫i層第j墻段訃及樓蓋剛度影響的從屬面積,可根據剛性樓蓋、 中等剛性樓蓋和柔性樓蓋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方法確定。注:考慮扭轉效應時,式(5.3.4-1)中尚包括扭轉效應系數,其值可按現 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規定,取該墻段不考慮與考慮扭轉時的內力 比。5.3.5房屋的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明顯不均勻,或7、8、9度時房屋的層 數分別超過六、五、三
34、層,可按現行國家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方法驗算其抗震 承載力,并可按照本節的規定估算構造的影響,山綜合評定進行第二級鑒定。6多層鋼筋混凝土房屋6.1 一般規定6.1.1本章主要適用于不超過10層的現澆及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框架(包 括填充墻框架)和框架一抗震墻結構。6.1.2抗震鑒定時,下列薄弱部位應重點檢查:(1)69度時,應檢查局部易掉落傷人的構件、部件;(2)79度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應檢查梁柱節點的連接方式及不同 結構體系之間的連接構造;(3)8、9度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應檢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強度, 各構件間的連接,結構體型的規則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載的大小和分布等。6.1.
35、3鋼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梁、柱及其節點的混凝土僅有少量微小開裂或局部剝落,鋼筋無露筋、 銹蝕;(2)填充墻無明顯開裂或與框架脫開;(3)主體結構構件無明顯變形、傾斜或歪扭。6.1.4鋼筋混凝土房屋可按結構體系、結構構件的配筋、填充墻等與主體結 構的連接及構件的抗震承載力,對整幢房屋的綜合抗震能力進行兩級鑒定。符合 本章笫一級鑒定的各項規定時,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 求和9度時,除本章第6.2節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應山笫二級鑒定做出判斷。6.1.5當砌體結構與框架結構相連或依托于框架結構時,應加大砌體結構所 承擔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標準笫5章進行抗
36、震鑒定;對框架結構的鑒定,應訃入 兩種不同性質的結構相連導致的不利影響。磚女兒墻、門臉等非結構構件和突出 屋面的小房間,應符合本標準笫5章的有關規定。6.2第一級鑒定6.2.1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定:6.2.1.1框架結構宜為雙向框架,裝配式框架宜有整澆節點,8、9度時不應 為狡接節點。當不符合時應加固。6.2.1.28、9度時,結構體系宜符合下列規則性的要求:(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長度不宜大于寬度,且不宜大于該方向總長度的(2)立面局部縮進的尺寸不宜大于該方向水平總尺寸的25%;30%;(3)樓層剛度不宜小于其相鄰上層剛度的70%,且連續三層總的剛度降低 不宜大于50%;(4)無
37、砌體結構相連,且平面內的抗側力構件及質量分布宜基本均勻對稱。6.2.1.38、9度時,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或抗側力粘土磚填充墻之間樓、屋蓋 的最大長寬比宜符合表6.2.1-1的規定:抗震墻之間樓、屋蓋的最大長寬比表6.2.1-16.2.1.48度時,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低于M2.5的抗側 力粘土磚填充墻,其平均間距宜符合表6.2.1-2規定的限值:抗側力粘土磚填充墻平均間距的限值表6.2.1-2622梁、柱、墻實際達到的混凝土強度等級,7度時不宜低于C13, 8、9 度時不應低于C18o6.2.36度和7度【、I【類場地時,框架應符合非抗震設計要求,其中,梁縱 向鋼筋在柱內的錨固
38、長度,I級鋼不宜小于縱向鋼筋直徑的25倍,II級鋼不宜 小于縱向鋼筋直徑的30倍,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13時,錨固長度應相應增加縱 向鋼筋直徑的5倍;7度III、IV類場地和8、9度,梁、柱、墻的構造尚應符合 下列規定:6.2.3.1框架角柱縱向鋼筋的總配筋率,8度時不宜小于0. 8%, 9度時不 宜小于1.0%;其他各柱縱向鋼筋的總配筋率,8度時不宜小于0.6%, 9度時不 宜小于0.8%。6.2.3.2梁、柱的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1)在柱的上、下端,柱凈高各16的范圍內,7度III、IV類場地和8度時, 箍筋直徑不應小于小6,間距不應大于200mm; 9度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I)8, 間
