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_第1頁
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_第2頁
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_第3頁
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_第4頁
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關于云縣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規范采砂 (石)行為,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石)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河道采砂 (石)管理由縣水務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縣轄區內河道采砂 (石) 管理工作 ,統一負責河道采砂(石)許可的核準、監督、管理,縣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另行單獨審批河道采砂(石)。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好采砂(石)

2、場與村組及第三者關系,調處采砂(石 )作業引起的矛盾糾紛,協助縣水務主管部門及時處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問題。第四條 縣水務部門應編制河道采砂(石)規劃規劃應統籌考慮河勢穩定,服從城鎮規劃、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規劃。水務部門編制所管轄河道采砂(石)規劃,應征求沿河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五條 河砂(石)資源,以政府作指導,市場為調節對具備掛拍有償出讓開采砂 (石) 條件的河道進行劃段,對同一砂場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的,采取向社會公開掛拍的形式有償出讓開采權。開采許可嚴格執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掛拍方式取得。第六條 河道采砂(石)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采砂(石)許可采用批文

3、的方式。采砂(石)申請人(單位或個人)在取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采砂許可后,獲得開采權的,除繳納有償出讓金外 ,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稅費,并交納不低于 5萬元的安全生產保障金,方可從事采砂(石)活動。許可期限:許可期限嚴格實行一年一批。第七條 禁采區內不再辦理采砂許可,因客觀因素造成河道淤積,河床抬高,影響河勢,阻礙行洪時,確須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有償清淤方案報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申請河道采砂 (石) 行政許可的, 應提交的材料。(一)河道采砂(石)申請;(二)河道采砂(石)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三)河道砂場所在轄區的村(組)及鄉鎮人民政

4、府意見等材料;(四)河道采砂(石) 的性質和種類、開采時間、開采量 ( 日采量和年度總采量) 、開采深度和作業方式、設備基本情況、采砂技術人員基本情況;(五)河道采砂(石)地點和范圍(附范圍圖)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點和棄料處理方案;(七)河道采砂單位或個人與縣水務部門簽訂的安全責 任書;(八)繳納河道采砂(石)保證金相關收據復印件。第九條 供電部門對未取得水務主管部門采砂(石)許 可的采砂(石)單位或個人,不得辦理供電手續。對終止行政 許可或責令采砂(石)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的,縣水務部門應 通報供電部門,供電部門應及時停止供電。第十條 砂(石)運輸車輛進入城區須采取封閉運輸, 方可駛入

5、城區道路,采砂(石)權人須監督運輸車輛做好防護 措施。第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的單位或個人應 在采砂(石)現場設立明顯標志,標識采砂現場范圍,并符合 安全生產條件,采砂(石)作業須嚴格按安全生產規程規范作 業。第十二條 許可有效期內,發生影響防洪設施或者其他公 共設施安全等重大情況需要暫時停止采砂的,相關行政主管部 門要及時發布公告,采砂單位或個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 動;事由消除后,縣水務部門應及時告知采砂單位或個人恢復 生產,并相應延長許可期限。國家因建設需要占用開采場地時,開采者應無條件服從國 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動;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許可行政主

6、管部門注銷采砂許可第十三條許可有效期內, 在規定的采砂 (石) 作業范圍內,已無砂(石)資源可開采的,由許可單位注銷采砂許可手續,向采砂(石)單位或個人下達終止采砂(石)及撤離采砂(石)現場通知。采砂(石)單位或個人接到通知后應終止采砂(石)活動,清除或者復平棄料堆體,清除行洪障礙物,撤離采砂 (石) 現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永久性封閉標示牌。第十四條禁采區、可采區、開采標準、禁采期。禁采區: 距離縣城上下游10 公里范圍內 ,即:云縣大黃橋至南橋河漢南(馬)壩 ;南橋河、北橋河二河交匯處至鳳慶縣交界(北橋河云縣段) 、官莊河、獨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橋梁上下游 200 米范圍內

7、皆劃定為禁采區, 其他河流 (河段)的禁采區,由縣水務部門視情況另行公告。可采區:劃分為5 段。第一段,南河一級電站取水口 (冷水箐橋 ) 以下 500 米至大控蚌村腳 (距離約 5.0 公里 ) ;第二段,慢道橋以下 200 米至曉街麻栗樹組岔路口 (距離約 2.0 公里 ) ;第三段,曉街麻栗樹組岔路口至茂蘭岔河橋以上 200 米(距離約 3.0 公里 ) ;第四段,茂蘭岔河橋以下 200 米至金竹林砂場(含金竹林砂場,距離約2.0 公里 ); 第五段, 金竹林砂場至太平關水文站觀測點以上 200米 (距離約5.0 公里 ) 。橋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由

8、縣交通局、路政大隊等相關部門需提出意見。開采標準:開采深度, 開采面控制紅線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現狀、砂子存量,結合實際作曲確定。禁采期: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第十五條 縣水務部門需會同交通、 住建、國土、公安及 鄉(鎮)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日常聯合監督檢查機制, 加強采砂(石)現場管理,對非法采砂(石)活動以及對破壞 水利工程設施、公路、橋梁的行為給予依法查處。第十六條 采砂(石)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繳納稅費,未按期繳納的,責令限期其補繳;拒不繳納稅費的,吊銷許 可手續,將由各執法主體單位根據相關法規及程序處理。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由水務主管部門依據職權

9、,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許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 內采砂(石);(二)在河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第十八條 在河道禁采區或者禁采期采砂(石),從事影 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礙河道行洪行為的, 由縣水務部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 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 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 采砂單位或個人在采砂(石)

10、和運輸過程中,必須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對造成道路損壞、環境污染、噪聲擾 民及在河道中傾倒棄渣或垃圾的 ,由執法主體單位根據相關法 律、法規進行查處。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執法主體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按程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尋釁滋事,擾亂采砂(石)現場秩序的;(二)采砂(石)作業對河岸、河堤、護岸、防洪設施及農 田地等造成破壞的;(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第二十一條 從事河道采砂(石)行政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 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