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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李莊漏罪辯護詞李莊再次被控疇護人妨害作證著 轉護詞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斯偉江審判長、審判員: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規定,本律師為依法維 護李莊合法權益,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特別申明】:本次出庭辯護,并不意味律師承認貴院對 本案有管轄權,只是為了避免李莊的合法權益受到二次傷害, 從而依法出庭辯護。辯護人認為:本案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程序屢屢 違法,漏洞百出。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強管的案子,程序 上千瘡百孔。程序正義猶如交通規則,如果今天江北區公檢法 可以這樣不顧交通規則,把李莊撞回監獄,明天任何一個老百 姓也可以被撞進監獄,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誰也不能幸免。我 文革才過去30來年,殷
2、鑒不遠,眼下重來,豈非悲哀。有人對李莊說,專政機器很強大,對誰,誰都抗拒不了。專政機器依法開動,當然強大。但是,如果專政機器不顧交通 規則,法定程序,程序正義,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溝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無后乎?維護法律規定的程序,才能讓民眾權利 受到保護,齊家而平天下,這就是,為什么我們要為李莊辯護, 既為李莊個人,也是為了這個國家的長治久安。以下是具體辯 護見:第一部分:本案程序嚴重違法【案件時間節點】從本案程序上的關鍵時間節點,就可以 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諸多嚴重違法之處:根據卷宗顯示本案程序上的具體時間表如下:江北區檢察院收到徐麗軍的舉報。 江北區檢察院將舉報材料移送江北區2010 年 1
3、 月 16 H,2010 年 1 月 27 H,公安局江北區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進行2010 年 1 月 28 H,登記,領導批示是初查。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罪證罪(龔剛模2010年2月9日,案)二審宣判。2010年2月9日,龔剛模的表弟龔云飛向江北區公安局 舉報李莊代理龔剛模案中涉嫌合同詐騙,公安局批示初查。2010年2月10日,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局管轄 李莊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0年2月10日,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局決定對李莊涉嫌 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査。2010年2月10 H,重慶市第二看守所將李莊帶到南川監 獄,同日接江北區公安局通知帶出。李莊未能在監獄服刑。2010年2月門日,江
4、北區公安局對李莊涉嫌(上海孟英 案)妨害作證罪決定立案偵査。2011年3月28 H,江北區公安局對李莊涉嫌合同詐騙, 妨害作證罪,偵查終結,移送江北區檢察院。2011年4月2日,江北區檢察院將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起訴到江北區人民法院。根據以上毫無疑問時間節點,辯護人對程序上提出如下意 見:一,江北區公安局無權管轄本案,本案從偵查開始程序上 就違法。【先后順序】從來沒有一個案子是因為法院有管轄權,就 可以推斷公安局有偵查權,因為法院永遠在公安局之后,中間 還有一個檢察院,這等于孫子先出世,再生出爺爺,既違反自 然規律,也違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無偵查權,本案也不例外。 因此,不能因為法院有管轄
5、權而推定公安機關有管轄權。【檢察院規則】江北區檢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舉報 時,應按照刑訴法的24條的規定,應當將本案移送到犯罪行為 地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局。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管轄的規定非常清 楚,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査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 規定的除外。本案應該由公安機關偵査。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刑訴規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舉報中心對于所收到的舉 報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并根據舉報線索的不同情況和管轄規 定,在七日以內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不屬于人民檢察院 管轄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 舉報人、自首人。【公安規則】公安刑案規
6、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 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根據 刑訴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關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 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審判管轄】刑訴法第24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 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人 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 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4條,對于舉報, 不屬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
