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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長沙縣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 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堅持縣、鄉鎮、村(社區)三級負責,以鄉鎮、村(社區)為主,部門指導的工作原則, 實行申報登記備案與現場審查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在長沙縣行政區域內就餐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家庭集體聚餐舉辦人和承接家庭集體聚 餐的流動餐館,也適用于參與流動餐館服務的個人。第二章申報備案和衛生指導第四條 家庭集體聚餐實行申報、 登記制度。家庭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應提前

2、將家庭集體聚餐日期、規模、地點、主要聚餐食譜及承辦流動餐館人員資質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村委會(社區)登記,村 委會(社區)應積極主動對轄區內家庭集體聚餐進行登記備案, 細填寫家庭集體聚餐登記表。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接到家庭集體聚餐報告后,對就餐人數 400人以下的應指派鄉鎮或村(社區)食品安全專干提前一天進行現場核實和提供衛生指導,制作現場指導意見;對就餐人數 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指派鄉鎮食品安全專干進行現場衛生指導;對就餐人數800人以上(含800人)的應及時上報縣食安辦,由縣食安辦負責備案受理和指派人員進行現場衛生指導。第六條 流動餐館工作人員實行登記、 備案制度

3、。流動餐館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是承接家庭集體聚餐的資格證明。流動餐館負責人及臨時聘請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臨時參加餐飲制作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流動餐館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每兩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流動餐館負責人不得聘請未經體檢、培訓取得有效健康證、 培訓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流動餐館服務工作。第七條 村(社區)協管員接受鄉鎮食安辦的領導和業務檢查指導,將行政村(社區)內聚餐登記資料及時收集歸檔,統一建立備案臺帳,每月匯總后以月報表形式報送鄉(鎮)食安辦。第八條 鄉(鎮)食安辦接受縣食安辦的領導和業務

4、檢查指導,將轄區內聚餐備案資料和流動餐館備案資料及時收集歸檔,統一建立備案臺帳,每月匯總后以月報表形式報送縣食安辦。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條家庭集體聚餐舉辦者與承接家庭集體聚餐的流動餐館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簽定有關協定,明確各自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第十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集體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集體聚餐;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不良的應勸導或限制舉辦集體聚餐;嚴重不符合衛生要求 的應禁止舉辦集體聚餐。條 家庭集體聚餐舉辦者、流動餐館負責人和接受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醫務人員發現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并保工具、設必須立即向當地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和縣衛

5、生行政部門報告。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備和現場,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和處理。條 各級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村委會(社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一)收集轄區內流動餐館及從事家庭集體聚餐餐飲制作人員信息,建立流動餐館和從業人員檔案。(二)組織轄區內流動餐館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三)開展對轄區內家庭集體聚餐現場衛生學指導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四)開展轄區內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五)負責協調食物中毒事故中的傷害賠償責任。(六)負責完成上級食品安全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項。第四章衛生要求第十三條 家庭集

6、體聚餐餐飲制作的場所應遠離豬圈、圈及化糞池、垃圾堆等污染源(30米);餐飲加工制作場所應保持 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 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第十四條 采購食品及其原料、輔料應對供貨方資格進行查驗和登記(供貨方衛生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并索取供貨 票據。第十五條 家庭集體聚餐嚴禁采購和使用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或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肉、禽類、水產食品;(三)超過保質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標簽(或無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四)無食品經營資格證明(衛生許可

7、證、營業執照)的食品經營者供應的食品;(五)野生菌、涼菜和外購直接入口散裝熟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的食品。第十六條 供餐食物應充分加熱、熟透(食物中心溫度達 70 C以上)。第十七條 烹飪后至食用前熟食品臨時存放(超過2小時)應在60 C以上或低于10 C條件下貯存,不得隔夜制作直接入口熟食品。第十八條 加工制作食物用工具、容器使用前應清洗、消毒,并做到生熟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容器分開,葷、素食品工具、用 具、容器分開使用。第十九條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無消毒條件的小型餐具推廣租用集中消毒公司餐飲具。條家庭集體聚餐所有供餐食物應實行48小時留樣

8、制度(每個品種留樣100克以上,冷藏保存 48小時)。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五章責任追究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家庭聚餐或開展流動餐館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縣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或鄉 (鎮)人民政府 及所轄村委會(社區)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警告并責令改正建立不良記錄檔案,予以通報;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家庭聚餐或開展流動餐館服務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衛生、質監、工商、農業、公安、商務、畜牧、食品藥品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 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條流動餐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取得健康證、培訓合格證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證、培訓合格證人員上 崗的,

9、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第二十四條 家庭集體聚餐舉辦者, 未按辦法規定履行申報登記義務,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指導意見,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給受害人造成傷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流動餐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指導意見,造成食物中毒, 給受害人造成傷害的,由流動餐館負責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各職能部門食品安全管理員、鄉鎮食品安全專干、村委會(社區)協管員、村民小組信息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按辦法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家庭聚餐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 源性疾患事故,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提出, 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降級、撤職、 開除等行政處分,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家庭集體聚餐:指單位或個人按傳統習俗在非營業性餐飲場所舉辦就餐人數 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婚宴、壽宴、喪 宴、喬遷宴、慶典宴等聚餐活動(不包括單位、學校集體食堂的正 常用餐)。(二)家庭集體聚餐舉辦者:指舉辦家庭集體聚餐的單位或個人。(三)流動餐館:指以 1人或幾人為主,臨時聘任或相對固定幾個其他從業人員組成一個承接家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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