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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 國家林業局二三年四月目 錄第一章 總 則. 1第二章 技術標準. 4第三章 森林經營區劃. 18第四章 調查方法. 20第五章 統計與成圖. 30第六章 質量管理. 33第七章 調查成果. 35附表格式 1.各類土地面積統計表 2.各類森林、林木面積蓄積統計表 3.林種統計表 4.喬木林面積蓄積按齡組統計表 5.生態公益林(地)統計表 6.紅樹林資源統計表 7.用材林面積蓄積按齡級統計表 8.用材林近成過熟林面積蓄積按可及度、出材等級統計表 9.用材林近成過熟林各樹種株數、材積按徑級組、林木質量統計表 10.用材林與一般公益林中異齡林面積蓄積按大徑木比等級統計

2、表 11.經濟林統計表 12.竹林統計表 13.灌木林統計表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調查目的與任務 為了統一全國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的技術標準,規范調查范圍、內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術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制定本規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簡稱二類調查)是以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或縣級行政區域為調查單位,以滿足森林經營方案、總體設計、林業區劃與規劃設計需要而進行的森林資源調查。其主要任務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與分布,客觀反映調查區域自然、

3、社會經濟條件,綜合分析與評價森林資源與經營管理現狀,提出對森林資源培育、保護與利用意見。調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資源檔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額,進行林業工程規劃設計和森林資源管理的基礎,也是制定區域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林業發展規劃,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指導和規范森林科學經營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 調查范圍與內容 一、調查范圍 森林經營單位應調查該單位所有和經營管理的土地;縣級行政單位應調查縣級行政范圍內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調查內容 (一)調查基本內容包括: 1.核對森林經營單位的境界線,并在經營管理范圍內進行或調整(復查)經營區劃; 2.調查各類林地的面積; 3.調查各

4、類森林、林木蓄積;4.調查與森林資源有關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生態環境因素;5.調查森林經營條件、前期主要經營措施與經營成效。(二)下列調查內容以及調查的詳細程度,應依據森林資源特點、經營目標和調查目的以及以往資源調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調查會議具體確定: 1.森林生長量和消耗量調查; 2.森林土壤調查; 3.森林更新調查; 4.森林病蟲害調查; 5.森林火災調查; 6.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 7.生物量調查; 8.濕地資源調查; 9.荒漠化土地資源調查; 10.森林景觀資源調查; 11.森林生態因子調查; 12.森林多種效益計量與評價調查;13.林業經濟與森林經營情況調查;14.提出森林經營、保護和

5、利用建議; 15. 其它專項調查。 第三條 調查會議制度 一、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實行調查會議制度。 二、調查前,開展規劃設計調查的經營單位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縣級行政單位由上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縣級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召集政府有關部門、經營單位、調查承擔單位,以及與當地森林開發、經營、利用關系密切的單位參加。組織、協調、確定規劃設計調查的重大事項,落實調查經費,討論、審定調查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明確調查工作中各部門、各單位的任務和責任。 三、調查結束后,經營單位的規劃設計調查成果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縣級行政單位調查成果由上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共同

6、主持,召開由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參加的第二次調查會議,對調查成果進行審核。調查成果經審核通過后,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份將本省(區、市)開展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的基本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五條 調查間隔期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間隔期一般為10年。在間隔期內可根據需要重新調查或進行補充調查。 第六條 調查承擔單位資質 一、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必須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對非持證單位完成的調查成果,森林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承認。二、對林地面積在10萬hm2以上,或者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基地1萬hm2以上的單位

7、,需委托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三、其它單位的調查應由具有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采用本規定之外的調查新技術、新方法時,調查承擔單位應事先提出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并向所在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并報送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在調查中應用。使用新技術和新方法調查的成果應符合本技術規定。 第八條 跨行政區域和經營范圍的各項林業工程開展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應參照本規定執行。各省(區、市)可在本規定基礎上,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技術規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 技術標準 第九條 地類 一、分類系統 森林資

