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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20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的決定(渝委發199912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發200126號)、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水建199816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重慶市內由國家投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設(包括新建、續建、改擴建)項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應遵守有關專門規定。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符合流域規劃要求,工程建設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文件編制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水利發展及水資源中長期規劃、流域規劃、國家水利產業政策和有關建設投資方針、綜合財力狀況進行編制,并對擬建設的項目進行初步論證。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的要求編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計劃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報市計委和市水利局進行初審,并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再由市計委、市水利局聯合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按國家現行規定審批。(二)根據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發200126號)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編制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一并審批。(三)大型項目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前,應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由其組織開展項目建議書的編制等有關工作。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應正式組建項目法人機構,及時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第五條可行性研究階段(一)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條件等進行論證,并對項目的建設方案進行全面比較,作出項目建設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在經濟上是否合理的科學結論。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最終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依據。(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DL502093)的規定,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報市計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計委組織市水利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并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再由市計委、市水利局聯合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按國家現行規定審批。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報市計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慮水利工程專業咨詢機構的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再由市計委或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市計委在綜合市水利局審查意見、工程咨詢機構評估意見及市級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審批。3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同時提交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批復文件、資金籌措方案、回收資金的辦法、移民安置規劃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大型水利工程必須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評價報告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工程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及招標初步方案。項目法人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關規定組建,大型項目法人機構由市水利局商市計委、市財政局提出組建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中型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組建方案,報市水利局審批;跨區縣(自治縣、市)的水利工程,由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提出項目法人組建的初步意見,經市水利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其它的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市計委在審批項目之前,項目法人應提交市國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預審報告書和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認定意見、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復、市環保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市地震局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城市防洪護岸工程還需提交市水利局對工程岸線的審查意見、市規劃局對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意見;涉及航運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門關于工程建設對航運、交通影響的審查意見;涉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及文物保護等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四)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即成為項目初步設計的主要依據,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如出現項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壩型、結構形式等有重要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動較大、工程總投資變動幅度達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況,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或重新審批。(五)企業及個人全額自有資金建設水土保持、人畜飲水、節水灌溉、大型灌區等水利工程實行登記備案制;建設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庫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險水庫整治)、堤防工程等項目,按程序審批。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一)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應的文、地質等基礎資料,對建設項目進行通盤研究,深入計算論證后進行選定技術方案、確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總概算的過程。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二)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的規定編制,并將可行性研究階段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環保措施等納入本階段主要工程項目范圍,按同等精度編制設計。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應由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算單行本,并隨工程初步設計報告一并上報審批。(三)初步設計報批前,應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咨詢機構或組織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水利水電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應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和完善。(四)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應嚴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投資估算范圍內。如編制的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超過可研報告批復的投資估算,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前,市計委或項目法人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對工程投資概算進行專項咨詢評估;其中,編制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階段批準總投資10(含10)以上的,應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報批。(五)初步設計報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計委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后,報水利部和國家計委,按國家現行規定審批。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經市水利局和市計委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審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計委共同審批。(六)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即成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依據。其主要內容如項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壩軸線、溢洪道、放水設施和防洪工程岸線位置、結構形式等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如有修改、變更等,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批準。第三章建設管理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一)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包括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遷;2保證施工的水、電、通信、道路的暢通和場地平整等;3修建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4組織招標設計和設備、物資的采購服務;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的招標投標,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二)除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執行。1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50萬元以上的;(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或國家融資投資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3)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4)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5)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4)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2大中型項目和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小型項目,由項目法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將項目招標文件(含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資質審查標準等材料報市計委和市水利局備案。其他項目由項目法人自行組織招標的,送區縣(自治縣、市)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開招標項目必須在國家或市規定的媒體上發布公告。3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1)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資計劃;(3)招標文件及標底的編制工作已完成;(4)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5)項目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來源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并能滿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進度要求;(6)涉及建設項目的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7)施工準備工作基本完成,具備主體工程現場施工的條件;(8)監理單位已經確定;(9)已在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好監督手續。(三)項目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選擇必須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權獨立負責建設項目的工期、質量和投資的控制以及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第八條建設實施階段(一)建設實施階段是指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實現的過程。(二)項目法人應按管理權限向計劃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預算報告;經計劃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下達投資計劃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主體工程開工必須符合國家計委和市計委有關文件規定,主要包括1項目法人已經設立;2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已經批復;3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承諾手續完備;4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已經編制完成;5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經簽訂;6項目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設計圖紙交付協議,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圖紙已經可滿足連續3個月以上的施工需要;7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8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和場地平整)工作已經完成,外部條件已滿足施工要求,施工準備已做好,具備連續施工的條件;9主要設備和材料已訂貨,已落實來源和運輸條件,能與工程進度相銜接。(三)堤防工程經核準年度投資計劃后,須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現場放線后,方可動工建設。(四)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級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負責對項目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要嚴格執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開展施工圖設計工作,如因地質等原因確需對設計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壩軸線、溢洪道、放水設施、堤防工程岸線位置、工程規模、渠道渠線等),技術修改方案須報市水利局審批。項目法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資。對確因國家政策調整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造成概算調整,概算調整報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審查意見和監理單位提出監理意見,經有資質的投資咨詢單位對概算調整報告咨詢評估后,報市計委審批。由于勘測設計深度不夠而造成的工程重大變更、工程漏項等設計變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項目和投資,在調整概算時,要對勘測設計單位的勘測設計費用進行必要的調減;因設計優化而減少的工程投資,經審核后,可從減少的工程投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勘測設計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具體比例由項目法人與勘測設計單位協商確定,抄有關部門備案。對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自行更改設計方案等違規違章造成的投資突破,不予調概,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六)對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項目,市有關部門要對其在建設期間的預算(概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審計監督。第九條生產準備階段(一)生產準備是在項目投產前由建設實施轉入生產經營的一個重要階段。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及其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二)生產準備內容應根據不同工程類型分別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做好與項目建設的銜接工作。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4生產的物資準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三)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或協議,為提高生產經營效益、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第十條竣工驗收(一)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才可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1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方案全部建成;2各單位工程能正常運行;3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4質量監督單位按水利工程質量評定規程提出了質量監督意見報告;5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6工程投資已經全部到位;7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等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護范圍內的拆遷和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已經完成;8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已經辦理完畢且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核,或已通過審計部門的竣工決算審計。(三)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并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報告、竣工財務決算等文件的編制工作。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按照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的有關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計劃、財政等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進行竣工驗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項目法人組織竣工驗收。(四)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1)執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級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財政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項目屬地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竣工審查報告是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此外,水利工程還應接受各級審計部門的竣工審計。(五)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由市檔案局和市水利局聯合組織驗收,也可以在市級部門的指導下委托項目屬地的縣級檔案部門組織驗收。檔案達標驗收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按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暫行規定(渝府發200128號)的要求單獨組織驗收,并由驗收主持單位提前向竣工驗收委員會提交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驗收工作報告。沒有提交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驗收工作報告的,不予竣工驗收。(七)對有遺留問題的項目,驗收報告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及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和責任人。(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驗收及財務決算按水利部和長江水利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后評價階段(一)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的生產運營,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產生的影響;經濟效益評價評價項目的投資效果、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生產經營狀況;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可研、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施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發現存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及建議。(二)項目后評價一般按3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水行政主管部門評價、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后評價工作,可委托咨詢評估機構進行。財政部門的評價按照財政部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效益分析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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