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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法學 一、法學的含義 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研究活動和認識成果的總稱。 法學體系,就是由法學內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學科或知識系統。 二、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法學的產生是有條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現象的材料的一定積累;其次,要有專門從事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家階層。 三、馬克思主義法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法律現象的學科的總稱,它的產生是法學史上劃時代的根本變革。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剝削階級法學的主要區別大致如下: 1.指導思想不同。 2.階級基礎不同。 3.法學的階級性與科學性的關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論觀點上有原則不同。 第

2、二節 法理學 一、法理學的含義 (一)法理學的概念和研究對象 法理學是關于法律現象的最一般的理論,是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和方法論。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所有法律現象中的一般特點、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客觀規律性。 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二,有關法律運作機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第三,法與其他社會現象關系的基本問題。 (二)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法理學與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關系是“論”與“史”的關系。 法理學同理論法學中其他學科的聯系更為緊密。 二、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及意義 (一)法學和法理學研究的方法論原則 (二)法學和法理學研究的基本

3、方法 1.階級分析方法。 2.價值分析方法。 3.實證分析方法。 (1)社會調查的方法。(2)歷史考察的方法。(3)比較的方法。(4)邏輯分析方法。(5)語義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學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學本身的特點,要學好法理學,在研究方法上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善于從具體事例出發進行法理學思考,提煉或檢驗法理學理論。 第二,聯系其他學科的知識來理解和掌握法理學的理論。 第三,要了解法理學的發展史,從法理學的發展史來理解和掌握理論。 第四,要了解現代西方法理學,從中西方法理學的聯系和比較來學習法理學。 第五,要了解當代中國法理學的研究現狀,積極參與法理學的討論。 (三)研究法理學的意義

4、1.學習法理學是學習法學其他學科的需要。 2.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需要。 3.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理論素質的需要。 4.學習法理學是培養實際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法的本質與特征 第一節 法、法律的含義 一、漢語中“法”與“法律”的詞義 二、西語中“法”與“法律”的含義 三、當代中國“法”與“法律”的使用 第二節 法的本質 一、非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學說 法的本質是法的根本性質,是指法這一事物自身組成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構成的。 (1)神意論。(2)理性論。(3)規范論。(4)意志論。(5)自由論。(6)事物性質論。(7)民族精神論。(8)

5、利益論。(9)社會控制論。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學說 法的本質所揭示的并不是某個惟一的、終極的要素,而是法內在的一種矛盾關系。這一矛盾關系包括兩個相關的方面:其一,從主觀方面看,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二,從客觀方面看,法的內容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前者是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質制約性。 法的物質制約性和法的階級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層次的本質屬性,法的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統一體,兩者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不能把二者割裂開來、截然對立起來。若片面強調法的階級意志性,則可能導致法律的“唯意志論”;若片面強調法的物質制約性,甚至以物質制約性否定階級意志

6、性,則將導致法律的“宿命論”。只有全面理解它們之間的矛盾關系,才能正確理解法的本質。 第三節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與相近的社會現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較的過程中顯示出來的特殊征象和標志。在此意義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為如下四個方面。 一、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規定人們行為模式、指導人們行為的性質。它表現在:法律規定了人們的一般行為模式,從而為人們的交互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型、標準或方向。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模式包括三種:(1)人們可以怎樣行為(可為模式);(2)人們不得怎樣行為(勿為模式);(3)人們應當或必須怎樣行為(應為模式)。

7、從效力上看,具有規范性的法律,不是為某個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適用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僅僅適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間內反復適用的。 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稱“法律的普遍適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為一般的行為規范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性。具體而言,它包含兩方面的內容:(1)法律的效力對象的廣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復性。法律的普遍性與法律的規范性密切相關:正因為法律具有規范性,它也就同時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礎,而法律的普遍性則是其規范性的發展與延伸。 三、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

8、容的社會規范 四、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強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即具有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會規范或行為規范。從結構上看,法律這種社會規范又是一個由各個具體的法律規范(規則)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的整體(體系),其內容規定的主要是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模式,即人們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法律通過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來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與演進 第一節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經濟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產生的一般規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從自發到自覺、由個別調整逐

