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畢業論文論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姓名: 學校: 學號: 指導教師: 定稿日期: 目 錄摘 要.1一、引言2(一)國內外研究狀況2(二)論文構成及研究內容4二、格式條款的界定2(一)格式條款的定義5(二)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3三、我國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4(一)我國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4(二)我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的缺陷及其狀況的分析5四、對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7(一)格式條款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背離7(二)格式條款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違背9五、完善我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的建議12(一)立法規制12(二)司法規制13(三)行政規制14(四)社會規制
2、15結 語16參考文獻17摘 要格式條款在其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因其高效、快捷的締約優勢逐漸成為一項社會經濟生活中極為重要的交易形式。因此,利用格式條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很高興地看到格式條款所帶來的積極效果,但是也必須清醒的意識到我國關于格式條款方面的弊端。我國立法雖然對格式條款的適用加以限制,但格式條款限制了契約自由原則,使得自由原則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自由原則。由于格式條款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經濟地位,所以其使用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我們所看重的不是格式合同中有多少個處于弱勢地位的個體打贏了官司,而是如何完善這些規制,使格式條款發揮很好的作用,維護雙方的利益。
3、本論文共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紹了本文的的課題研究背景、目的,國內外研究狀況和課題研究方法及內容。第二部分就格式條款的界定進行了闡述。第三部分介紹了我國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探討的是對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主要是從格式條款對誠實信用和契約自由原則的違背兩個方面為著眼點進行論證。第五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國規制格式條款的模式進行了探討,并從立法、司法、行政、社會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以求我國能夠更好的對格式條款加以法律規制,這也是本論文對格式條款進行探討的現實意義之所在。關鍵詞:格式條款,契約自由,法律規制論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一、引言 在當代社會,格式條款已與我們的生活息息
4、相關,各行各業都可以看見這樣的格式條款。然而格式條款卻造成對公平正義、契約自由原則的強烈沖擊,我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的弊端也日益凸顯,因此加快對格式條款的有效法律規制已刻不容緩。(1) 國內外研究狀況19世紀保險業與鐵路運輸業開始出現了格式合同。20世紀20年代后公用事業廣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業領域盛行,到了近代我們已經生活在格式條款中了.另外,壟斷的出現、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的提高是格式條款產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應該從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出發,結合我國與外國關于格式條款的立法實踐,就如何完善格式條款進行不斷的探討和解決。(二)論文構成及研究內容本論文從目前普遍
5、存在的格式條款出發,結合我國與外國關于格式條款的立法實踐,提出了價值和弊端,并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內容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紹了本論文研究的課題背景、目的及論文研究方法和論文構成。第二章就格式條款的界定進行了闡述。第三章介紹了我國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探討的是對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主要是從格式合同對誠實信用和契約自由原則的違背兩個方面為著眼點進行論證。第五章就如何完善我國規制格式條款的模式進行了探討,并從立法、司法、行政、社會等方面進行了闡述。本論文借鑒了許多研究此類問題的著作,為此次論文的寫作提供許多寶貴的信息。二、格式條款的界定(一)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這一概念在現
6、今的法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與關注,但它并非中華法系里的概念,而是從西方法律文化中引進的。英美法稱之為“定式合同”、“標準合同”;法國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經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或者不訂立合同。”而德國法使用的是一般契約(交易)條款,因而稱之為“一般交易條款”或“一般條款”;日本學者稱之為“普通條款”;中國大陸學者則稱之為“定式合同”; 我國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將格式合同稱為“定型化契約”。其他還有一些有關格式條款的稱謂,如以色列稱之為“標準合同”,葡萄牙稱之為“加入合同”。 在我國的1993年消費者
7、權益保護法中最早使用的是“格式合同”這一概念,而在1999年合同法中,則使用了“格式條款”的概念,這在立法上是一大進步。在我國,理論界也有不同主張,對格式條款也有多種稱謂和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定義,有的學者的表述是:“是指在商業活動中反復使用的由一方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的,他方只能予以接受的契約條款。”有的學者的表述是“系指由當事人一方預擬定,相對方只能對該擬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討價還價的合同類型。”還有的學者表述為:“由一方當事人為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國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此問
