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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遺囑規劃 作者:王文芹律師 第一部分 個人如何科學規劃自己的財產一、 為什么要規劃自己的財產?(從法律的角度講)因為私人資產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私人資產到底有哪些風險呢?不同的角度能挖掘出不同的風險。單單從私人資產的權屬角度分析,可以分為“公私不分”、“夫妻不分”、“代際不分”三類風險。其一,資產公私不分的風險。這里所說的“公私不分”是指企業資產與私人資產不分。中國許多高收入人群的資產是以企業的形式存在的。他們在創業之初往往把全部的家當都投入到企業當中。為了企業的發展壯大,也很少從企業利潤中分紅。這樣,屬于私人所有的巨額資產就都放在企業中,甚至很難嚴格區分企業資產與私人資產的界限。然而,一旦企

2、業發生危機,這部分應當屬于私人的資產由于未被依法隔離出來,仍然屬于公司資產,將無條件地用于承擔所有企業的債務和風險。于是,許多企業家跑路也就不足為奇了。其二,資產夫妻不分的風險。國人夫妻關系的寫意和婉約,使得大家羞于談及夫妻財產的分割和所屬。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引發了以“丈母娘”為主導的口水戰,甚至有人感慨“婚姻是一次重要的財務決定”。確實,對于擁有巨額產業的家庭而言,夫妻資產不分將會直接影響私人資產的安全。比如,盡管公司都屬于有限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仍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由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作為夫妻的另一方將為此共同承

3、擔相應的風險。而婚姻的破滅更是以巨額財產損失為重要的顯性結果。其三,資產代際不分的風險。家族企業的特點就是“肉爛在鍋里”,子承父業也沒有明確到底“承”的是股權還是資產。于是,一家子人都自然地認為老子的一切都是兒子的。沒有資產分割、沒有遺囑,沒有代際傳承的安排,一旦企業或者個人發生危機,將直接殃及家族產業安全和繼承人資產安全。尤其是如果子女及其婚姻關系未處理好,億萬資產最終有可能成為別人的財富。財富要積累,財富更要規劃!二 如何利用遺囑規劃自己的財產關于具體如何規劃自己的財產,這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是理財規劃師的專業;我只能說遺囑是對自己財產一種規劃,我今天只講如何利用遺囑規劃自己的財產。第一:

4、為什么要訂立遺囑?訂立遺囑有三個顯而易見的好處(一)實現真實意愿未訂立遺囑,遺產將按法定繼承辦理,原則上由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內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等額分配,難以體現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訂立遺囑,遺產將按遺囑繼承辦理,除法定特殊情形外,遺囑人可以根據其親屬的家庭條件、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和其個人喜好等因素,決定其個人資產由誰繼承(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和繼承多少,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二)避免家庭糾紛未訂立遺囑,也就意味著沒有明確的遺產分配方案,被繼承人在留下遺產的同時也將糾紛隱患留給了繼承人。繼承人之間出于各自利益的考慮,難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遺產分配方案,最終一般都會選擇

5、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耗費了時間,增加了費用,并造成了嚴重的家庭矛盾;訂立遺囑,同時意味著有了明確的遺產分配方案,只要遺囑本身合法有效,遺囑很容易得到執行,一般不會產生繼承糾紛和影響家庭和睦。(三)明確遺產范圍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個人財產不但數量增加,種類也日趨繁雜,除傳統的存款、房產外,還有股票、公司股權、對外債權等隱形資產。另一方面,由于疾病、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發生的幾率增加,如未訂立遺囑,其個人財產很難查清和完全由繼承人繼承;訂立遺囑,并對個人財產進行必要的列舉和說明,可以有效預防上述情況的發生。第二、怎樣用遺囑規劃自己財產?:1、 給自己立財產清單2、 用遺囑處理自己的財產3、 訂立一

6、份有效遺囑:聘請律師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第三、沒有遺囑的后果:(幾個案例)案例1 :侯躍文遺產案回放 2007.06.23 處離異狀態的侯躍文因病逝世,生前未留下遺囑。因親屬之間的遺產分配問題,侯躍文的骨灰至今未能入土安葬 2009.02.17 侯躍文長女侯瓚將妹妹(同父異母)起訴到西城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侯躍文名下的各銀行財產和其它金融機構的財產 2009.06.23 侯瓚向西城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將原本作為被告的妹妹變更為原告,而追加了侯耀華及牛成志(侯躍文生前好友)和郭曉小(侯躍文弟子)夫婦四人為被告,要求返還及賠償相應遺產 2010.06.04 西城法院審理了此案,侯耀華等4被告當庭公布

