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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編號:項目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人:目錄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協議書 1.一、分包工程概況 1.二、分包合同工期 1.三、質量標準 1.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五、合同文件構成 1.六、承諾 2七、其他 2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4.1. 一般約定 4.2. 承包人 53. 分包人 64. 總包合同 75. 分包工程質量 8.6. 安全文明施工與勞動用工管理 8.7. 工期和進度 9.8. 材料與設備 1.1.19. 試驗和檢驗 1.2. 210. 分包合同變更 12211. 合同價格 1.3.12. 價格調整 1.4.13. 計量 1.4.14. 工程款支付 1.4.15

2、. 成品保護 1.6.16. 試車 1.6.17. 完工驗收 1.6.18. 分包工程移交 1.7.19. 結算 1.8.20.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 1.9.21. 違約 1.9.22. 不可抗力 2.0.23. 保險 2.1.24. 索賠 2.1.25. 爭議解決 2.2.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2.3.1. 一般約定 2.3.2. 承包人 2.3.3. 分包人 2.3.5. 分包工程質量 2.4.6. 安全文明施工與勞動用工管理 2.57. 工期和進度 2.5.8. 材料與設備 2.5.9. 試驗和檢驗 2.6.10. 分包合同變更 2.6.11. 合同價格 2.6.12. 價格調整 2.

3、6.13. 計量 錯.誤 !未定義書簽。14. 工程款支付 2.6.16. 試車 2.6.17. 完工驗收 2.7.18. 分包工程移交 2.7.19. 結算 2.7.20.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 2.7.21. 違約 2.8.22. 不可抗力 2.8.23. 保險 2.8.24. 索賠 2.8.25. 爭議解決 2.8.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協議書承包人(全稱):分包人(全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分包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分包工程概況1. 總包工程名稱:。2. 分包工程名稱:。3.

4、分包工程地點: 。4.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涉及群體工程的,詳見分包工程一覽表(附件1)。二、分包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計劃完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三、質量標準分包工程質量應符合總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工程的質量標準,并同時達到標準。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 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 (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為:人民幣(大寫) ( 元)。2. 分包合同價格形式:。五、合同文件構成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分包合同文件:(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條款;(5)技術標準和要求;(6) 圖

5、紙;(7)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8) 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在分包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分包合同當事人簽署的與分包合同有關的文件均 構成分包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前述各項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補充和修改, 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六、承諾1. 承包人承諾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將分包工程分包給分包人,并承諾按照分包合同 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 分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分包合同約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責任期 及保修期內履行分包工程維修義務。3. 分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但分包合同明確約定應由承包人履行的義務除

6、外。 分包人承諾就分包工程質量和安全與承包人向 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4. 合同當事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分包合同的, 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另行簽訂與 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合同。七、其他1. 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2. 本協議書于 年月日在簽訂,自 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蓋單位章后 生效。本協議書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 包人執丄份,分包人執 J份。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組織機構代碼:地 址: 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 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銀行

7、:賬號:組織機構代碼:地 址: 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 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銀行:賬號: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1. 一般約定1.1 標準和規范1.1.1 適用于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標準以及總包合同中約定的適用于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范等。1.1.2 分包人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標準和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 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1.2 分包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分包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解釋優先順序如下:(1)分包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

8、件;(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補充和 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在分包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分包合同當事人簽署的與分包合同有關的文件均 構成分包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1.3 圖紙1.3.1 承包人至遲不得晚于實際開工日期前 7 天向分包人人免費提供四套圖紙, 并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分包人費用增 加和工期延誤的,按照第 項的約定辦理。分包人應在施工場地保存一套完整

9、的 圖紙,供承包人和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1.3.2 分包人在收到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應及時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補充后的圖紙或處理意見。深化設計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圖深化設計的, 深化設計需要相應的設計 資質的, 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 在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基礎 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 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 分包人對自行或委托設計 的圖紙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設計的范

10、圍及發生的費用已 經包含在合同價款中。1.4 聯絡 與分包合同有關的通知、指令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分包合同約定的期 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 的,應提前 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1.5 知識產權1.8.1 承包人提供給分包人的圖紙和文件,分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 使用,但不能用于與分包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1.8.2 分包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 權。分包人在深化設計、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 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分包人承擔; 因使用承包人提供

11、的材 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1.8.3 分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 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內。2. 承包人2.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應對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承擔總包管理責任, 負責協調分包人與 其他分包人之間的交叉施工作業。2.2 提供基礎資料、施工條件2.2.1 承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場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 線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分包人應 對依據前述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 遺漏導致分 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

