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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學院09級本科班適用主講人雷群安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侵權責任法,教學進度表,教學設計,詳細教案,課程結構,侵責法,.,韶關學院教學課件,課程名稱:侵權責任法制作單位:韶關學院法學院制作人:雷群安聯系電話:8122996E-mail回首頁,課程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回首頁,課程結構,上一頁,下一頁,課程名稱:侵權責任法課程性質:選修課計劃學時:36學時教材:王利明、周友軍、高圣平著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課程基本情況,.,課程的結構與學時分配(一),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2學時第二章、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2學時第三章、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責任形式4學時第四章、侵權損害賠償及免責和減責事由4學時第五章、數人的共同侵權2學時第六章、不作為侵權責任2學時第七章、用人單位與提供個人勞務的侵權責任2學時第八章、監護人責任與校園傷亡事故責任2學時,上一頁,回首頁,下一頁,.,課程的結構與學時分配(二),第九章、產品責任2學時第十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學時第十一章、醫療損害責任2學時第十二章、環境污染責任2學時第十三章、高危作業致人損害責任2學時第十四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2學時第十五章、工作物致人損害責任2學時,回首頁,上一頁,下一頁,.,參考書目:,1、詳解損害賠償法,曾隆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2、中國侵權行為法,張新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3、侵權行為法研究,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回首頁,課程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參考書目:,4、侵權法論,楊立新,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5、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黃松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6、損害賠償法原理,曾世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回首頁,課程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本章主要闡述了侵權責任發生的原因即侵權責任的研究對象、侵權責任的指導原則以及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法的意義和方法。本章共五節。,回首頁,課程結構,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的體系結構,第一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特征、體系和淵源第二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對象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概念、特征與意義第四節侵權責任與其他損害分擔機制第五節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方法,課程結構,回首頁,思考題,下一頁,本章首頁,本章練習,.,在學完本章之后應能夠了解,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淵源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法益侵權行為的概念和分類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及意義,本章結構,課程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一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特征、體系和淵源,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特征和體系(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p44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侵權責任法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現。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通過,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結果。2009年12月26日,139票贊成,10票反對,15票棄權。,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2.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特征,(1)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它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以損害賠償為核心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責任關系。(2)侵權責任法是一組相關法律規范的總和,不僅包括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其淵源具有廣泛性。(3)侵權責任法屬于我國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所調整的對象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4)侵權責任法屬于救濟法、強行法、實體法和財產法。,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結構“總+分”模式2.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科學結構對“總+分”模式的評價,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權責任法的制定簡介侵權責任法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侵權責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義,1、此前沒有完整的侵權責任法;2、多年來新類型案件審理的需要;3、現行侵權法律規定不一致,有兩元化問題,比如醫療事故處理,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4、現行一些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經統計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權規定。,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三、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淵源,1.憲法2.民法通則3.單行民事法規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釋5.民事習慣與民法學說,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第二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對象,一、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一)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二)理解1、編排順序上,人身權益在前,體現以人為本。2、“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民法上的利益。第二款列舉的全是權利,而利益則體現在“等”里面了。注意認定上的復雜性。3、侵權,主要是指對對世權、絕對權的侵害。債權性質的權利都不是侵權對象。,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侵權責任關系,(一)侵權責任關系的概念侵權責任關系,是因行為人自己的加害行為或準侵權行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侵權責任關系的要件與特征,1.當事人2.內容3.財產性與人身性4.法定性,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三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與意義,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什么是侵權責任?如何分類?P11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有無區別?p15侵權的民事責任簡稱為侵權責任,是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或者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后果依法所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形式之總和。,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2、侵權責任的基本特征,(一)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基本形式;(二)侵權責任的承擔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狹義侵權行為或存在應當承擔責任的準侵權行為為前提;(三)侵權責任的本質:一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四)侵權責任的形式多樣化。,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侵權民事責任的意義(侵權責任法的功能),(一)救濟(二)預防(三)制裁,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四節侵權責任與其他損害分擔機制,一、侵權損害的分擔機制1、自己的責任2、管理的責任3、減輕的責任二、侵權責任法與社會保障制度三、侵權責任法與保險制度,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五節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方法,一、注意教材與教案的結合二、注意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三、注意外國經驗與本國實際的結合,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課堂思考題,趙某在公共汽車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員而與之發生口角,售票員在趙某下車后指著他大喊:“打小偷!”。趙某因此被數名行人撲倒在地致傷。你認為趙某受傷應由誰承擔責任?,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本章復習與練習,關鍵術語侵權侵權行為自己加害行為準侵權行為民事法益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關系損害的分擔機制社會保障制度責任保險復習思考題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與淵源。2.簡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法益。3.簡述侵權行為的基本分類。4.簡述侵權責任關系。5.試述侵權責任的概念、特征及意義。6.試述損害的分擔機制。,本章結構,課程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二章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本章主要闡述了歸責原則的概念、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與適用。此外還介紹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與適用范圍。本章共四節。