8、源規劃設計調查的土地類型分為林地和非林地兩大地類。其中,林地劃分為8個地類,見表1。林地分類系統表 表1序號一級二級三級1有林地喬木林純林混交林紅樹林竹林2疏林地3灌木林地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其它灌木林4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封育未成林地5苗圃地6無立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其它無立木林地7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8輔助生產林地 二、技術標準 (一)林地 1.有林地:連續面積大于0.067hm2、郁閉度0.20以上、附著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喬木林、紅樹林和竹林。(1)喬木林:由喬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樹種組成的片林或林帶。其中,喬木林帶行數應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

9、幅水平投影寬度在10m以上;當林帶的缺損長度超過林帶寬度3倍時,應視為兩條林帶;兩平行林帶的帶距8m時按片林調查。喬木林分為純林和混交林:純林:一個樹種(組)蓄積量(未達起測徑級時按株數計算)占總蓄積量(株數)的65%以上的喬木林地。混交林:任何一個樹種(組)蓄積量(未達起測徑級時按株數計算)占總蓄積量(株數)不到65%的喬木林地。 (2)紅樹林:生長在熱帶和亞熱帶海岸潮間帶或海潮能夠達到的河流入海口,附著有紅樹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態上和生態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屬植物的林地。 (3)竹林:附著有胸徑2cm以上的竹類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著有喬木樹種,連續面積大于0.067hm2、郁閉度在0.

10、10-0.19之間的林地。3.灌木林地:附著有灌木樹種或因生境惡劣矮化成灌木型的喬木樹種以及胸徑小于2cm的小雜竹叢,以經營灌木林為目的或起防護作用,連續面積大于0.067hm2、覆蓋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帶行數應在2行以上且行距2m;當林帶的缺損長度超過林帶寬度3倍時,應視為兩條林帶;兩平行灌木林帶的帶距4m時按片狀灌木林調查。 (1)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參加森林覆蓋率計算灌木林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其它灌木林:不屬于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4.未成林造林地 (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條播、分殖造林)和飛播造林(包括模擬飛播)后不到成林

11、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分布均勻,尚未郁閉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人工造林當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線400mm以下地區當年造林成活率為70%或保存率為65%)以上;飛播造林后成苗調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飛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勻。(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后,不超過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級中等以上,尚未郁閉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不同營造方式成林年限表表2 單位:年營造方式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區400mm年降水量以下地區南方北方喬木灌木喬木灌木喬木灌木封山育林5-83-65-104-68-155-8飛播造林5-

12、74-75-85-77-105-7人工造林直播3-82-64-83-64-104-8植苗、分殖2-52-42-62-53-83-6注:1、慢生樹種取上限,速生樹種取下限;2、大苗造林、工業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區、市)自行規定;3、青藏高原參照北方地區。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種質基地等種子、種條生產用地以及種子加工、儲藏等設施用地。 6.無立木林地 (1)采伐跡地:采伐后保留木達不到疏林地標準、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達不到中等等級的林地。(2)火燒跡地:火災后活立木達不到疏林地標準、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達不到中等等級的林地。(3)其它無立木林地造林

13、更新后,成林年限前達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標準的林地;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達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標準的林地;已經整地但還未造林的林地;不符合上述林地區劃條件,但有林地權屬證明,因自然保護、科學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宜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為林地的土地。(1)宜林荒山荒地: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標準,規劃為林地的荒山、荒(海)灘、荒溝、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標準,造林可以成活,規劃為林地的固定或流動沙地(丘)、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等。(3)其它宜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于發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

14、.輔助生產林地: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與配套設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權屬證明的土地,包括: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用地;貯存種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產資料的設施用地;集材道、運材道;林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用地;供水、供熱、供氣、通訊等基礎設施用地;其它有林地權屬證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農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第十條 森林(林地)類別按照主導功能的不同將森林資源分為生態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個類別。 (一)生態公益林(地):以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存種質資源、科學實驗、森林旅游、國

15、土保安等需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1.生態公益林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1)國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并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國家公益林劃分標準執行林策發200188號國家公益林認定辦法(暫行)。 (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劃定,并經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2. 生態公益林按保護等級劃分為特殊、重點和一般三個等級,劃分標準執行GB/T18337.2-2001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設計