7、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并 通知報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匯區,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 重慶江北區檢察院應當將本案舉報線索移送給徐匯區公安局。 綜上,以上是一環扣一環,法律規定是嚴謹的。無論從那個環 節,本案都不應有重慶江北區公安局偵查、江北區檢察院起訴、 江北區法院審判,江北區公安局對本案無任何管轄的法律依據, 檢察院起訴也無依據,法院審判也沒有依據。第二,所謂合同詐騙重罪吸收妨害作證的輕罪,以此并案 偵査也沒有法律依據。【沒有重罪,何來吸收?】從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莊宣 判當日,既發送龔剛模表弟舉報李莊李莊涉嫌合同詐騙,次日, 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局立案偵査。似乎江北區公安局 試圖以重罪吸
8、收輕罪的方法來行使對李莊涉嫌妨害作證案的管 轄。然后,所謂的合同詐騙案,江北區檢察院都沒有起訴,皮 之不存毛將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無案可并,不能以一個 不成立的案件來實際行駛一個對此本無管轄權案件的管轄。要 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憑空來一個借案管轄。如此玩弄法 律,法律豈是失足婦女?如此可以,按照邏輯,全中國任何一 個人都可以被虛構在重慶有一個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 吸收過來,再撤銷重罪,重慶公安局成了全國的公安部,甚至, 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國總統都管轄進來。這種荒唐的邏 輯,如成立,刑訴法的地域管轄的規定還需要嗎?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4條行使原審法 院管轄權
9、,前提不成立。貴院宣稱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v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 第14條規定行使對本案的管轄權。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 14條規定,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 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 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服刑 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發現犯罪時間】依照前面所列時間表,本案“發現所謂漏 罪”在二審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間發現的事實,貴院援引的法 條前提不成立。魔鬼藏在細節中。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發現犯罪”定義無 相關司法解釋,然后,不管以哪種解釋
10、,都無法證明貴院對本 案有管轄權。【舉報時間在宣判前】如發現所謂漏罪時間為本案接受舉報時間,則2010年2月 9日之前對李莊妨害作證案的判決應予撤銷。如果將“發現漏罪”定義為發現犯罪線索如舉報,那么本案 發現李莊涉嫌漏罪應當在二審宣判前,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司1993年給江西高院的批復(1993) 3號規定,當時的二審 法院應當將本案發回重審,將兩案合并處理,由于所謂漏罪是 同種罪,對李莊不實行數罪并罰1,(詳見最高法院的批復)。 江北區公安局、檢察院,沒有理由不知道李莊案當時為二審期 間,因此,江北區檢察院把案子藏起來,違背現行法律規定, 是一種涉嫌瀆職行為。即使構成犯罪,李莊也只要受一
11、次審判, 檢察院憑空把李莊變成兩次審判,不也是一種涉嫌違法行為 嗎?【合同詐騙不是漏罪】如果把“發現漏罪定義為龔剛模合同詐騙案,那么該罪實際 并不成立,無法依據合同詐騙罪的依據來管轄辯護人妨害作證 罪。這等于張冠李戴,能套得上嗎?法律依據何在?【公安局立案沒有證據】李莊在長達一年多的偵查過程中,沒有享受接受律師提供 法律幫助的權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詐騙罪的會見。李 莊在本案中,沒有受到法律規定偵査階段請律師的權利。這個 違法,檢察院有沒有進行監督?【本案變相不公開審理】本案看似100多號人來旁聽,但 是,法官對家屬要求有派出所證明才能進去,這樣的要求完全 沒有法律依據,請法官出示法律依據
12、。其他公民申請旁聽,也 被拒絕,而法庭上,從開庭開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兩個法 警坐。這樣的審判完全違背了公開審判的規定。【法庭不接受錄像證據違法】辯方提供的李莊和徐麗軍的 錄像,是為了反駁控方提供徐麗軍筆錄中,涉及所謂李莊教唆 其在朱立巖死刑案件中作偽證,錄像顯示,李莊讓其客觀,實 事求是,在同一份筆錄中,徐麗軍會誣陷李莊在朱立巖案件作 偽證,可想而知,徐麗軍指控李莊在孟英案的偽證,是靠不住 的。這樣的證據是反駁控方證據的,法庭說與本案無關,顯然 是違法的。結論:一個本來就無管轄權的案件,非得強拿到重慶來管轄,所 以,才會有拼湊,才有強詞奪理,千瘡百孔。辯護人不談有什 么目的和動機,我們只是
13、強調,這樣的偵査、起訴、審判一點 合法性都沒有。合議庭做出的任何判決,都將是枉法裁判,為 歷史所恥笑,同時,也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部分:李莊并沒有引誘、教唆的證人改變證言。實體上,李莊并無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事實,公訴機關起 訴證據嚴重不足。本案的取證程序違法和證人可信度極低1,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偵査主體違法】由于本案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沒有管轄權,偵査主體全部違法。所作的偵查筆錄和取的證 據全部系違法無效證據。【偵査何時終結】本案的較多證據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偵查終結后再行調査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審判階段取證, 這類證據沒有法律效力。辯護人詫異的是,公訴機關居然還敢 拿
