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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觸電事故的法律規定一、關于觸電(一)什么是觸電?(二)觸電的分類按照觸電事故的構成方式,觸電事故可分為電擊和電傷。1、電擊是電流對人體內部組織的傷害,是最危險的一種傷害, 絕大多數(大約85%以上)的觸電死亡事故都是由電擊造成的。(1)、電擊的主要特征有:傷害人體內部。致命電流較小。(2)、按照發生電擊時電氣設備的狀態,電擊可分為直接接觸電 擊和間接接觸電擊:直接接觸電擊:直接接觸電擊是觸及設備和線路正常運行時的 帶電體發生的電擊(如誤觸接線端子發生的電擊),也稱為正常狀態 下的電擊。間接接觸電擊:間接接觸電擊是觸及正常狀態下不帶電,而當設 備或線路故障時意外帶電的導體發生的電擊(如觸及漏

2、電設備的外殼 發生的電擊),也稱為故障狀態下的電擊。(1)電燒傷是電流的熱效應造成的傷害,分為電流灼傷和電弧燒 傷。電流灼傷是人體與帶電體接觸,電流通過人體由電能轉換成熱 能造成的傷害。電流灼傷一般發生在低壓設備或低壓線路上。電弧 燒傷是由弧光放電造成的傷害,分為直接電弧燒傷和間接電弧燒傷。電弧溫度高達8900C以上,可造成大面積、大深度的燒傷,甚 至燒焦、燒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電流通過人體,也可能烘干、燒 焦機體組織。高壓電弧的燒傷較低壓電弧嚴重,直流電弧的燒傷較 工頻交流電弧嚴重。發生直接電弧燒傷時,電流進、出口燒傷最為 嚴重,體內也會受到燒傷。與電擊不同的是,電弧燒傷都會在人體 表而留下

3、明顯痕跡,而且致命電流較大。(2) 皮膚金屬化是在電弧高溫的作用下,金屬熔化、汽化,金屬 微粒滲入皮膚,使皮膚粗糙而張緊的傷害。皮膚金屬化多與電弧燒 傷同時發生。(3) 電烙印是在人體與帶電體接觸的部位留下的永久性斑痕。斑 痕處皮膚失去原有彈性、色澤,表皮壞死,失去知覺。(三) 、觸電事故方式按照人體觸及帶電體的方式和電流流過人體的途徑,電擊可分為 單相觸電、兩相觸電和跨步電壓觸電。1. 單相觸電當人體直接碰觸帶電設備其中的一相時,電流通過人體流入大地, 這種觸電現象稱為單相觸電。對于高壓帶電體,人體雖未直接接觸, 但由于超過了安全距離,高電壓對人體放電,造成單相接地而引起 的觸電,也屬于單相

4、觸電。低壓電網通常采用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和中性點不直接 接地(通過保護間隙接地)的接線方式,這兩種接線方式發生單相觸 電的情況為:)中性點接地系統的單相觸電(b)中性點不接地系統 的單相觸電2. 兩相觸電人體同時接觸帶電設備或線路中的兩相導體,或在高壓系統中, 人體同時接近不同相的兩相帶電導體,而發生電弧放電,電流從一 相導體通過人體流入另一相導體,構成一個閉合回路,這種觸電方 式稱為兩相觸電。發生兩相觸電時,作用于人體上的電壓等于線電 壓,這種觸電是最危險的。3. 跨步電壓觸電當電氣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接地電流通過接地體向大地流散,在 地而上形成電位分布時,若人在接地短路點周圍行走,其

5、兩腳之間 的電位差,就是跨步電壓。由跨步電壓引起的人體觸電,稱為跨步 電壓觸電。下列情況和部位可能發生跨步電壓電擊:(1) 、帶電導體,特別是高壓導體故障接地處,流散電流在地面 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2) 、接地裝置流過故障電流時,流散電流在附近地面各點產生 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3) 、正常時有較大工作電流流過的接地裝置附近,流散電流在 地面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4) 、防雷裝置接受雷擊時,極大的流散電流在其接地裝置附近 地面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5) 、高大設施或高大樹木遭受雷擊時,極大的流散電流在附近 地而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