9、步發展為規范性調整的過程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與道德規范、宗教規范混為一體到相對獨立的過程 第二節 法律的演進 一、古代法 (一)奴隸制法 奴隸制法具有這樣一些共同特征:(1)嚴格保護奴隸主的所有制,確認奴隸主階級經濟、政治、思想統治的合法性,確保奴隸主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占有權。(2)公開反映和維護奴隸主的等級特權,不僅明文規定奴隸的無權地位,而且還規定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3)刑罰種類繁多,刑罰手段極其殘酷,刑罰的執行帶有極大的任意性,依靠嚴刑峻罰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4)長期保留原始社會的某些行為規

10、范殘余,如同態復仇和賠償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長的廣泛權力等,反映了奴隸制法受傳統影響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維護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確認農民對封建地主的依附關系,嚴格保護封建地主的所有權。(2)確認和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大權,貴族、地主分別享有國家管理社會生活方面的特權。(3)刑罰酷烈,罪名繁多,濫施肉刑,廣為株連,野蠻擅斷。 二、資本主義法 (一)資本主義法的產生 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的出現有三種情況,即三種例證:(1)商法的興起。(2)羅馬法的復興。(3)資本原始積累的法律出現。 資本主義法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11、即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和當代資本主義階段。 (二)資本主義法的本質與特征 資本主義法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是與以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并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因此,資本主義法體現和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和意志。 與前資本主義法相比,資本主義法具有以下特點。 1.維護以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 2.維護資產階級代議制政府 3.維護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和人權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類別 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于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對法律的一種分類,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2.英美

12、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英美法系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英國法系采取不成文憲法制和單一制,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美國法系采用成文憲法制和聯邦制,法院有通過具體案件確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司法審查權”,公民權利主要通過憲法規定。 英美法系的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維習慣;(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大陸法系,

13、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于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 大陸法系的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2)實行法典化,即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

14、能。(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 3.兩大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歷史淵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內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別: (1)法律的淵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個重要原則,承認法官有創制法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序法,進入20世紀后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有公

15、私法兩種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即使后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范化。 (4)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審理方式,奉行干涉主義,訴訟中法官居于主導地位;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隨后按照有關規定來判決案件。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一般

16、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事實加以比較,然后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 需要指出的是,兩大法系之間的差別是相對的。進入20世紀后,這兩種法系已相互靠攏,它們之間的差異已逐漸縮小,融合也在發生。但差異將是長期存在的,某些歷史上形成的不同傳統還將長期地存在。 三、社會主義法 社會主義法具有如下特點。 1.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 2.國家意志性和客觀規律性的統一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4.國家強制實施和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節 法律作用的含義 一、法律作用的含義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社會

17、生活和社會關系發生的影響。 法律的作用的實質可以從兩方面來認識:(1)法律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2)法律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或者說,法律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生產關系自身力量的體現。 二、法律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它是經過法律的規范作用而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于:(1)兩者的考察基點不同。(2)兩者的作用對象不同。(3)兩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兩者所處的層面不同。(5)兩者發揮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節 法律的規范作用 根據法律的規范作用的不同對象,即不同的行為,規范作用可以大體上被概括為指引、評價、預測、教

18、育、強制五種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規范)對本人行為起到導向、引路的作用。其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法律的指引是一種規范指引,它不同于個別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種類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以下幾種。 1.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 這是根據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模式所進行的分類。 2.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 這是根據國家權力行為的權限幅度所進行的分類。 3.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 這是根據法律的構成要素所作的分類。 二、法律的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對象是他人的行為。任何社會規范(如道德、政治紀律)都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的作用。

19、 法律的評價可分為兩大類,即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前者是指經法律專門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代表國家,具有國家強制力,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又稱效力性評價。后者是指普通主體以輿論的形式對他人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沒有國家強制力和約束力,是人們自發的行為,因此又稱為輿論性評價。 三、法律的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人們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五、法律

