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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 U電梯控制柜型式試驗要求U1 適用范圍 本附件適用于曳引與強制驅動式電梯、液壓驅動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其 它類型電梯(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控制柜型式試驗。U2 引用標準GB 75882003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212402007 液壓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264652011 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251942010 雜物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XXXXX-201X 防爆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16899-2011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U 100582009電梯技術條件。GB/U 10059200

2、9電梯試驗方法。GB/U 10060 2011電梯安裝驗收規范。GB/U 24479 2009火災情況下的電梯特性。U3 名詞術語U3.1 垂直電梯指曳引與強制驅動式電梯、液壓驅動電梯、其它類型電梯(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 雜物電梯)。U3.2 調速方式 控制電梯運行速度的電力拖動方式,例如:交流變頻調速、交流調壓調速、交流變 極調速、直流調壓調速、 交流星-三角調速、電液比例調速、多極開關調速、 容積調速等。U3.3 啟動方式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從停止狀態啟動到正常運行狀態的操作方式,例如:手動啟 動、自動啟動、自動再啟動等。U3.4 控制方式 電梯控制系統操縱電梯的啟動、停止和方向,以響應

3、來自操作裝置的信號,例如: 按鈕控制、信號控制和集選控制(包括單臺控制、并聯控制和群控控制)等。U3.5 通訊方式 電梯主控制裝置與指令按鈕、召喚按鈕以及樓層顯示器的信號傳輸的方式,例如: 串行通訊、并行通訊等。U3.6 速度反饋裝置 將電梯的運行速度反饋到調速器以實現速度控制的裝置,例如旋轉編碼器、測速發 電機等。U3.7 位置信號反饋裝置 將電梯轎廂位置信號反饋到控制裝置的裝置,例如:旋轉編碼器、選層器等。U3.8 自動救援操作(停電自動平層)裝置 當電梯遇到緊急狀況時,應急救援裝置自動啟動,在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條件下, 當電梯轎廂處于平層區時能自動打開所處層門和轎門;當電梯轎廂處于非平層

4、區時能驅 動曳引機,將轎廂向上或向下移動到鄰近平層區,打開該層門和轎門,安全放出乘客。U3.9 能量回饋節能裝置 將電梯處于能量再生狀態時產生的直流電變換成符合電網質量要求的交流電后饋入 電網的裝置。U4 一般要求U4.1 樣品要求 型式試驗申請單位應當為型式試驗機構提供一臺調試完畢、能夠正常工作的電梯控 制柜及相關的電線電纜、開關、按鈕等作為型式試驗樣品。為完成型式試驗,申請單位 還應提供一臺 / 套與該樣品相匹配的電梯驅動裝置 (曳引機、泵站、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 道驅動主機等 ) ,并且整個控制與拖動系統已經通過型式試驗申請單位的自檢。型式試驗應在控制柜試驗臺或安裝調試完畢的電梯上進行。U

5、4.2 型式試驗所需技術資料和文件 型式試驗之前,型式試驗申請單位需向型式試驗機構提交相應的型式試驗技術文件- 191 - / 27資料,并且進行審查。U4.2.1 適用范圍說明(1) 適用的電梯設備類別 ( 曳引與強制驅動式電梯、 液壓驅動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 人行道、其它類別電梯 ) ;(2) 適用的電梯設備品種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 曳引驅動載貨電梯、 強制驅動載貨電 梯、液壓乘客電梯、液壓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 雜物電梯 ) ;(3) 適用電梯的額定速度范圍 (用垂直電梯控制柜 ) ;(4) 適用電梯的曳引機額定功率范圍 (僅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控制柜 )

6、 ;(5) 適用電梯的液壓泵站滿負荷工作壓力范圍 ( 僅液壓驅動電梯控制柜 );(6) 特殊工作環境 ( 如室外型、防爆型 ) 適用情況及措施說明。U4.2.2 計算資料控制柜部件選型設計計算,包括:(1) 調速器選型計算 (如果有) ;(2) 接觸器選型計算;(3) 變壓器選型計算。U4.2.3 相關技術文件(1) 電氣原理圖,電氣接線圖,電氣元件代號說明;(2) 運行控制功能說明,如電梯采用減行程緩沖器時對電梯驅動主機正常減速的監控 說明、對門開著情況下的平層和再平層控制、檢修運行控制、緊急電動運行控制、對接 操作運行控制、消防員電梯優先召回階段和消防服務階段的功能說明,自動扶梯和自動 人

7、行道運行自啟動控制說明、防止非操縱逆轉說明;(3) 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如果有);(4) 電磁兼容性試驗證明文件 (如果有) ;(5) 自動救援操作(停電自動平層)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的檢驗報告(如有設 置);(6) 緊急和測試操作裝置說明(如有設置) ;(7) 消防員操作模式說明(如有設置) ;(8) 調速裝置、控制裝置產品合格證、說明書;(9) 接觸器、繼電接觸器、繼電器的類型證明文件;(10) 安全觸點開關的額定絕緣電壓和外殼防護等級的證明文件 (如果有 ) ;(11) 針對安全電路故障防護的說明 ( 如果有);(12) 針對電氣故障防護的