8、題也存在著較大爭議,但在最后的正式文本中采用了格式條款一詞。我國采用格式條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為從實踐看,絕大多數格式條款都是以一個書面合同中的某一條或者數個格式條款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格式條款大多只是作為整個合同的組成部分,或作為這些合同的部分條款存在的。假如在法律上將格式條款稱為格式合同,則很難說明一個合同中存在部分格式條款的現象。”我國合同法之所以采用“格式條款”的概念,意味著在一個合同中可以將所有的條款分為兩類,即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即使不存在書面合同,那么對于已經納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也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第39、4
9、0、4l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的規定。可見合同法使用格式條款的概念擴張了合同法上述規定的適用范圍。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二)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格式條款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1、合同條款的一方擬定性。格式條款的制定者通常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為基礎,以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為合同的相對人,對格式條款的內容并無討價還價的余地。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或全部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實踐中多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制定并提出,相對方并不直接參與起草制定合同的條款。 2 、合同雙方地位的明顯不平等性
10、。盡管在法律地位上,格式合同雙方都是平等的,都被賦予了法律人格,符合民事活動主體平等的要求,但在格式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明顯不平等。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則是經濟上的弱者,不可能充分表達自身意志,只能對格式合同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沒有權利進一步進行協商,對于合同的內容只能附從于合同提供方的意思,這種不平等既有雙方締結合同背景中經濟實力與地位的差異,也有在定合同中事實上的不平等。3、格式條款的要約具有廣泛性。廣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是針對不特定多數的相對人發出邀約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相對人。大多數情況下,格式合同規定了固定的、相同的交易內容,交易的進行多次重復,交易的對象眾多且不特定。格式條
11、款在訂約之前,要約方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方總的來說都是不特定的。4、格式條款須以書面明示為原則。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不管是通過公告或者店堂告示等方式都是明確的書面形式,都是書面合同。 三、我國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一)我國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對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
12、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
13、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解釋(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5號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九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與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
14、銷該格式條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二)我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的缺陷及其狀況的分析為保護廣大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為適應現代交易的快速、便捷發展,我國合同法通過39條、40條、41條首次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格式條款制度,分別從訂立、效力和解釋等三個方面對格式條款進行全面規制。我國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主要有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本條款對條款提供方的明示義務的規定不夠全面。此款只
15、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時所應承擔的提請注意和說明的義務,但當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違反這些義務時,法律應如何對其進行制裁卻沒有規定。這給實踐中認定那些“不合格”的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帶來很大的難度,增加當事人的負擔;條款提供方的明示義務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在相對人了解并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后,該條款方可成為合同的內容。同時應給予相對人合理機會了解格邏輯上而言,提請注意的時間無非是訂立合同之時或之后,若理解為訂立合同之后,顯然無法將該格式條款算作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加之該條已講明“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故應該理解為訂立合同之時。除外該條款只規定條款提供方在特定情況下的提示義務,
16、未規定條款提供方的一般說明義務。另外,對提請注意的具體方法也未做明確的另外,該項中要求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注意的規定太籠統。因為實踐中,不公平條款往往具有很大的隱蔽性,法律應該從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字體、顏色及其在文件中的位置等多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筆者認為這一條文存在以下問題:1、重復52條和53條的規定顯得毫無必要。合同法52條規定的是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53條規定的是免責條款的無效情形,這兩個條文適用于所有的合同,當然也完全適用于格式條款,因此,此
