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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常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常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
2、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 _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 _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的, _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常州交通事故殘疾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
3、總額計算。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侵權人的過錯程
4、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常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xx-11-27 20:44 | #2樓 1、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
5、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
6、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 _確定。 6、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
7、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常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xx-11-27 22:42 | #3樓 損害賠償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
8、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常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
9、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 _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 _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的, _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常州交通事故殘疾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侵權人的過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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