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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隨著人們的權利和自主意識日益提高,投資和理財觀念也發生了極大地變化,夫妻雙方或一方對外 的經濟交往也日益普遍, 由此引發的夫妻財產糾紛以及與第三人的債權和債務糾紛在現實生活中日益增 多。因此夫妻財產制度的研究關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運轉和夫妻財產權益的有效保障關系到社 會的穩定和經濟的開展。一 概述一夫妻財產制的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度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和離婚時財產的清算等,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 局部。二夫妻財產制度的根本原那么 1男女平等原那么人格的平等為近代民主法制

2、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個根本的原那么。婚姻是男女兩性以共 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締結婚姻實質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每個人皆為權利義 務的歸屬主體,而非他人支配的客體,得以平等地位從事法律生活。馬克思主義認為,婚姻本質上是一 種倫理關系。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財產關系也應具有一定的倫理性。因這一倫理性的存在,就決定了婚 姻中的夫妻財產關系不完全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即使雙方對家庭提供的物質供應相差懸殊,雙方對 夫妻財產也應有平等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夫 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夫妻對家庭事務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財產法上

3、的男女平等,是 法律成認男女雙方在、生理上的差異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長對家庭的奉獻,賦予夫妻 雙方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協力創造的財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管理權。 2契約自由原那么 契約自由原那么是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決定締結合同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或為他人承當義務,任何機關、組 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夫妻契約的內容,只限于純粹的夫妻財產關系。在夫 妻財產制立法中,契約自由原那么,主要表達在對約定財產制的有關規定,包括夫妻雙方可以自由選擇適 用約定財產制的類型,自由確立、變更夫

4、妻財產制契約的內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約定變更法定財產權 利內容等。契約自由原那么是現代法治國家親屬法立法的一個根本原那么,我國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 立法中也貫徹了契約自由原那么。我國?婚姻法?第 19 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雖然在我國由于歷史傳 統和家庭觀念的影響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只占少數比例,但隨著觀念的轉變、法律意識與經濟實力的 增強,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約自由原那么也必然成為指導司法實踐的重要原那么。契 約自由原那么確實立,并不意味著婚姻雙方可以不顧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

5、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在某種意義和程序上,當事人之間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對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權的處置,都會 影響到其他人。當這種影響到達一定程度時,法律必須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護弱者利益原那么 所謂保護弱者利益原那么,即成認社會上、經濟上弱者的存在,維護社會公平。在夫妻財產制中貫徹保護 弱者利益原那么,是符合目前世界有關立法趨勢的,也是現實家庭生活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不對弱者提 供保護,那么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保護弱者利益也是實現實質平等的法律途徑。保護弱者利益原那么可 以在法律上對社會地位的不平等進行調整,強化弱者,弱化強者。在夫妻關系中,由于性別、能力、社 會分工的

6、差異,夫妻一方可能會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保護弱者利益原那么的貫徹可以對其弱勢進行法律 上的彌補,從而實現實質上的男女平等。各國對夫妻財產制立法中,對相對弱勢的一方或多或少地提供 了一定的保護。我國?婚姻法?也規定了離婚時對家庭奉獻較多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對共同財產的規定 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弱者。家庭財產問題是很多糾紛的起因,在現行法律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夫妻 財產制根本原那么必須明確化,以便指導具體的司法實踐活動。同時,夫妻財產制根本原那么確實定也將為 以后?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奠定根底,提供立法原那么。二、我國現行法律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一立法概況1950 年?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

7、家庭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立法解釋,家庭財 產包括以下三種: 1婚前財產; 2夫妻共同生活時所得的財產,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的財產, 雙方或一方在此期間所得的遺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立法解釋還指出, 夫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與共同處理第一和第二兩種家庭財產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種家庭財產。 1980 年?婚姻法?在調整夫妻財產方面僅用一個條文,該法第 13 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為此最高 人民法院于 1993 年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假設干具體意見?

