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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品房買賣合同說明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5、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

2、位打,以示刪除。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7、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賣人:_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_注冊地址:_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草場_ _營業執照注冊號:_4406822006528_企業資質證書號:_1302061_法定代表人:_宋輝_聯系電話:_85609888_郵政編碼:_委托代理人:_地址:_郵政編碼:_聯系電話:_委托代理機構:_注冊地址:_營業執照注冊號:_法定代表人:_聯系電話:_郵政編碼:_買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3、_國籍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 地址:_郵政編碼:_聯系電話:_【委托代理人】【 】姓名:_國籍:_地址:_郵政編碼:_電話: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出賣人以_出讓_方式取得位于_佛山南海里水草場村_、編號為南俯國用(2004)第特050016號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179525.99_,規劃用途為_城鎮混合住宅用地_,土地使用年限自_1993_年_10_

4、月_28_日至_2063_年_10_月_27_日。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金碧海岸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施工許可證號為_。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佛山市房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南房預字第2008015502_。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南海區規劃部門批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_【幢】_ 【層】_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普通住宅_,屬剪力墻結構,層高為_

5、3.1m_,建筑層數地上_31_層,地下_1_層。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個,【非封閉式】個。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買受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應與出賣人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買受人應當在簽訂本買賣合同的同時簽訂金碧海岸花園臨時管理規約。買受人同意,在業主大會聘任物業服務機構之前,由廣州市金碧物業有限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買受人應當接受并遵守出賣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為高層住宅:2.5元

6、/,低密度住宅:4元/,商業: 3.5 元/,政府調整除外。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1、該商品房屬預售,按【套】【整層】出售,按【套內】【整層】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幣)每平方米_元,總金額(_幣)_千_百_拾_萬_千_百_拾_元整。2、該商品房屬預售,按整棟出售,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幣)每平方米_元,總金額(_幣)_千_百_拾_萬_千_百_拾_元整。3、該商品房屬現房,按【套】【整層】【整棟】出售,總價款為(_幣)_千_百_拾_萬_千_百_拾_元整。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

7、定)本條款適用于商品房預售,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產權登記的套內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含誤差,下同)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1 、差異值為士 0 6 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2 、差異值為士 0 6 以上(不含本數)至士 3 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3 、差異值超過士 3 以上(不含本數)的,買受人可選擇多退少補或退回所購商品房。選擇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申請的 30 日內退回已收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

8、計算)。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_種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_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整;余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2、分期付款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樓款¥ 元;余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其他方式銀行按揭付款方式: 年月日前支付總樓款¥ 元,余款¥ 萬元須在 年 月 日前辦理完畢銀行按揭貸款申請手續。買受人應按以上約定的付款方式,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該商品房項目預售款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為 ,專用賬戶為 。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出賣人換領交款收據。第七條

9、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1_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90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一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_90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1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一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10、。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2、第八條 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_2010_年_06月_30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1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60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2、如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

11、時,買受人仍未能依約向出賣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項(包括違約金、稅費等);3、政府部門對驗收及市政配套、安裝之延誤。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_90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一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90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30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

12、已付款的_1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一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該商品房預售后,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該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出賣人應書面征得買受人同意。不同意變更的買受人可要求終止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終止合同申請的30日內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為止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第十一條 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13、。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日期之日起,視為買受人同意該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條件,并已實際交付買受人;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繳交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

14、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2及3_種方式處理: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2.買受人在交樓日如對裝飾、設備提出異議,由出賣人按雙方約定的標準進行修理、更換重做,并在30日內解決,但不影響雙方在交樓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3.買受人不得以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為由拒絕接收該商品房。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

15、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1、供水、供電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時達到使用條件。2、電話、有線電視、燃氣線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安裝完畢,由買受人自行申請開通并承擔相應費用。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1、非出賣人自身原因導致上述基礎設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備使用條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2、出賣人有責任有義務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存在問題,直至上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達到使用條件。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60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

16、方同意按下列第_3_項處理: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賠償買受人損失。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3_見附件四_。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

17、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1、買賣雙方對交付商品房的質量有爭議時,買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鑒定,如鑒定結論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承擔鑒定費用并賠償買受人損失。2、買受人須于 年 月 日前繳交物業維修資金¥ 元。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全體共有人享有;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歸全體共有人享有;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屬于出賣人所有;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屬于出賣人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普通住宅_使用,買受人