20、的強制作用 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來制裁、強制、約束違法犯罪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 第三節 法律的社會作用 一、法律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 法律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表現在許多方面:(1)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關系。(2)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關系。(3)調整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 二、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法律在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上的作用具體表現在這樣一些方面:(1)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2)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3)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4)確認和執行技術規范。(5)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 第四節 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

21、的作用 一、當代中國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地位 無論從邏輯還是事實上看,和諧社會的建構都必須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動和保障。 二、當代中國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一)法律對于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過確認并保障正義標準的實現,協調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公平正義 (三)法律可以為誠信友愛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四)法律為激發主體的活力創造制度條件 (五)法律為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為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 第五節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認識法律的作用時,必須注意“兩點論”:對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視;既認識

22、到法律不是無用的,又要認識到法律不是萬能的;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又要防止“法律萬能論”。 法律并非無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調整的對象是人的行為,法律調整的范圍不是無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點產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影響 四、法律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影響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節 法律制定的含義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稱法的創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在法學上,立法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

23、。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經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創制活動,也包括法的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活動。 (4)法律的制定是一種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二、立法權與立法體制 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補充、修改、認可或廢止法律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權力。 我國獨創了一種“一元、兩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所謂“一元”是指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是一個單一制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因此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統一的、一元化的,全國范圍內只存

24、在一個統一的立法體系,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立法體系。所謂“兩級”是指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立法體制分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等級。所謂“多層次”是指根據憲法規定,不論是中央級立法,還是地方級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個層次和類別。 第二節 法律制定的原則 法律制定的指導思想,是指貫徹于整個立法活動過程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準則。 法律制定的原則,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的具體化。 一、合憲性與法制統一原則 (一)合憲性原則 合憲性原則是指法律制定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包括立法主體(或權限)的合憲性、內容(或依據)的合憲性和程序的合憲性等。

25、立法主體的合憲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法律制定主體都必須有憲法賦予的立法權力,或經過特別授權,且其制定的內容必須是屬于該職權范圍,不能越權制定法律。凡沒有法定職權或未經授權制定法律的行為.均屬于無效行為。 內容的合憲性,是指制定出來的法律內容要符合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具體規定,不得有同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憲法規定相違背、相沖突、相抵觸的內容。 程序的合憲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過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法制統一原則 法制統一原則是立法合憲性原則的繼續,它要求立法機關所創設的法律應內部和諧統一,做到整個法律體系內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相銜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協調。這就要求:(1)必須

26、統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不能違背憲法,地方法規不能與中央法規相抵觸。(2)應當注意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相互補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復。(3)應避免不同類別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或同一類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 二、科學性原則 制定法律必須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總結借鑒與科學預見相結合。 (1)立法必須尊重客觀實際,根據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的客觀需要,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 (2)立法還應合理地吸收、借鑒歷史的和外國的經驗。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須增強科學性。 三、民主性原則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則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立法內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

27、的民主性。 立法內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須從最大多數人的最根本利益出發。 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體的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體的活動要民主。最后是立法過程要公開。 第三節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補充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步驟和方法。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我國的立法實踐,我國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幾個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稱法律議案、立法議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法律的

28、制定、補充、修改、認可或廢止的提案和建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的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權。 三、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 四、法律草案的表決 表決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和人員對議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態度:贊成、反對或棄權。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照執行。 第四節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效力或稱法的效力,即法律規范作為表

29、現國家意志的指令對主體行為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性,這種約束力不以行為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并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保障手段。 法律的效力包括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效力等級問題,二是效力范圍問題。法的適用范圍,即法律對哪些人,在什么空間、時間范圍內有效。 二、法律對人的效力 (一)法律對自然人的效力 (二)我國法律對中國人的效力 (三)我國法律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間效力 (一)法律的域內效力 1.在全國范圍內生效 2.在局部地區生效 (二)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時間效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及法律對其頒布實施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一)法律生效的時

30、間 (二)法律效力終止的時間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 一、法律體系的概念 (一)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部門法體系,即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門,并由這些法律部門所構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 1.法律體系是指一國本國法律規范構成的體系 2.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國內法所構成的體系 3.法律體系是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不同類別的部門法(或稱法律部門

