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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西煤銷集團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礦井防治水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得綜合治理措施,著力構建“探測超前、預報準確、防治科學、管理到位”的煤礦防治水工作體系。第3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煤銷集團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公司(下稱

2、公司)所屬各礦基建期間防治水管理工作。第二章 防治水機構及人員第4條 公司和各礦應分別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設置防治水組織機構和配套的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備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要保證防治水工作的人員和資金投入和設備、材料等物資的供應。第5條 公司總經理、各礦礦長全面負責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總工程師具體實施和主抓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第6條 地測部是公司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礦井防治水技術指導,新技術、新方法的引進、試驗、推廣和應用,防治水計劃落實、監督和檢查等工作。第7條 公司成立探放水中心,負責統籌管理公司所屬各礦防

3、治水工作,定期開展轄區內各礦防治水調研、隱患排查、監督檢查,防治水初步方案、設計的制定、審查,防治水工程的實施工作。第8條 公司應設立專職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礦井有條件的要配備專職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第9條 各礦必須設立地測科,具體負責礦井地測防治水日常工作,配足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防治水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水文地質條件簡單、中等的,應設置不少于1名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防治水專職人員要求是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第10條 各礦礦建施工項目部必須設立專門防治水機

4、構,要有1名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的技術人員。第11條 公司建立物探超前探測隊伍和水害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第三章 領導及部門職責第12條 公司領導職責:一、總經理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1、審批公司總工程師提出的防治水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計劃。2、審批重大安全隱患的防治水設計、方案及水害應急救援預案。3、全力支持公司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4、擔任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的總指揮。二、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1、提出防治水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計劃。2、組織審查防治水規劃、防治水專項設計、措施等。3、組織開展水患排查,研究

5、制定治理措施。4、協助總經理開展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三、分管副總經理(生產、機電、財務、經營、行政、安全等)在分管范圍內協助落實經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的防治水工作安排;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承擔相應責任。四、地測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1、組織制定公司的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指導各礦制定轄區內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2、制定防治水安全隱患排查計劃。3、制定礦區中長期防治水總體規劃的編制計劃。4、組織對水害事故的分析及責任認定工作。5、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第13條 公司各部門職責:一、地測部:1、在公司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測防治水工作。2、負責貫徹

6、落實國家有關技術政策;負責制定公司的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3、負責組織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4、組織編制礦區中長期防治水總體規劃;對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進行審查。5、參加水害事故的專業分析及責任認定。6、負責水文物探新技術、新方法的科研、引進、推廣應用。7、負責組織防治水專業培訓。8、組織審查采區及以上防治水探測工程的設計及成果。9、協助指導各礦開展防治水工作。二、其它業務部門職責:1、生產基建部負責礦井采區及以上的防治水井巷工程設計審批及質量監督檢查工作。2、安監部負責對防治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4、機電部負責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設備的配備、管理、維護、檢修的監督檢查工作。5、其它部門(調度、

7、通防、計劃、財務、供銷、人力資源、綜合管理、招標等)具體執行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防治水工作安排。對各礦對口部門承擔的防治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工作。第14條 各礦領導及部門職責一、礦長為本礦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資金、各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實施和搶險工作。二、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實施防治水規劃、專門防治水設計、方案;組織開展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四、分管生產的礦長負責組織采掘工作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實施工作。五、分管安全的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六、分管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技術

8、管理工作。七、地測科、防治水機構、探放水隊、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1、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測防治水工作。2、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具體業務管理責任和業務保安職責。3、負責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4、負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5、負責防治水工程的立項、方案設計的編制工作。6、負責探放水設備的管理、探放水鉆孔的具體施工、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6、負責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排查執行工作。7、負責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8、負責建立本礦奧灰水水文觀測系統,并實施監測。9、負責組織水質采樣及化驗工作。10、負責年度、雨季水文地質預報的編制工作。11、負責礦井防隔水煤(巖)柱設計、防治水安全措施的編制工

9、作。12、負責對井田內及周邊生產、廢棄小煤窯調查工作。八、生產部門負責防治水井巷工程和防治水系統設計、措施的編制審批,組織協調探放水工作。九、機電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設備的配備、管理、維護、檢修。十、通風部門負責探放水施工中瓦斯和有害氣體的檢測。十一、安監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十二、調度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的調度指揮,地面防洪、水害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探放水地點通信設備的安裝和維護。十五、供應部門負責防治水排水設備的購置、防洪物資的供應保障工作。十六、跟班隊干(領導)負責當班井下作業地點水情監測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及時撤出人員的責任。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15條 各礦必須建立如下防治

10、水工作制度:一、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制度必須明確行政正職、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行政副職、地測科、防治水機構、防治水人員、其它部門(生產、調度、機電、通風、安監、供應等)的水害防治責任分工及承擔的相應職責;各項防治水職責落實到人。二、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制度必須明確防治水工作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對科室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以及基礎工作的要求;月、季、年度日常工作的形式、內容;地面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防治水工程計劃、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及實施。三、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制度必須明確對防治水方案、設計、技術報告、安全技術措施(涉及地測、生產、通風、機電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部門,分級審批程序會簽程序等。