39、距不應大于150mm;(2)在梁的兩端,梁高各一倍范圍內的箍筋間距,8度時不應大于200mm, 9度時不應大于150mm:(3)凈高與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磚填充墻形成的 短柱,沿柱全高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d)8,箍筋間距,8度時不應大于 150mm, 9度時不應大于100mm。623.3框架柱截面寬度不宜小于300mm, 8度III、IV類場地和9度時不宜 小于400mm; 9度時,柱的軸壓比不應大于0.8。6.2.3.48、9度時,框架一抗震墻結構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墻的周邊宜與框架梁柱形成整體或有加強的邊框;(2)墻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
40、墻板凈高的130,墻板中豎 向及橫向鋼筋的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15%;(3)墻板與樓板的連接,應能可靠地傳遞地震作用。6.2.4框架結構利用山墻承重時,山墻應有鋼筋混凝土壁柱與框架梁可靠連 接;當不符合時,8、9度應加固。6.2.5磚砌體填充墻、隔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考慮填充墻抗側力作用時,填充墻的厚度,68度時不應小于180mm, 9度時不應小于240mm:砂漿強度等級,68度時不應低于M2.5, 9度時不應 低于M5;填充墻應嵌砌于框架平面內;(2)填充墻沿柱高每隔600mm左右應有2(i)6拉筋伸入墻內,8、9度時 伸入墻內的長度不宜小于墻長的15且不小700mms:
41、當墻高大于5m時,墻內 宜有連系梁與柱連接;對于長度大于6m的粘土磚墻或長度大于5m的空心磚墻, 8、9度時墻頂與梁應有連接。(3)房屋的內隔墻應與兩端的墻或柱有可靠連接;當隔墻長度大于6m, 8、 9度時墻頂尚應與梁板連接。6.2.6鋼筋混凝土房屋符合本節各項規定可評為綜合抗震能力滿足要求;當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但應對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 施:(1)單向框架;(2)8、9度時混凝土強度等級低于C13;(3)與框架結構相連的承重砌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女兒墻、門臉等非結 構構件不符合本標準笫5.2.4.2款的有關要求;(4)本節的其他規定有多項明顯不符合要求。6.3笫二
42、級鑒定6.3.1鋼筋混凝土房屋,應分別采用下列平面結構的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 進行笫二級鑒定:6.3.1.1 一般情況下,可在兩個主軸方向分別選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結構;6.3.1.2框架結構與承重砌體結構相連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應取連接 處的平面結構;6.3.1.3有明顯扭轉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應取考慮扭轉影響的邊棉結 構。6.3.2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訃算應符合下列規定:6.3.2.1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可按下列公式計算:B =巾 1 巾 2 § y (6.3.2-1)I y =VyVe(6.3.2-2)式中B 平面結構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帖一一體系影響系數;可按第6.3
43、.2.2款確定;巾2局部影響系數:可按第6.3.2.3款確定;gy樓層屈服強度系數;Vy樓層現有受剪承載力,可按本標準附錄B計算;Ve樓層的彈性地震剪力,可按第6.3.2.4款計算。6.3.2.2體系影響系數可根據結構體系、梁柱箍筋、軸壓比等符合第一級鑒 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況確定:(1)當上述各項構造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汁規范的規定時, 可取1.25;(2)當各項構造均符合第一級鑒定的規定時,可取1.0;(3)當各項構造均符合非抗震設計規定時,可取0.8;(4)當結構受損傷或發生傾斜而已修復糾正,上述數值尚宜乘以0.81.0;6.3.2.3局部影響系數可根據局部構造不符合第一
44、級鑒定要求的程度,釆用 下列三項系數選定后的最小值:(1)與承重砌體結構相連的框架,取0.80.95;(2)填充墻等與框架的連接不符合笫一級鑒定要求,取0.70.95;(3)抗震墻之間樓、屋蓋長寬比超過表6.2.1-1的規定值,可按超過的程 度,取0.60.9;6.3.2.4樓層的彈性地震剪力,對規則結構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地震影 響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截面抗震驗算的規定取值,地震作 用分項系數取1.0;對考慮扭轉影響的邊棉結構,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 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6.3.3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多層鋼筋混凝土房屋,可評定為滿足抗震鑒定要 求:當不符合時應采取加固或其
