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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合 同同 法法第一節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五節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六節第六節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 第一節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一、合同一、合同二、合同法二、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原則三、合同法的原則一、合同一、合同(一)概念(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

2、其他法律的調整。這就是說,這種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而適用于婚姻法、收養法等有關法律。 (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法二、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基本體系如下:合同法的基本體系如下: 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共23章428條 v

3、其中總則部分是對交易活動的一般性規定,共8章129條。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和其他規定。v分則共15章298條。分別規定了買賣;供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15類合同。v附則僅一條,涉及施行及廢止條款。三、合同法的原則三、合同法的原則1.1.平等、自愿原則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項原則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承擔合同責任時的法律地位平等。

4、 自愿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項原則的含義為: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約;可以自由決定與何人訂約;可以自主決定合同的內容。案情摘要 1993年,香港商人王某到大陸內地某市投資,先后蓋起多幢民用住宅商品房,售價為每平方米5000元,每套售價約60萬元。本市規劃局領導找到王某,提出給本單位職工購幾十套住宅房。王某表示,以同樣的價格,將位置和樓層最好的房子留給規劃局,該局領導沒有表示異議。過了幾天,規劃局領導提出,原則上同意王某的意見,但在每平方米售價上必須再降10。王某認為,如按規劃局提出的價格售房,損失要

5、在100萬元以上,他便向規劃局的領導做了解釋。此后的一段時間,規劃局以種種理由刁難王某。王某無奈,只好按規劃局提出的方案與之簽訂了售房合同書。 當王某將此事告訴他的律師后,律師建議王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2.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它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以及合同上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所以這項原則的含義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均等;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公平合理地承擔責任和風險。案情摘要 田某大學畢業后在深圳某電腦公司供職,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根據有關規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對雙方的權利

6、、義務等都作了詳細規定,約定田某的月薪是3000元人民幣,在電腦公司的勞動期限為5年;如田某在5年勞動合同期滿之前調離或辭職,應向電腦公司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離職到月薪、福利待遇均比該電腦公司優厚的某軟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繼續在電腦公司工作無望的情況下,該公司要求田某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田某拒絕支付,電腦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電腦公司與田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田某如違約必須支付20萬元違約金給電腦公司,盡管這個合同是成立的,但20萬元違約金明顯地違反了公平原則。所以,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中違約金太高,沒有支持電腦公司的全部要求,判定田某

7、支付4萬元違約金。3.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作用有:確定誠實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為的規則;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4.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則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則這項原則的含義有: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時應守法;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時應尊重社會公德;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時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時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和損害公共利益。第二節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一一.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8、 二二.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訂立的程序三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四四.合同的格式條款合同的格式條款五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一、合同的形式與內容一、合同的形式與內容(一)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當事人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1書面形式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2.2.口頭形式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又稱作對話

9、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通過對話方式,包括當面談判和通過電話方式而訂立的合同。 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對保證交易迅速起著重要作用。但因無文字依據,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往往舉證困難,不易分清責任。3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二)合同的內容(二)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也稱合同的條款,是確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根本依據,也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觀依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標的; 3.數量;數量; 4.質量;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

10、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1.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該條款主要反映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明確合同主體。 合同首先要明確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以確定其身份,同時明確各自的住所。 對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常以其主要辦公地點或業務活動地點為住所,一般以法定文件為依據; 對于自然人,通常以戶口所在地為其住所,但其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經常居住地作為住所。2.2.標的標的 標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又稱為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它體現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與要求。 訂立合同首先要明確標的。根據

11、合同類型的不同,合同的標的也有不同的種類,主要有財產(物)、行為。.財產財產 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 所謂有形財產,即具有一定形態和價值及使用價值的國家法律、法規允許其進入合同法律關系的實物形態的物品。如購銷合同中的產品、財產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借款合同中的貨幣等。 所謂無形資產,是指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物質和智力成果。如供用電合同中的電力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經濟信息等。 行為行為 有的又稱作勞務,是指不以有形財產表現其成果的勞動和服務。如貨物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運輸方使托運方貨物發生位移的勞動;倉儲保管合同履行中保管方保管存貨方的貨物等。 訂立合同的標的條款時,要做到標的準確無誤,對