12、,由承包人承擔責任。2.2.2 承包人應最遲于實際開工日期 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場地并提供以下施 工條件:(1)水、電接駁點;(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場地的交通條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業面;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場地時,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對全部施工條件和分包工程 施工前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 施工條件不滿足或分包工程 施工前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負責完善施工條件或修復相關工程直至質量合格。2.2.3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分包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 施工條件、 基礎資料的,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2.3 承包人項目經理 承包人

13、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場地的承包人項目經理的姓名、 職稱、 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承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與承包人 有關的具體事宜。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承包人承擔責任。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 7天書面通知分包人。2.4 指令和決定2.4.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作, 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 分包人應執行承 包人發出的指令, 承包人指令違反法律或強制性標準的除外。 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 人指令后 3日內未向承包人提出異議且未執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異議但在承包人 再次確認指令后 3日內仍未

14、執行指令的, 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 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分包人承擔。承包人的指令應以書面形式發出。 緊急情況下, 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 工程受損, 承包人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令, 該指令與書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但承包人應在口頭指令發出后 48小時內補發書面指令, 補發的書面指令應與口頭 指令一致。發包人或監理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作, 分包人應接受并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并轉發的發包人或 監理人發出的指令。 分包人一旦收到了發包人或監理人直接向分包人發出的指令, 應 立即將此類指令通知承包人。3. 分包人3.1 分包人的一般義務3.1.1 辦理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

15、與分包工程有關的許可和批準手續。3.1.2 對施工場地進行查勘, 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 交通條件、 風俗習慣以及與履行分包合同有關的其他情況。3.1.3 按規定完成分包工程資料的編寫、管理和歸檔;確保分包工程資料的準確 完整。3.2 分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主要項目管理人員3.2.1 分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 7天內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 工人員安排的報告。 分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包括分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主要項目管理人 員。分包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分包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聯系方 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其他主要項目管理人員的姓名和崗位詳見專用合同條款 【附件 6

16、:分包人主要項目管理人員表】。分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 7天內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為前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的有效證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員無權履行職責,承包人有權要求更 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擔。3.2.2 分包人項目經理為分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 的項目經理。3.2.3 分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主要項目管理人員應常駐施工場地,因故需要離開 時,應事先取得承包人的書面同意。3.2.4 分包人需要更換分包人項目經理或其他主要項目管理人員時, 應提前 7天書 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其書面同意。承包人有權書面通知分包人更換不稱職的分包人項目經理或其他主要

17、項目管理 人員的,分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 7天內進行更換。3.3 特殊工種上崗作業要求法律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必須具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 崗位的特殊工種上崗證,并在相應作業人員進場前報送承包人審核并備案。3.4 禁止轉包和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將分包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分包人不得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違法分 包給任何第三人。3.5 履約擔保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 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 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3.6 聯合體3.6.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分包合 同向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6.2 聯合體協議經承包

18、人確認后作為專用合同條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 中,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4. 總包合同4.1 總包合同的提供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閱, 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時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 包合同復印件, 但有關總包工程價格及支付內容除外。 分包人應仔細閱讀并全面了解 總包合同的各項約定, 分包合同的簽訂視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總包合同項下與 分包工程有關的義務和責任。4.2 與總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義務 分包人應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 但分包合同明確 約定由承包人履行的義務除外。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約定, 未經承包人同意, 分包人不得與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生直

19、 接工作聯系。5. 分包工程質量5.1 質量要求分包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 行業及工程所在地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和要求, 同時 應符合總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5.2 不合格工程的處理5.2.1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權隨時要求分包人采取補 救措施, 直至達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分包人 承擔。無法采取措施補救的,按照第 18.2 款【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執行。5.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6. 安全文明施工與勞動用工管理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文明施

20、工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 理義務。 承包人應向分包人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詳細交底。 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不到位而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合同當事人的具體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詳見專用合同條款【附件 10: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 。分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 并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 不得挪 作他用,否則承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權責令分包人暫 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擔。安全保衛 承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場地的安全保衛工作,分包人應予以配合。在施工場地或生活區發生突發事件的

21、, 分包人應積極協助承包人、 發包人和當地有關 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處理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和 分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護 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按照法律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有關情況。6.2 勞動用工管理6.2.1 分包人應與其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傭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并按法律規定 保障勞動者的各項權利。6.2.2 承包人應為分包人雇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膳宿條件應達到工程 所在地行政管理機