31、)所構成的體系 4.法律體系是由既相對獨立而又具有內在聯系的法律部門所構成的體系 (二)法律體系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法制體系與法律體系。 立法體系與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與法系。 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1)二者性質不同,法學體系屬于思想范疇,法律體系屬于規范體系。(2)二者的范圍不同,法學體系的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法律體系以一國的現行法為限,而法學體系則可以包容對全部法律現象的理論、歷史、比較分析等研究的結果。(3)法律體系與國家主權密切聯系,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而法學體系雖然總是以本國現行法律的理論和實踐為重點,與本國的法律體系聯系緊密,對應性強,但是它具有跨國性,與多個國家的法學體系之

32、間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間可以學習、交流借鑒。法學體系與法律體系之間也有密切的聯系:(1)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構成一國法學體系的主要內容。(2)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是法學體系發展、完善的推動力量。(3)法學體系的發展也會促進法律體系的發展完善。 二、法律部門 (一)法律部門的概念 所謂法律部門,亦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一國現行全部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 法律制度與法律部門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法律部門與規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兩個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 (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 1.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 2.法律調

33、整的方法是劃分法律部門的補充標準 (三)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 1.客觀原則 2.目的原則 3.平衡原則 4.發展原則 5.主次原則 第二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根據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以及調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國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門。 1.憲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經濟法;5.勞動與社會保障法;6.科教文衛法;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8.刑法;9.訴訟法;10.軍事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節 法律規則 一、法律規則的含義 法律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法律規則具有微觀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強、確定性程度較高的特點。同

34、時,法律規則也應具有可訴性、合邏輯性、合體系性、可預測性等特性。 二、法律規則的種類 1.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按照規則的內容規定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它又可分為權利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權利性規則是規定一般的主體(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權利之規則。職權性規則,是指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之規則。 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1)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

35、(2)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則。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 委任性規則,是指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 準用性規則,是指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規定在此問題上應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規定的規則。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

36、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強行性規則,是指其規定的內容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 任意性規則在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同時,又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設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法律規則的結構 (一)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法律規則從邏輯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聯結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說”,認為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構成。 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

37、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1)可為模式。(2)應為模式。(3)從另一個角度看,可為模式亦可稱為權利行為模式,而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又可稱為義務行為模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行為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對行為模式所作出的實際行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為兩種:(1

38、)合法后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2)違法后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總之,在邏輯結構上,任何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都是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的,盡管它們往往不表現于同一個條文當中。完整的法律規則就是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保護規則)的結合。 (二)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

39、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條*直接規定法律規則的,也不是每一個條*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的。 在法律條文中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類情形: 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及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節 法律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含義 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原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 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范,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范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規范。 1.在內

40、容上 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 2.在適用范圍上 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式上 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應用于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 4.在作

41、用上 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征,即相對于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作出裁決。法律原則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在法律運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僅能夠保證個案的個別正義,避免法律規則“一律適用”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張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穩定性。總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持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二、法律原則的種類 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42、公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導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在國際范圍內具有較大的普適性。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和時代性。 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范圍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具體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于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 3.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按照法律原則涉及的內容和問題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實體性原

43、則是直接涉及實體法問題(實體性權利和義務等)的原則。程序性原則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訴訟法)問題的原則。 第三節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義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構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長期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基礎上對經常使用的一些專門術語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種類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將其分為四類:(1)主體概念。(2)關系概念。(3)客體概念。(4)事實概念。 第八章 法律淵源與法律分類 第一節 法律淵源 一、法律淵源的含義 法律淵源,又稱“法源”或“法的淵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義上的淵源,即法律規范的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規范的效力來源

44、。 二、法律淵源的分類 法律淵源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1)根據法律規范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為成文法淵源,不表現為文字形式的為不成文法淵源。(2)從法律淵源與法律規范關系的角度,可將法律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制定法等與法律規范、法律條文直撩相關的淵源為法律的直接淵源,學說等與法律規范、法律條文間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間接淵源。(3)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序,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4)根據法律淵源的相對地位而分為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 在法律實踐中,法律淵源最主要的分類為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一般說來,法