12、其要求要盡量明確。同時要注意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合法的。3.3.數量數量 數量是對標的的計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的大小、多少、輕重的尺度,是確定標的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大小的重要依據之一。 訂立合同的數量條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所確定的規則,如應當使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統一的計量方法。沒有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數量規定必須明確,同時對合理的誤差及自然增減等作出規定等等。4.4.質量質量 質量是標的的內在質量和外觀形態優劣的標志,是標的內在的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以及其外觀形態的綜合指標、一般指標的標準和技術要求等,包括性能、穩定性、效用、外觀形態、耗能指標、工藝要求、等級等。質量的好壞

13、直接決定了標的的效用,因此,在合同中應當予以明確規定。標的的質量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在合同中對這些項目應當有所規定。 5.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履行合同,交付標的所應支付的以貨幣為表現形式的代價。 價款是指以物為標的的合同中,取得標的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所支付的貨幣。如購銷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貨幣,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息,財產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報酬是指以行為或特定成果為標的的合同中,接受服務或者成果的一方向另一方所支付的貨幣。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設計費、工程價款,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費等。6.6.履行期限、地點

14、和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必須明確。 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接受這一履行的地點。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僅對經濟合同的實現具有直接作用,而且影響到履行時費用的支付,還涉及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同時也是判斷合同是否得到正確履行的依據之一。 一般來講,交付的標的物是不動產的,在不動產的所在地履行;交付的標的物是動產的,應當在接受該標的物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履行。 在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則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

15、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途徑和方法。 履行的方式主要是由合同的性質內容所決定的。 按履行合同義務的性質,可分為轉換財產方式、提供勞務方式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方式。 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次,可分為一次履行方式和分期分批履行方式。7.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保證合同履行重要條款。 違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履行,另一種是履行不適當,即在履行時沒有完全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來實現合同規定的義務。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實際履行等。當事人可對違約責

16、任的形式作出約定。8.8.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 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爭議。為使發生爭議后能夠有一個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此作出規定。解決爭議的辦法主要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就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辦法從中作出選擇。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經法律規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指當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協議的具體過程,這個過程就分為要約和承諾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一)要約1 1要約的概念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

17、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v 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報價、發盤。v 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要約指向的當事人稱受要約人 2 2構成要素構成要素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目的是得到對方的承諾并訂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所謂特定的人,并不是指某個具體確定的人,而是指凡能為外界所客觀確定的人,都可視為特定的人。例如:自動售貨機的設置也是一種要約。(2 2). .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要約必須

18、是向相對人發出的。v 因為要約必須經相對人的承諾,才能達到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向誰發出,也就是表示希望與誰訂立合同。v 要約的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商店柜臺標明商品價格出售,其要約是面對任何顧客的,這就是范圍的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還有懸賞廣告是以廣告的方式表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它是以廣告的方式對不特定人的要約。相對人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合同成立。 (3 3). .要約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要約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凡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行為,盡管也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不是要約。例如,邀請參加婚禮、校慶的

19、請柬等,都不是要約。(4 4).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v 要約的內容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而必須明確具體,還應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v 即必須使受約人足以了解將來可能成立的合同的主要內容,以供受約人考慮是否承諾。如果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只包含訂立合同的愿望,而未提出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件,那么它就不是要約。要約邀請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的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希望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注意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注意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1 1). .內容不同內容不同 要約的內容包括未來合同的必要

20、條款,即具體確定,可以看作是一份擬好的合同,相對方只須按照此承諾和照此行動合同即可成立。 要約邀請則不包括未來合同的必要條款。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業務能力等情況。如商品廣告等。(2 2)形式不同)形式不同 一般來說,要約多數是向特定的人發出,其形式一般是口頭或書面形式。 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人發出,往往借助于傳媒(電視、電臺、報刊等)、公告(招標公告、拍賣公告等)、廣告等形式.(3 3)結果不同)結果不同 要約可以直接導致訂立合同的結果,要約得以承諾,合同即成立。 而要約邀請則不能直接導致訂立合同的結果,它只能喚起他人向邀請方發出要約。 3要約生效的時間要約生效

