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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管理辦法 (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鼓勵、 扶持全民創業, 解決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小額 貸款擔保問題,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是經市政府 批準設立, 專項用于促進全民創業, 為自主創業者小額擔保貸款提供 擔保的資金。本辦法所稱擔保貸款, 是指經合作銀行按規定程序、 由基金承擔 保證責任,向自主創業者發放的小額貸款。第三條 基金初始規模為 6000 萬元,由市級財政全額出資。市 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預算, 用于彌補基金損失和擴大基金規模。 基金利 息收入納入基金。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

2、,由市鄉鎮企業管理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 經貿委、發改委、審計局、人民銀行、銀監局等相關部門派員組成, 作為基金運作的監管機構。監管會辦公室設在市鄉鎮企業管理局。第五條 由監管會選擇在市內設點經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 基金的合作銀行。第六條 基金以財政專戶名義在合作銀行開立帳戶,封閉運作。基金擔保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 5 倍。基金擔保的保證范圍為借款申請人貸款本金的 90%。第二章 擔保對象與條件第七條 基金擔保對象為本市個體經營者與小企業。重點扶持大學畢業生、自謀職業退役軍人、科技人員、農民自主 創業,興辦各類工業企業、農業企業、服務型企業與各種中介組織。其中,對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

3、從事會計、法律、軟件、金融、咨詢 服務、工程監理以及教育培訓、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提供的擔保 額度不低于基金擔保規模的 50%。第八條 個體經營者申請擔保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年齡在 60 歲以下; 二)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已領取了營業執照。 (領取營業執照時間至申請擔保貸款時不超過三個月)三)具備經營創業項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項目經營要求的各項許可證明;四)個人及其配偶無不良信用記錄及經濟違法行為,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五)在金融機構無尚未結清的金融債務(個人首套自住用房按揭貸款及小額消費貸款除外) ;六)能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 提供有效反擔保。第九條 小

4、企業申請擔保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初創型小企業, 且主要出資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領取營業執照時間至申請擔保貸款時 不超過三個月);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創業計劃具有可行性,未來經營現金流足夠償還貸款本息;三)企業與主要出資人及其配偶無不良信用記錄及重大經濟糾紛;四)能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 提供有效反擔保; 五)具備銀行要求的其它信貸準入條件。第三章 擔保額度、期限與貸款利率第十條 個體經營者申請的擔保額度上限為 20 萬元,小企業申 請的擔保額度上限為 80 萬元。第十一條 擔保期限一般為一年, 最長不超過二年。 到期后原則 上不予展期。對于確需展期的,

5、由借款申請人提出申請,合作銀行確 定借款申請人在展期期限內能夠及時償還債務本息的前提下, 可展期 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第十三條 除反擔保中涉及的抵押登記部門收費外, 不向借款申 請人收取擔保費、評審費等任何費用。第四章 擔保貸款程序第十四條 自愿申請借款申請人向合作銀行領取、 填寫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申請表 與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前期審查表 ,并同時準備以下材料:1、2、一)個體經營業者: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證、 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營業執照,行業經營許可證(如有)原件及復印件;3、借款申請人創業計劃說明及可行性分析;4、借

6、款申請人自籌資金或相關資產證明;5、可提供的反擔保人或反擔保財產情況證明。二)小企業:1、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貸款卡編碼;2、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3、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資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5、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與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6、企業決定申請融資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7、最近一期的企業財務報表, 包括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現金流 量表等;8、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創業計劃說明及可行性分析;9、可提供的反擔保人或反擔保財產情況證明。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推薦借款申請人在

7、上述材料齊備后,向市鄉鎮企業管理局或市總工 會、所在縣(市)區工商聯、個體勞動者協會提出申請。上述部門對 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性,借款申請人資信狀況、經營 能力,創業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情況、還款來源和反擔保能力,對 符合推薦條件的,在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前期審查表簽署推薦意 見,對不具備推薦條件的,回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上述工作應于受 理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于政府重點扶持的優秀創業者及創業項目, 監管會可以直接向 合作銀行出具推薦意見。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受理一)經政府指定部門推薦的借款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合作銀行指定網點申請擔保貸款。二)合作銀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應在 5

8、 個工作日內對借款申請人正式答復, 確定是否提供貸款以及貸款額度。 對借款申請人 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說明理由或提出改進意見。三)貸款發放與管理1、市財政局授權合作銀行與反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協議 ,并辦 理相關反擔保手續;2、借款申請人與合作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合作銀行向借款申 請人發放貸款 ;3、借款申請人應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第十七條借款申請人應根據 擔保法 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第十八條借款申請人為個體經營者, 可提供第三方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該第三方必須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并與所在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職工