45、他相應措施:(1)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小于1.0的結構;(2)按本標準3.0.5.3條規定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并滿足要求的其他結構。 驗算時,應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規定的有關方法,其中,宜 按三級抗震等級進行地震作用效應的調整:尚可按照本節的規定對構造的影響進 行綜合分析。范文九:淺析多層砌體校舍建筑抗震排查鑒定摘要淺析校舍建筑抗震鑒定 相適用的標準、建筑現狀質量檢測的內容和方法、結構安全與抗震鑒定的內容和 綜合評價的方法,分析總結了多層砌體校舍抗震性能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 了解決既有多層砌體校舍抗震能力主要問題的對策。關鍵詞適用標準;結構安全;抗震鑒定0前言'5.12
46、'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教育部和省教育局(閩教發200861號)的要 求下達專項文件,要求對學校建筑進行大規模的抗震排查。的是確定這些校舍 丄程的結構安全是否滿足有關鑒定標準和抗震設防的要求,提出抗震排查、鑒定 初步意見,對這些丄程的加固與處理提供技術依據。1多層校舍建筑抗震鑒定適用的標準既有中小學校舍的建造年代絕大多數在1980年后。按照采用的抗震設計規 范不同可分為1990年之前按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汁規范(TJ11-78)設計 建造、1991-2001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HGBJ11-89)設計建造、2002年-2010 年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設計建造。隨著抗
47、震設計規范在 設防要求、設訃方法和抗震構造措施等方面都在不斷完善和提高。中小學教學樓等校舍建筑屬于乙類建筑。對于既有中小學校舍的抗震能力評 價,不能采取建造時期相應設計規劃的要求來評定,而應采用新頒布的建筑抗 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標準來評定。在這本標準中給出了按不同后續 使用年限采用不同抗震鑒定標準的要求:對于后續使用年限為30年的建筑劃分 為A類,對于后續使用年限為40年的建筑劃分為B類;后續使用年限為50年 的建筑劃分為C類。并給出了各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和抗震措施、承載力驗算 等要求。對中小學教學樓等建筑的安全鑒定可采用砌體結構設計規劃 (GB50003-2001 )、混
48、凝土結構設計規劃(GB50010-2010).民用建筑可靠 性鑒定標準(GB50292J999)。對于建造于不同時期的校舍工程的安全與抗震 鑒定中的樓面活荷載、風荷載和雪荷載取值則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01 ) (2006 年版)的規定。2多層砌體校舍建筑現狀質量檢測的內容和方法(1) 外觀質量普查。既有建筑的質量缺陷會反映在結構的外觀質量上。因 此,在現場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進行安全與抗震檢測鑒定的所有建筑物的 外觀質量進行普查。普查內容包括結構構件外觀質量與缺陷情況,各層承墮結構 有無開裂、受損等情況(2)建筑垂直度檢測和地基基礎評價。1)采用經緯儀對進行安全與
49、抗震 檢測鑒定的所有工程進行垂直度的檢測,以確認該房屋是否存在傾斜和不均勻沉 降;2)根據結構構件下沉和傾斜等情況,對地基基礎進行評價和必要的檢測。(3)混凝土構件強度檢測。采用回彈法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依據建筑 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04)的抽樣檢測的樣本容量和各房屋混凝土 構件的數量確定抽樣的數量。對多層砌體房屋則應抽取樓梯梁、承重梁和構造柱 等;對所抽取混凝土構件進行碳化深度的檢測。(4)磚墻材料強度檢測。對多層砌體房屋的承重磚墻,應區分樓層和不同 設訃強度等級進行砌筑砂漿強度和磚墻塊材材料強度的檢測。(5)現澆構件主筋和箍筋配置的數量、間距檢測。對多層砌體房屋的樓梯
50、梁、承重梁和構造柱等混凝土構件進行主筋和箍筋配置的數量、間距檢測。(6)其他損傷情況檢查與檢測。在全面普查該工程現狀缺陷的基礎上,對 所有的損傷進行仔細檢測,比如裂縫的長度、寬度、深度等,并分析產生的原因。(7)砌筑質量檢查。對進行安全與抗震鑒定的所有砌體房屋的砌筑質量進 行檢查,包括砌筑方法、灰縫質量、砌體偏差、留槎及洞口等項LI。(8)結構構造檢查。對進行安全與抗震檢測鑒定的所有砌體房屋的構造措 施進行檢查,包括構件高厚比、梁墊、壁柱、預制構件的擱置長度、構件端部錨 固措施、圈梁、構造柱或芯柱等。(9)訂前房屋實際荷載水平核查。調查各類房間的活荷載和改造情況,為 結構安全與抗震能力分析提供