14、到法庭上來出示,如果這可以,什么叫偵查終結?有完沒完?公訴人居然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 FT【偵査地點】本案證人的偵查地點多在證人家里,偵查人 員住的賓館,茶樓,辯護人奇怪為什么如此強勢的偵查機關如 此遷就證人,難道是有求于證人?我國刑事訴訟法97條明 文規定,偵査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 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 關提供證言。偵査機關如此在茶樓,賓館取證,做個說明是證 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試問證人要邊洗桑拿邊做筆錄行嗎?【偵査人員】偵查人員李軍身份,一會兒是江北分局,一 會兒是重慶市公安局。雖然公訴人說本
15、案情況特殊,市局宏觀 上指導,這已經遠遠超出宏觀,已經在微觀上插手了,這是違 法的。2,證人可信度極低。【徐麗軍不是證人而是偽證主犯】如果本案對李莊指控成 立,徐麗軍涉嫌在出庭作證時公開進行偽證行為,觸犯刑法305 條,構成偽證罪,且屬于主犯。本罪不對其進行逮捕起訴而追 究李莊,明顯系惡意執法報復性執法。對徐以不起訴換取的證 言,明顯是脅迫證言,不真實證言,無效證言。【主要證人系直系親屬】本案指控被告人李莊涉嫌辯護人 妨害作證的證人,主要是舉報人徐麗軍及其家人,(兒子蘇文 龍和母親),這種一家人本身利害關系明顯,其證言證據效力 有限。【證人吸毒、反復無常】本案主要證人和舉報人徐麗軍, 吸毒多年
16、,四次進過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師處的證言多 處反復,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樓秀,在上海徐匯檢察院表演跳樓 秀,其今天的書面證言根本就不可信。【證人徐麗軍說謊】辯方提供的錄像證據顯示,徐麗軍在 本案筆錄中,說李莊在朱立巖案中讓其做為證,完全是虛假的。 雖然,法庭違法不讓出示,但仍無法掩蓋。二,徐麗軍投入金湯城的確實不是投資款,是借款或類似 性質款項,其出庭作證所述并不虛假。本案焦點事實,起訴書指控李莊引誘證人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把投資款說成借款,證據表明,所謂徐麗軍投入金 湯城在100萬確實不是投資款,是借款。首先,請查清楚100萬元到底是誰的?【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不清】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徐麗
17、軍投入的100萬元是投資款, 李莊讓其違背事實改變證言,辯護人認為這個事實存在疑問。首先,上海徐匯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認定這個款項所有權是 王德偉的。其次,證人筆錄顯示所謂王德偉和徐麗軍是夫妻,并沒有 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登記材料印證。結婚不是光憑兩人說是 夫妻就可以的,這一點法律常識無需辯護人多言,本案,公訴 機關指控缺乏證據。2,退一步講,徐麗軍(王德偉)投入金湯城的100萬元, 也確實不是投資款,是借款或者其他。【徐麗軍的錄音證據】李莊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湯城的法律顧問,上海歐陽法律服務所的兩位法律工作者和徐麗軍的錄 音證據顯示,徐麗軍承認這個不是投資款,只是和孟玲之間個 人的有口頭約定,是借
18、款或其他,朱立巖不同意她在金湯城投 資,嫌100萬元太少。蓋財務章的收據可能是財務陳芳英私自 給的。即便個人之間的隱名投資,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才能轉 化為股權,在其他股東同意之前,這個款項只能是借款或其他, 并未轉化為投資款。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以口供確定,而是要 根據法律概念、實然形態來確定。本案只能認定為債權性質款 項,而不可以判斷為投資。徐麗軍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 匯區法院所作證言,并非虛假。【王德偉取回款項17萬】李莊在接受孟英案之錢,王德偉從所謂的投資款100萬元已經取回17萬元,根據法律常識,投 資款是要共擔風險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 李莊更有理由斷定該款是
19、借款。【孟英供述】孟英在開庭認定該100萬元是私人借款。孟 英在公安筆錄中也認為,徐麗軍和其約定對外該款稱為私人借 款。【金湯城否認其為投資】從辯方提供的徐匯法院民事卷宗 看,金湯城大部分股東不同意該款為投資款。【金湯城律師認為是借款】金湯城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律師 認為該100萬元可以以借款處理,因為不是投資款,大部分股 東不同意徐麗軍投資。【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證言】其中就提到徐麗軍的錢,朱立 巖認為是借款。【法院判決駁回其股東請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 定,王德偉(所謂徐麗軍的丈夫)投入到金湯城的100萬元資金不是股本金。判決駁回王德偉要求確認股東名份及出資份彳 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并辦理工商
20、登記的請求,這種情況下,公 訴人居然還認為這是投資,卻無法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投資的 回報率多少?風險是什么?是什么類型的投資?辯護人多次問 公訴人,你在銀行存入了多少錢,這有投資風險嗎?公訴人至 今不回答。【借款協議是強力證據】在徐麗軍出庭作證前15天,徐麗軍和孟英的家屬簽訂還款協議,這個還款協議充分表明了徐麗 軍和孟玲之間的款項性質。起訴書指控徐麗軍違背事實,依據 何在?即使此協議是李莊支持下達成,李莊也沒有強迫各方的 能力。徐麗軍也沒有去撤銷這個協議,反而依據這個協議向孟 家要錢,說明她是尊重這個還款協議的。【100萬的真實性質】按照現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100萬元,在獲得50%股東同