8、,對夫妻 財產關系作了許多擴張性、 具體性解釋, 以適應新形勢下對夫妻財產審判的實際需要。2001 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對 1980 年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立法技術上的缺乏,內容上的缺失以及與社會開展脫節的滯 后性,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訂。新的婚姻法將夫妻財產制度修訂的更加合理,新的夫妻財產制度主要有 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新的婚姻法賦予夫妻雙方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權利。夫妻財產屬于公民的私有 財產,維護的是公民個人的私權利。因此我國法律更深層次上賦予公民更大的意思自治的權利。除了法 律規定的為夫妻雙方共用的財產以外,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者婚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歸一方 所有或者雙方所有。另外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具體規定進行 了進一步的闡述。二主要規定 根據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從其產生形式來看,有法定 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法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個人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分為共同財產制、 個人財產制和混合財產制。1法定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雙方在未以合同約定財產的歸屬及管理時, 適用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夫妻結婚登記之 前

10、各自取得的財產。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 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 3 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 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具有以下特 征: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必須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非法同居、無效婚姻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必須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合法財產, 違法財產不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所有權開始于婚姻

11、關系成立之日,消滅于夫妻關系終 止之時。因此,除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屬于個人特有財產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屬于夫 妻共同財產的范圍。2夫妻財產約定制度1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種類2001 年?婚姻法?確定的約定財產制有三種:一般共同制、局部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 制度。?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 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補助金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有 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局部共同制是指當事人

12、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共有范圍以外的財產均歸夫妻 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局部共同制與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區別在于共有財產的范圍不同。在局部共同制 下,共有財產的范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把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 婚后局部財產約定為共有。局部共同財產制的終止包括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夫妻 自愿終止局部共同財產制后,應對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共同債權和共同債務進行分割和清算。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 益權的夫妻財產制度。 分別財產制建立在夫妻別體主義根底之上, 充分尊重了

13、夫妻各自的獨立個體地位, 特別是該制度充分成認已婚婦女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權利,對反對夫權主義有積極意義。2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適用 約定成立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一種特殊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除必須滿足?民法 通那么?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有效條件外,還必須滿足其本身性質所決定的特殊要求。具體限制為:首先, 必須是夫妻雙方就其財產訂立的協議。其次,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 或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協議。第三,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原那么和社會公共道德,并

14、不得超 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第四,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要明確。 約定的形式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因為財產約定制度涉及到夫妻雙方 的經濟利益和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它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經過雙方的慎重考慮才能訂立。協 議采用書面形式, 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 可以防止和減少爭議和糾紛的發生, 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 對于口頭形式的財產約定, 即使有證明, 一般也不應當成認, 因為這種財產約定不同與臨終的口頭遺囑, 婚姻當事人一般都有時間去考慮并辦理相應的手續。所以,要求約定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 手續。這樣既可以表達約定行為的嚴肅性,便

15、于當事人自我約束,也可以減少糾紛和歧義的產生。 約定的內容 從維護夫妻財產契約自由的目的出發,我國對約定的內容也不應作過多的限制。只要符合前述確認的約 定生效的條件,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根本制度的原那么,且不違背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標準,就應當讓婚姻 當事人充分行使權利,選擇他們認為適宜的處理方法。在具體立法上,可以采用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形 式。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 定的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第五十七規定,民

16、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 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當相應的違 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 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 銷。三、我國現行立法之缺陷一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基于知識產權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 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該規定的缺乏之處是只強調了“知識產權的收益所得時間,卻忽略了“知識產 權的取得時間。智力創造的成果的完成時間對其收益的

17、歸屬確實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于此,可能 出現兩種不公平的現象:其一,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獲得收益那么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二,一 方婚后創作或者創造并取得的知識產權,離婚后獲得收益卻僅歸一方所有。顯然,在前一種情況下,對 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種情況下,那么對取得知識產權的配偶不公。因此實踐中應該更加注重 對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知識產權的實際操作問題。 可以對知識產權的取得及收益 期間做一個時間上的規定。例如在婚前獲得知識產權,在婚后的假設干年取得收益,或者是在婚姻關系存 續期間獲得知識產權,在離婚以后的假設干年取得收益的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這個時間以外那么歸

