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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哈拉溝煤礦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礦井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刪除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及神東煤炭集團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刪除結合礦井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礦所屬相關單位、部門、服務單位及相關承包商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2、 組織與職責第四條 哈拉溝煤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常務副組長:安全礦長副 組 長:黨委副書記、生產礦長、掘進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總、機電副總、通風副總、技術副總、副總會計師成 員:機關科室負責人、各基層單位負責人、生活服務部經理、水暖服務部經理、供應站站長、相關承包商及其他駐礦服務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管辦,主任由安管辦主任兼任,負責全礦加入“全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面消防管理主要由黨政辦負責,井下消防管理主要由通風組及機電信息中心負責,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請領導審閱!通風組負責內

3、因火災預防,機電信息中心負責外因火災預防。安全管理辦公室設置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協調落實相關工作。第五條 職責(一)組長職責:組長(礦長)為本礦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1.負責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全面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有關規定。2.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與生產、經營工作,批準實施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計劃。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5.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6.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險隱患整改

4、,及時處理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7.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常務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職責: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入“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礦長全面負責礦井地面和井下消防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及隱患排查、監督管理工作。1.擬訂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組織制訂、修訂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3.編制本單位消防安全經費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工作。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負責落實本單位火險隱患整改工作。5.按期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檢測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

5、和安全出口暢通。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組織建立、管理本單位義務消防隊。7.督促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和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8.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9.將更新礦井消防安全設施、整改火險隱患所需經費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項建議,報礦井消防安全責任人(礦長)批準。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三)副組長職責:合并“副組長職責”1.負責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經費的使用。2.負責機關辦公樓、鍋爐房、

6、聯建樓食堂、澡堂、宿舍公寓、文體活動中心等地面設施消防日常監督管理工作。3.井下采煤、掘進工作面范圍內的各類消防設施、消防管路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4.負責礦井內(外)因火災的預防和治理;5.礦井防滅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工作計劃,礦井防滅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費用和材料、設備等必須列入財務和供應計劃。按計劃采取灌漿或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液體)、撒布巖粉、均壓、堵漏及施工防火密閉等措施,防止自然發火。(七)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1.監督檢查地面、井下消防管理工作,帶頭并督促本單位員工遵守消防安全法規、制度,學習有關消防安全知識。2.排查、整改各類消防管理安全隱患,督辦上級

7、部門及地方部門所提出的問題督辦工作。3.負責礦井滅火器材的采購、保管與替換,配合實施加入“配合實施”地面年度消防安全監測工作。4.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對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問題,會同有關單位及部門制定解決方案和措施。5組織消防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處理意見。6.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提出表揚或獎勵建議,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7.收集并管理消防檔案,配合安監局消防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工作。8.對本單位違反消防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9.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和整改火災隱患的技改資金投入計劃,并監督其落實。10.負責義務消

8、防隊日常管理增加“負責義務消防隊日常管理”。11.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并監督執行落實。12.制定消防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并按計劃執行落實。(八)黨政辦職責:1.制定實施消防培訓計劃,組織宣傳消防安全知識。2.負責地面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檢查及檔案整理。3.建立地面消防管理檔案,收集整理各類圖紙,組建并管理地面義務消防隊、負責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4.定期組織各單位進行礦級消防安全大檢查,督促各類消防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5.制定地面設施火災綜合預案、應急專項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6.制定地面設施防火措施,負責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增加“負責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7.與地面駐礦服

9、務單位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職責。(九)機電信息中心職責1.建立完善地面、井下消防管網圖,并定期進行更新。2.對場區管網和配電系統改造進行審核,確定實施方案。3.監督檢查地面低壓配電系統是否正常,排查地面場區用電防火是否安全。4.明確井下綜采、連采、輔助單位作業現場消防設施配備標準,并定期開展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5.規范外來單位在地面場區電氣焊作業的動火審批程序,明確各方職責。6.主要針對井下消防管網、消防設施配備、油脂、電氣焊等外因火災管理。7.負責井下機電、運輸(主輔運輸)火災的防治和日常管理。8.負責地面消防水池的日常管理、制定井下防火措施。9.材料組負責地面消防材料庫的日常

10、管理與維護。(十)通風組職責主要負責井下自燃(內因)火災和礦井火災的防治管理。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工作。加入“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工作”由通風隊負責井下消防材料庫的日常管理及維護。(十一)相關部門(區隊)配合消防領導小組開展好井下、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二)其他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1.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全面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有關規定。2.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負責對辦公場區的防火安全管理。3.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不能整改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職能部門。4.確定本單

