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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ORDB式一可編輯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1 總貝1.0.1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文件的編制原則和計價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1.0.3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丁程造價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1.0.4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以及工程造價鑒定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專專業資格的工程造價人員承擔。1.
2、0.5承擔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對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1.0.6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1.0.7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術語2.0.1工程量清單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2.0.2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布供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2.0.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
3、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2.0.4 分部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是單項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 施工任務將單項或單位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 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長度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個分 項或項目的工程。2.0.5措施項目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項目。2.0.6 項目編碼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名稱的阿拉伯數字標識。2.0.7 項目特征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2.0.8綜合單價完
4、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2.0.9風險費用隱含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用于化解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內容和范圍內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的費用。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為實施合同工程并達到質量標準,在確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須消耗或 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及其管理等方面發生的費用和按規 定繳納的規費和稅金。2.0.11單價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2 總價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
5、、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約定酬金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4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調查和測算發布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以及各類工程的造價指數、指標。2.0.15 工程造價指數反映一定時期的工程造價相對于某一固定時期的工程造價變化程度的比值或 比率。包括按單位或單項工程劃分的造價指數,按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劃分的人工、 材料、機械等價格指數。2.0.16工程變更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
6、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2.0.17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圖紙(含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實施,按照 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 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2.0.18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 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 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 證確
7、認等的費用。2.0.19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2.0.20計日工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2.0.21總承包服務費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工 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2.0.22安全文明施工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2.0.23
8、 索賠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2.0.24現場簽證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2.0.25提前竣工(趕工)費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由此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2.0.26 誤期賠償費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復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包括經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的費用。2.0.27不可抗力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的
9、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2.0.28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2.0.29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2.0.30質量保證金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2.0.31 費用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2.0.32 利潤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獲得的盈利。2.0.33企業定額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機械裝備和管理水平
10、而編制的人工、 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消耗標準。2.0.34 規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施工 企業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篷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2.0.35 稅金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 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36 發包人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招標人。2.0.37 承包人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投標人。2.0.38工程造價咨詢人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建
11、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2.0.39造價工程師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2.0.40 造價員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2.0.41單價項目工程量清單中以單價計價的項目,即根據合同工程圖紙(含設計變更)和相關工程 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相應綜合 單價進行價款計算的項目。2.0.42總價項目工程量清單中以總價計價的項目,即此類項目在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以總價(或計算基礎乘費率)*計算的項目。2.0.
12、43工程計量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2.0.44工程結算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在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后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包括期中結算、終止結算、竣工結算。2.0.45 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 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 限價。2.0.46 投標價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匯總后標明的總價。2.0.47 簽約合同價(合同價款)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即包括了分部分項工程費、 措施項目
13、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的合同總金額。2.0.48 預付款在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于購買合同工 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 項。2.0.49 進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付款周期內承包人完 成的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也是合同價款期中結算支付。2.0.50 合同價款調整在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出現后,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價款 進行變動的提出、計算和確認。2.0.51竣工結算價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 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 按合同約定完成
14、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 金額。2.0.52 工程造價鑒定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委托,對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工程造 價爭議,運用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判斷和評定,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也稱為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3 一般規定3.1 計價方式3.1.1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3.1.2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你。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本規范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3.1.4 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3.1.5 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
15、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3.1.6 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3.2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3.2.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范附錄L.1的規定填寫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寫 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單價應計人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簽約后,發包人應按 合同約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計劃提供。3.2.3 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
16、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交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情況的,發包 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2.4 發承包雙方對甲供材料的數量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照相關工程的計價定額同類項目規定的材料消耗量計算。3.2.5 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材料價格應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市場調查確定,并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3.3.1 除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3
17、.3.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將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負責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3.3.3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 用和(或)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 料、工程設備,但經檢測證明詞該項材料、工程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 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4 計價風險3.4.1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不得采用
18、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2 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3 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因承包人原因與致工期延誤的,應按本規范第9.2.2條、第9.8.3條的規定執行。3.4.3 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按本規范附錄L.2或L.3填寫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作為合同附件;當合同中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按本規范第9.8. 1
19、9.8.3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3.4.5 當不可抗力發生,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按本規范第9.10節的規定執行。4工程量清單編制4.1 一般規定4.1.1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4.1.2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4.1.3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或調整工量、索賠等的依據之一。4.1.4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以單位(項)工程為單位編
20、制,應由分部分 項工程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 單組成。4.1.5 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依據:1 本規范和相關工程的國家計量規范;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辦法;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5 擬定的招標文件;6 施工現場情況、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7 其他相關資料。4.2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4.2.1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須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4.2.2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頂特征、計量單位
21、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 編制。4.3 措施項目4.3.1 措施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的規定編制。4.3.2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4.4 其他項目4.4.1 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1 暫列金額;2 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工程設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3 計日工;4 總承包服務費。4.4.2 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4.4.3 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列出明細表;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 估算,列出明細表。4.4.4 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4
22、.4.5 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4.4.6 出現本規范第4.4.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4.5 規費4.5.1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1 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2 住房公積金;3 工程排污費。4.5.2 出現本規范第4.5.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列項。4.6 稅金4.6.1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1 營業稅;2 城市維護建設稅;3 教育費附加;4 地方教育附加。4.6.2出現本規范第4.6.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5 招標控制價5.1 一般規定5.1
23、.1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5.1.2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和復核。5.1.3 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招標人委托編制招標控制價,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標人委托編制投標報價。5.1.4 招標控制價應按照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5.1.5 當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5.1.6 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同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管理 機構備查。5.2 編制與復核5.2.1 招標控制價應根
24、據下列依據編制與復核:1 本規范;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 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時,參照市場價;8 其他的相關資料。5.2.2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如是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應提請招標人明確;如是招標人編制,應予明確。5.2.3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
25、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確定綜合單價計算。5.2.4 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常規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3,1.4條和3.1.5條的規定計價。5.2.5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2 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 合單價;3 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5.2.6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計算。5.3 投訴與處理5.3
26、.1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5.3.2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1 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2 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3 投訴依據及有關證明材料;4 相關的請求及主張。5.3.3 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5.3.4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1 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下程招標文件的收受人