8、說明 ( 如果有);(13) 配置火災報警探測系統 ( 如有)的電梯的說明(如果有) ;(14) 可靠性試驗方案和報告;(15) 特殊工作環境 ( 如室外型、防爆型 )適用情況及措施說明 ( 如果有) 。U4.3 配置和參數的變化說明U4.3.1 同一系列的垂直電梯控制柜只須進行一個規格的型式試驗 , 下列變化被認為 是控制柜系列的變化,應分別進行型式試驗:(1) 適用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的額定速度和驅動主機的額定功率增大;(2) 適用液壓式電梯的額定速度和液壓泵站滿負荷工作壓力增大;(3) 調速方式 ( 交流變極調速、交流調壓調速、交流變頻、直流調速、電液比例、多 極開關、容積調速等 ) 的改

9、變;(4) 控制裝置 (可編程控制器、微機等 )的改變;(5) 控制方式的改變,但集選控制可以覆蓋信號控制;(6) 控制裝置型號或制造商、調速裝置型號或制造商改變;(7) 適用環境由室內型向室外型的改變;(8) 適用電梯的設備品種超出范圍;(9) 增設緊急和測試操作裝置;(10) 增設自動救援操作(停電自動平層)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11) 增設消防員操作模式;(12) 防爆型式改變;(13) 防爆等級提高。U4.3.2 同一系列的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控制柜只須進行一個規格的型式試驗 下列變化被認為是控制柜系列的變化,應分別進行型式試驗:(1) 調速方式 (交流星三角拖動、交流變頻變壓等

10、) 改變;(2) 啟動方式 (手動啟動、自動啟動、自動再啟動等 )改變;- 193 - / 27(3) 控制裝置(可編程控制器、微機等)的改變;(4) 控制裝置型號或制造商、調速裝置型號或制造商改變;(5) 可編程電子安全系統型號或制造商改變;(6) 增設待機運行模式;(7) 適用環境由室內型向室外型的改變。U4.4產品配置表見表U-1和U-2。表U-1垂直電梯控制柜產品配置表調速方式控制方式控制裝置適用環境控制裝置型號控制裝置制造商調速裝置型號調速裝置制造商適用電梯設備品種防爆型式緊急和測試操作裝置設置消防員操作模式設置自動救援操作(停電自動平 層)裝置設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設置表U-2自動扶

11、梯與自動人行道控制柜產品配置表調速方式啟動方式(含自動再啟動)控制裝置適用環境控制裝置型號控制裝置制造商調速裝置型號調速裝置制造商可編程電子安全系統型號可編程電子安全系統 制造商 待機運行模式設置U5技術文件審查U5.1 計算資料審查(1) 變頻器選型計算應正確;(2) 接觸器選型計算應正確;(3) 導線選型計算應正確;(4) 變壓器選型計算應正確。U5.2 相關技術資料審查(1) 電氣原理圖,電氣接線圖,電氣元件代號與現場實物應一致;(2) 運行控制功能說明應正確齊全;(3) 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 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 如果有 ) 應與現場實物一致;(4) 電磁兼容

12、性試驗證明文件 (如果有) ;(5) 調速裝置、控制裝置產品合格證、說明書應完整齊全;(6) 接觸器、繼電接觸器、繼電器的類型證明文件應與完整齊全;(7) 安全觸點開關的額定絕緣電壓和外殼防護等級的證明文件( 如果有 ) 應完整齊全;(8) 針對安全電路故障防護的說明 (如果有 ) 應完整齊全;(9) 針對電氣故障防護的說明 (如果有) 應完整齊全;(10) 配置火災報警探測系統 ( 如有)的電梯,其關于火災信號的輸入方式、 火災報警 系統和電梯控制系統之間的接口情況、電梯通過何種方式恢復到正常服務狀態等設計說 明資料;(11) 可靠性試驗方案和報告應完整齊全。U5.3 消防員電梯設計資料審查

13、U5.3.1 消防員電梯能夠正確運行的條件 審查設計文件,分析高溫、煙霧保護措施,確認消防電梯是否設計為在下列條件下 是否能夠正確運行:a) 當在OC到65C范圍的環境溫度工作時,電氣/電子層站控制裝置和指示器應能 繼續工作到建筑結構所要求的一個時間(例如 2h),使消防員為了進行救援能發現電梯 轎廂所在位置,比如轎廂被阻斷的地方;b) 不在防火前室內的消防電梯的所有其它電氣/電子元器件,設計應保證它們在0°C到40°C環境溫度范圍內能正確工作;c) 在井道和/或機房充滿煙霧時, 電梯控制的正確機能應至少確保建筑結構所要求 的一個時間(例如 2h)。U5.3.2 并聯或群控

14、的影響- 195 - / 27審查電氣原理圖及技術說明,當處于消防員服務狀態時,層站召喚控制或設置在消 防電梯井道外的消防電梯控制系統其他部分的電氣故障不應影響消防電梯的功能。 與消防電梯在同一群組中的其他任一臺電梯的電氣故障,都不應影響消防電梯的運 行。U5.3.2 轎廂和層站的控制裝置的識別能力 審查電氣控制裝置等電器件選型證明文件,確認轎廂和層站控制裝置以及相關的控 制系統,不應登記來自熱、煙和水氣影響所產生的錯誤信號。U5.3.3 消防員控制下消防電梯的轎廂控制裝置 審查電氣原理圖及設計說明文件,在 GB 26465§5.8.8 的階段 2 控制時,消防電梯 的運行應依靠轎廂