11、位消防安全管理人。5.完成上級領導及消防安全職能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十三)駐礦服務單位、專業化服務單位,外委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安全通道)自行負責管理。(十四)駐礦生活服務部、電水暖服務部、物資供應站、專業化服務單位、外委施工單位應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內部所屬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2.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車道路進行標識,并保障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車道路暢通。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5.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6.建立并

12、完善消防檔案。7.落實消防安全崗位責任,提高值班、維護保養人員崗位技能。第三章 各區域消防安全及設施管理職責第六條 各區域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護、保養及更新、改造、大修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如下:生產系統及生產區域的消防管理責任主體為礦井管理部門、各區隊單位),并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1.各區隊負責固定庫房的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管理。2.1#、2#膠輪車庫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由內蒙古五十鈴駐礦車隊負責管理。3.機修車間對檢修場區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負責管理。4.井口應設置滅火器材,負責井口現場消防設施維護保養。5.機電隊負責燈房、污水處理廠、主扇(壓風機房)區域的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負責井底車場及井

13、下巷道內的消防管路系統。6.運轉隊負責主井、上倉驅動機房附近場區的消防設施維護及防火管理、負責井下主運巷道內的消防管路系統。7. 通風隊負責氣體標校室內、木工房及場地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8. 生產準備隊負責井下、地面輸送砼硐室區域的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第七條 礦圍墻內的工業廣場地下消防栓、鍋樓房和污水處理廠、副井熱風爐、主井,進風立井主體為水暖服務部,消防設施的維護由水暖服務部負責,建立完善地面消防管網圖紙并定期進行更新。地面消防供水與生活生產供水合用的管網系統,其主管網的維護、保養及更新、改造、大修由電水暖服務部負責。第八條 礦辦公區域、辦公樓的消防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大修由礦井負責,消防設

14、施的日常維護由礦生活服務部負責,礦負責監管檢查。第九條 礦生活區域、食堂、浴室、宿舍、洗衣房、凈水廠、文體中心的室內消防管理責任主體為礦生活服務部,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第十條 各生活區域室內公共消防設施的責任主體為礦服務部,同時礦服務部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完善室內消防設施布置圖,在明顯位置設置消防應急疏散圖。第十一條 供應站負責分管場區辦公樓和物資等材料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更新。第十二條 生產、辦公和專有生活區域的消防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大修由礦井單位負責。第十三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時,由主辦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黨政辦依法向公安消防

15、部門申報。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礦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礦依據消防法規和合同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第十五條 各部門、區隊負責人、生活服務部、水暖服務部經理、供應站站長,駐礦單位負責人為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抓好日常防火、用電、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各單位根據分管范圍開展消防系統危險源辨識工作,對存在的管控重點進行安全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完善

16、消防管理風險手冊。第十七條 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礦井將礦辦公樓、聯建樓、室內文體中心、1#、2#膠輪車庫、機修車間場區、1部食堂、2部食堂,供應站相關庫房、新1#公寓、2#公寓、3#公寓、家屬樓、主井,主扇機房區域等涉及住宿的消防安全管理設為重點管理部位。明確具體消防安全重點管理部位。第十八條 被列為重點管理部位的責任方,應按照消防管理法規條款嚴格管理。第十九條 服務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兼職管理部門應當在礦黨政辦進行備案。管理人員變化時,應及時增補。第二十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

17、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險隱患、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礦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消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會議室、健身室、培訓室在使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第二十一條 礦內各負責管理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18、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第二十二條 礦、物資供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對火工品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實行嚴格的管理。第二十三條 成立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第二十四條 礦發生火災時,應當按照“四個能力”建設要求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安監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第五章 防火檢查

19、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每天明確檢查頻次。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門和頻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據需要每周明確檢查頻次。組織防火巡查,其內容包括: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有效、完整;4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人員在崗情況;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正在運行的公眾聚集場所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會議或聚會結束時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問題。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

20、,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六條 黨政辦每月組織一次地面設施防火安全檢查,其內容是:明確地面設施防火安全檢查內容。1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2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4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5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6用火、用電有無違章;7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8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管理情況;9易爆易燃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11防火巡

21、查情況;12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13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第二十七條 安全管理辦公室設置專人負責對礦井滅火器的維修替換工作并建立相關臺帳。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第六章 火災隱患整改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當場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礦防火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整改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安全的危險部位應停止作業。第三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

