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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建筑物退讓規定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設秩序,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沿建筑基地邊界、文物保護單位、綠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鐵路、電力線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以下統稱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安全、建筑間距等方面要求外,須同時符合本規定。第三條 建筑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兩側的距離(一) 沿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多層住宅,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規劃紅線寬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兩側不得小于6米。(二)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

2、、擴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層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層臺階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3米。(三) 在城市道路兩側修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影劇場、體育場(館)、大型商場和農貿市場等,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關規定留出人流、車流集散用地,停車常用地。第四條 高層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規劃紅線寬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兩側不得小于8米。第五條 建筑物的臺階、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礎,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3米。第六條 圍墻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得小于1.5米,出入口處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4米。第七條 在穿越村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擴建、

3、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國道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5米。在村鎮外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邊溝外緣距離按下列標準控制國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縣道不得小于10米;鄉道不得小于5米。第八條 建筑物后退地界(一) 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規定間距的一半,如遮擋周圍生活居住建筑,則按建筑間距規定退讓。(二) 地下建筑退讓地界距離不得小于4米。(三) 凡在中小學、幼兒園周圍建房,朝向學校開窗的建筑,據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開窗的,不得小于4米。第九條 建筑后退規劃綠地距離(一)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出入口面向規劃綠地的,住宅后退規

4、劃綠地距離不得小于8米,公建后退規劃綠地距離不得小于10米。(二)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出入口背向規劃綠地的,其后退規劃綠地距離不得小于4米。第十條 在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外圍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其退讓距離要符合文物保護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建筑物后退鐵路線距離在鐵路線正線兩側新建、擴建、改建除鐵路維護設施以外的建筑距臨近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一般地區不得小于30米,建筑密集區不得小于20米。特殊情況可由我市規劃局銅鐵路部門另行確定。第十二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電力線保護區范圍規定如下:(一) 架空電力線保護區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1、 一般地區

5、架空的電力保護區: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2、 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區架空電力線,保護區可略小于上述規定,具體標準由市規劃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其中1千伏以下電力架空線在計算最大風偏的情況下,與建筑物距離不得小于1米。(二)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兩側延伸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延伸的距離不得小于0.75米。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可參照本標準執行。第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具體問題由沈陽市規劃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設秩序,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

6、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沿建筑基地邊界、文物保護單位、綠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鐵路、電力線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以下統稱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安全、建筑間距等方面要求外,須同時符合本規定。第三條 建筑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兩側的距離(一) 沿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多層住宅,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規劃紅線寬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兩側不得小于6米。(二)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層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層臺階后退

7、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3米。(三) 在城市道路兩側修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影劇場、體育場(館)、大型商場和農貿市場等,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關規定留出人流、車流集散用地,停車常用地。第四條 高層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規劃紅線寬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兩側不得小于8米。第五條 建筑物的臺階、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礎,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3米。第六條 圍墻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得小于1.5米,出入口處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4米。第七條 在穿越村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國道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5

8、米。在村鎮外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邊溝外緣距離按下列標準控制國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縣道不得小于10米;鄉道不得小于5米。第八條 建筑物后退地界(一) 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規定間距的一半,如遮擋周圍生活居住建筑,則按建筑間距規定退讓。(二) 地下建筑退讓地界距離不得小于4米。(三) 凡在中小學、幼兒園周圍建房,朝向學校開窗的建筑,據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開窗的,不得小于4米。第九條 建筑后退規劃綠地距離(一)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出入口面向規劃綠地的,住宅后退規劃綠地距離不得小于8米,公建后退規劃綠地距離不得小于10米。(二)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

9、出入口背向規劃綠地的,其后退規劃綠地距離不得小于4米。第十條 在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外圍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其退讓距離要符合文物保護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建筑物后退鐵路線距離在鐵路線正線兩側新建、擴建、改建除鐵路維護設施以外的建筑距臨近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一般地區不得小于30米,建筑密集區不得小于20米。特殊情況可由我市規劃局銅鐵路部門另行確定。第十二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電力線保護區范圍規定如下:(一) 架空電力線保護區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1、 一般地區架空的電力保護區: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2、 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區架空電力線,保護區可略小于上述規定,具體標準由市規劃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其中1千伏以下電力架空線在計算最大風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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