18、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2_種方式解決: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

19、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頁,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份,買受人_份,佛山市南海區房產交易所_份,銀行_份。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申請登記備案。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簽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簽于南海區 簽于南海區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圖具體內容見銷售資料附件二: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適用于高層住宅1、各單元的公共門廳、過道2、各單元的樓梯間3、各單元的電梯井、管道井

20、4、各單元的電梯機房5、外墻面積的一半6、其他適用于低密度住宅1、獨棟分攤面積:無分攤面積2、聯排分攤面積:外墻面積的一半附件三: 裝飾、設備標準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注:出賣人提請買受人在簽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細閱讀并了解其內容,未明了處已得到出賣人合理解釋)買賣雙方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的有關條款變更和未盡事項達成本協議,以供雙方共同信守。一、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三條補充如下:該商品房與相同戶型的樣板房因所在樓棟、樓層或地形等不同,局部結構、層高、面積可能存在差異。實際交付以合同約定為準。所有層高均包括樓板厚度。二、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五條變更如下:本條款適用

21、于商品房預售,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雙方同意以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并按以下原則處理:待添加的隱藏文字內容2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實測計價面積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據實結算;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不退房。實測計價面積大于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計價面積小于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

22、,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4、該商品房的實測計價面積與本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出的“退(補)款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房款的退(補)款手續。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三、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六條補充如下:(一)關于銀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約定(僅適用于選擇銀行按揭方式者)1、買受人必須在樓宇認購書約定日期內辦理完畢銀行、公積金按揭申請手續并簽署抵押貸款合同(協議),并提供銀行、公積金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實資料,否則視為逾期付款,買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條之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2、買受人申請銀行、公積金貸款實際貸款的年限、貸款

23、利率、貸款金額以銀行、公積金中心最終審批為準,如銀行、公積金中心批準的按揭貸款額低于買受人的申請金額,該差額部分買受人應在銀行、公積金中心最終審批之日起5日內付清,否則,視為逾期付款,買受人同意按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而不提出任何異議。如因買受人確實無法補交差額部分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則買受人應按房屋總價款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3、如買受人的按揭申請未獲銀行、公積金中心最終審批同意的,買受人應在銀行、公積金中心審批終了之日起5日內付清剩余房款,且不能享受付款方式的優惠折扣,逾期付款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第七條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如因買受人無法付清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

24、則買受人應按房屋總價款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4、買受人在辦理完畢銀行按揭手續之前,要求終止合同的,買受人所交的款項不予以退還。5、在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前,買受人未按銀行、公積金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償還貸款或要求終止貸款合同,導致出賣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出賣人享有下列權利:(1)有權單方解除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回該商品房,買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項不予退還。同時買受人必須在出賣人履行其保證責任后30天內,協同出賣人到房管局辦理有關解除合同的手續。(2)有權對該商品房以出租、拍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行使追償權。(3)有權終止或不予辦理房地產權證,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二)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約定:

25、在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前,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責任方須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已付款的50%賠償對方損失。四、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七條補充如下:1、本合同第七條適用于銀行按揭付款方式和一次性付款方式,不適用于分期付款。2、如買受人分期付款,買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每期樓款,否則,每逾期一天,買方須按未付款總金額的萬分之一計算,向賣方支付違約金。買方逾期90天仍未按約定全額支付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買方所交的全部款項不予退還,該房屋歸賣方所有,買方應無條件配合賣方到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注銷合同備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續,因辦理相關手續所支付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若

2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日期或辦理交樓手續的日期早于買方應交最后一期款的日期,買方須在辦理交樓手續日期前付清全部款項,否則賣方有權不交付該房屋給買方,且賣方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五、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條補充如下: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由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該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出具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及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2、買受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購房的,在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買受人的銀行、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手續未經銀行、公積金中心批準的(即按揭款未劃入監控帳戶),交樓期限順延。六、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條變更如下:本商品

27、房項目為分期規劃、分期開發,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該變更為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變更且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買受人因上述規劃、設計變更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配合出賣人辦理相關合同解除手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解除合同并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90天內無息退還已付購房款。解除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

