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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生效的SOLAS 公約宣貫會,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第19條 應急訓練與演習 1 現3.3.3由下文替代: “3.3.3 除了3.3.4和3.3.5有規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在棄船訓練中,應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員進行水上演練。,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第20條 使用準備狀態、維護保養與檢查 2 在1的第2句中,“3和6.2”由“3.2、3.3和6.2”替代。 3 現有3由下文替代: “3 維護保養 3.1 救生設備的維護保養、試驗和檢查應按照本組織制定的指南*進行,并應充分

2、注意確保這類設備的可靠性。 3.2 應備有符合第36條的救生設備船上維護保養須知,并應照之進行維護保養。 3.3 主管機關可以接受按3.2的要求制定的船上維護保養計劃,其中包括第36條的要求。,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參見救生艇、降落設備和承載釋放裝置定期檢修和維護保養指南(MSC/Circ.1093)。 - 2 - MSC 78/26/Add1,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3 只要天氣和海況允許,貨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應在不載人的情況下從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動,以證實降落設備可正常操作;

3、和 .4 應對通用報警系統進行測試。” 5 在7中,現文列為7.2并新增以下7.1: “7.1 只要天氣和海況允許,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應在不載人的情況下移離其存放位置。,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6 現11由下文替代: “11 降落設備和承載釋放裝置的定期檢修 11.1 降落設備應: .1 按第36條要求的船上維護保養須知進行維護保養;適用的 .2 在第I/7或I/8條要求的適用年度檢驗時進行徹底檢查;和 .3 在.2要求的檢查完成后,以最大降落速度對絞車制動器進行動態試驗。作用載荷應是未載人救生艇的質量,但應按不超過5年的間隔期,以

4、絞車最大工作載荷1.1倍的驗證載荷作此試驗,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11.2 救生艇承載釋放裝置應: .1 按第36條要求的船上維護保養須知進行維護保養; .2 在第I/7或I/8條要求的年度檢驗期間,由經過適當培訓且熟悉該系統的人員進行徹底的檢查和操作試驗;和 .3 在每次檢修后進行操作試驗,其負荷應取救生艇滿載足額乘員和設備時總質量的1.1倍。這類檢修和試驗應至少5年進行一次。,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第32條 個人救生設備 7 現有3由下文替代: “3 救生服 3.1 本款適用于所有貨船。但2

5、00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貨船應在不遲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設備檢驗時符合3.2至3.5的規定,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3.2 應為船上每個人提供符合規則2.3要求的救生服。但對于非第IX/1條所定義的散貨船,如果該船一直從事溫暖氣候航區*航行且主管機關認為沒有必要配備救生服,則不必要求配備這些救生服。 * 參見本組織A.689(17)決議通過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案。對1999年7月1日或之后裝船的救生設備,參見本組織MSC.81(70)決議通過的經修訂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案。 * 參見保溫用具評估指南(MSC/Circ.1046,第

6、IV章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15條 維修要求,8 現有9由下文替代: “9 衛星EPIRB應: .1 每年按以下規定的間隔期進行全方位操作效率試驗,著重檢查操作頻率發射、編碼和登記。 .1 客船在客船安全證書期滿日之前3個月內; .2 貨船在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期滿日之前3個月內或周年日前后3個月內; 試驗可以在船上進行,也可以在一個經認可的試驗站進行 .2 按不超過5年的間隔期在經認可的岸基維修站進行維修。,第IV章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15條 維修要求,MSC170(49) 第45條 觸電,電氣火災及其他電氣災害的預防措施 3 在標題后增加以下文字: “(1011200711)” 4 現有10由下文

7、替代: “10 電氣設備不應安裝在任何可燃混合氣體易于積聚的處所內,例如專門用來存放蓄電池的艙室、油漆間、乙炔貯藏室或類似處所,除非主管機關確信這些設備是: .1 操作所必需的; .2 不會點燃有關的混合氣體的型式; .3 適合于有關處所使用;和 .4 經證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塵、蒸汽或氣體中安全使用。,第IV章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15條 維修要求,5 在經修正的10后新增11如下: “11 在液貨船中,電氣設備、電纜和接線不應安裝在危險場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標準不低于本組織接受的標準。然而,對于這些標準不適用的場所,不符合標準的電氣設備、電纜和接線可根據風險評估安裝在危險場所并使主管機關滿意,以確保

8、達到同等的安全等級。” 6 現有11重新編號為12。 參見國際電工委員會出版的標準IEC 60092-502:1999船上電氣設備 液貨船。 2/25,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3 - MSC 78/26/Add1 3.3 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遠離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地方,則任何時候均應另外為通常在這些處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員按其人數配備救生服。 3.4 救生服應存放于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應醒目易見。 3.5 本條要求的救生服可用于符合第7.3條的要求,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31條 救生艇筏與救助艇,7 在現有1.7后新增1.8如下: “1

9、.8 雖有1.1的要求,第IX/1.6條定義的在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貨船仍應符合1.2的要求。,第V章航行安全,第19條 船載航行系統和設備的配備要求 8 在2.5中,.1的現有文本由下文替代: “.1 1臺電羅經,或其他裝置,用于通過船載非磁性裝置來確定和顯示船舶首向,操舵員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讀取。這些裝置也應傳送首向信息以輸入到本條2.3.2、2.4和2.5.5所述的設備中;,第V章航行安全,第20條 航行數據記錄儀 9 在現有1后新增2如下: “2 為了幫助海難調查,從事國際航行的貨船應按以下期限設有一臺VDR,該儀器可以是簡化的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 .1 對20

1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20,000總噸及以上貨船,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第1次計劃塢修日,但不遲于2009年7月1日; .2 對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000總噸及以上,但小于20,000總噸的貨船,在2007年7月1日以后第1次計劃塢修日,但不遲于2010年7月1日;和 .3 如果貨船在上述.1和.2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后兩年以內將永久退役,主管機關可對這類船舶免除.1和.2的要求。” 10 現有2重新編號為3,第VII章危險貨物的載運,第10條 化學品液貨船的要求 11 在該條1中刪除如下一句: “就本條而言,該規則的要求應視作強制性的要求。” 參見MSC.163(78)決議船載簡化的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性能標準。 3/25,第10章 電氣設備,下列修改適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 2 在10.1.4中,刪除第一句中的“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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