22、關的標準和要求。6.2.3 分包人獲得的工程款應優先支付分包人雇傭人員的勞動報酬和勞務分包單 位的勞務費用。7. 工期和進度7.1 施工組織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和批準 分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天內, 至遲不得晚于實際開工日期前 7天,向承包人 提交分包工程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 7天內確認或提出 修改意見。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分包人應予以修改完善。經承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分包合同當事人控制分包工程進度的依據。 需要 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 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獲得承包人的 批準。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

23、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 工期的影響。交叉作業的工期管理 分包人應按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應配合其 他工程的施工。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響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 分包人 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并取得承包人批準, 因此產生的費用和延誤的 工期由分包人承擔。7.1.3 勞動力保障因分包人勞動力短缺導致分包工程進度滯后的, 分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通知 后7日內補足勞動力,否則,承包人有權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 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7.2 開工承包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 7天前按照分包合同約定依法向分包人發

24、出開工通知, 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權 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7.3 測量放線7.3.1 承包人應在實際開工日期 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 基準線和水準點 及其書面資料。 分包人發現承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 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及時發出指令。7.3.2 分包人負責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測量放線工作。分包人應矯正分包工程 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分 包人負責對

25、施工場地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進行保護。7.4 工期延誤7.4.1 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延誤 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7.4.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分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逾 期完工的違約責任。 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后, 不免除或減輕分包人繼續完成工 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7.5 暫停施工7.7.1 發包人指示暫停施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及時下 達暫停施工指令, 分包人應按承包人指令暫停施工, 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 延誤的工期。7.7.2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分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 期,且

26、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復工指示后 28 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分包人無法繼續履 行分包合同。7.7.3 暫停施工期間,分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 加的費用由造成暫停施工的責任方承擔。暫停施工后的復工在分包工程復工前,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 并確定工程 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分包人應按照復 工通知的要求復工。分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復工的, 分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 因承 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暫停施工持續 56 天以上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內未向分包人發出復

27、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于 第 項及第 22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書面通知, 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 承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 且暫停施工已經影響到整體分包工程以及分包合同目的實現 的,分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分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21.1款【承包人違約】執行。8. 材料與設備8.1 承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8.1.1 承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證明及出廠證 明,并對其質量負責。8.1.2 分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日內根據圖紙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損耗率 計算承包人供

28、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數量, 并編制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計劃, 主要內 容包括品種、規格、型號、暫定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并作為施工組織 設計組成部分報承包人審核。 由于變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應范圍內的材料或設備數 量、規格的變化,分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令 5天內調整供應計劃并報承包人審核。8.1.3 分包人應提前 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應材料、 工程設備的進場時間。 因遲延通知導致進場日期遲延的,分包人承擔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應計劃中的承包人供應數量計算錯誤, 且供應計劃中的數量少于 實際使用數量的, 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補齊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 供應

29、計劃中的數量多于實際使用數量, 則因處理超出部分而發生的全部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分包人提交的供應計劃中的承包人供應材料、 工程設備的規格錯誤并因此導致承 包人供應的材料、工程設備不符合分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重新供應,由分包人承擔 因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8.1.4 承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提前 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 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由分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承 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 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約定的, 分包人有權 拒絕接收并要求承包人更換。8.2 分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8.2.1 分包人應按照圖紙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材

30、料、工程設備,提供材料、工程 設備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并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8.2.2 分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分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檢驗。 分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圖紙或有關標準要求時, 分包 人應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 工程設備運出 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8.3.1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分包人清點、檢驗后負責保管, 保管費用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內。發生丟失毀損的,由分包人負責賠償。8.3.2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法律規

31、定必須進行檢驗或 試驗的,由分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檢驗費用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內,檢驗或試驗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8.4 樣品 需要分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總包合同的約定執行,分包人 應履行總包合同對應條款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8.5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8.5.2 分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施工設備 應符合經承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分包人更換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設備的, 應報 承包人批準。8.5.3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

32、設備不能滿足施工組織設計或分包工程質量要求時,承 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分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 由此增加的費 用和延誤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擔。8.6 材料與設備專用 分包人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 工程設備、 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 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于分包工程。未經承包人批準,分包 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9. 試驗和檢驗 試驗和檢驗按總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由分包人履行總包合同對應條款中的承包人義務。10. 分包合同變更10.1 分包合同變更的范圍 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以下情形屬于變更:(1)增加或減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