6、跨步電壓的大小受接地電流大小、鞋和地面特征、兩腳之間的跨 距、兩腳的方位以及離接地點的遠近等很多因素的影響,人的跨距 一般按0. 8m考慮。由于跨步電壓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以及由于地面電 位分布的復雜性,幾個人在同一地帶(如同一棵大樹下或同一故障接 地點附近)遭到跨步電壓電擊時,完全可能岀現截然不同的后果。二、觸電法律適用(一)、法律及相關規定我國民事法律對于電力造成的人身損害的適用范圍是分高壓電和 非高壓電兩種情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高壓電 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 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

7、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 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于高壓電與非高壓電的界定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作了解釋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 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 級為非高壓電。”對于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因高壓電 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 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 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 原

8、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 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我國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法 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 的解釋的第六條僅僅對此作了授權性規定。該解釋第六條規定:“因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四條和第五條的 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對于低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失參照高壓電的規 定處理。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對對電力人身損害賠償適用范圍 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中規定:“因電力運行事故 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

9、擔賠償責任。” 這兩部法律對致人損害的電力范圍規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 電氣部分)第四條規定:“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 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V)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V) 以下者。”這一標準明確的劃分了電力高壓和低壓的界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則不限于高壓電力,換言之是 包括了高壓和低壓的全部電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所規定的致人損害的電力范圍是重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的電力范圍大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規定的電力范圍,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規定的高壓電力。3、對于電力人身損

10、害賠償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對于電力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也有區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還規定 了高壓電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中規定:“電力運行事故由 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 力;(二)用戶自身的過錯。”由此看出兩者對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顯然不一致。按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種情況下,高壓 電力致人損害才可免承擔民事責任。按電力法規定則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戶自身過錯的兩種情況下, 電力(含高壓電力)致人損害都可免承擔

11、民事責任。如此不一致的規 定即產生了法律沖突。同一高壓電力致人損害之法律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承擔民事責任的結果是不同的。(二)、適用問題蘇某家人以供電公司架設線路不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為由,要求供 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76552元,木案經兩級法院開庭審理,依法駁 回了蘇某家人的訴訟請求。本案在處理的過程中,曾出現過二種意 見:一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屬于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 從事高壓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特殊案件,其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 責任原則。電力設施的產權人,除非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免責事 由之外,均應承擔無過錯的民事責任。在案件中,雖然蘇某出

12、事地點高壓線架設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規定, 但供電公司疏于消除安全隱患具有一定的過錯。比方說釣本身不具 有違法性,供電公司也不能證明觸電人具有違法性或實施了破壞電 力設施的行為。從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出發,供電公司應對損害后 果均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觸電損害賠償案件在處理上之所以會有二種不同意見,原因在于 人們對法律適用上的認識不同。第二種意見的根據在于優先適用電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 問題的解釋,理由是:第一,從法律適用看,民法通則屬于基本法電力法屬于 特別法,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特別法與基本法對同一問題作 出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第二,從立法本意看,即便電

13、力設施產權人盡了其管理義務也無 法避免事故的發生,為保護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 無過錯的責任原則來確定責任的分擔。電力法規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戶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害的, 電力部門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兩部法律對歸責原則的規定是有區別 的,但電力法是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對民事責任規范所作 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請示 的案件應適用電力法。此答復為處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指 明了方向,即應當適用電力法及相關規定,對于具備免責情形 的供電部門,應免除其承擔賠償責任。這些主張都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民法通則和電力法同為 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的高度是一樣的,怎能以學

14、理解釋 來分出效力高低?電力設施廣泛分布于社會各領域中,并且大多是高壓,因此高壓 電力致人損害的情況不可避免。由于民法通則與電力法規 定不一致,甚至沖突,在這類案件審理的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適用 法律的意見分歧,出現同類個案適用民法通則或適用電力法 所確定的民事責任不相同的現象。我國的法律規范應當是統一的,在運用上,只能是兼顧一般,尊 重特殊法的原則。因此,民法通則與電力法關于高壓電力 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沖突必須由立法機關來解決,而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己出 臺并施行,它的出臺有效地解決了上述矛盾,并在審理中廣泛運用。同意第二種意見。在處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也應當適用電力法及相關規 定。攀爬桿塔的導線拋擲物體,高空起吊等都屬于違反電力設施 保護條例第14條的違法行為,國家經貿委2000 1號關于觸電 事故有關問題的復函第2條明確指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甩桿釣 魚,屬于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之規定的行為。因此,對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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