21、的時間 要約生效的時間是指要約從何時開始對要約人和受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生效。 即不管是口頭的、書面的或者說是其他形式的要約,都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方能生效。 這里的“到達”并非是到達某一主體的手中,而是指到達某一主體可以控制的地方。如某一主體的信箱、營業場所等。 但如果要約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發出,收件但如果要約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發出,收件人指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人指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22、的任何系統的首次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例如以電子郵件為例,根據這一規定,收件人提供了特定的地址或帳號,該電子郵件進入該特定的地址或帳號的首次時間,為要約到達的時間。如沒有提供特定的地址或帳號,該電子郵件首次進入國際互聯網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但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

23、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5要約失效要約失效要約失效也叫要約消滅要約失效也叫要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 要約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失效: (1 1)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受要約人拒絕要約; (2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 3)承諾期限屆滿

24、,受要約人未作承諾;)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承諾;(4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二)承諾1. 1. 概念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受要約人無條件同意要約的承諾一經送達到要約人則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 2 2構成要素構成要素(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 因為承諾是針對要約而言的,是對要約的同意,承諾只有向要約人作出,才能達到締結合同的目的,而承諾的作出也必須是在承諾期限內。v 如果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

25、,則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v 如果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v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3)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因為承諾是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承諾對要約有所限制或改變,則會成為一項新的要約,而不能再稱之為承諾,所以承諾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一致。v 承諾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4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承諾必須表明受要

26、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同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就是要訂立合同,所以承諾中必須明確表明愿意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該承諾才能使合同成立。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生效的時間,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承諾需要通知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在訂約過程中,如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般都需要受要約人通知要約人,這樣要約人才清楚受要約人是否愿意與之訂約。所以,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4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 承諾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與要約撤回的規定相對應,承諾也可以有條件地撤回,即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

27、在承諾通知到達要即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撤回,視為承諾未發出。承諾的撤回,視為承諾未發出。 A家具廠得知B機關要購置一批辦公桌椅,便于1997年2月1日致函B機關以每套1000元的價格出售辦公桌椅。A機關考慮后便于2月2日回函定購300套桌椅,提出每套價格800元。同時要求3個月內將桌椅送至B機關,驗貨后7日內電匯付款。A家具廠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發函B機關,同意其提出的訂貨數量、交貨時間及方式、付款時間及方式,但同時提出每套桌椅1000元已屬優惠價,考慮其訂貨較多,可以按每套900元出售。B機關2月6

28、日發函表示同意。2月7日,A家具廠電話告知B機關已收到2月6日函件。該合同的要約為:A.2月1日A家具廠發出的函件;B.2月2日B機關發出的函件;C.2月4日A家具廠發出的函件;D.2月6日B機關發出的函件 本題重點考查合同訂立的程序,特別是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A選項2月1日A家具廠發出的函件因為內容不具體,沒有數量條款為要約邀請。B選項2月2日B機關發出的函件,該內容包含了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履行期限、地點、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符合要約生效的條件,屬于要約。C選項2月4日A家具廠發出的函件,因為家具廠變更了b機關所提出的價格標準,應為新要約。D選項2月6日B機關發出的函件,是對家具

29、廠的提議表示同意,屬承諾行為。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A商業公司為了興建高層辦公樓,在當地報紙上發布了招標公告,引來了眾多建筑公司競標。經過一番激烈競爭,B建筑工程公司最終以最低的報價和最優的條件中標。事后,B建筑工程公司經過內部協商,又認為報價太低,難以按期保質完成A商業公司高層辦公樓的建設任務,于是拒絕與A商業公司簽訂合同。A、B兩公司經過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A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訴訟。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B建筑工程公司通過競標而中標后,與A商業公司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如合同關系成立,B建筑工程公司就構成違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合同關系不成立,則不構成違約。 本案例中,A商業公司在報紙上刊登招