17、處對這一問題即使不規定,也絲毫不影響法律對格式條款效力的判斷。2、該條內容自相矛盾。結合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我們的理解是在格式條款中除了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外,其他免責條款只要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該類條款,并按照對方要求做出了必要的說明,而經對方認可的,都應被視為有效。但是第四十條在援用第五十三條的同時,又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解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此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在同一個條文中,一方面規定免責條款原則上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又規定凡是免除責任的條款都無效。由此可
18、見合同法第四十條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我國合同法四十一條中段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顯而易見,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應側重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但四十一條又同時規定“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這兩點可能存在相互沖突。因為在實踐中,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相比,并不一定當然地更有利于相對人。如相對人在由于認識、理解能力不完全等自身原因或提供方采用欺詐手段使其陷入錯誤時而簽訂的非格式條款并不一定就比格式條款對相對人更有利。因此筆者認為,“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這一規定的前提是非格式條款更有利于相
19、對人。另外,合同法52條只規定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未規定可撤銷情形,使無效條款的范圍過于寬泛,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則。依該條規定,格式條款不僅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一般無效情形時無效,而且在違背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時也統統無效。可見,該條是以硬性規定無效的辦法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規制。這樣規定的宗旨是為了全面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利益,出發點值得嘉許,但將一切違背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的格式條款都列為無效之林,有顯國家對合同干預過多過廣,不符合合同自由原則,也不利于交易的順暢高效進行。四、對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格式條款的出現和迅速發展促進了合同法的發展,但同時也沖擊著傳統合同理論,有學者指出:
20、“當我們的合同法還堂而皇之地將合同定義為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產物的時候,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合同實踐卻沖破法學家們理性約束和國家立法框架,用格式條款開辟了自己的發展道路。(一)格式條款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背離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民法的最高原則,有“帝王條款”之稱,它要求民事活動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為各國法普遍承認,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然而如今在實踐中,格式條款的廣泛運用在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同時卻違背了合同最基本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格式條款制定者往往會把不正當利益隱含在格式條款中,而很少會
21、明目張膽地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或對抗“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地產開發轉讓合同中,將已經完成前期開發的別墅準用地轉讓給客戶,然后在房地產開發商的統一規劃和指導下由購買方(客戶)自己負責建房。在該房地產開發商單方制定的建房補充協議中有“屋面瓦片采用紹興英紅彩瓦”的規定。簽訂合同后,客戶才發現該格式條款中規定使用的“英紅彩瓦”系某一特定廠商的瓦片品牌,且該品牌的瓦片在該地區的專銷商為該房產開發公司主要職員的親屬,該水泥彩瓦及其配件的價格明顯高于市場上同類同質產品的價格。為此,客戶和房地產開發商發生了爭議。而房地產開發商則依據雙方的建房
22、補充協議,要求客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否則,將視客戶違約。從上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建房補充協議顯然是一個格式條款,該條款:屋面瓦片采用紹興英紅彩瓦這一規定,以及該瓦片的供銷商為開發商主要職員的親屬和該水泥彩瓦及其配件的價格明顯高于市場上同類同質產品的價格明顯是制定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把不公平、不正當的利益隱含在條款中。這就需要運用法律來規制。隨著旅游行業的發展,旅游格式合同已在眾多合同中脫穎而出。由于旅游行業的龐大和服務對象的大眾化,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有必要針對旅游行業制定完善的立法。我國目前對旅游合同格式化規制的條款僅限于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和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九
23、、四十、四十一條以及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的整個經營的過程具有整體、連續的特征,需要航空、飯店、餐館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因此,存在高風險、高不確定性等特點。目前不少旅行社都會采用一些不平等的條款來減少或轉移經營風險,片面強調自己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少或完全不考慮對相對人利益的保護,致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的不平等。例如,某旅行社在國內旅游組團合同中的補充條款中加上“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由旅行社視情況安排加床或由提出住單人間旅客補交房差”。自然單間的出現,并非消費者過錯,應由旅行社與賓館協商解決,不應強迫消費者補交