15、內的一整套按鈕其他的操作系統都應變成無效狀態。U5.4 特殊環境設計資料審查 用于室外型或防爆環境時,對在室外、防爆、嚴重污染、高溫、嚴寒、易燃以及高 海撥(1000m以上)環境等特殊情況下使用的控制柜,根據使用條件,應采取下列措施并 把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1) 結構的防銹措施;(2) 外殼防護等級;(3) 環境溫度保護或保證措施;(4) 材料的選擇;(5) 防積水措施;(6) 防污染措施;(7) 導線選擇及布置;(8) 重要部件的防水或密封措施;(9) 漏電保護措施;(10) 接觸器及其它易產生火花的部件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張貼的防爆標志;(11) 根據使用環境要求的其它措施。U6 樣品

16、檢查與試驗U6.1 通用要求U6.1.1 電氣設備及安裝U6.1.1.1 主接觸器的選擇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的主接觸器應為 GB14048.4 2003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 設備 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中規定的下列類型:(1)AC-3 ,用于交流電動機的接觸器;(2)DC-3 ,用于直流電源的接觸器。 此外,這些接觸器應允許啟動次數的 10%為點動運行。U6.1.1.2 繼電接觸器的選擇 由于承受功率的原因,必須使用繼電接觸器去操作主接觸器時,這些繼電接觸器應 為 GB 14048.5 2008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 5-1 部分:控制電路電器和開關元 件 機電式控制電路電器中規定的下

17、列類型:(1)AC-15 ,用于控制交流電磁鐵;(2)DC-13,用于控制直流電磁鐵。U6.1.1.3 接觸器和繼電接觸器的要求 上面兩條所述的主接觸器和繼電接觸器,如果滿足下列兩條就可認為器件本身不會 出現前面 U6.5.1.1 條所述的有關電氣故障:(1) 如果動斷觸點 (常閉觸點)中的一個閉合,則全部動合觸點斷開;(2) 如果動合觸點 (常開觸點)中的一個閉合,則全部動斷觸點斷開。U6.1.1.4 電壓 對于控制回路和安全回路,導體之間或導體對地之間的直流電壓平均值和交流電壓 有效值均不應大于 250V。U6.1.1.5 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的布置 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應始終分開。U6.1.

18、1.6 帶電端子的處理 如果電梯的主開關或其它開關斷開后,一些連接端子仍然帶電,則它們應與不帶電 的端子明顯地隔開,如帶電端子電壓超過 50V,應注上適當標記。偶然互接將導致電梯危險故障的連接端子,應被明顯地隔開,除非其結構形式能避 免這種危險。U6.1.1.7 連接器件和插接式裝置 設置在安全電路中的連接器件和插接式裝置,如果不需使用工具就能將其拔出,或- 197 - / 27者錯誤的連接能導致電梯的危險故障時,應保證重新插入時絕對不會插U6.1.1.8 插座控制柜內若有插座,應是:(1)2P + PE型(2極+地線),250V,由主電源直接供電;或 由符合GB16895.21規定的安全特低

19、電壓供電的類型。U6.1.1.9 器件標記接觸器、繼電器、熔斷器及控制屏中電路的連接端子板均應依據線路圖做出標記, 熔斷器的必要數據(如型號、參數)應標注在熔斷器或其底座上,或者在其近旁。使用多路連接器時,只需在連接器而不必在各導線上做出標。U6.1.2 絕緣電阻、耐壓及電磁兼容U6.1.2.1 絕緣測量每個通電導體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的最小值應按表U-3選取。表U-3絕緣電阻最小值標稱電壓(V)測試電壓(直流、V)絕緣電阻(MQ)安全電壓2500.25< 5005000.50> 50010001.00U6.1.2.2 耐壓控制柜耐壓檢驗(25V以下的除外),導電部分對地之

20、間施以電路最高電壓的2倍, 再加1000V,歷時1min,不能有擊穿或閃洛現象。U6.1.2.3防護等級垂直電梯控制柜外殼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2X。U6.1.2. 4電磁兼容性控制柜系統電氣設備的電磁兼容性宜符合EN 12015和EN 12016的要求。U6.1.3 電氣故障的防護U6.1.3.1電氣故障的防護電梯電氣設備中可能出現的以下任何一種故障,其本身不應成為導致電梯危險故障 的原因:(1)無電壓;(2)電壓降低;(3) 導線(體) 中斷;(4) 對地或對金屬構件的絕緣損壞;(5) 電氣元件的短路或斷路以及參數或功能的改變, 如電阻器、 電容器、晶體管、燈 等;(6) 接觸器或繼電器的可