30、標公告即是要約邀請,因為它并不具備建筑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而是旨在邀請各建筑施工單位向其投標,并與其中報價最低者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B建筑工程公司參與競標,其標書必須包括價格、工程質量、工期以及違約責任等建筑承包合同的全部必備條款,這樣,其標書便成為要約。A商業公司宣布B建筑工程公司中標,同意B建筑工程公司標書中的主要條款即為承諾。這樣,A商業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就宣告成立了。開標后B建筑工程公司拒絕簽合同的行為顯然是一種違約行為,B建筑工程公司應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例:例:1998年7月5日,我國某公司向菲律賓一公司發盤“以每噸800美元的價格出售某種谷物約300t

31、,7月25日前承諾有效”。菲律賓商人接電話后,要求中方某公司將價格降至750美元。經研究,中方某公司決定將價格定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對方,“此為我方最后定價,8月10日前承諾有效”。菲律賓商人于8月8日來電接受中方某公司的最后發盤,但此前中方某公司得知世界市場上該種谷物價格已升至每噸820美元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函菲律賓商人要求撤盤,菲律賓商認為合同已成立,中方某公司撤盤系違約行為,后經仲裁,以中方某公司賠償對方2萬美元而結束。 本案涉及要約生效的時間、要約的撤回、要約的撤銷和承諾生效的時間等問題。 本案中,中方某公司在發給菲律賓一公司要約后,在規定受要約人菲律賓一方答復的期限內,

32、且菲方已表示承諾的前提下,單方決定撤回要約,顯然是一種違約行為,最終導致賠償的結果。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一)合同成立的時間(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的效力正是導致合同成立。有很多合同時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的。2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與蓋章是并列平行關系,意味著要么簽字、要么蓋章、要么簽字蓋章同時,這三種情況對于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

33、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3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要約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其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作最終確認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成立的地點,是指完成和訂立程序的地點。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重要意義,關系到合同發生糾紛后起訴至法院的案件的管轄問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以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

34、,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3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 ,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其約定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例:例:北京碧溪公司與上海浦東公司訂立了一份書面合同,碧溪公司簽字、蓋章后郵寄給浦東公司簽字、蓋章。該合同于何時成立?A自碧溪公司與浦東公司口頭協商一致并簽訂備忘錄時成立B自碧溪公司簽字、蓋章時成立C自碧溪公司將簽字、蓋章的合同交付郵寄時成立D自浦東公司簽字、蓋章時成立四、合同的格式條款四、合同的格式條款(1

35、1)概念)概念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的使用可以簡化簽約程序,加快交易速度,減少交易成本。但是,由于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擬定,且在交易談判中不允許對方協商修改,雙方地位并不平等,其條款內容難免有不夠公平之處。(2)特征)特征v 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不是在簽訂合同時由雙方協商擬定;v 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為不特定的相對人訂立的。v 格式條款的內容具有定型化的特點,即其內容有很大的穩定性和不變性,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而不同。v 格式條款的接受方一般對該條款只能表示接受或者拒絕,不能修訂或變更其內容。(3)無效的情形)無效的情形

36、合同法作出了特別規定: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情形,該條款無效。(4 4)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 當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就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以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兩者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即非格式條款優先。 案情摘要 1998年4月,王某購買了一輛新款轎車。按規定,他在當地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轎車辦理了一整套保險。同年10月,王某駕車外出辦事時發生交通事故,轎車被嚴重撞壞。王某按保險公司的要求將車拖到保險公司下屬的修理廠。王某了解到,該修理廠技術力量及維修設備較差,無法修好該車,他便提出到另一家修理廠修理,保險公司不同意,稱按合同規定只能到保險公司下屬的修理廠修理。王某無奈,只好將車放在該修理廠修理,過了5個月,轎車仍未修好。在與保險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王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訟訴。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的這一不平等條款實際上剝奪了被保險人的求償權利,對于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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