28、計方案作出除本條第一款提到的變更外的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除非買受人因該局部改變而遭受直接損失,否則出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買受人無權因該局部調整解除合同,出賣人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屬于不可抗力。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30日內進行公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買受人無權因該設計變更解除合同。 同時,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條補充如下:1、如商品房在合同約定交房日期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出賣人提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收樓手續,雙方同意以出賣人書面通知的收樓日為交房日期;若買受人未按通知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則視為買受人同意該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并

29、已實際交付買受人。2、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自實際交付之日或視為實際交付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3、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除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結果表認為不得交付的情形等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否則,從出賣人書面通知的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起,視為出賣人已經交付房屋。但買受人接收房屋的,不視為出賣人所應當承擔的保修義務予以免除,出賣人仍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該房屋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和保修。買受人主張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存在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

30、題,應當取得廣東省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結論性鑒定意見,否則視為不存在該質量問題。七、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條變更如下: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確屬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條補充如下:鑒于金碧海岸花園系分期開發,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約定的交付項目和日期外,其他項目的交付時間不遲于金碧海岸花園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時間。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投入使用(如商鋪開業)的具體時間由相關買受人或經營者最終確定。九、

31、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條補充如下:1、雙方同意以 年 月 日之次日為辦理產權登記期限的起算日,出賣人應當在該日之次日起540日內,向產權登記機關為買受人辦妥產權登記。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內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資料及繳納相關稅費。逾期15天未全部提供或未繳納相關稅費的,出賣人不承擔延期辦理其產權證的責任。2、買受人可委托出賣人代為繳納辦理該商品房房地產合同或權證須繳納的相關稅費、維修基金等,買受人須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前按相關部門文件規定將所有稅費、維修基金等委托出賣人代收。買受人也可自行向政府相關部門繳納全部相關稅費、維修基金等,繳納后須將相關憑證交給出賣人辦理有關合同登記及權證手續。最終

32、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當地政府部門最新規定執行,多退少補。若買受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賣人及時提供自行繳納稅費、維修基金等的相關憑證或委托出賣人代收有關費用,出賣人不承擔延期辦理其合同或權證等相關責任。3、出賣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辦妥房地產權證的,出賣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房屋交付使用三年后未能辦妥房地產權屬證,買受人有權退房。4、如果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出賣人支付該商品房應付款(含因實測計價面積與本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而產生的須補交的房款),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或雖然交付了該商品房,但無須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手續,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5、買受人

33、應在辦理該商品房的收樓手續時,按出賣人要求辦理產權登記有關手續,包括應向出賣人提交辦理上述手續需要的證明文件及簽署一切必須文件,須向銀行借取資料的,買受人可委托出賣人代為向銀行借取。買受人是否提供齊全證明文件以出賣人開具的收件回執為準。否則,出賣人無義務為買受人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地產權屬證書。6、按揭付款的,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齊全以銀行提供為準。如銀行提供齊全文件日期遲于第1點約定起算日的,以銀行提供了齊全文件的次日為產權登記的起算日,不受第1點約束。買受人委托出賣人向銀行借取文件的,須向出賣人出具委托書。7、如因買受人或產權登記機關的責任致使買受人不能在本條規定日期辦妥房地產權屬

34、證書的,則出賣人免除因此而產生的買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責任。8、買受人未按出賣人書面通知的時間、地點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出賣人不承擔延期辦理或交付產權證的責任。十、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六條補充如下1、出賣人按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的,買受人應對出賣人的保修行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買受人拒絕出賣人入場維修等原因導致出賣人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2、若買受人房屋的相鄰房屋或設施需維修,買受人必須對出賣人的維修行為提供必要的便利。十一、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條補充如下:1、買受人同意建筑區劃內所有與某住宅單位相鄰的花園、綠地、樓宇屋面、露臺,由該住宅單位的買受人按合同內容享有使用權。該住宅單位使用花園、綠地、樓宇屋面、露臺,其范圍、面積,以該住宅單位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的范圍、面積、使用期限為準。上述部分,其使用權歸各相應單位買受人按合同約定使用,其他買受人對此放棄且不具有使用權。未計入商品房建筑面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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