21、動銜鐵不吸合或不完全吸合;(7) 接觸器或繼電器的可動銜鐵不釋放;(8) 觸點不斷開;(9) 觸點不閉合;(10) 錯相。U6.1.3.2 接地故障的防護 如果包含有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接地或接觸金屬構件而造成接地,該電路應:(1) 使電梯驅動主機立即停止運轉;或(2) 在第一次正常停止運轉后,防止電梯驅動主機再啟動;(3) 恢復電梯運行只能通過手動復位。U6.1.4 電氣安全裝置U6.1.4.1 電氣安全裝置的類型 電氣安全裝置應包括:(1) 一個或幾個安全開關,直接切斷接觸器或接觸器式繼電器的供電;(2) 或安全電路,包括: 一個或幾個安全開關,這些開關不直接切斷接觸器或接觸器式繼電器的供電

22、; 或非安全開關; 或符合GB16899附錄B要求的其他元件。(3) 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直接切斷接觸器或接觸器式繼電器的供電。U6.1.4.2 并聯 除下列情況外,電氣裝置不應與電氣安全裝置并聯:( 1 )對電梯,開門情況下的平層和再平層、緊急電動運行和對接操作運行;(2) 對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檢修狀態運行 、為采集電氣安全裝置的狀態信息, 與安全回路不同點的連接。U6.1.4.3 電氣安全裝置的動作- 199 - / 27(1) 當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時, 應防止電梯驅動主機啟動或立即使其停止運轉。 電梯制 動器或下降控制閥、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工作制動器的電源也應被切斷;(2) 電

23、氣安全裝置應直接作用在控制電梯驅動主機供電的設備上;(3) 由于輸電功率的原因使用了繼電接觸器控制電梯驅動主機, 則它們應視為直接控 制電梯驅動主機啟動和停止的供電設備。U6.1.4.4 安全電路的要求安全電路應滿足 GB 7588-2003§14.1.2.3 或 GB 16899-2011§5.12.1.2.3 的要求, 含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應進行型式試驗。U6.1.4.5 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要求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應符合GB/U20438的規定。如果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和一個與安全無關的系統共用同一硬件,則該硬件應 符合PESSRA的規定。U6.1.5 電動機

24、的保護U6.1.5.1 短路保護直接與電源連接的電動機應進行短路保護。U6.1.5.2 過載保護(1) 直接與電源連接的電動機應采用手動復位的自動斷路器進行過載保護, 該斷路器 應切斷電動機的所有供電;(2) 對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控制柜,當過載的檢測取決于電動機繞 組的溫升時,則過載時電梯不應再繼續運行,轎廂應停在層站,以便乘客能離開轎廂。 電梯應在充分冷卻后才能自動恢復正常運行;對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控制柜,當過載檢測取決于電動機繞組溫升時,則保護裝置可在繞組充分冷卻后自動地閉合, 但只是在 GB16899-2011 5.12.2.1 規定的條件下才 可能再啟動自動扶梯或自動人

25、行道;(3) 如果電動機具有多個不同電路供電的繞組,則上述 1) 和 2) 要求也適用于每一 繞組;(4) 當驅動電動機是由電動機驅動的直流發電機供電時, 發電機的驅動電動機應設置 過載保護。U6.2 垂直電梯的控制要求U6.2.1 對驅動電機及下降控制閥供電的控制U6.1.2.1 直接供電控制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其它類型電梯采用直接供電應符合GB 7588-2003§ 12.7.1的要求。U6.1.4.2 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其它類型電梯交流或直流電動機采用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 應符合 GB 7588-2003§ 12.7.3 的要求。U6.1.4.

26、3 直流發電機電動機組驅動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其它類型電梯采用直流發電機電動機組驅動應符合 GB 7588-2003§12.7.2 的要求。U6.1.4.4 液壓驅動電梯的上行控制 液壓驅動電梯上行控制應符合 GB 21240-2007§12.4.1 的要求。U6.1.4.5 液壓電梯的下行控制 液壓電梯的下行控制應符合 GB 21240-2007§ 12.4.2 的要求。U6.1.4.6 液壓電梯電氣裝置保護 當液壓電梯停止時,若其中某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沒有打開或某一個電氣裝置沒有 斷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必須防止轎廂再運行。U6.2.2 對制動器供

27、電的控制U6.2.2.1 工作狀態 曳引式電梯與雜物電梯正常運行時,制動器應在持續通電下保持松開狀態。U6.2.2.2 供電和控制 曳引式電梯與雜物電梯正常運行時,切斷制動器電流,至少應用兩個獨立的電氣裝 置來實現,不論這些裝置與用來切斷電梯驅動主機電流的電氣裝置是否為一體當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 時,應防止電梯再運行。U6.2.2.3 釋放電路 使制動器制動的釋放電路的斷開應無任何延遲。使用二極管或電容器與制動器線圈 兩端直接連接不被看作延時裝置。U6.2.3 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 201 - / 27U6.2.3.1 設置 曳引驅動電梯、液

28、壓驅動電梯、雜物電梯應設有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當啟動電 梯時,驅動主機不轉的情況下應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轉動并保持在停止狀態。對曳引驅動電梯、曳引驅動雜物電梯,轎廂或對重向下運動時由于障礙物而停住, 導致曳引繩在曳引輪上打滑的情況下也應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轉動并保持在停止狀態。U6.2.3.2 動作時間 對曳引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曳引驅動雜物電梯,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應在 不大于下列時間值的較小值時起作用:(1) 45s ;(2) 對曳引驅動電梯:電梯運行全程的時間再加上10s;(3) 對液壓電梯:載有額定載重量的電梯運行全程的時間再加上10s; 若運行全程的時間小于10s,則在20s內起作