24、房差,或在低于出團前約定的住房標準條件下安排住宿。因此,旅行社在格式合同中事先擬訂的“出現自然間要補交房差”條款,無疑是減少旅行社自身義務,損害旅游者權益。而“最終解釋權歸xx旅行社所有”這樣的條款更是屬于明顯的“霸王條款”。違背了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損害了旅游者的權益。還有在某些旅游合同中限定,旅游消費者只能在“旅行社所在地法院起訴”。這顯然有加大消費者提起訴訟的難度,做出于己有利的管轄約定之嫌。又比如某些旅行社會在旅游格式合同中加入一些模糊的詞句,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對旅游格式合同中關于保護旅游者權利的一些條款進行弱化,通過含糊其辭、易產生歧義的用語來最大限度地擴大自身權利并減少義
25、務。例如,在約定旅游時間的條款中,旅行社美其名曰“xx勝地五日游”,但卻夜晚出發清晨返回,行程無形中被縮水兩天。所以針對旅游行業的平穩發展,加大我國的立法力度已至關重要。(二)格式條款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違背契約自由原則向來被人們奉為最神圣的合同原則。根據英國著名的契約法學者阿蒂亞的理論,契約自由的思想應當包含兩方面內容:首先,契約是當事人相互同意的結果;其次,契約是自由的結果。選擇格式條款的適用本身也背離了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對合同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從理論上說,格式條款產生的基礎也是契約自由原則,相對人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接受就是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的體現,但更多的則是對這一原則的沖擊,然
26、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國家干預的加強及消費者保護的強化等原因,契約自由原則已受到很多的限制。例如,格式條款的廣泛采用、國家立法對合同自由原則加以干預、法律指定或專門設立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督、管理和規范、勞動合同的社會化等。契約自由原則倡導自由選擇締約主體,自主協商合同內容,而在格式條款下沒有協商,非制訂合同方當事人只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由于受利益的驅動,格式條款提供方便常常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制訂出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對一些基本原理造成了巨大沖擊,特別是契約自由原則更是受到了巨大的挑戰。并且擬訂格式合同的相對方的平等協商權也被剝奪了。因此,從表面上看,“格式
27、條款的契約雙方當事人經濟地位的懸殊造成了當事自愿的虛假性”,消費者無奈的選擇,是一種虛假的自愿。格式條款相對人已經失去了締約自由和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這時候的自由僅僅屬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現實生活中這種虛假自愿的現象更是無處不在,“如醫院給病人動手術前,病人或病人家屬必須完成手術自愿書簽字手續,醫院才對他進行手術,依照常情,病人或病人家屬在危急關頭不可能拒絕簽字,更不可能就手術自愿書的文字有商議更改的能力”;電力公司迫使用電消費者五年更換一次電表,消費者只能接受這樣的不公平條款,電力公司才可以繼續供電。電力公司屬于國家壟斷性行業,消費者也沒有可以協商的余地,只有被迫繼續適用供電合同的新增條
28、款。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格式條款雖然表面上看符合契約自由原則的要求,但實質上卻是與契約自由原則相違背的。綜上所述,由于格式條款違反了契約自由與誠實信用原則,擬訂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個人意志通過格式條款方式強加給對方的方式,侵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導致二者之間利益分配的不平衡,造成了嚴重的不公正,因此,我們必須對格式條款在法律上進行規制。五、完善我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的建議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格式條款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總體上來看,我國仍缺乏一套完善的規制格式條款的法律體系。如何對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規制,既要發揮其優勢,又要克服其弊端,保障交易安全,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
29、中都是一個重要的課題。我國格式條款的規制應以立法、行政、司法規制為主體,以行業自律、消費者協會和社會輿論等社會規制方式的監督為輔,以此來構建我國較為系統、完備的格式條款法律規制體系。“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的一個基本指導思想是:既發揮格式合同省時、簡便等優勢,發揮它對現代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又要使其在民法基本原則的軌道上運行,從而保障交易公平,保證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要求得以貫徹。”借鑒世界各國對格式條款法律規制的情況,解決格式的利益沖突的途徑不外乎四種:即立法規制、司法規制、行政規制和社會規制。(一)立法規制立法是一個國家治理社會最有效也是最基本的手段,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
30、和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都是以法律為依據,如在法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極大限制,規制格式條款最重要的手段便是立法規制。“格式合同”在現代社會中已經成為高效經濟生活之重要的交易工具,加緊制定調整這一現實社會關系的法律已刻不容緩”。在立法方面,我國還顯得較為粗陋,邏輯上不能自成體系,而且操作性不強,現有的幾部法律對格式條款特定的規定,又難以涵蓋當今諸多的格式條款,這也是完善我國規制格式模式條款最根本的途徑。 合同法屬于民事基本法,社會現象復雜,修改難度很大。再次,因為民法典所容納的社會現象的復雜性,所以制定格式條款規制的專門法實有必要。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我們沒有條件制定專門法,并在今后制定的