21、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麗軍和孟英之間的信托關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轉化的借款法 律關系。在出庭作證時,金湯城的股東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 同意其為股東。因此,這100萬元的款項,只能是孟英和徐麗 軍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投資款。后來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更 是確定了款項的性質為借款。三,李莊沒有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事實。【李莊的主觀判斷】李莊在想徐匯法院提供證人出庭時, 手頭有這些證據材料,律師只能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掌握事 實,因此,李莊作為法律人士認為該款是借款,符合其認知的 事實。【指控證據不足】光憑徐麗軍、蘇文龍等的證言是無法證 實李莊明知是投資款,而讓徐麗軍改變證言。首先,李莊自己不承認有
22、引誘、教唆行為,其一直說要求 徐麗軍事實就是,而且,庭前對100萬元的性質進行分析,也 完全是依法進行的。其次,徐麗軍云毒多年,多次進過戒毒所,每次公安詢問 完畢都要問她,頭腦是否清醒,正如問一個醉漢是否喝醉,他 肯定說自己沒喝醉。這樣的問話,豈不是笑話。請偵查人員去 精神病院問精神病人,他們肯定也認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 徐麗軍不出庭,本身就說明了問題。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 作為證人,應該出庭接受雙方質詢。正如辯護人在質證階段回 復公訴人,公訴人認為如果徐麗軍的精神狀態差,為什么李莊 還讓她作證。李莊是讓徐麗軍出庭,讓大家質證檢驗其精神狀 態,李莊做到的,今天的公訴人敢嗎?第三,蘇文龍的證
23、言不可信,蘇文龍是徐麗軍的兒子。幾 年前的一個飯局,坐哪里的細節居然還記得,不符合常理。而 且,蘇文龍只在關于李莊的片言只語中,說“我只聽到幾句,現 在能記清楚的就是李莊讓我母親放心,黃說把她投資的錢說成 是借給孟英的”。其他都記不清楚了,這樣選擇性記憶證人,可 信度極差。第四,徐麗軍的母親楊盛梅的證言只是傳聞證據,而且, 取證地點在其臥室,這樣的取證,讓辯護人大開眼界。一個70 幾歲的老太太,動輒說作偽證,法言法語,令人咂舌。第五,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之后所取證據,完全違反刑訴 法規定,這些證據,法院絕對不能采信。三A我國刑訴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査終結的案件,應 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24、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 連同案卷、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査決定”。首先,本案案卷中沒有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不提供, 檢察院是否應該法律監督?其次,既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了,你為什么還要 繼續調査,取證?反過來是否正好證明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1第三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到了偵査終結后,就沒有了,憑什 么在起訴階段,甚至法院審理階段,還在偵查,這種證據,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機關是否在開庭后,還可以繼續取 證?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0) 20號通知:“辦理其他刑事案件,參照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次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執行”
25、。而死 刑案件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 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 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 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在庭審之前,辯護人即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要求法院通知證人出庭,現在證人不出庭,上述證據,不應該 被作為定案的證據。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人民檢察第七,公安機關存在明顯的誘供行為如2011年3月24日桂學武、李軍對孟玲的詢問筆錄,第 2頁,沒有由來地,直接問:你是否聽到李莊教唆徐麗軍把投資 款說成是借款?正常的話應當問,你聽到李莊和徐麗軍說什么?同頁:偵査人員問,李莊有沒有教唆徐
26、麗軍把投資款說成 借款,他是怎樣教的?這種誘供,非常露骨。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證人徐麗軍、蘇文龍之 后,并無其他有力證據。據證人王遼的說法:李莊和徐麗軍說 話,徐麗軍提到她投資金湯城的錢的事,李莊就用法律方面的 規定告訴徐麗軍,什么算借錢,什么算投資款,具體內容我說 不出來。然后,李莊就對徐麗軍說了些話,意思是要徐麗軍把 這個錢說成借款。從這段證言看,李莊實際上是在分析徐麗軍投入款項的法 律性質,這和徐匯法院的判決是一致的,也和金湯城的律師意 見一致,也和徐麗軍錄音說的一致。如果這是事實,那么這樣 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證據,充分表明了對于徐 麗軍(王德偉)投入到金湯城的款
27、項性質,絕對不是簡單的投 資款,從各項證據來看,是一種待轉化的債權,在沒有其他股 東確認之前,只是一個借款或者類似借款的債權而已。徐麗軍 在法庭上所作證言符合事實,不管李莊如何說,都不構成妨害 作證罪。審判長、審判員:各位坐在法庭上,頭戴國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 法律授予的權力,無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權,如果沒有程序法 上的授權,今天的庭審將寸步難行。同為法律人,辯護人和法 官、公訴人都應該如同珍惜自己的職業聲譽一樣,尊重法定程 序,依照程序法來,仔細判斷有沒有管轄權,偵査取證時間、 地點是否符合刑訴法,是否超期,綜合的證據是否內心確證事 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有這樣,步步為營,環環相扣,邏輯嚴 密,得出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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