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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天津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重大事項,切實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 項報告工作的通知 (銀發 2014 293 號)、中國人民銀行中 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 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 2018 107號)等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天津設立的商 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

2、融機構及分支機 構,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的分支機構。在天津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財務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國務 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自 身經營發展、區域金融穩定或全國金融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事 項。第四條 重大事項應按照“屬地管理、及時報送、一事一報” 的原則,做到真實、準確、全面、及時,并根據事件進展報告后 續情況。第二章 報送內容第五條 公司治理相關事項:(一)董事長、監事長、行長任免,經監管部門批準的,發 生時間以收到監管部門正式批

3、復文件為準;(二)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持有的股權發生變更及股票質押 情況;(三)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出現嚴重經營困難、 被依法采取 強制措施、 實際控制人變更或發生公司合并、 分立、清算等事件;(四)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 動人、最終受益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情況;(五)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經營,影 響存款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況。第六條 外部風險相關事項:(一)金融擠兌事件;(二)聚眾上訪、 圍攻或沖擊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營業場所等 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三)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 件等引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正常

4、經營的事件;(四)在媒體(含網絡等其他方式)出現負面輿情,對銀行 業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第七條 流動性管理相關事項:(一)出現流動性困難;(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及交易對手方發生流動性風險事件。 第八條 資產質量相關事項:(一)發生重大涉訴、 重大投資損失、 發行的金融產品出現 重大違約造成 10 億元以上損失的事件;(二)授信總額度 10 億元以上的企業(集團)出現風險,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三)新發生單筆不良貸款或墊款超過 5000 萬元或該筆貸 款雖未調整為不良貸款,但客戶已出現嚴重經營困難、關停、 倒閉、法定代表人失聯或逃逸、資金鏈斷裂、涉及民間借

5、貸糾紛、 非法集資、承擔大額擔保代償責任、 有重大影響訴訟案件、 災害 事故等可能影響信貸資產質量的事項。第九條 被處罰事項、案件及違法違規事件:(一)被監管部門采取暫停部分業務、停業整頓、接管、托 管、重組、撤銷等處置措施;(二)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下調評級或收到金融 監管部門的風險提示、行政處罰;(三)搶劫銀行業金融機構、 運鈔車或盜竊銀行業金融機構 導致重大損失的事件;(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逃匿、 失蹤、 非正常死亡以及被 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職, 可能影響銀行業 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的事件;(五)從業人員發生涉案金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的案件;(六)機構違法違

6、規經營, 已經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和影響 的事件;(七)工作人員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商 業賄賂、內部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活動;(八)工作人員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銷售或推介未經 審批的產品、 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利用職務和 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第十條 其他事項:(一)發生系統故障導致金融業務中斷的事件; (二)重要賬冊、重要空白憑證、印章丟失或被偽造、被盜 用,已經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事件;(三)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母行(公司) 、總行(公司) 出現危機或經營戰略調整并可能對境內機構穩健經營造成影響 的事件;(四)法人機構或一級分支機構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

7、經監管部門批準的,發生時間以收到監管部門正式批復為準;(五)機構新設、撤并一級分行(分公司) ,經監管部門批 準的,發生時間以收到監管部門正式批復文件為準;(六)外部審計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中出具拒 絕、保留或否定意見;(七)資本充足、杠桿、資產質量、流動性等相關監管指標 異常波動或不符合監管要求的;(八)發生影響較大的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信 用風險、信息系統風險、同業違約等風險事件;(九)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要求或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為有 必要報告的其他對金融穩定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第十一條 非法人金融機構報送第六條至第十條。第三章 報送要求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重

8、大事項報告的相關 制度和機制,建立清晰有序、及時有效的報告流程。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實行主要負責人責 任制, 重大事項報告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主要負責人因特殊原因 無法簽發的,應及時授權其他負責同志簽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負責重大事項報告的牽頭部門、 聯絡 人員, 將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列為內審、 合規等檢查項目, 并 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 如牽頭部門、聯絡人員發生變更, 應 于變更后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備案。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報告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銀行業金融機 構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重大事項報告應做到要素完整、重點突出,基本 要素包

9、括但不限于: 事件概況、 簡要經過、 原因背景、 后果影響、 發展趨勢、處置情況、下一步措施及聯系電話等。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重大事 項。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 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應在事發之時起2 小時內報送。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和第 (二)項、第九條第 (一)項、 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條第(三)項應在事發之時起 24 小時內報送。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第 十條第(四)項至第(九)項應在事發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報送。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報送重 大事項,應通過“天津

10、公文傳輸交互系統”或者傳真、郵寄的方式 報送。情況緊急時, 可通過電話在規定時間內報告, 并于 2 個工作 日內將書面報告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性質復雜且處置時 間長的重大事項,根據要求, 實行日報制度, 必要時增加報告頻 次。重大事項處置完成后, 需在 2 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整個事件的發生及處置情況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涉密重大事項,應按照保密 制度要求報送, 并及時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重大事項相關 聯系人。 對涉密重大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員應遵 守各項保密制度規定, 合理確定知悉范圍, 嚴格落實相關保密責 任。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實行“零報告”制度

11、。若 無重大事項發生,應于每半年后 10 個工作日內報送重大事項零 報告。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設專人負責重大事項報告 的受理、日常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接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報 送的重大事項報告后,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金融機構重 大事項內部流程管理辦法辦理。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遲報、 漏報、 瞞報、 誤報重大事項的,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將視情節采取責令改 正、約見談話和通報批評等措施。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履行維護金融穩定 職責的需要, 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 負責人就重大事項情況做出說明, 并可對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 進行現場核查。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納入央 行金融機構評級。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相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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