33、作;(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3)改變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4)改變分包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5)改變分包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10.2 分包合同變更的提出和執行 分包人收到經承包人確認的發包人發出的變更指令或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令后, 方可實施變更。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達的變更指令后,認為不能執行的,應在收到變 更指令后 24小時內提出不能執行的理由。分包人認為可以執行變更的,應按第 10.3款 【分包合同變更估價】確定變更估價。10.3 分包合同變更估價10.3.1 變更估價原則變更估價按照本項約定執行:(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

34、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 目的單價認定;(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 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 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 目單價的,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認定。10.3.2 變更估價程序分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令后 7天內向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承包人應在收到 變更估價申請后 21天內審查完畢, 承包人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的,應通知分包人修 改后重新提交。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10.4 變更引起的工

35、期調整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 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分包合同工期, 由合同當事人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確定增減工期天數。10.5 計日工 需要采用計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 其價款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已標價 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 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 原則確定計日工單價。采用計日工計價的工作,分包人應每天提交以下報表送承包人審查:(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2)投入該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

36、型號、臺數和耗用臺班時;(5)其他有關資料和憑證。計日工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11. 合同價格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1、單價合同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 調 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2、總價合同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圖紙、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 行合同價格計算、 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 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 價不作調整。3、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12. 價格調整12.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

37、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分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 分包合同價格應當調整。 因市場 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金額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 經承包人批準后列入進 度付款。12.2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基準日期后, 法律變化導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生時, 由承 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金額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 經承包人批準后 列入進度付款。13. 計量13.1 計量原則和計量周期 工程量計量按法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及變更指示等按月進行計量。13.2 計量程序(1)分包人應按總包合同約定的每月計量的起止日期進行計量

38、,并于總包合同 約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期限屆滿 3 天前向承包人報送當月工程量報告, 并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2)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 10 天內完成對分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報表的審核,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 求分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 承包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分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 10 天內未完成審核的或未提出 異議的,分包人報送的工程量視為分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14. 工程款支付14.1 預付款 承包

39、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預付款。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分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前, 分包合同解除的, 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應與分包合同價款一并結算。14.2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開工后 35 天內支付安全文明 施工費總額的 50%,其余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14.3 工程進度款支付14.3.1 付款周期應與計量周期保持一致。14.3.2 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對應的金額;( 2)根據第 10條【分包合同變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 12條【價格調整】應增加和扣減的調整金額;( 4)根

40、據第 14.1款【預付款】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第 20.3款【質量保證金】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根據第 24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7)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的金額;(8)根據分包合同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分包人應按照第 13.2款【計量程序】約定的時間按付款周期向承包人提交進度付 款申請單,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1)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后 21天內完成審核并簽發進度款支 付證書。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承包人對

41、分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 有權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補充資 料,分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修正后的進度付 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 21天內完成審核, 向分包人簽發無異議部分的臨時進度款支付 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照第 25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2)承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后 7天內完成支付, 承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3)承包人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 不表明承包人已同意、 批準或認可了分包人完成的相應部分的工作。14.3.4 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進行

42、階段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復的, 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 經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 應在下期進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支付賬戶承包人應將合同價款支付至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賬戶。15. 成品保護15.1 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 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 分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移交承包人后, 承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因非分包人原因被損壞的, 承包人可自行修復, 也可要求分包人進行修復,因此發生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15.2 其它工程的成品保護 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合理措施對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護, 因分 包人原因損壞的

43、,承包人自行修復,因此發生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擔。16. 試車16.1 試車的組織和配合 分包工程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分包人承包范圍相一致。 分包人負責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 內容、時間、地點。分包人準備試車記錄,承包人根據分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 件。試車合格的,承包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承包人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 字,自試車結束滿 24 小時后視為承包人已經認可試車記錄,分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 理完工驗收手續。承包人不能按時參加試車或不能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的,應在試車前 24 小時以 書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

44、48 小時。承包人未能在前述期限 內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參加試車或不提供必要條件的,視為試車達到驗收要求。16.2 試車的費用承擔 試車費用明細及試車費用承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16.3 試車中的責任 因設計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 承包人應協調發包人修改設計, 分包人按 修改后的設計重新施工。承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費用,工期相 應順延。 因分包人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 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試 車,并承擔重新施工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7. 完工驗收17.1 完工驗收條件 分包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請完工驗收:(1)分包合同范圍內

45、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試驗 以及檢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2)已按分包合同約定編制了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3)已按分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完工資料;(4)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條件。17.2 完工驗收程序分包人申請完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分包人向承包人報送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 告后 21 天內完成審查,承包人審查后認為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分包人還需完 成的工作內容, 分包人應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 再次提交完工驗收申 請報告。( 2)承包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完工