29、用。 對液壓驅動雜物電梯,當電動機的運行時間超過載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向上全程運 行所需要的時間加上最多60s時,該裝置應使電動機停止并將其保持在停止狀態。U6.2.3.3 復位 電機運轉時間限制器動作后,只能用手動復位恢復正常運行。恢復斷開的電源后, 曳引機無需保持在停止位置。U6.2.3.4 與其它運行的關系 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即使在動作的情況下也不應影響到轎廂檢修運行、緊急電動 運行和電氣防沉降系統的工作。U6.2.4 開門時的平層和再平層運行控制 門開著情況下的平層和再平層控制應滿足 GB 7588-2003§14.2.1.2 的要求。U6.2.5 檢修運行控制 檢修運行控制

30、應滿足 GB 7588-2003§ 1 4.2. 1 .3 的要求。U6.2.6 對接操作運行控制 對接操作運行控制應滿足 GB 7588-2003§14.2.1.3 的要求。U6.2.7 載重量控制U6.2.7.1 超載保護裝置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在轎廂超載時,電梯上的一個裝置應防止電梯 正常啟動及再平層。U6.2.7.2 超載情況下電梯的狀態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在超載情況下:(1) 轎內應有音響和 ( 或) 發光信號通知使用人員;(2) 動力驅動自動門應保持在完全打開位置;(3) 手動門應保持在未鎖狀態;(4) 在超載后為轎廂運行而進行的預備

31、操作應全部無效。U6.2.8 其它控制及優先權U6.2.8.1 對極限開關的控制方式 對極限開關應采用下列方式控制:(1) 對強制驅動的電梯,應用強制的機械方法直接切斷電動機和制動器的供電回路;(2) 對曳引驅動的單速或雙速電梯,極限開關應能按 (1) 切斷電路,或者通過一個電 氣安全裝置,切斷向兩個接觸器線圈直接供電的電路;(3) 對可變電壓或連續調速電梯, 極限開關應能迅速地, 即在與系統相適應的最短時 間內使電梯主機停止運轉;(4) 對與直接作用式液壓電梯, 極限開關的動作應由直接利用轎廂或柱塞的作用, 或 者間接利用一個與轎廂連接的裝置, 如,鋼絲繩、皮帶或鏈條方式實現 ( 當繩、皮帶

32、或鏈 斷裂或松弛,應借助一個電氣安全裝置使液壓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 。(5) 對與間接作用式液壓電梯, 極限開關的動作應由直接利用柱塞的作用, 或者間接 利用一個與轎廂連接的裝置, 如鋼絲繩、皮帶或鏈條方式實現 ( 當繩、皮帶或鏈斷裂或松 弛,應借助一個電氣安全裝置使液壓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 。U6.2.8.2 減行程緩沖器控制系統 曳引驅動電梯對適用于減行程緩沖器的控制柜,檢查曳引機減速的裝置,其功能及 控制方式應與正常的速度調節系統結合起來獲得一個符合電氣安全裝置要求的減速控制 系統。U6.2.8.3 手動門控制 對適用于手動門電梯的控制系統, 在電梯停止后不小于 2s 內,應防止

33、轎廂離開停靠 站;手動門雜物電梯應有一種裝置,在電梯停止后不小于 3s 內,防止轎廂離開停靠站。U6.2.8.4 非集選控制- 203 - / 27從門關閉后到外部呼梯按鈕起作用之前, 應有不小于 2s 的時間讓進入轎廂的使用人 員能撳壓其選擇的按鈕。這項要求不適用于集選控制的控制柜。U6.2.8.5 緊急電動運行控制緊急電動運行控制應滿足 GB 7588-2003§14.2.1.4 的要求。U6.2.8.6 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為了維護層門、 轎門和門鎖觸點, 在控制屏或緊急和測試屏上應提供一個旁路裝置。 該裝置應為一個永久安裝的,能防止通過機械移動方式(如罩殼、安全帽)意外使用的

34、開關,或一個滿足電氣安全裝置要求的插頭插座組合。應在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上或其 附近標注“旁路”字樣,旁路裝置的動作狀態應易于識別,被旁路的觸點也應根據原理 圖上的標識符進行標識。旁路裝置還應滿足下列條件:(1) 應終止包括任何自動門操作的正常運行控制;(2) 允許旁路層門閉合觸點、層門鎖緊觸點、轎門閉合觸點和轎門鎖緊觸點;(3) 應無法同時旁路層門觸點和轎門觸點;(4) 為了允許旁路轎門后轎廂運行, 應提供一個獨立的監視信號來檢查轎門處于關閉 位置。該要求也適用于轎門閉合觸點和轎門鎖緊觸點結合在一起的情況;(5) 對于手動層門,應無法同時旁路層門閉合觸點和層門鎖緊觸點;(6) 僅在檢修操作或緊