51、可靠的數據。3多層砌體校舍結構安全與抗震鑒定的內容建筑抗震鑒定的內容,應從結構布置、結構體系、抗震構造和構件抗震承載 力、結構抗震變形能力及結構現狀質量與損傷狀況兒個側面進行綜合。若結構現 有的構件承載力較高,則除了保證結構整體性所需的構造外,結構變形能力方面 的構造鑒定要求可稍低;反之,現有的構件承載力較低,則可用較高變形能力的 構造要求予以補充。3.1結構布置與結構體系結構布置鑒定應重點檢查結構的平、立面和抗側力構件布置是否規則、樓梯 間是否設置在轉角或盡端等。結構體系鑒定應重點檢查結構類別和構成、結構體 系的合理性、結構相鄰樓層間的傳力是否明確、傳力途徑是否間斷等。3.2結構構件抗震承載
52、力(1) 結構抗震驗算應包括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和結構變形驗算。乙類建 筑結構抗震驗算的地震作用不提高。(2) 結構構件抗震承載力驗算:1)驗算采用的結構分析方法,應符合所 采用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規定的方法;2)驗算使用的計 算模型,應符合其實際受力與構造情況;3)結構上的作用應經調查或檢測核實; 4)結構構件上作用的組合、作用的分項系數及組合值系數,按建筑結構荷載 規范(GB50009-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及其他相關 規范的規定執行;5)材料強度的標準值,應根據結構的實際狀態確定:原設計 文件有效,且不懷疑結構有嚴重的性能劣化或
53、者發生設計、施工偏差的,可采用 原設訃的標準值,調查表明實際情況不符合上面要求的,應進行現場檢測;6) 結構或構件的兒何參數應采用實測值,并應計入銹蝕、腐蝕、風化、局部缺陷或 缺損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響。3.3抗震構造措施對于新建工程的乙類建筑的構造措施應符合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 求。對于2001年以前建造的既有建筑、其合理的使用年限較新建工程要縮短, 所以既有多層砌體教學樓乙類建筑的抗震構造措施可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10)的要求,其構造柱的設置是否滿足要求應根據增加2層后的總層數對照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來判斷。4多層砌體校舍抗震性能的主要問題4.1結構布置與結構體系(
54、1)建筑結構平面絕大多數基本上為矩形,對于超過規范長度或結構平面 為L形等不規劃的結構均設置了防震縫;結構構件、砌體抗震墻布置對稱、規則, 在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比較小,對結構抗震有利;但也有一部分教學的平面為 L形等構成。(2)建筑總層數為2-4層,極個別的總層數為5層。多層砌體校舍的建筑 總層數不超過4層的為滿足抗震規范GB50011-2010關于對乙類的多層砌體房 屋的總層數應減少一層且總高度應降低3米和對醫院、教學樓等橫墻較少的多層 砌體房屋,總高度應規定降低3米,層數相應減少一層的規定。對于個別校舍建 筑總層數為5層的工程,應在綜合分析其抗震能力的基礎上提出加固等處理建 議。(3)樓
55、梯間在1992年以前建筑的基本設置在端部,且樓梯平臺板有的為 預制板,樓梯間墻體因樓梯斜梁的作用而剛度增大,樓梯間的預制平臺板削弱了 樓梯的整體性,使得這些校舍的樓梯間成為了房屋抗震的薄弱環節。(4)外縱墻開洞率大,使得窗間墻的高寬比大于1.0;對于外縱墻的窗間 墻多為高寬比大于1.0時,其外縱墻的抗震能力相對比較差。(5)外廊建筑的兩個外縱墻的開洞率均較大,使得外廊建筑的抗震能力較 內廊式的多層砌體校舍還差。(6)個別房屋結構體系不合理;如:結構是局部框架與砌體房屋組合、砌 體房屋與單層構件混凝土排架結構組合。4.2抗震構造措施由于我國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經歷了 4次修訂,其抗震設防的LI標和
56、要求及 其構造措施均在不斷提高和完善。(1)由于抗震規范GBJ11-89于1992年7月以后才正式實施,在1991年 以前按抗震規范TJ11-78設置的構造柱比較少,多數房屋僅在樓梯間四角、橫墻 與外縱墻交接處設置。這主要是山于該規范把構造柱作為超高的措施運用。抗震 規范GBJ11 -89和GB50011 -2001把構造柱和圈梁一起作為約束脆性磚墻而達到 提高多層砌體房屋整體抗震能力的構件,按照這兩本抗震規范設訃的多層砌體校 舍的構造柱設置較為合理,但也存在內縱墻構造柱設置偏少的問題。(2)多層砌體房屋校舍中樓(屋)蓋中釆用預制鋼筋混凝土空心板,其鋼 筋混凝土空心板,其鋼筋混凝土圈梁設置非常
57、重要。在1991年以前建造的多層 砌體房屋校舍圈梁的設置不夠合理,基本上是有橫墻處才設置圈梁,使得圈梁間 距均在9.0米以上。對于1991年以后建造的多層砌體房屋校舍,其圈梁設置較 為合理,在縱墻承重的結構體系的每開間構造柱設置的部位采用現澆板帶作為圈 梁,形成了縱橫向圈梁與構造柱相連接約束磚墻的作用。(3)多層砌體房屋校舍中部分橫墻承重結構的承重梁下沒有設置混凝土梁 墊,雖然沒有出現承重梁下砌體因局部承圧不足產生的破壞,但是在地震作用下 支承承重梁的墻體是薄弱環節,會率先破壞并導致樓板的垮塌。5提高多層砌體校舍抗震能力的對策(1)對于墻體砌筑砂漿強度小于1 .OMPa的多層校舍建筑,考慮到其抗震 能力較低和加固量涉及所有的墻體,其抗震加固費用會超過新建工程的70%, 以及存在山于砂漿強度太低很難達到加固效果和難滿足乙類建筑的抗震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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