16、通則。國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態區位差異一般分為特殊和重點生態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態區位差異一般分為重點和一般生態公益林(地)。(二)商品林(地):以生產木材、竹材、薪材、干鮮果品和其它工業原料等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經濟林。 第十一條 林種 一、分類系統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據經營目標的不同分為五個林種、二十三個亞林種,分類系統見表3。林種分類系統表表3森林類別林種亞林種一、 生態公益林(地)(一)防護林11.水源涵養林12.水土保持林13.防風固沙林14.農田牧場防護林15.護岸林16.護路林17.其它防護林(二)特種用途林21.國防林22

17、.實驗林23.母樹林24.環境保護林25.風景林26.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林27.自然保護區林二、商品林(地)(三)用材林31.短輪伐期工業原料用材林32.速生豐產用材林33.一般用材林(四)薪炭林41.薪炭林(五)經濟林51.果樹林52.食用原料林53.林化工業原料林54.藥用林55.其它經濟林 二、技術標準 (一)防護林:以發揮生態防護功能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水源涵養林:以涵養水源、改善水文狀況、調節區域水分循環,防止河流、湖泊、水庫淤塞,以及保護飲用水水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劃為水源涵養林: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發源地匯水區,主流與一

18、級、二級支流兩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層山脊以內;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處地域雨水集中,對下游工農業生產有重要影響,其河流發源地匯水區及主流、一級支流兩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層山脊以內;大中型水庫與湖泊周圍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或平地1000m以內,小型水庫與湖泊周圍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或平地250m以內;雪線以下500m和冰川外圍2km以內;保護城鎮飲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2.水土保持林:以減緩地表徑流、減少沖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復土地肥力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劃為水土保持林:東北地區(包括內蒙古東部)坡度在25度以上,華北、西南、西

19、北等地區坡度在35度以上,華東、中南地區坡度在4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會引起嚴重水土流失的;因土層瘠薄,巖石裸露,采伐后難以更新或生態環境難以恢復的;土壤侵蝕嚴重的黃土丘陵區塬面,侵蝕溝、石質山區溝坡、地質結構疏松等易發生泥石流地段的;主要山脊分水嶺兩側各300m范圍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3.防風固沙林:以降低風速、防止或減緩風蝕、固定沙地,以及保護耕地、果園、經濟作物、牧場免受風沙侵襲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劃為防風固沙林:強度風蝕地區,常見流動、半流動沙地(丘、壟)或風蝕殘丘地段的;與沙地交界250m以內和沙漠地區距綠洲100m以外的;海岸基質類型為沙質、泥

20、質地區,順臺風盛行登陸方向離固定海岸線1000 m范圍內,其它方向200m范圍內的;珊瑚島常綠林;(5)其它風沙危害嚴重地區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農田牧場防護林:以保護農田、牧場減免自然災害,改善自然環境,保障農、牧業生產條件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劃為農田牧場防護林: (1)農田、草牧場境界外100m范圍內,與沙質地區接壤250-500 m范圍內的;(2)為防止、減輕自然災害在田間、草牧場、階地、低丘、崗地等處設置的林帶、林網、片林。5.護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岸、海岸沖刷崩塌、固定河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劃為護岸林:(1

21、)主要河流兩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兩岸各50m范圍內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2)堤岸、干渠兩側各10m范圍內的;(3)紅樹林或海岸500m范圍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6.護路林:以保護鐵路、公路免受風、沙、水、雪侵害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劃為護路林:(1)林區、山區國道及干線鐵路路基與兩側(設有防火線的在防火線以外)的山坡或平坦地區各200m以內,非林區、丘崗、平地和沙區國道及干線鐵路路基與兩側(設有防火線的在防火線以外)各50m以內;(2)林區、山區、沙區的省、縣級道路和支線鐵路路基與兩側(設有防火線的在防火線以外)各50m以內,其它地區10m范圍內的森

22、林、林木和灌木林。7.其它防護林:以防火、防雪、防霧、防煙、護魚等其它防護作用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特種用途林:以保存物種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用于國防、森林旅游和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國防林:以掩護軍事設施和用作軍事屏障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劃為國防林:邊境地區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其寬度由各省按照有關要求劃定;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軍事設施周圍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實驗林:以提供教學或科學實驗場所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科研試驗林、教學實習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觀測林等。 (3)母樹林:以培育

