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A 214.5-2004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規范 第5部分:居民身份證申領原因代碼》與《GA 324.3-2001》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不同:

  1. 標準更新與細化:《GA 214.5-2004》作為后來的標準,對居民身份證申領原因進行了更詳細的分類和定義,以適應社會管理的新需求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這反映了對人口管理信息規范的持續優化和升級。

  2. 代碼體系調整:新標準可能對原有的申領原因代碼體系進行了調整,增加了新的代碼以覆蓋更多樣化的申請情形,同時可能對不再適用或重疊的代碼進行了刪減或合并,以提高信息記錄的準確性和效率。

  3. 信息技術兼容性:考慮到2004年相比2001年信息技術的顯著進步,《GA 214.5-2004》很可能會增強與當時信息技術系統的兼容性,確保數據交換和處理過程中的標準化和順暢性。

  4. 法律政策對接:隨著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更新,新標準可能會納入最新的法規要求,確保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規范與國家關于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最新政策導向保持一致。

  5. 安全與隱私保護:鑒于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提升,《GA 214.5-2004》在設計居民身份證申領原因代碼時,可能加強了對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的考慮,確保信息收集、存儲和使用的各個環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6. 實施指導性增強:新標準可能提供了更加具體的操作指南和實施建議,幫助相關部門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居民身份證申領原因的分類與編碼工作,提升實際操作的規范性和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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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
  • 已被廢除、停止使用,并不再更新
  • 2004-01-10 頒布
  • 2004-01-10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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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214.5-2004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規范 第5部分 居民身體證申領原因代碼_第1頁
GA 214.5-2004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規范 第5部分 居民身體證申領原因代碼_第2頁
GA 214.5-2004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規范 第5部分 居民身體證申領原因代碼_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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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214.5-2004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規范 第5部分 居民身體證申領原因代碼-免費下載試讀頁

文檔簡介

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24. 3民身份證申領原因代碼:of 14. 5A 214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規范分為十五個部分:第1部分:基本數據項;第2部分:戶籍管理信息數據項;第3部分:居民身份證管理信息數據項;第4部分:居民身份證受理號;第5部分:居民身份證申領原因代碼;第6部分:居民身份證制證類型代碼;第7部分:居民身份證領證方式代碼;第8部分: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限;第9部分:居民身份證審核結果代碼;-第10部分:居民身份證制證信息錯誤類別代碼;第11部分:常住人口信息交換數據包編號;第12部分:宗教信仰代碼;第13部分:變更更正類別代碼;第14部分:居民身份證制作信息數據交換格式;第15部分:戶籍管理信息數據交換格式。本部分為14的第5部分。本部分代替24. 3口信息管理代碼第3部分:申領居民身份證原因代碼本部分與24. 3碼由1位擴展為2位,內容進行了相應擴充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部分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劉欣、唐玉建、張若峰。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負責解釋。14. 5民身份證申領原因代碼范圍本部分規定了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和換發居民身份證原因的代碼本部分適用于各級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2編碼方法本部分采用2位代碼,第1位表示大類,第2位表示小類。3代碼表代碼名稱說明101112131415202122232425294041申請領取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申請領取年滿十六周歲公民申請領取港澳臺同胞遷人內地定居申請領取華僑回國定居申請領取外國人、無國籍人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申請領取申請換領(換發)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件有效期滿換領姓名變更換領證件損壞換領登記項目錯誤換發其他原因換領(換發)申請補領證件丟失補領適用于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且不屬于代碼13,14,15項規定的情形適用于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且不屬于代碼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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