35、急電動運行模式下轎廂才能運行;(7) 運行時,轎廂應發出一聽覺信號,轎底的閃光燈應閃亮。U6.2.8.7 層門鎖裝置的電氣防護當乘客和載貨電梯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層門鎖釋放時,應檢查轎門關 閉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和驗證層門鎖緊裝置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及其回路的正確動 作。如果檢測到這些裝置失效,應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U6.2.8.8 液壓電梯電氣防沉降液壓電梯電氣防沉降系統應滿足以下條件:(1) 當轎廂位于平層位置以下最大 0.12m 至開鎖區下端部位置這一區間時, 無論層門 和轎門處于任何位置,液壓電梯德 驅動主機都應驅動轎廂上行;(2) 液壓電梯在前次正常運行后停止使用 15mi

36、n 內,轎廂應自動運行到最低層站停 靠;(3) 轎廂內有停止裝置的液壓電梯應在轎廂內提供聲音信號裝置。 當停止裝置處于停 止位置時,該聲訊裝置應工作。該聲訊裝置的供電可來自于緊急照明電源或其他等效電 源。U6.2.8.9 緊急和測試操作裝置如有設置,應符合 GB/U 10060§5.6.4 的規定。U6.2.8.10 消防員操作模式 如有設置,應符合 GB 26465§5.7 的規定。U6.2.8.11 自動救援操作(停電自動平層)裝置U6.2.8.11.1 投入運行當電網電源斷電或電網電源缺相時,該裝置應等待3s至5s,判斷電梯狀態穩定后才能自動投入救援運行。下列情況下,

37、該裝置不得投入運行:(1) 電梯處在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對接操作狀態時;(2) 人為切斷電梯的主開關時;(3) 電梯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時。完成自動救援運行后,應維持開門時間不小于10s,此后應退出自動救援工作狀態, 關閉電梯層轎門,恢復主電源回路。U6.2.8.11.2 切換開關 應設置一個非自復位控制開關。開關處于關閉狀態時,該裝置不能啟動應急運行, 只能對電池充電。U6.2.8.11.3 電源隔離 該裝置投入使用后,必須自動隔斷外電網對電梯系統的供電,防止外電源與應急電 源造成沖突。如果使用符合接觸器觸點隔斷電網電源,那么該接觸器發生故障時,應防 止電梯的再啟動。U6.2.8.11.4

38、 對電梯的控制該裝置工作時, 對電動機和制動器的控制應符合 U6.2.1 、U6.2.2 的要求, 電動機運 行時間限制器也應起作用, 且應在轎廂以自動救援運行速度運行最大樓層間距行程的時 間+10s前起作用。U6.2.8.11.5 絕緣電阻 該裝置的輸入電路對地、輸出電路對地以及輸入電路與輸出電路間的絕緣電阻應不 小于0.5MQ o- 205 - / 27U6.2.8.11.6 耐壓該裝置的輸入電路對地、輸出電路對地以及輸入電路對輸出電路應承受50Hz的正弦交流電壓1min,試驗電壓為1500V,不能有擊穿或閃絡現象,漏電流小于 30mAU6.2.8.11.7 外殼防護等級IP 等級不應低于

39、 IP20。U6.2.8.11.8 噪聲 該裝置工作時噪聲應不大于 80dB(A)。U6.2.8.11.9 運行速度 該裝置在轎廂半載時的自動救援運行速度不應大于 0.3m/s 。U6.2.8.11.10 平層精度自動救援運行屆時后,載貨電梯梯應平層精度w±100mm乘客電梯應平層精度w± 30mm。U6.2.8.12 能量回饋節能裝置U6.2.8.12.1 接入原則 接入該裝置時,不能破壞或改變電梯原有的設計和配置。U6.2.8.12.2 電梯系統的自動切換 該裝置發生故障應不能使電梯停止運行,電梯原有的能耗制動系統必須自動切換恢 復正常工作。U6.2.8.12.3 分離

40、 該裝置與電梯供電低壓配電網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可靠分離,分離裝置可安全、方便 的手動操作。U6.2.8.12.4 防反放電保護 當該裝置輸入端直流電壓低于允許工作范圍或回饋裝置處于關機狀態時,不應向電 梯反向供電。U6.2.8.12.5 極性反接保護 當該裝置輸入側極性接反時,應能保護而不會損壞。極性正接后,應能正常工作。U6.2.8.12.6 直流電壓過壓保護 當再生發電的功率超過該裝置允許的最大直流輸入功率時,應自動工作在允許的最 大交流電流工作點,但直流電壓會繼續升高,當主回路直流電壓超過回饋裝置上限工作電壓時,應停止向電網供電,應向電梯提供相應的報警信號。U6.2.8.12.7 短路保護

41、 該裝置應設置內部短路保護,當內部發生短路時,不會影響電梯其他設備的安全, 應向電梯提供相應的報警信號。U6.2.8.12.8 斷路保護 該裝置應設置內部斷路保護,當內部發生斷路時,不會影響電梯其他設備的安全, 應向電梯提供相應的報警信號。U6.2.8.12.9 絕緣電阻 該裝置的輸入電路對地、輸出電路對地以及輸入電路與輸出電路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0.5MQ。U6.2.8.12.10 耐壓該裝置的輸入電路對地、輸出電路對地以及輸入電路對輸出電路應承受 50Hz的正弦交流電壓1min,試驗電壓為1500V,不能有擊穿或閃絡現象,漏電流小于 30mAU6.2.8.12.11 外殼防護等級IP 等級