23、優良種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母樹林、種子園、子代測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樹木園、種質資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環境保護林:以凈化空氣、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環境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包括城市及城郊結合部、工礦企業內、居民區與村鎮綠化區的森林、林木、灌木林。(5)風景林:以滿足人類生態需求,美化環境為主要目的,分布在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度假區、滑雪場、狩獵場、城市公園、鄉村公園及游覽場所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6)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林:位于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包括自然與文化遺產地、歷史與革命遺址地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以及紀念林、文化林、古樹名木等。 (7)自然保護區林

24、:各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內以保護和恢復典型生態系統和珍貴、稀有動植物資源及棲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遺產與自然景觀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或竹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短輪伐期工業原料用材林:以生產紙漿材及特殊工業用木質原料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項目管理,采取集約經營、定向培育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2.速生豐產用材林:通過使用良種壯苗和實施集約經營,縮短培育周期,獲取最佳經濟效益,森林生長指標達到相應樹種速生豐產林國家(行業)標準的森林。 3.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產木材和竹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熱能燃料為主

25、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五)經濟林:以生產油料、干鮮果品、工業原料、藥材及其他副特產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果品林:以生產各種干、鮮果品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食用原料林:以生產食用油料、飲料、調料、香料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3.林化工業原料林:以生產樹脂、橡膠、木栓、單檸等非木質林產化工原料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藥用林:以生產藥材、藥用原料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其它經濟林:以生產其它林副、特產品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林種優先級當某地塊同時滿足一個以上林種劃分條件時,應根據先生態公益林、后商

26、品林的原則區劃。商品林按適地適樹原則確定,公益林按以下優先順序確定:國防林、自然保護區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林、風景林、環境保護林、母樹林、實驗林、護岸林、護路林、防火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 第十二條 樹種(組)、優勢樹種(組)與樹種組成 一、樹種(組)主要調查樹種(組)原則上與“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主要技術規定”一致。各省(區、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林木目錄(第一批)等規定,根據需要增加新調查樹種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優勢樹種(組)在喬木林、疏林小班中,按蓄積量組成比重確定,蓄積量占總蓄積量比重最大的樹種(組)為小班的優勢樹種(組)。未達到起

27、測胸徑的幼齡林、未成林造林地小班,按株數組成比例確定,株數占總株數最多的樹種(組)為小班的優勢樹種(組)。經濟林、灌木林按株數或叢數比例確定,株數或叢數占總株數或叢數最多的樹種(組)為小班的優勢樹種(組)。三、樹種組成喬木林、竹林按十分法確定樹種組成。復層林應分別林層按十分法確定各林層的樹種組成。組成不到5%的樹種不記載。 第十三條 齡級、齡組、生產期與竹度一、齡級與齡組喬木林的齡級與齡組根據優勢樹種(組)的平均年齡確定。各樹種(組)的齡級期限和齡組的劃分標準見表4。表4中未列出的樹種(組)由各省(區、市)根據其生物學特性和生長過程及經營利用目的確定,速生豐產用材林、短輪伐期工業原料用材林的齡

28、級與齡組由各省(區、市)依據相應樹種(品種)的生物學特性和經營培育方向確定,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二、竹度竹林的齡級按竹度確定。一個大小年的周期一般為2年,稱為一度。一度為幼齡竹,二、三度為壯齡竹,四度以上為老齡竹。 三、生產期經濟林劃分為產前期、初產期、盛產期和衰產期四個生產期。具體劃分標準由各省(區、市)制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主要樹種齡級與齡組劃分表 表4 單位:年樹種地區起源齡 組 劃 分齡級期限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紅松、云杉、柏木、紫杉、鐵杉北部天然6061-100101-120121-16016120北部人工4041-6061-8081-12012120南部

29、天然4041-6061-8081-12012120南部人工2021-4041-6061-808120落葉松、冷杉、樟子松、赤松、黑松北部天然4041-8081-100101-14014120北部人工2021-3031-4041-606110南部天然4041-6061-8081-12012120南部人工2021-3031-4041-606110油松、馬尾松、云南松、思茅松、華山松、高山松北部天然3031-5051-6061-808110北部人工2021-3031-4041-606110南部天然2021-3031-4041-606110南部人工1011-2021-3031-505110楊、柳、桉、