46、驗收申請報告后 28天內按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要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完工驗收。( 3)完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按照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對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擔。 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 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 應重新提交完工驗收申 請報告,并按本款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17.3 完工日期分包工程經完工驗收合格的, 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完工日 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28天內進行完工驗收的, 以分包人提交 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完工日期; 分包工程未經完工驗收,承包人或發包人 擅

47、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為實際完工日期。17.4 完工退場分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 分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后退場; 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場的, 承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分包人遺留的物品, 由此發生 的費用由分包人承擔。經承包人書面同意, 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分包人 履行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18. 分包工程移交18.1 分包工程移交時間對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應于分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 14 天內向分包 人頒發接收證書;對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應于總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14 天內 向分包人頒發分包工程接收證書。承包人無

48、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分包工程接收證書, 自總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視為已頒發分包工程接收證書。合同當事人應當在頒發分包工程接收證書后 7 天內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資 料的移交,工程資料的套數、內容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18.2 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對于完工驗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 分包人完成整改后, 經重新組織驗收仍不合格 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承包人可以拒絕接收, 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分包人承19. 結算19.1 結算申請分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 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結算申請單, 并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分包工程結算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1

49、)分包工程結算價格;(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項;(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4)承包人應支付分包人的合同價款。19.2 結算審核19.2.1 承包人應在收到結算申請單后 28天內完成審核, 并向分包人簽發完工付款 證書。承包人對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分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分 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結算申請單。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結算申請單后 28天內未完成審核且未提出異議的, 視為 承包人認可分包人提交的結算申請單, 并自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結算申請單后第 29天起視為已簽發完工付款證書。19.2.2 承包人應在簽發完工付款證書后 14天內, 完成對分包人的完工付款。 承包

50、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19.2.3 分包人對承包人簽發的完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 對于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 承包人簽發的完工付款證書后 7天內提出異議, 按照第25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分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簽發的完工付款證書。19.3 最終結清19.3.1 分包人應在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后 7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 約定的份數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質量保證金、 應扣除的質量保證金、 分包工程完工驗收合 格之日至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日發生的增減費用。承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 有權要求分包

51、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 料,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19.3.2 承包人應在收到最終結清申請單后 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分包人頒發最終 結清證書。 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 視為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提交的最 終結清申請單, 且自承包人收到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第 15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承包人應在最終結清證書頒發后 7天內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 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20.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20.1 缺陷責任期20.1.1 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 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自開始使用之日起算; 未提前 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自總包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

52、算。20.1.2 在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內, 因分包人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致使分包工程 或某項主要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 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 并 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延長后的缺陷責任期不能超過24個月。20.1.3 分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 7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 承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 14天內核實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 分 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 承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 承包人應在收 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 14天內,向分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20.2 保修期20.2.1 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

53、 分包工程保修期自開始使用之日起計算; 未提前使 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總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20.2.2 承包人或發包人未經完工驗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 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轉 移占有之日起算。20.3 質量保證金承包人從分包工程款中扣留 5%作為質量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滿按第 19.3款【最終 結清】的約定退還。21. 違約21.1 承包人違約21.1.1 承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通 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承包人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分包人造成 的損失。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 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且影響分包人正常施工的, 分

54、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 并通知承包人。 分包人因承包人違約暫停施工滿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的,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分包人按照第 項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解除后 28 天內解除分包人履約擔保,雙方應進行已完工程估價、清算和付款。分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分包工程和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已購材料、 工程設備、 工程 資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 并將施工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 承包人應為分包人撤出 提供必要條件。21.2 分包人違約21.2.1 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 承包人可向分包人發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分包人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承包

55、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后, 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 承包人 有權解除合同。21.2.2 承包人按照第 項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權暫停對分包人的付 款;分包合同當事人應在分包合同解除后 28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完成分包工程 估價、清算和付款; 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將其為實施分包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 的采購合同的權益轉讓給承包人, 分包人應在收到解除分包合同通知后 14天內,協助 承包人與采購合同的供應商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22. 不可抗力22.1 不可抗力的確認和通知分包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 應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

56、當事人, 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 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2.2 不可抗力風險的承擔22.2.1 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22.2.2 不可抗力風險由分包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分包工程損 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2)分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分包人承擔;(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4)因不可抗力影響分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 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分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分包人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承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6)分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分包工程的費用由承包人承 擔。不可抗力發生后, 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 任何一 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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