27、;2 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規范第5.3.1條規定的;3 投訴書不符合本規范第 5.3.2條規定的;4 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5.3.5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不遲于結束審查的次日將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5.3.6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 核對。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5.3.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并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28、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5.3.8 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5.3.9 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其最終公布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6投標報價6.1 一般規定6.1.1 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6.1.2 投標人應依據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自主確定投標報價。6.1.3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4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
29、量清單一致。6.1.5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應予廢標。6.2 編制與復核6.2.1 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和復核:1 本規范;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3 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4 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5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7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8 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9 其他的相關資料。6.2.2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
30、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應提請招標人明確。6.2.3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征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6.2.4 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金額應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3,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范第3.1.5條的規定確定。6.2.5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報價: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2 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人綜合單價;3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
31、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金額;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6.2.6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確定。6.2.7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 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 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6.2.8 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7合同價款約守7.1 一般規定30天內,7.1.1 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由發承包雙方依據
32、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不 得違背招標、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 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應以投標文件為準。7.1.2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7.1.3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 金合同。7.2 約定內容7.2.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1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2
3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3 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4 -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5 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6 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7 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8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時間;9 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7.2.2合同中沒有按照本規范第7.2.1條的要求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確定;當協商不能達 成一致時,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8 工程計置
34、8.1 一般規定8.1.1 工程量必須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8.1.2 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應在合同中約定。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應按本規范第8.2節的規定計量。8.2 單價合同的計量8.2.1 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8.2.2 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當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 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8.2.3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
35、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核實,并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 所列的工程量應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8.2.4 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當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雙方應在上述記錄上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 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 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當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后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并
36、應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7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8.2.5 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并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后,發承包雙方應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并應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8.3 總價合同的計量8.3.1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其工程量應按照本規范第8. 2節的規定計算。8.3.2 采用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
37、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8.3.3 總價合同約定的項目計量應以合同工程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為依據,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進行計量。8.3.4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8.3.5 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 行共同復核。9 合同價款調整9.1 一般規定9.1.1 下列事項(但不限于)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123456789101112131415法律法
38、規變化;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物價變化;暫估價;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現場簽證;暫列金額;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9.1.2 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 價款請求。9.1.3 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
39、 款請求。9.1.4 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9.1.5 發包人與承包人
40、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對發承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臺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9.1.6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9.2 法律法規變化9.2.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 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 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9.2.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本規范第9.2.1條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
41、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 減的予以調整。9.3工程變更9.3.1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牛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本規范第9.6.2條的規定調整。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 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 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 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
42、變更工程項目的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 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L= ( 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X 100% (9.3.1 -1)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 ( 1報價/施工圖預算)x100%(9.3.2 2)4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 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夕場價格提出變 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9.3.2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
43、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1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本規范第3.1.5條的規定計算。2 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本規范 第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3 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本規范第9.3. I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 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
44、費的權利。9.3.3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 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 權提出并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9.4 項目特征不符9.4.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9.4.2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 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
45、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 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本規范第 9. 3節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 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9.5 工程量清單缺項9.5.1 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范第 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同價款。9.5.2 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 規范第9.3. 2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 同價款。9.5.3 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
46、本規范第9, 3.1條、第9.3 ,2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9.6 工程量偏差961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本規范第9.6.2條、第9.6.3條規定時,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962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當因本節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節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is%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9 6 3當工程量出現本規范第9.6。2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 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
47、,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 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9.7 計日工9.7.1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9.7.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 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2 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3 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4 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5 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9.7.3 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
48、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后的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9.7.4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后,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規范第9.3節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9.7.5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本規范第10.3節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并應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
49、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9.8 物價變化9.8.1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本規范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9.8.2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范附錄A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9.8.3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 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2 因承包
50、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 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9.8.4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不適用本規范第9.8.I條、第9.8.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9.9 暫估價9.9.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9.9.2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 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9.9.3 發包人在
51、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 應按照本規范第9.3節相應條款的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應以此為依據 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9.9.4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 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 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2 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
52、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3 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4 .10 不可抗力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1 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
53、理人員及保衛人 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6 .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7 .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應按本規范第12.0.2條的規定辦理9.11 提前竣工(趕工補償)9.11.1 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9.11.2 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 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
54、工補償)費用。9.11.3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歹人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 并支付。9.12 誤期賠償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的,承包人應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9.12.2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并應明確每日歷天應賠額度。誤期賠償費應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并應在結算款中扣除。9.12.3 在工程竣工
55、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時,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9.13 索賠9.13.1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9.13.2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2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3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 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4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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