18、夫妻 一方取得知識產權及其收益。這不僅可以理清夫妻因婚姻關系破裂時對知識產權及其歸屬、收益問題的 爭議,還可以更好的在協議離婚中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二約定財產制的缺陷 1沒有明確約定的時間 約定財產制適用于夫妻之間。但在理論探討中,有主張“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如果允許男女雙方婚前約定,不符合主體資格的要求,因為雙方的身份還不是“夫妻。同時,還存在 以下弊端:一是將婚姻關系財產化,容易導致有婚姻根底的雙方因財產約定意見不一而分手,無婚姻基 礎的雙方因財產約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結婚。二將出現大量的婚前財產約定只是“一紙空文,因為婚前 作出財產約定并不等于雙方此后一定結婚。

19、三是婚前財產約定時有可能預測錯誤,出現夫妻財產懸殊, 從而直接影響夫妻在家庭關系中的平等地位。2沒有建立約定財產登記制度 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登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依法制止夫妻雙方合意利用約定財產制逃避夫妻共同債務, 護市場交易平安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夫妻,雙方有著共同的家庭利益。會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達 成共識而不惜損害他人的利益。而夫妻作為獨立的個體,他們要參與各種民事行為,進行市場交易,形 成與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當第三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夫妻雙方履行債務時,夫妻雙方有可能將共同財 產轉移,或者將債務約定由無個人財產的一方承當,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損市場交易平安和第三 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夫

20、妻雙方對財產所有制的規定不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還應當進行登記公示,以登 記的效力維護市場交易的平安。三家事勞動的價值未被合理衡量 隨著經濟生活的高速開展, 人們改變的不僅僅是生活方式, 更重要的是在改變以往的認識和以往的觀念, “家事有價這個曾經陌生的名詞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引起了我國對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歸屬的新的 認識。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家務勞動一直被認為是婚姻家庭當中的份內事,中國最具特色的家庭分 工是男主外,女主內。妻子的義務就是操持家務,維持家庭日常生活的穩定,為丈夫在外務工或者從事 其他工作提供一個穩定的前方環境。經濟的開展打破了這一傳統的生活方式,女性在社會的各行各業中 都發揮

21、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仍然把家事勞動認為是妻子的份內之事的話,這無疑給妻子帶來沉重的 負擔,這是違背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的有關規定的,因此必須正確衡量家事勞動的價值。 法律可以對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予以法律上明確的保護。以法律的強 制性維護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的平等性。四、和諧社會下夫妻財產制的新探究一當代夫妻財產制度的開展趨勢1“個人化趨勢與其他國家財產制度的開展演變相似,中國歷史上的財產制度也經歷了由團體所有逐漸向個人所有演進的開展過程。如果將家庭財產制度的類型分為夫妻財產共同制,夫妻財產分別制 ,那么它們所表達的財產所有關系似乎就有了明顯的區別。 前者

22、具有家庭集體或團體所有的特征,而后者表達為夫妻個人分別所有的特點。由家庭團體所有向夫妻分別所有的開展過程實際上是財產所有關系的“個人化 演進。 從 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到 2001 年?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看,當代中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個人化趨勢是非常明顯的,它表達為以下幾個方面:1用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擴大夫妻雙方的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1950 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 ,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 ,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開展生產的原那么判 決。 1980 年的?婚姻法?關于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的規

23、定取消了這一限制,從而擴大了雙方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 其第十九條規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 局部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 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2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逐步縮小1980 年的?婚姻法?取消了 1950 年關于女方婚前財產不能進行約定的限制 ,從而擴大了夫妻雙方個人的 意思自治的范圍, 同時將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局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2001 年?中華人民 共和國婚姻法?在 1980 年?婚姻法?的根底上作了較大的修改, 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方面 ,直