7、大量事實反擊侯瓚,雙方未能當庭達成和解 2010年8月21日雙方和解 案例2:總結:要牢固樹立早訂立遺囑的概念,處理好自己的身后事,不給兒女找麻煩!關于遺產執行人制度:一、我國遺囑執行人制度的立法現狀1、我國現行繼承法中的規定no.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no.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no.13條: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8、:(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以上就是我國法律法規中關于遺囑執行人的全部規定。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遺囑執行人制度確切地說僅僅表示了一種接受的態度,而這種留有大量法律空白的原則化、粗疏的立法形式,并無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這與繼承法立法當時處于計劃經濟年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公民繼承的遺產大多局限于生活資料且數量有限的時代背景及當時“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有關。一、 未來展望:現今隨著經濟發展,個人財富的種類和數量急劇增長,希望通過遺囑來處分身后財產歸屬的社會需求越來越高。由于遺囑的執行必須在遺囑人死后才能開始,遺囑人死后,其所立遺囑能否得到徹底執行,遺囑

9、執行人是關鍵。希望在繼承法的修改中增加相應的條款。第二部分 目前現行的與遺囑有關的法律法規概況:目前現行的與遺囑有關的法律法規 1、 繼承法及其有關的法律法規2、 婚姻法及其有關的法律法規一、與繼承有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與婚姻有關的主要法律法規(一)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二)關于家庭財產的有關條文第一:夫妻共有財產范圍的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

10、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橐龇ㄋ痉ń忉尪?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第二: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規定婚姻法第18條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

11、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橐龇ㄋ痉ń忉屢坏?9條: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第三部分 現在實施的繼承法的有關內容 案例:法律名詞:1、 繼承人:繼承人是指依法繼承財產的人,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 繼承人的范圍: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2、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是指其財產將

12、被他人繼承的人。一 、什么時候開始繼承?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有的當事人經常咨詢:手里有遺囑,但父母還都健在,問能否繼承?繼承法no.2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備注:以下說的法條除非我單獨標注的外都是繼承法的內容,為了方便就不都寫了)二 、都什么財產可以繼承?也就是可以繼承的遺產的內容:繼承法no.3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三、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及分配方

13、法:(一)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法no.10條: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如何分配?繼承法no.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1、對生活有特

14、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四、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先后順序: 繼承法no.5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五、遺囑繼承(一)遺囑的概念:所謂遺囑是指公民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

15、證五種形式。(二)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三)立遺囑人的主體資格:任何具

16、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有權利設立遺囑繼承法no.16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2、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3、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四)不同形式的遺囑的效力:繼承法no.20條:1、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3、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含義:某個人立有數份遺囑時,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五)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及優劣:no.17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

17、證機關辦理。 優點:效力最高,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確認 缺點:比較困難,所有繼承人都要到場;費用高(涉及財產處分的一般收費是標的額的1%-2%)2、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優點:比較簡單,但如果其他繼承人不同意需要由法院確認效力,只要被繼承人親筆書寫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確認缺點:沒有公證遺囑效力高案例:3、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優點:適合于不會寫字也不能做公證遺囑的人。缺點:在訴訟過程中要求見證人親自出庭作證,風險比較大案例:遺囑立遺囑人:自然狀況立遺囑的原因:財產處理:代書人:(

18、簽名) 證人:(簽名)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4、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優點:比較簡單,方便缺點: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現在很少采用,一般都加上錄像5、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優點:適用于危急時刻,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缺點:危急基礎后要修改,否則會被判無效。 第四部分 繼承法實施及修改情況 第一、 繼承法頒布及實施情況: 繼承法是身份財產法,我國繼承法于1985年頒布并實施,已經頒布28年了。28年來,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生活水平顯著提

19、高,公民所擁有的私有財產無論數量和種類都大量增加,今非昔比,中國的家庭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核心家庭成為重要的家庭方式,家庭關系親屬關系都更趨簡單?,F行繼承法顯然已經不適應社會的需要。第二、 繼承法需要修改和完善的主要五大問題:第一個方面是遺產的范圍如何規定:比如大家比較關心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宅基地適用權、網絡財產等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在實踐中是具有不同看法的。第二個方面是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問題。一、 范圍要不要擴大,有的人認為應當擴大,現在都是獨生子女政策二、 關于順序問題,關于繼承人的順序也是具有不同意見的第三個方面是繼承權的喪失和放棄問題。一、 繼承權的喪失。第一

20、種意見:是不是要增加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比如有人建議規定故意傷害被繼承人的應當喪失繼承權。那么,但是也第二個意見:主張增加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繼承人設立、變更和撤銷遺囑情節嚴重的。二、 放棄繼承權。第一個問題涉及到放棄繼承權要不要規定期限。第二個問題是,繼承開始前表示放棄繼承權的,繼承開始后可不可以反悔。第三個問題就是,放棄繼承權要不要特定的形式。比如書面的形式、登記,特別是實際接收遺產后還能不能放棄。第四個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進行遺產分割的放棄的是繼承權還是所有權?大部分人認為,實際上放棄的是所有權。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第五個問題,就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損害配偶、其他人的權益的。利害關系人可不可以申請法院撤銷放棄繼承的行為。第四個方面,遺囑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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