31、民法典中制定有關格式條款的一般規則,以迎合目前之需要。但從長遠來看,制定專門的格式合同規制法仍是比較可行的。這樣既可以全面規制格式條款,又可以不破壞其與合同法及將要制訂的民法典之間的統一性。而且“通過專門的法律對格式條款中的不公平條款進行規制是近年來各國通行的做法,事實證明也是較為有效的做法。”最后,以民事特別法的形式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相對專門法和民事一般法的規制而言,會更為細致和有針對性,尤其對于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會更具打擊力度。在許多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以消費者為交易對象的行為規范中,例如保險法、消費者借貸法等都制定了規制格式合同的內容。(二)司法規制司法規制是保護消費
32、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格式條款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出現的格式條款糾紛也日益增多,這樣就把司法機關推上了一個重要的位置,特別是在我國規制格式條款的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扮演著一個極為重要的角色。但是,就我國的實際情況看來,我國司法機關對格式合同糾紛處理的情況并不如人意。因此,提高我國的司法水平,特別是審理格式合同的水平迫在眉睫,他關系到消費者的利益能否真正得到法律的維護,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在規制格式合同的各種方式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司法控制的機能”。然而格式條款的控制從消費者角度來看,即是格式條款的預防與相應的救濟。因而,在充實立法的實體法規
33、定的同時,應注意相應司法程序規定的配套。由于我國立法的不完善,雖然規定了格式條款制度,但大多過于原則和抽象,缺乏可行和具體的操作制度,尤其需要司法實踐的補充。鑒于我國司法規制的現狀和缺陷,筆者認為當前最具操作性的措施:1、保證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在我國實踐中出現的司法機關對有關格式合同糾紛不能做出公正判決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機關普遍的受制于行政機關或者其他部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總是受到各種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擾。因此,如果讓司法機構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斷,首先就必須保證司法機構的獨立性。2、加強法官業務素質,提高審理格式條款案件的水平。加強對法官的選拔和考核力度,把更多的優秀人才吸引到司法機關中來;定
34、期對法官進行格式條款相關內容的培訓,提高法官的法理念;法院要積極認真地對有關案件積累、總結、交流有益的審判經驗,不斷提高司法水平;最高法院可以定期對相關案件歸類、出版,以此為司法實踐參照。(三)行政規制行政規制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從而防止格式條款中不公平條款的活動,是最早的對格式條款所采取規制的方式。由于立法總會有空隙,而司法規制又屬于事后補救,且僅適用于個別案件,使得司法機關對社會廣泛使用的格式合同不能主動介入并進行有效干預,因此由行政機關直接介入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過程中,能后將不公平條款遏制于初始,從而使行政規制成為一種有效的規制方式。行政規制的特點在于
35、其效率很高,因此,采用行政手段規制格式條款,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鑒于格式條款對消費者利益影響甚巨,各國和地區均不約而同地對格式條款采取了行政規制措施。法國和英國是采用對格式條款的事后監督制度,由專門的政府組織機構對正在實行的格式條款予以審查,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條款就發布禁止使用的禁令。在英國,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授權英國國務大臣根據消費者保護顧問委員會的建議發布命令,對不公平交易進行管理,有權發布禁令,禁止不公平契約條款的使用。我國對于格式條款也進行行政規制,在事前審查方面我國金融法、保險法及鐵路法分別明文規定,各銀行的存款種類、利率須經具有政府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核準,不許各專業擅自決定。首先
36、,盡管我國對格式條款在法律上作了一定規制,但我國行政部門繁多錯雜,分工不明確,在監督體系方面,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常常是各部門管各部門,從而形成一定的部門利益,而這種部門壟斷利益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尤其在政企合一的管理體制下,各部門難以超脫相對獨立的狹隘利益。因此,改進我國格式條款行政規制現狀的最好辦法是徹底實行政企分開,在經濟利益上脫鉤。再次,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職無權,容易導致行業管理部門出于本部門利益,往往很難站在公正的立場對本部門的格式條款進行規制。所以我國應逐步減少甚至完全排除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權限,相應地強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四)社會規制格式條款的社會控制與司法控制、行政控制不同,它不能像法院、行政機關一樣直接消除格式條款中的不公平條款,但是可以通過社會壓力促使經營者取消或預防格式條款中的不公平條款。所以我們應注重發揮社會規制方式的作用,社會規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消協力量的運用。消費者協會是代表消費者、維護消費者利益的組織。如今,消費者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高,往往苦于自己人單力薄,而選擇放棄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現實中雖存在者消費者協會支持個別消費者打贏官司的例子。然而,消費者協會并沒有起到應有作用。所以在控制格式條款方面它應該切實的承擔起監督職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注射頻率與鎮靜維持時間-洞察及研究
- 知識管理數字化路徑-洞察及研究
- 海溝生物基因資源-洞察及研究
- 跨平臺網絡切片的性能評估與性能對比-洞察闡釋
- 中藥肝腎復方抗腫瘤-洞察及研究
- 跨境旅游市場精準營銷-洞察闡釋
- 數字化游客體驗評價模型-洞察闡釋
- 玉米秸稈與鈍化劑對蔬菜生長的綜合影響研究
- 生物工程SRT培養模式中的導師制與雙輪驅動研究
- 智能分析驅動的體育賽事風險管理研究-洞察闡釋
- 2025年心理b證筆試試題及答案
- 玉盤二部合唱簡譜
- 2024年人教版精通版三年級英語書帶音標單詞表
- 接待服務規范手冊
- 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手冊
- 起重裝卸機械3級復習試題附答案
- 2025年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招聘筆試參考題庫含答案解析
- 福建省廈門市(2024年-2025年小學六年級語文)統編版小升初真題(上學期)試卷及答案
- 叉車蓄電池知識培訓課件
- 《北京市道路橋梁試驗檢測費用定額》
- 【MOOC】國際經濟法學-西南政法大學 中國大學慕課MOOC答案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