22、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屬于公安消防部門檢查限期整改的隱患還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書面反饋給上述部門。第三十一條 涉及礦和地方整體規劃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隱患,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方案,上報公司有關部門。第三十二條 涉及使用安技措費用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辦理。1提出整改方案報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整改方案進行審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資金程序運行。3涉及公安消防部門辦理的相關事宜、由黨政辦辦理。4.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申請礦內進行驗收,黨政辦出具驗收意見書,無黨政辦的驗收不

23、準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條 礦所屬單位,凡涉及消防設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的更換、增加、維修、無論經費來源,都要將基本情況報黨政辦或安全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工程竣工后,要由黨政辦或安全管理辦公室參加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第七章 消防器材管理一般規定第三十四條 消防器材管理流程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滅火器的使用及檢驗嚴格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組織并做好記錄。井下使用的滅火器首次維修后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根據神東煤炭集團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內容進行修改。第三十五條 滅火器材配置要求(一

24、)滅火器的配置:滅火器的配置要嚴格按照廠房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設備配備標準進行配置,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更改滅火器的配置位置或減少滅火器數量,改變滅火器的類型;(二)滅火器設置點的要求:1.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2.滅火器應設置在便于人們取用的地點;3.滅火器的設置不得影響安全疏散;4.滅火器設置點應便于人員對滅火器進行保養,維護及清潔衛生;5.滅火器設置點應便于滅火器的穩固安放;6.滅火器的設置點環境不得對滅火器產生不良影響。(三)滅火器擺放的要求:1.滅火器需置于滅火器箱內,或設置在掛鉤、托架上;2.面向外,擺放穩固;3.外觀清楚,無灰塵;4.滅火器上方須用標識牌標識。第三十六條 在用消防設備

25、設施器材管理。1統一編號:各單位在用消防設備設施器材應分類用阿拉伯數字及字母代碼統一編號管理;2建立帳卡:建立消防設備設施器材臺賬,一物一卡,物卡統一,定人負責,掛牌管理;3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安全管理辦公室同意;4各使用單位每月在5號之前要對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填寫滅火器檢查記錄表、消防栓檢查記錄表。第三十七條 消防器材維護管理1滅火器檢查包括以下內容: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鉛封是否完好、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噴筒是否暢通(

26、如堵塞要及時疏通)。2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3刪除“經過安監局”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有維修標識銘牌,維修標識銘牌應有: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等內容;4消防栓檢查,檢查栓門是否良好,封條是否完整,拴內部件是否齊全,固定是否良好,有無脫落,拴內水

27、龍頭有無滲漏;5.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相關單位應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6每月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各類消防安全標識牌板等完好。第三十八條 滅火器材報廢程序。1應報廢的滅火器材,由各單位提出申請,說明報廢理由(包括規格、型號、品種數量、出廠年月等);2滅火器材管理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向礦提出報廢申請;3需要新增滅火器的,使用單位以向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配發滅火器。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1按照消防規范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2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生活服務部、供應站、電水

28、暖公司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3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樓道各層通道,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4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5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6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張貼)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7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

29、,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8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第四十條 地面、井下消防庫備用消防器材設備應集中存放,保持良好技術狀況定期檢查和更換。第四十一條 凡配備的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造成人為丟失、損壞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第四十二條 對未嚴格落實以上條款的單位將按照消防管理獎罰制度處罰。第八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第四十三條 黨政辦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明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如下: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單位、本崗位

30、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有關消防設備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報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1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3電焊工。4電工。5倉庫保管員。6油漆工。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運輸、管理人員。8重點單位、重點部門崗位職工。以上第3、6、7項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第四十五條 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時,授課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經驗并取得授課資格證書,無授課資格證書的人員不準講課。第

31、四十六條 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所占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要有內容、有測試、有記錄、不能走過場。第四十七條 黨政辦應制訂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每年11月9日為礦消防宣傳日,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安排宣傳活動。第四十八條 通過消防安全的學習和培訓,使員工達到“四懂”、“三會”、“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熟悉本崗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九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第四十九條 礦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

32、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組;2各組的職責;3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4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措施;5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6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第五十條 黨政辦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第十一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第五十一條 消防值班室應建立管理人員帶班制度,值班領導要不定時地查班、查崗。1. 消防控制室必須晝夜24小時雙崗專人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崗、睡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經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2.消防控制室值班實行交接班制,值班人員要詳細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及消防