42、不應低于 IP20。U6.2.8.12.12 噪聲 該裝置工作時噪聲應不大于 75dB(A)。U6.2.9 火災情況下的電梯特性 (如有配置)U6.2.9.1 電梯的停止位置應符合 GB/U 24479§5.1.2 的規定。U6.2.9.2 火災報警系統和電梯控制系統間的接口要求應符合 GB/U 24479§5.2 的規定。U6.2.9.3 電梯收到火災探測信號時的特性 應符合 GB/U 24479§5.3 的規定。U6.2.9.4 指定層應符合GB/U 24479§ 5.4的規定。U6.2.10 消防員電梯的附加要求U6.2.10.1 控制柜的防水保護

43、設置在距設有層門的任一井道壁1m的范圍內的控制柜應設計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 207 - / 27或者裝備有防護等級至少為 GB 4208規定的IPX3級的外殼設置在消防電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內的的控制柜防護等級應為IP67。U6.2.10.2 安全保護裝置的有效性 在消防電梯開關處于有效狀態期間,除反開門裝置外,消防電梯的所有安全裝置都 應保持有效狀態。U6.2.10.3 消防電梯開關控制權限 消防電梯開關不應取消檢修運行控制、停止裝置或緊急電動運行控制。U6.2.10.4 井道外電氣系統對消防運行的影響當處于消防員服務狀態時,層站召喚控制或設置在消防電梯井道外的消防電梯控制 系統其他部分

44、的電氣故障不應影響消防電梯的功能。U6.2.10.5 群控電梯電氣故障的影響 與消防電梯在同一群組中的其他任一臺電梯的電氣故障,都不應影響消防電梯的運 行。U6.2.10.6 開門超時報警消防電梯應設置一個音響信號,當門開著的實際停頓時間超過2 min時在轎廂內鳴響。在超過2 min后,此門將試圖以遞減的動力關閉,在門完全關閉后音響信號解除。U6.2.10.7 消防電梯的優先召回(階段 1)消防電梯的優先召回(階段1)功能應GB 26465 § 5.7.7的規定。U6.2.10.8 外部召回信號的控制 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輸入僅能用于使消防電梯自動返回到消防員服務通道層并保持開 門狀態停

45、在該層。消防電梯開關仍必須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階段 1 的運行U6.2.10.9 在消防員控制下消防電梯的使用(階段 2)在消防員控制下消防電梯的使用(階段2)功能應GB 26465§5.7.8的規定。U6.2.11 電氣防爆附加試驗U6.2.11.1 防爆標志凡有防爆合格證的電氣設備和部件均應在外殼上設置防爆標志,標志標注正確、清 晰耐久,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U6.2.11.2 隔爆部件外觀安裝隔爆型部件的外殼應無裂紋或損壞,防腐處理適當。緊固螺栓應齊全,所有緊固件應緊固良好,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進線口的電纜或導線應配相應的橡膠密封墊圈,配合誤差電纜為土 1

46、mm導線為土 0.5mm電纜外護套和導線絕緣層應在密封 圈內,對電纜施加其外徑(單位為mm)20倍的拉力(單位為N)時,電纜不應移動。進線口 用鋼管連接的,應先連接一個金屬壓緊元件,壓緊橡膠密封圈后再連接鋼管。多余的進 線口應用厚鋼板封堵,并用金屬壓緊元件壓緊。U6.2.11.3 隔爆部件電源 隔爆型部件的外殼若能打開,則應有聯鎖裝置或斷電后才能打開的標牌,以保證電 源接通時外殼不會打開,外殼打開時電源已切斷。U6.2.11.4 本安部件 本質安全型部件和關聯部件的連接件、接線盒、插頭和插座應有明顯標志且容易識 別,若用顏色識別,須用藍色。本質安全部件和非本質安全部件連接時應采用適當的隔 離措

47、施。U6.2.11.5 本安電路隔離 本安電路導線與非本安電路導線不應為同一電纜。本安電路電纜與非本安電路電纜 應分開走線,間距大于50mm本安電路終端與非本安電路終端分隔間距大于50mmU6.2.11.6 正壓部件壓力 正壓型部件(正壓房)中應在正確位置設置壓力監測裝置,以保證當外殼 (房間)內正 壓降至低于規定最小值時,用于 1 區的設備能自動切斷電源,用于 2區的設備能發出連 續聲光報警信號。U6.2.11.7 正壓部件電源 正壓型部件的外殼若能打開,則應有聯鎖裝置或斷電后才能打開的標牌,以保證電 源接通時外殼不會打開,外殼打開時電源已切斷。U6.2.11.8 澆封部件外觀 澆封型部件應