30、 檫、楝、泡桐、木麻黃、楓楊、軟闊北部人工1011-1516-2021-30315南部人工56-1011-1516-25265樺、榆、木荷、楓香、珙桐北部天然3031-5051-6061-808110北部人工2021-3031-4041-606110南部天然2021-4041-5051-707110南部人工1011-2021-3031-505110櫟、柞、櫧、栲、 樟、楠、椴、水、胡、黃、硬闊南北天然4041-6061-8081-12012120南北人工2021-4041-5051-707110杉木、柳杉、水杉南部人工1011-2021-2526-35365注:飛播造林同人工林。 第十四條 立

31、地因子 一、地貌 極高山:海拔5000m(含)以上的山地; 高山:海拔為3500-4999m的山地; 中山:海拔為1000-3499m的山地; 低山:海拔低于1000m的山地; 丘陵:沒有明顯的脈絡,坡度較緩和,且相對高差小于100m; 平原:平坦開闊,起伏很小。 二、坡度 級為平坡 0-5度;級為緩坡 6-15度; 級為斜坡16-25度;級為陡坡26-35度; 級為急坡36-45度;級為險坡46度以上。 三、坡向 按東、南、西、北、東北、東南、西北、西南及無九個方位確定坡向。 四、坡位 分脊、上、中、下、谷、平地六個坡位。 五、腐殖質層厚度和土層厚度(一)腐殖質層厚度腐殖質層厚度分三個等級:

32、 厚:5cm; 中:24.9cm; 薄:60中層土40-7930-59薄層土40500030002500中 等3000-49991000-2999500-2499不 良3000100070%60%50%90%80%70%250-69%40-59%30-49%70-89%60-79%45-69%350%40%30%70%60%45% 七、可及度用材林近、成、過熟林可及度分為即可及、將可及和不可及。即可及:具備采、集、運條件的林分。將可及:近期將具備采、集、運條件的林分。不可及:因地形或經濟原因暫時不具備采、集、運條件的林分。八、徑階與徑級組林木調查起測胸徑為5.0cm,視林分平均胸徑以2cm或4

33、cm為徑階距并采用上限排外法。徑級組的劃分標準為: 小徑組:6-12cm; 中徑組:14-24cm 大徑組:26-36cm; 特大徑組:38cm以上 九、大徑木蓄積比等級對本經理期主伐利用的復層林、異齡林,以小班為單位,將林分中達到大徑木標準的林木蓄積占小班總蓄積的比率,分為以下三級:級:大徑級、特大徑級蓄積量占小班總蓄積量大于70%。 級:大徑級、特大徑級蓄積量占小班總蓄積量為30-69%; 級:大徑級、特大徑級蓄積量占小班總蓄積量小于30%; 十、林層 林層劃分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各林層每公頃蓄積量小于30m2; 2.相鄰林層間林木平均高相差20%以上; 3.各林層平均胸徑在8c

34、m以上;4.主林層郁閉度大于0.30,其他林層郁閉度大于0.20。 十一、郁閉度、覆蓋度等級(一)郁閉度等級高:郁閉度0.70以上;中:郁閉度0.40-0.69;低:郁閉度0.20-0.39。(二)覆蓋度等級密:覆蓋度70%以上;中:覆蓋度50-69%;疏:覆蓋度30%-49%。十二、群落結構類型完整結構:具有喬木層、下木層、草本層和地被物層4個植被層的森林。復雜結構:具有喬木層和其它1-2個植被層的森林。簡單結構:只有喬木一個植被層的森林。十三、自然度天然林按照植被狀況與原始頂極群落的差異,或次生群落位于演替中的階段劃為3級:原始或受人為影響很小而處于基本原始的植被;:有明顯人為干擾的天然植

35、被或處于演替中期或后期的次生群落;:人為干擾很大,演替逆行處于極為殘次的次生植被階段或天然植被幾乎破壞殆盡,難以恢復的逆行演替后期。 十四、散生木和四旁樹 (一)散生木生長在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無立木林地和宜林地上達到檢尺徑的林木,以及散生在幼林中的高大林木。(二)四旁樹 在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地栽植的面積不到0.067hm2的各種竹叢、林木。 十四、森林覆蓋率與林木綠化率(一) 森林覆蓋率森林覆蓋率%=有林地面積100%+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面積100%土地總面積土地總面積(二) 林木綠化率林木綠化率%=有林地面積100%+灌木林面積100%土地總面積土地總面積+四旁樹占地面積