45、律的正式淵源通常包括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和國際條約等。制定法又稱成文法,系指由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頒布的,通常表現為條文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現為法院對于訴訟案件所作判決之成例,此種判例對于法院以后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約束力。習慣法是指經有權的國家機關以一定方式認可,賦予其法律規范效力的習慣和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就共同關心的問題確定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法律的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如正義標

46、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學說等。 三、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 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制定法,習慣法僅在特殊場合作為制定法的補充,除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判例在原則上不屬于我國的法律淵源。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當代中國制定法主要包括: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規章。 7.軍事法規和規章。 8.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9.國際條約。 第二節 法律分類 法律分類,也稱法的分類,就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將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種類。 一、法律的一般分類 法律的一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可

47、適用的法律分類,它們主要有下列幾種類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對法律進行的分類。成文法是指由國家特定機關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不成文法還包括同制定法相對應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過判決所確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律的分類。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與義務或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

48、制定主體、程序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律的分類。這種分類通常只適用于成文憲法制國家。 (四)一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按照法律的適用范圍的不同對法律所作的分類。般法是指針對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間、在全國普遍適用的法;特別法是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區、特定時間內適用的法。 (五)國內法和國際法 這是以法律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國內法是指在一主權國家內,由特定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的并在本國主權所及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則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的,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類 法律的特殊分類是僅適用于某一類和某一些國家

49、的法律的分類。 (一)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律,即為公法;而凡屬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律即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這是普通法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分類方法。普通法專指英國在11世紀后由法官通過判決形式逐漸形成的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國在14世紀后對普通法的修正和補充而出現的一種判例法。 (三)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 這是實行聯邦制國家的一種法律分類。聯邦法是指由聯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成員制定的法律。第九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與法律實現 一、法律實施 法律實施,也叫法的

50、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 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為標準,法律實施的方式可以分為三種: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的適用。 法律實施是實現法的作用與目的的條件。 二、法律實現 法律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達到法律設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結果。法律實現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綜合對法律實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評價標準以及微觀、中觀和宏觀的評價標準,對法律實施進行評價主要有以下標準:(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

51、的法律后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制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比較的可比性研究;(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第二節 執法 一、執法的含義 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

52、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與司法等比較,執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的公職人員,以及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人員。 (2)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 (3)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4)執法活動具有主動性。 二、執法的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亦稱合法性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行政機關執法的最高準則。其含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第一,執法的主體合法。第二,執法的內容合法。第三,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 堅持這一原則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導國家行政機關正

53、確實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二)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與社會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種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同時做到符合科學規律、社會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在對社會實行組織和管理的過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則強調在執法時,要做到迅速、準確和有效。 第三節 司法 一、司法的含義 司法又被稱為“法的適用”或“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

54、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不同于國家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實施法律的活動,它的主要特點是: (一)司法的被動性 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行政權的運行總是積極主動地干預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而司法權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權在它面臨各種社會矛盾時,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態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黨、媒體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

55、程的形式性。相對于國家權力的目標,行政權結果的實質性是指行政主體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這些目標,而司法權并不直接以這些實質目標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規則為標準,以現有訴訟中的證據為條件,以相對間隔于社會具體生活的程序為方式,作出相對合理的判斷,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標。 (四)司法的專屬性 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行政權在行使主體方面,可以根據行政事務的重要程度、復雜程度指派行政人員或授權給非政府人員處理。司法權不可轉授,除非訴方或控方將需要判斷的事項交給其他組織,如仲裁機構。 (五)司法的終極性 行政權效力具有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具有終極性。行政權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

56、權主體自己進行判斷,需要由行使判斷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司法審查權由此應運而生。行政權只有在少數場合才具有終極性。司法權的終極性意味著它是最終的判斷權、最權威的判斷權。 二、司法的原則 司法的原則是指在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法律平等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它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時,對于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

57、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也稱司法獨立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條根本性原則,也是我國有關組織法和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 該原則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辦事,準確適用法律。 堅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可以不受任何監督和約束。對司法權的監督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司法權要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這是司法權正確行使的政治保證。其二,司法權要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其三,司法機關的上、下級之間以及同級之間也存在監督和約束,這種監督和約束是通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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