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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衛生監督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衛生監督工作職責,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衛生監督是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轄區內學校的衛生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改進,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衛生行政執法活動。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衛生預算管理。 本規范所指的學校是指依法批準設立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學校衛生監督指導工作,各級

2、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學校衛生監督工作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 衛生監督職責第四條 學校衛生監督職責:(一)教學及生活環境的衛生監督;(二)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衛生監督;(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四)學校內設醫療機構和保健室的衛生監督;(五)學校內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六)配合相關部門對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的衛生監督;(七)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申請,開展學校校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指導工作;(八)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學校衛生監督任務。行使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職責時,應當根據各級各類學校衛生特點,突出中小學

3、校教學環境、傳染病防控、飲用水衛生等監督工作重點,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認真落實本規范要求。第五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一)制訂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工作制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根據學校衛生監督綜合評價情況,突出重點,確定日常監督內容和監督覆蓋率、監督頻次;(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監督機構學校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評估;(三)開展職責范圍內的學校衛生日常監督;(四)負責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及數據匯總、核實、分析及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五)組織協調、督辦本省學校衛生重大違

4、法案件的查處;(六)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申請,開展職責范圍內的學校校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的預防性衛生審查工作;(七)組織協調涉及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相關工作,承擔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一)根據本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內容并組織落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監督培訓工作;(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教學及生活環境、傳染病防控、生活飲用水、內設醫療機構和保健室、公共場所等衛生監督;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學校突發公共衛生

5、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的衛生監督;(三)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學校的基本情況及學校衛生工作情況;(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違法案件的查處;(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工作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及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六)設區的市對區(縣)級學校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年度考核評估;(七)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申請,開展本行政區域學校校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的預防性衛生審查工作;(八)承擔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第七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立學校衛生監督科(處)室,承擔學校衛生監

6、督的具體工作;縣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指定科室承擔學校衛生監督工作,明確專人承擔學校衛生監督工作。第八條 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制度,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有關學校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開展學校衛生巡查,及時發現并報告問題及隱患;指導學校設立宣傳欄,協助開展健康教育及相關培訓。 第三章 學校衛生監督內容和方法第九條 教學、生活環境衛生監督內容:(一)教室人均面積、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衛生質量情況;(二)黑板、課桌椅等教學設施的設置情況;(三)學生宿舍、廁所等生活設施衛生情況。第十條 教學、生活環境衛生監督方法:(

7、一)測量教室人均面積;檢查教室受噪聲干擾情況,核實噪聲符合衛生標準情況;檢查教室通風狀況,測定教室內溫度、二氧化碳濃度等,查閱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核實教室微小氣候符合衛生標準情況;檢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設置,測定教室采光系數、窗地比、后(側)墻反射比、課桌面平均照度和燈桌距離,核實教室采光、照明符合衛生標準情況;(二)檢查課桌椅配置及符合衛生標準情況;檢查黑板表面,測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緣與講臺地面的垂直距離、黑板反射比,核實教室黑板符合衛生標準情況;(三)檢查學生廁所、洗手設施和寄宿制學校洗漱、洗澡等設施條件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了解學生宿舍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測量學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積。

8、第十一條 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衛生監督內容:(一)傳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實情況;(二)學校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情況;(三)發生傳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第十二條 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衛生監督方法:(一)查閱學校傳染病防控制度及應急預案等資料;(二)查閱傳染病疫情信息登記報告制度和記錄等資料;(三)查閱學生晨檢記錄、因病缺勤登記、病愈返校證明、疑似傳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記、學生健康體檢和教師常規體檢記錄、新生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記錄、校內公共活動區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記錄等資料;(四)對發生傳染病病例的學校,查閱傳染病病例登記及報告記錄、被污染場所消毒處理記錄、使用的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等

9、相關資料,核實學校傳染病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第十三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內容:(一)生活飲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實情況;(二)生活飲用水水質情況;(三)學校內供水設施衛生許可、管理情況;(四)供、管水人員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培訓合格證明”情況;(五)學校索取涉水產品有效衛生許可批件情況;(六)學校內供水水源防護情況。第十四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方法:(一)查閱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應急預案;(二)查閱水質衛生檢測資料,檢查學校飲用水供應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現場水質檢測或采樣送檢;(三)查閱供水設施衛生許可證,供、管水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培訓合格證明”;(四)查閱供

10、水設施設備清洗消毒記錄;(五)查閱涉水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批件;(六)檢查學校內供水水源防護設施。第十五條 學校內設醫療機構或保健室衛生監督內容:(一)醫療機構或保健室設置及學校衛生工作開展情況;(二)醫療機構持有效執業許可證、醫護人員持有效執業資質證書情況;(三)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第十六條 學校內設醫療機構或保健室衛生監督方法:(一)檢查醫療機構、保健室設置及功能分區,查閱中小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相關資料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保健教師接受學校衛生專業知識和急救知識技能培訓記錄以及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二)查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護人員執業資質證書,查閱開展

11、學校衛生工作資料;(三)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等制度,檢查執行情況,核實疫情報告管理部門和專職疫情報告人員及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與管理職責的情況;檢查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環節,并查閱相關記錄;查閱消毒劑的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第十七條 學校內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督內容:(一)持有衛生許可證的情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考核情況;(二)衛生管理制度落實及衛生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三)游泳場所水質凈化、消毒情況;(四)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應急工作情況。第十八條 學校內游泳場所衛生監督方法:(一)查閱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

12、生培訓合格證明”;(二)查閱衛生管理制度,核實設立有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情況;(三)查閱水質凈化、消毒、檢測記錄及近期水質檢測報告,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現場檢測或采樣送檢;(四)檢查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衛生狀況,查閱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和檢查記錄;(五)查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第十九條 學校預防性衛生監督內容: 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申請,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監督指導并參與竣工驗收。第二十條 學校預防性衛生監督方法:(一)查閱建設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二)查閱相關檢測(評價)報告,核實

13、建設項目符合衛生要求情況;(三)指定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進行現場審查,核實學校選址;建筑總體布局;教學環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風、采暖、黑板、課桌椅設置、噪聲)、學生宿舍、廁所及校內游泳場所、公共浴室、醫療機構等符合相關衛生要求情況,以及核查建設單位提交材料與現場實際的吻合情況,并出具相關意見。 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學校衛生監督監測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分析轄區學校衛生監督監測信息,為制定學校衛生相關政策提供依據。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轄區學校衛生監督信息采集、報告任務,通過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及時、準確上報監督檢查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學校基本情況信息。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學校衛生監督信息,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并抄送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五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學校衛生監督后,應當及時將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針對問題及時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必要時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督促學校落實整改措施;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通報當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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