11、四、水情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制度包括:開展水害地質預測預報的內容(要有文字、圖紙,包括地點、范圍、對生產的影響、需采取的措施或處理意見);水害預測預報的時間間隔(年、季度、月、周);雨季的臨時性預報、存在水患時的及時預報;明確要求履行簽字的程序,并留有文字記錄;每年末應分析總結,對預測預報失誤的責任追究;預測預報的保管、存檔、負責人。五、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應明確開展水情水害隱患排查的領導機構及職責分工、組織排查的時間間隔(日常、雨季)、參加人員、發現問題的治理部門及負責人,要有文字記錄;明確治理方案的制定機構、執行機構及責任人六、探放水制度。制度應明確探放水工作分工:領導、地測部門、通防

12、部門、生產部門、機電部門、調度部門的分工及職責。必須有具體的負責人和承擔的責任。七、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制度應明確參加質量驗收的部門和人員,以及各自的檢驗范圍、內容和標準,相對應的處罰規定和責任主體。八、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制度應明確簽字移交的責任單位和程序:探水隊負責人根據實際探水結果填寫簽字移交單,施工單位負責人在現場接收、簽字確認,并嚴格按允許掘進距離進行施工;附簽字移交單樣表。九、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制度必須明確日常巡檢工作內容、方式;水害隱患排查的反饋程序,跟蹤解決落實及復查的要求;日常巡檢工作的考核方式、獎罰規定等。十、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制度應明確發現水患立即停產撤人

13、的程序;發現水患問題時,領導、生產、調度、相關部門通報程序及各自承擔責任;采取的具體措施;對隱患未排除的區域,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十一、水害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制度必須明確水害事故發生后,參加分析的領導和部門及其職責;安監部門組織防治水事故分析,認定制度;事故追查的程序;獎罰標準;記錄、存檔。十二、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制度。制度應明確與氣象部門簽訂技術協議,必須形成協調聯動機制和通報制度。明確是哪個領導、部門的職責范圍,與氣象部門的業務聯系工作流程,承擔的職責。明確需采取的哪些預防措施、執行領導、部門、責任,并留有記錄。必須有24小時不間斷預警責任制。十三、雨季水害重點部位巡視檢查制度。制度應明

14、確巡視領導、參加部門、責任人、參加人員及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及責任;明確巡視時間、負責人及重點巡查的部位;明確巡查的內容,必須留有文字記錄,定期歸檔,管理人員及責任。十四、地測防治水資料管理、存檔、匯交制度。制度應明確資料管理人員職責;匯交和存檔有具體管理人員職責;對應的考核制度。十五、防治水績效考核辦法辦法中應明確考核組織領導、成員構成及其職責,考核的內容、標準、辦法及要求,考核結果的應用和獎罰,并量化考核指標及評分細則。第五章 水文地質基礎工作第16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 年進行重新確定。當

15、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后,應當在1 年內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第17條 礦井必須具有井田地質報告、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并且均要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第18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質臺賬:1、 礦井涌水量基礎臺賬、成果臺賬(包括構成分析、含水系數等);2、 氣象資料臺賬;3、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4、 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5、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6、礦井突水點卡片或臺賬;7、 井田地質鉆孔綜合成果臺賬;8、井下水文地質鉆孔臺賬(包括水文地質孔、探放水孔);9、水質分析成果臺賬;10、 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11、 水源井(孔)資料臺賬;12、 封閉不良鉆孔資料臺

16、賬;13、 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積水等)相關資料臺賬;14、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賬。15、井上、下水文地質物探工程統計臺賬礦井必須認真收集、整理上述防治水基礎臺賬,實行計算機數據庫管理,長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第19條 各礦必須編繪下列水文地質圖紙:1、礦井充水性圖(1:2000或1:5000);2、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3、 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1:2000或1:5000);4、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1:500);5、 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1:5000);6、 斷層對接關系圖。上述圖件必須數字化,內容真實可靠,并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第20條 對礦井安全構成潛

17、在威脅的水體,必須定期進行觀測,必要時建立監測系統。帶壓開采礦井,應建立水位、水情動態監測系統。第21條 礦井涌水量觀測工作要求:一、應分煤層、分采區、分主要出水點設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不少于3次。二、對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和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之前,應視具體情況加密觀測。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以后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應觀測1 次涌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 次涌水量。三、礦井涌水量的觀測,要注重觀測的連續性,每月觀測不少于3次,精度誤差不得超過

18、10%,最好采用兩種觀測方法進行對比,減少誤差。礦井有條件的應配備明渠電子防爆流量儀,使用中每年鑒定1 次,以減少人為誤差。四、設計等部門采用或上報的涌水量數據,要以礦地質部門提供為準。第22條 礦井應不斷加強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工作,提高觀測質量。一、采掘工程揭露含水層時,應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巖性、構造、裂隙的發育和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溫等,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二、對出水裂隙,應測定其位置、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觀測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圖,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裂隙率。三、突水點的觀測和編錄。應詳細觀測記錄出水