36、(1)100%土地總面積注:(1)四旁樹占地面積按1650株/hm2 (每畝111株)計。第三章 森林經營區劃第十六條 經營區劃系統 一、經營單位區劃系統(一)林業局(場)林業(管理)局林場(管理站)林班;或 林業(管理)局林場(管理站)營林區(作業區、工區、功能區)林班。 (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管理局(處)管理站(所)功能區(景區)林班。二、縣級行政單位區劃系統縣鄉村;或 縣鄉村林班。經營區劃應同行政界線保持一致。對過去已區劃的界線,應相對固定,無特殊情況不宜更改。 第十七條 林班區劃 林班區劃原則上采用自然區劃或綜合區劃,地形平坦等地物點不明顯的地區,可以采用人工區劃。林班面積一般為

37、100-500hm2。自然保護區、東北與內蒙古國有林區、西南高山林區和生態公益林集中地區的林班面積根據需要可適當放大。 林班區劃線應相對固定,無特殊情況不宜更改。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業經營水平較高的集體林區,應在有關境界線上樹立不同的標牌、標樁等標志。對于自然區劃界線不太明顯或人工區劃的林班線應現地伐開或設立明顯標志,并在林班線的交叉點上埋設林班標樁。 第十八條 小班劃分 一、小班是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統計和經營管理的基本單位,小班劃分應盡量以明顯地形地物界線為界,同時兼顧資源調查和經營管理的需要考慮下列基本條件: 1.權屬不同;2.森林類別及林種不同;3.生態公益林的事權與保護等級不同

38、;4.林業工程類別不同。 5.地類不同; 6.起源不同; 7.優勢樹種(組)比例相差二成以上; 8.VI齡級以下相差一個齡級,VII齡級以上相差二個齡級; 9.商品林郁閉度相差0.20以上,公益林相差一個郁閉度級,灌木林相差一個覆蓋度級; 10.立地類型(或林型)不同。 二、森林資源復查時,應盡量沿用原有的小班界線。但對上期劃分不合理、因經營活動等原因造成界線發生變化的小班,應根據小班劃分條件重新區劃。三、小班最小面積和最大面積依據林種、繪制基本圖所用的地形圖比例尺和經營集約度而定。最小小班面積在地形圖上不小于4mm2,對于面積在0.067hm2以上而不滿足最小小班面積要求的,仍應按小班調查要

39、求調查、記載,在圖上并入相鄰小班。南方集體林區商品林最大小班面積一般不超過15hm2,其它地區一般不超過25hm2。 四、國家生態公益林小班,應盡量利用明顯的地形、地物等自然界線作為小班界線或在小班線上設立明顯標志,使小班位置固定下來,作為地藉小班統一編碼管理。 五、無林地小班、非林地小班面積不限。 第十九條 森林分類區劃 森林分類區劃是在綜合考慮國家和區域生態、社會和經濟需求后,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林業發展規劃、林業區劃等宏觀規劃成果進行的區劃。森林分類區劃以小班為單位,原則上與已有森林分類區劃成果保持一致。國家公益林界線不得擅自變動;其它類別如以往劃分不合理、區劃條件發生變化,或因經營活

40、動等原因造成界線變更時,應根據地方人民政府關于生態公益林劃分的有關規定重新劃分和審批。第四章 調查方法 第二十條 調查數表準備 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應提前準備和檢驗當地適用的立木材積表、形高表(或樹高-斷面積-蓄積量表)、立地類型表、森林經營類型表、森林經營措施類型表、造林典型設計表等林業數表。為了提高調查質量和成果水平,可根據條件編制、收集或補充修訂立木生物量表、地位指數表(或地位級表)、林木生長率表、材種出材率表、收獲表(生長過程表)等。 第二十一條 小班調繪一、根據實際情況,可分別采用以下方法進行小班調繪:(一)采用由測繪部門繪制的當地最新的比例尺為1:10000-1:25000的地形圖