9、, 以及國家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在職 人員,其所屬單位應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時歸還貸款時 同意從該第三方收入中扣還貸款的證明。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為小企業的,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 出資人)應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根據貸款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 合作銀行可以要求借 款申請人追加以下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一)借款申請人企業或第三人以合法財產或權利提供抵押或質押反擔保。二)其它法人或第三方個人為借款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合作銀行要求的信用反擔保。其中,第三方個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的, 應符合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條 符合徐州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

10、辦法(徐財社【2004】35 號)規定條件的, 仍按原辦法辦理。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基金 ( 監督) 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鼓勵、 扶持全民創業, 解決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小額 貸款擔保問題,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是經市政府批準設立, 專項用于促進全民創業, 為自主創業者小額擔保貸款提供 擔保的資金。本辦法所稱擔保貸款, 是指經合作銀行按規定程序、 由基金承擔 保證責任,向自主創業者發放的小額貸款。第二章 基金設立與規模第三條 基金初始規模為 6000 萬元,由市級財政全額出

11、資。第四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預算, 用于彌補基金損失和擴大基 金規模。基金利息收入納入基金。第三章 管理機構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 ,由市鄉鎮企業管理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 經貿委、發改委、審計局、人民銀行、銀監局等相關部門派員組成, 作為基金運作的監管機構。監管會辦公室設在市鄉鎮企業管理局。第六條 監管會職責:一)選擇和變更基金合作銀行; 二)選定負責推薦借款人的政府部門; 三)定期檢查合作銀行所發放的擔保貸款; 四)監督借款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審議風險代償、批準償付和核銷壞帳。第七條 由監管會選擇在市內設點經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12、作為基金的合作銀行。監管會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基金委 托合作銀行運作的期限初定 2 年。期滿后,若監管會和合作銀行均無 書面提出終止意向則合作期限延續 1 年,以后依此類推。第八條 合作銀行職責:(一)在基金規模的5倍范圍內,發放擔保貸款;二)按監管會確定的貸款條件受理、 審核、發放貸款;三)定期向監管會報告擔保貸款的發放情況;四)代理基金實施債務追償;五)按照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第四章 基金運作及風險管理第九條 基金以財政專戶名義在合作銀行開立帳戶,封閉運作, 專向用于為創業者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 5 倍。基金擔保的保證范圍

13、為借款申請人貸款本金的90%。第十條 基金擔保對象為本市個體經營者與小企業。 具體擔保條 件由監管會與合作銀行會商后報市政府批準確定。第十一條 擔保申請實行政府部門推薦、 合作銀行受理的審核程序。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市總工會、所在縣(市)區工商聯、個體勞 動者協會負責對借款申請人的初審并向合作銀行出具推薦意見。對于政府重點扶持的優秀創業者及創業項目, 監管會可以直接向 合作銀行出具推薦意見。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按監管會確定的貸款條件受理、 審核、發放 貸款,應同時落實反擔保措施。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擔保貸款臺帳, 認真做好擔保信息的 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定期向監管會報送報表、 通報情況。第

14、十四條 合作銀行應配合監管會定期、 不定期對落實反擔保物 或反擔保人情況進行的檢查或抽查,及時掌握貸款擔保整體狀況。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擔保貸款的風險預警機制, 當擔保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 /貸款余額)達到 10%時,合作銀行應立即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待合作銀行采取進步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監管會批- 12 -準后,方可恢復貸款。第十六條 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市總工會、各縣(市)區工商聯、個體勞動者協會應切實履行推薦職責,客觀評價,合理推薦。監管會對各部門推薦的成效實施定期考核。 對認真審核推薦, 項 目代償率低,成效顯著的部門, 將對該部門及有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操

15、作造成資金損失和影響的,將予 以通報批評,追究責任人責任, 并可取消其推薦資格。第五章 代償與追償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對已到還款期限未能及時歸還的、 或經宣布 貸款提前到期的貸款項目,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 書,履行追索責任。 追索期自貸款期限屆滿或合作銀行宣布提前到期 之日起一個月止。第十八條 追索期結束后,經追索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 合作銀行出具代償通知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管會提出代 償申請。第十九條 監管會收到合作銀行代償通知書后,對符合代 償規定的項目,向合作銀行出具同意代償通知 ,并從擔保基金專 戶中向合作銀行劃付代償款。擔保基金承擔的代償責任為擔保貸款本金的 90%。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監管會有權拒絕承擔代償責任:一)合作銀行未按規定的貸款條件及程序,發放、收回貸款,造成貸款損失;二)合作銀行未采取反擔保措施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 三)合作銀行未履行追索義務。第二十一條 發生擔保代償后, 合作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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