24、接相關的內容由原先的一個條文增至 3個條文。其中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的共同財產范圍。與修改前的第 13 條的 內容相比 ,新的規定更為具體 ,假設排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本上局限于夫妻雙方的勞動所得。而原 13 條規定的共同財產范圍囊括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的全部 財產。從上述夫妻財產制度立法的實踐及其開展情況似乎不難看出,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制和分別制的規定日趨細化 ,且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因新的規定而日益縮小。2“法治化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建設得到了長足的進步。 1999 年最高立法機關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國策寫

25、進憲法。應該說,自鄧小平同志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的要求時 ,中國追求法治的努力就已經開始了。其中?婚姻法?由于與人們的生活關系最密切最廣泛而顯得尤為重要。1通過新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1950 年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較為籠統,雖然其相關規定也成認可以以約定的方式對夫妻財產進行處分 ,但由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規定的不具體,當夫妻雙方不能就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處分達成一致時 ,其 23 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 子

26、女利益和有利開展生產的原那么判決。 這一規定賦予法院以非常寬泛的自由裁量權。 綜觀 1950 年?婚 姻法?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 ,較為明確的法定的個人財產即女方婚前的財產。也就是說,該法為法院提供的可依法定財產判決的夫妻財產僅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其他所有的財產一旦離婚的雙方不能就其達成一致,那么法院可以 “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 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開展生產的原那么 就其行使自由裁 量權。 1980 年的婚姻法第 13 條僅就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增加夫妻財產的法定內容由于新的婚姻立法較為明確的規定了夫妻共

27、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以及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效力 ,人們可以根據這些規定對自己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作出較為自信的預期。這也是法治對于人們日常生活的意義之一。 只有當人們可以根據既定的法律標準為自己實施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作出較為可靠的判斷時 ,人們才能較自信的規劃自己的生活和理想 ,并能與他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系,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及和諧的社會也才能因此而實現。 1950年的?婚姻法?第 10 條籠統地規定了夫妻對家庭財產享有平等 的所有權和處理權 ,但除 23 條規定女方婚前財產為女方個人財產外,沒有對個人財產作出具體的劃分。與其比擬 ,經 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和

28、個人財產的法定范圍。這為人們處理與婚姻 相聯系的財產關系提供了較之以前更為明確的依據。二對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思考 1構建非常財產制度 非常財產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經過訴訟適用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增設非常財產制,當婚姻關系 出現法定財產制度不能加以調整的情況而夫妻雙方又未對其做出約定時, 為了救濟夫妻一方必要的合法 財產權利和彌補一般法定財產制的缺乏,增設非常的法定財產制是必要的。當然,只有經法院判決并由 其書面通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變更原夫妻財產制的登記記載后才能生效。2明確知識產權可期待利益的歸屬 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新婚姻法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

29、同所有。但對 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才獲得的收益的情況, 以及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 產權,婚后獲得收益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適用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 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假設干具體意見? 的規定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這樣,對于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 識產權,另一方只能在分割財產時享受適當的照顧,這種照顧往往相當微薄,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價值 尚未實現的時候。3確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制度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第三人

30、知道該約定的,約定第三 人產生效力,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由夫妻一方負 舉證責任。在實踐中,參與交易的夫或妻一方往往向第三人隱瞞夫妻財產的約定,依法律的規定,這時 夫妻間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于是,在債務發生后,未參與交易的一方仍須要以本該為其專有的 財產去承當其本不應承當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的背離極大損害其利益。第三人對于夫妻財產的有無約定 及約定的內容無從知曉,而這些又恰恰直接關系到債務的承當、履行,不能不說這是對債權平安及交易 平安的一個威脅。4創立家事勞動價值的衡量制度 家事勞動俗稱家務勞動,通常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務,照顧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內的勞動。臺灣學 者林秀雄將之簡單概括為家事、育兒等家庭內勞動。關于家庭勞動是勞動、是否具有經濟價值,我認 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是雖然家事勞動僅是個人家庭內部所為之私的勞動,但它作為社會分業的一環, 不僅維護了家庭的正常運轉而且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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