33、控制室交接班記錄。3.嚴密監視設備運行狀況,遇有報警要按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做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4.值班人員發現消防設施運行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本單位維修人員,并做好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5.值班人員要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學習消防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消防技能。 6.值班時間嚴禁睡覺、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控制室內會客,嚴禁非控制室人員觸動、使用室內設備。第五十二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關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遇特殊情況需要關閉的,必須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同意,并做好預防措施;系統運行狀態應長期保持自動狀態

34、,不得擅自將系統運行狀態由自動轉入手動。第十一章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第五十三條 用電消防管理 1.因工作需要必須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單位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2.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單位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氣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須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查手續,否則電工如期拆除。3.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

35、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4.定期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第五十四條 明火作業管理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申請。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動火施工。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5.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氣等電熱

36、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等。6.車間、庫房、廠區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后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第十章 易燃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管理第五十五條 易燃危險物崗位管理1.易燃易爆崗位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如確實要動用明火時,要嚴格遵守并執行相關規定。2.易燃易爆部位的設備、裝置要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防火設施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不能改正的要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匯報,未整改前要有臨時防護設施。3.崗位工人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各項操作規程,防止各類火災發生。4.崗位工人要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滅火器材的使用性能、使用方法,熟練本崗位上的滅火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火災,迅速按照本單位的滅火應

37、急預案進行滅火。第五十六條 易燃危險部位管理1.易燃易爆場地的場地要清潔,設備無滲漏,工具材料擺放整齊,安全通道暢通。2.易燃易爆部位要執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3.易燃易爆工作間要有“嚴禁煙火”標志。電器設備和工具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有關規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靜電和通風設施。4.工作間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實行定量領取,不得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5.易燃易爆部位要認真抓好自檢自查,并填寫好相關記錄。第十章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第五十七條 義務消防隊應在地面消防分管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第五十八條 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38、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第五十九條 義務消防隊應熟悉本單位的消防重點部位,熟悉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及位置;每年由“半年”修改為“每年”。對義務消防隊進行一次集中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規、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初起火災撲救基礎知識、火災逃生避難基礎知識等。第六十條 義務消防隊在履行工作任務期間應明確分工職責,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第十章 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第六十一條 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相關部門

39、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六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第六十三條 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第六十四條 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第六十五條 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第六十六條 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

40、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第十章 消防檔案管理第六十七條 礦內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黨政辦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管理、備查。第六十八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1礦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基本情況;2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3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6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7新增消防產品

41、、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第六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以下內容:1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測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3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記錄;4防火檢查、巡查記錄;5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8火災的情況記錄;9消防工作考核;10消防獎懲記錄。前款規定中的第1、3、4、5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人員、時間、部門、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6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7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

42、部門以及人員等。第七十條 其他駐礦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部門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第十一章 檢查與考核第七十一條 礦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礦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的檢查、考核;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區隊(車間)、班組和個人由礦上報公司并給予表彰獎勵,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公司(礦)一次性獎勵500至20000元:1.部門、區隊(車間)、班組或個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別突出,受公司、神華集團及地市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通令表彰的。2.在國家巨額財產和人民生命受到嚴重危脅時,挺身而出使危險終止者。3.在撲救重大火災中表現勇敢、對控制火災起到關鍵作用者。4.

43、在重大火災現場指揮果斷,戰術得當,使火災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5.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使國家、集體萬元以上財產免受損失者。6.在防滅火工作中有研究成果者。7.重大火場指揮正確,能盡快撲滅火災者。8.其它消防工作表現特別突出者。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礦消防安全責任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包括部門、區隊)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1.未按本辦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2.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切合實際、不及時進行修改完善的。3.未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的。4.未按本辦法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的。5.未按本辦法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審核程序或職責的。6.未按本辦法進行消

44、防業務培訓的。7.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滅火和疏散預案演練。8.出現火情未及時組織撲救的。9.未經同意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10.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的。11.火險隱患不能立即整改,且未采取防范措施的。12.未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13.消防檔案不健全,沒有消防系統圖的。14.制定的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不規范的。15.消防宣傳無計劃、無措施、組織不力的。16.在禁止煙火場所吸煙、動用明火的。17.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18.占用消防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的。19.埋壓、圈占或損毀消防設施、器材或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指出不改正的。20.違反規定儲存、運輸、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21.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險隱患經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22.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23.拒絕、阻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24.從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崗位人員無證上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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