48、確保澆封劑不得有可見的破壞防爆完整性的現象,如裂縫、剝落、不 允許的收縮、膨脹、分解、軟化、被澆封部分外露、過熱等。U6.2.11.9 粉塵防爆部件外觀 粉塵防爆部件外殼應無裂紋或損傷,并有一定的強度,接合面應緊固嚴密,密封墊 圈完好,轉動軸與軸孔間防塵應嚴密,透明件應無裂紋。U6.2.11.10 防爆部件封堵件- 209 - / 27防爆電氣部件外殼上不裝電纜或導管引入裝置的通孔應用封堵件封堵,封堵件應能 與外殼一起符合有關防爆型式的規定要求,封堵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U6.2.11.11 電纜導線連接 處在爆炸性危險場所中的電纜和導線不允許直接連接,必須連接或分路時,應在防 爆接線盒中進行

49、。U6.2.11.12 電氣設備接地 爆炸性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的 金屬護管護套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可靠地內外接地,且應分別接至接地干線,不允 許串聯后再接地,接地線應與上一級接地裝置保持良好導通。U6.2.11.13 電源插銷 爆炸性危險場所中如果設置電源插銷,則應有聯鎖裝置,聯鎖裝置的設置應符合防 爆要求。U6.2.11.14 電纜阻燃 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固定布線電纜的阻燃性能試驗應符合要求,除非電纜埋在地下、 充砂導管內或采取其他防止火焰傳播的措施。U6.2.11.15 電纜鋪設 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導管中可采用無護套的絕緣單芯或多芯電纜,但當導管

50、含有三根 或多根電纜時,電纜的總截面積,包括絕緣層不超過導管截面積的 40。導管內安裝電 線后,密封附件應采用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填料填塞, 填料厚度應至少等于導管內直徑, 且不得小于 16mm。U6.2.11.16 其它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梯的材料選擇和現場安裝還應符合 GB 3836系列標準的其 它要求,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的電梯的材料選擇和現場安裝還應符合 GB12476 系列標準 的其它要求。U6.3 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控制及其它要求U6.3.1 對驅動電機供電的控制U6.1.3.1 直接供電控制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GB 16899-2011§5.4.1.5.2 的要求

51、。U6.1.4.2 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GB 16899-2011§5.4.1.5.3 的要求。U6.3.2 啟動和投入使用U6.3.2.1 啟動條件任何 一個 自 動扶 梯或 自動 人行道 的電 氣設 備故 障 ,如 果在 GB16899-2011 5.12.1.1.3和附錄B所述的條件下不能排除,不應導致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啟動。U6.3.2.2 自動啟動或加速(1) 由使用者的進入而自動啟動或加速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 (待機運行 ),在該 使用者到達梳齒與踏面相交線時應以不小于 0.2 倍的名義速度運行, 然后以小于 0.5m/s 加速。由使用者進入而自

52、動啟動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運行方向,應預先設定,并明 顯標識、清晰可見;(2) 在由使用者進入而自動啟動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上,如果使用者能從與預 定運行方向相反的方向進入時,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仍應按照預先設定的方向啟動并 符合本款 1) 的規定。運行時間應不少于 10s。U6.3.3 停止運行U6.3.3.1 自動操作停止運行 控制系統應能使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在使用者啟動了控制元件之后, 經過一段足 夠的時間(至少為預期輸送使用者的時間再加上10s)才能自動停止。U6.3.3.2 手動操作緊急停止開關 控制屏內若設置了緊急停止開關,開關應為電氣安全裝置。U6.3.3.3 由監測裝

53、置或電氣安全裝置觸發的停止運行(1) 當發生由 GB16899-2011 表 6所列監測裝置或電氣安全裝置 (或功能 )檢測到的 事件時,在重新啟動之前,驅動主機應不能啟動或立即停止。(2) 斷開安全回路中的監測裝置和電氣安全裝置的執行裝置 (例如:檢修控制裝置 ) 應符合GB16899-2011附錄B的規定。U6.3.4 運行方向的轉換只有當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處于停機狀態,并符合 GB16899-2011 5.12.2.1.1 、 5.12.2.1.2 、5.12.2.1.3 和 5.12.2.2.2 的規定時,才能轉換運行方向。U6.3.5 再啟動- 211 - / 27U6.3.5.1

54、 使用開關進行再啟動 每次停止運行之后,除自動操作停止運行外,只有通過啟動開關或檢修控制裝置才可能重新啟動。如在 GB16899表6的a)、c)、e)、j)、k)、I)、o)、p)和q)情況下停 止運行,則只有在故障鎖定被手動復位之后,才能重新啟動。即使電源失電或電源恢復,故障鎖定應始終保持有效。U6.3.5.2 自動再啟動的重復使用 如果由緊急停止開關實現停止,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在下述情況下,可不使用啟 動開關而重復使用自動再啟動:(1)在兩端梳齒與踏面相交線,包括它們外側 0.30m 的附加距離之間,應對梯級、 踏板或膠帶進行監測,且只有當這個區域內沒有人和物時,自動再啟動的重復使用才是 有效的。該裝置應能探測到在該區域內任何位置,直徑為0.30m、高度為0.30m的不透明直立圓柱;(2)使用者進入時使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啟動。至少在10s時間段內,監測裝置在規定的區段內沒有檢測到人或物時,啟動才是有 效的;(3)控制自動再啟動的重復使用的應是電氣安全裝置,自檢測傳感元件允許單通道 設計。U6.3.6 檢修控制 當使用便攜式控制裝置時,其他所有啟動裝置都應不起作用,并應符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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