41、到現地進行勾繪。對于沒有上述比例尺的地區可采用由1:50000放大到1:25000的地形圖。(二)使用近期拍攝的(以不超過兩年為宜)、比例尺不小于1:25000或由1:50000放大到1:25000的航片、1:100000放大到1:25000的側視雷達圖片在室內進行小班勾繪,然后到現地核對,或直接到現地調繪。(三)使用近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宜)經計算機幾何校正及影像增強的比例尺1:25000的衛片(空間分辨率10m以內)在室內進行小班勾繪,然后到現地核對。 二、空間分辨率10m以上的衛片只能作為調繪輔助用圖,不能直接用于小班勾繪。 三、現地小班調繪、小班核對以及為林分因子調查或總體蓄積量精度控制

42、調查而布設樣地時,可用GPS確定小班界線和樣地位置。 第二十二條 小班調查 一、根據調查單位的森林資源特點、調查技術水平、調查目的和調查等級,可采用不同的調查方法進行小班調查。 二、小班調查應充分利用上期調查成果和小班經營檔案,以提高小班調查精度和效率,保持調查的連續性。 三、小班測樹因子調查方法 (一)樣地實測法 在小班范圍內,通過隨機、機械或其它的抽樣方法,布設圓形、方形、帶狀或角規樣地,在樣地內實測各項調查因子,由此推算小班調查因子。布設的樣地應符合隨機原則(帶狀樣地應與等高線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樣地數量應滿足第六章的精度要求。 (二)目測法 當林況比較簡單時采用此法。調查前,調查員要通

43、過30塊以上的標準地目測練習和一個林班的小班目測調查練習,并經過考核,各項調查因子目測的數據80%項次以上達到允許的精度要求時,才可以進行目測調查。 小班目測調查時,必須深入小班內部,選擇有代表性的調查點進行調查。為了提高目測精度,可利用角規樣地或固定面積樣地以及其他輔助方法進行實測,用以輔助目測。目測調查點數視小班面積不同而定: 3hm2以下 1-2個 4-7hm2 2-3個 8-12hm2 3-4個 13hm2以上 5-6個 (三) 航片估測法 航片比例尺大于1:10000時可采用此法。調查前,分別林分類型或樹種(組)抽取若干個有蓄積量的小班(數量不低于50),判讀各小班的平均樹冠直徑、平

44、均樹高、株數、郁閉度等級、坡位等,然后到實地調查各小班的相應因子,編制航空象片樹高, 表、胸徑表、立木材積表或航空象片數量化蓄積量表。為保證估測精度,必須選設一定數量的樣地對數表(模型)進行實測檢驗,達到90%以上精度時方可使用。航片估測時,先在室內對各個小班進行判讀(可結合小班室內調繪工作),利用判讀結果和所編制的航空象片測樹因子表估計小班各項測樹因子。然后,抽取5-10%的判讀小班到現地核對,各項測樹因子判讀精度達到第六章精度要求的小班超過90%時可以通過。 (四)衛片估測法 當衛片的空間分辨率達到3m時可采用此法。其技術要點為: 1.建立判讀標志 根據調查單位的森林資源特點和分布狀況,以

45、衛星遙感數據景幅的物候期為單位,每景選擇若干條能覆蓋區域內所有地類和樹種(組)、色調齊全且有代表性的勘察路線。將衛星影像特征與實地情況對照獲得相應影像特征,并記錄各地類與樹種(組)的影像色調、光澤、質感、幾何形狀、地形地貌及地理位置(包括地名)等,建立目視判讀標志表。 2.目視判讀根據目視判讀標志,綜合運用其它各種信息和影像特征,在衛星影像圖上判讀并記載小班的地類、樹種(組)、郁閉度、齡組等判讀結果。 對于林地、林木的權屬、起源,以及目視判讀中難以區別的地類,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有關資料、詢問當地技術人員或到現地調查等方式確定。 3.判讀復核 目視判讀采取一人區劃判讀,另一人復核判讀方式進行,二人在“背靠背”作業前提下分別判讀和填寫判讀結果。當兩名判讀人員的一致率達到90%以上時,二人應對不一致的小班通過商議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應到現地核實。當兩判讀人員的一致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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