19、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巖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巖破壞情況,測定涌水量、水質等(含水層水溫變化大的應測定水溫)。同時應觀測附近出水點的變化,并分析突水原因。所有突水點都要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主要出水點可作為動態觀測點。第23條 防治水工作應堅持 “年報、月報制度”和“防治水月例會制度”,認真開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一、礦井根據年度采掘銜接計劃,逐頭逐面進行水害因素綜合分析,編制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于12月底以前報公司審批。二、礦井每月底前召開地質及水文地質綜合分析例會,及時對當月防治水工作進行總結,安排下月采掘區域水情水害預報和防治水工程計劃,

20、水情水害預報必須既有文字又有圖紙,較準確地預報出水情水害的威脅程度,并做出處理意見。當月防治水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于每月28日前報公司,公司匯總分析后,月底前報集團地測防治水中心備案。三、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礦井地質及防治水工作分析和研究例會,促進各礦地質人員的技術交流和地質條件的互相了解,在工作方法上做到取長補短、積累經驗,共同分析和研究各礦當前地質及防治水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和途徑。第24條 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防治水安全檢查,礦井每月對礦井水害進行排查,檢查要有記錄,并有書面整改意見、整改責任人、整改結果和整改記錄。第25條 礦井要加強地面水體如水庫、水井、河流、廢棄老

21、窯、鉆孔等水文觀測,建立臺帳,納入礦井水文觀測檔案。第26條 加強老空區積水的調查(積水范圍、水位、積水量等),建立調查臺賬,積水區必須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等相關圖紙上,每半年至少核實一次積水區的積水量、積水上下限標高,修訂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第六章 井下探放水第27條 礦井應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一、水文地質調查,調查內容必須有調查和被調查人簽字,調查報告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存檔。二、進行地面水文地質勘探(物探和鉆探),查明采空區范圍和積水情況。三、井下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1、采用鉆探方法實施超前探掘的,鉆孔布置及探測深度必須符合煤礦防

22、治水規定的要求。2、采用物探加鉆探的方法進行井下超前探測的,物探必須是全方位的探測。對于物探正常區域掘進工作面正前及兩幫也必須布置3個及以上鉆孔進行鉆探驗證;對于物探異常區必須編制專項探放水設計,設計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并報公司探放水中心批準。3、無論何種探測方法,掘進過程中必須留有不少于30m超前距離。4、探測工作必須根據留有的超前距離循環進行,當超前距離不能滿足30m的要求時,必須再次開展超前探測工作,否則,必須立即停產。5、以上四項工作由公司探放水中心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四、重點防治水物探工程,應當由經驗豐富水平較高的專業探測單位實施,以提高探測成果的可靠性。第28條 礦井必須對帶壓開

23、采區域進行地面綜合物探(三維地震和電法勘探),查明構造及導水性,提交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專門的帶壓開采設計。在帶壓區域開采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第29條 掘進工作面井下應進行物探超前探測工作,查明正前、兩側及下方富水區、導水通道;回采工作面井下必須進行不少于三種物探方法的探測工作,查明工作面、周邊富水區及導水通道。物探異常區必須進行鉆探驗證。第30條 導水裂隙帶高度接近于開采煤層的蓋山厚度時,必須制定防止地表水潰入井下的專項措施。第31條 探放水工程管理程序: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審批、發放防治水工程施工措施編制、審批、貫徹防治水工程實施位置控制及

24、探水通知單發放防治水工程施工、監督、驗收允許采掘通知單編制、審批、發放。第32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必須有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單孔設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工作結束后有總結報告。設計中鉆孔布置、施工要素及鉆機型號要具體,圖紙(平面、剖面、斷面圖等)要齊全,并提出主要安全技術要求。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第33條 各種防水煤柱的留設應嚴格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執行。斷層煤柱留設的實際寬度必須打鉆探測,確保其可靠性。第34條 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mm。第35條 含水層、斷層、陷落柱等探水線應根據其

25、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以下規定:(一) 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其位置至含水層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巖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二) 對已知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由斷層、陷落柱所留設的防水煤柱線至少外推20m 劃定。第36條 封閉不良鉆孔,要根據鉆孔穿過的導水斷層或含水層等資料及孔斜確定探水線,探水線至鉆孔的距離不得小于30m。第37條 警戒線位置為探水線外推40m。進入警戒線,要提高警惕,進一步核實資料,加強突(出)水預兆的觀測,并視具體情況進行探放水。第38條 老空水的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標高、水量、范圍、水文地質

26、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老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一) 本礦開采所造成的采空區、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不小于30m。積水水頭壓力大于1mpa 時,要適當增大探水線的距離。(二) 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三) 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對于開采資料不詳、積水情況不清的老空區,應根據了解到的開采最低水平,采用適用的物探手段,圈定積水異常區域,由異常區向外推100m 作為探水線。第39條 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探水距離不得小于6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第40條 巖層中探放水時,探放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第98條之規定。第41條 公司探放水中心應配備不同鉆距的專用探放水鉆機等探放水設備和物探設備,探放水鉆機至少3臺以上,且有鉆進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鉆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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