,回首頁,課程結構,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第二章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體系結構,第一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概述第二節、過錯責任原則第三節、無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節、公平責任原則,回首頁,課程結構,思考題,上一頁,本章首頁,本章練習,.,在學完本章之后應能夠了解,歸責原則的概念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與適用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與適用范圍,回首頁,課程結構,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第一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概述,一、歸責原則的概念1、歸責的含義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后,應以什么依據使其負責。2、歸責原則的概念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準則。即在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二、我國侵權責任法之歸責原則體系,(一)理論觀點1、單一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說。2、二元歸責原則說。3、多元歸責原則說。(二)二元歸責體系之合理性(教材的觀點)首先,作為一個體系它應當具有周延性或者說完整性。其次,歸責原則的體系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再次,二元歸責體系符合當代侵權責任法的發展潮流。,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三、歸責原則之意義,1、體現國家對侵權行為的民事立法政策;2、對司法人員的意義;3、對當事人的意義;4、理論意義;5、對于民事立法和侵權案件分類的意義。,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二節過錯責任原則,一、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1.法律規定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涵義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與此相關的行為人誰有過錯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行為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3.真義“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注意的問題,1、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民事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條件;2、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3、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按“誰主張權利誰提供證據”的規則,應由受害人證明致害人有過錯;4、過錯決定應否承擔責任,而責任范圍主要取決于損害的大小。,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三、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1、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2、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A)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并負連帶責任。B)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司考真題練習,(2006-3-11,單選)甲忘記帶家門鑰匙,鄰居乙建議甲從自家陽臺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繩索以備不測,丙、丁在場協助固定繩索。甲在攀越時繩索斷裂,從三樓墜地致重傷。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甲訴至法院。下列那種說法是正確的?A法院可以酌情讓乙承擔部分賠償責任B.損害后果應由甲自行承擔C.應由乙承擔主要責任,丙、丁承擔補充責任D.應由乙、丙、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四、關于過錯推定責任,1、過錯推定責任的含義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一頁,下一頁,本章結構,.,2、過錯推定責任的性質,過錯推定不是獨立的歸責原則,而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范疇。特點:過錯推定僅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過錯推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責任。,上一頁,下一頁,本章結構,.,3、法律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幾種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上一頁,下一頁,本章結構,.,3、法律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幾種情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道旁施工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上一頁,下一頁,本章結構,.,司考真題練習,(2007-3-64,多選)丁某在自家后院種植了葡萄,并壘起圍墻。譚某(12歲)和馬某(10歲)爬上圍墻攀摘葡萄,在爭搶中譚某將馬某擠下圍墻,圍墻上松動的石頭將馬某砸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B、譚某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C、馬某自己有過失,應當減輕賠償人的賠償責任D、本案應適用特殊侵權規則,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第三節、無過錯責任原則,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1.立法規定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2.涵義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課堂練習,.,二、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解,1、僅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這意味著:(a)作為一種加重責任,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b)受害人不能僅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7條作為起訴的法律依據,這樣做的話,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起訴(屬于起訴無理由)。2、不以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準確地說,是“不管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民通,.,二、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解續,3.在免責事由上,加害人只能通過援引并證明法定免責事由才能免除侵權責任,加害人僅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的,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4.在舉證責任上,受害人僅需證明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無需就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民通,.,三、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第41條);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第6568條);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第86條);,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四、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4、適用范圍不同,3、舉證責任不同,2、構成條件不同,1、歸責依據不同,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四節、公平責任原則,一、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1、法條規定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2、概念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當事人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課堂練習,.,二、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解,1、將民法通則中的“分擔民事責任”修改為“分擔損失”,體現的是人道主義補償。2、適用條件: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因而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因而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司考真題練習,(2003-3-48,多選)李某患有癲癇病。一日李某騎車行走時突然犯病,將一在路邊玩耍的6歲兒童撞傷,用去醫療費200元。該案責任應如何承擔?A.李某致害,應當賠償全部損失B、雙方都無過錯,應分擔責任C.兒童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失D、應根據雙方經濟狀況分擔損失,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有關法律規定,(一)侵權責任法第23條1、法律規定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其實是見義勇為的規定)2、構成要件受害人從事了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和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受害人的損害不能從侵害人那里獲得充足的補償。受益人因見義勇為而受益。受益可以是財產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課堂練習,.,3、處理,符合前述要件的受害人,其遭受的損害依照下列順序填補:如果有侵權人的,由侵權人賠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無力承擔責任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例如:甲下夜班回家途中,發現有人搶劫工友乙女,甲對乙暗戀已久,于是義無反顧地上前制止,搶劫者因此搶劫未遂,于逃竄前用刀將甲刺成重傷。此例中的處理應該是:如果搶劫者已經捕獲,甲遭受的損害應由搶劫者承擔,乙不承擔責任。如果暫時尚未破案,或者搶劫者無力賠償,則乙應當對甲的損害予以適當補償。,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課堂練習,.,司考真題練習,(1997-2-57,多選)甲見乙要揮鍬打丙,上前制止。乙揮鍬打傷甲,對甲所受的損害應由誰承擔責任?A、由乙承擔民事責任B.由丙承擔民事責任C.如果乙無力承擔,由甲自己承擔D、如果乙無力承擔,由丙給予適當補償,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二)侵權責任法第33條,1、法律規定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構成要件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沒有過錯的,如突發心臟病、癲癇等疾病或夢游等,才適用公平責任,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應適用32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具有過錯的,仍適用過錯責任,由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3.處理,案例一:小S患有夢游癥,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睡夢中夢游,侵入鄰居大S家中,將大S打傷。案例二:小S患有夢游癥,曾數次于睡夢中侵入他人家中傷人。某夜,小S在睡夢中夢游,侵入鄰居大S家中,將大S打傷。例一中:小S在給大S造成損害時無意識,因而無過錯,小S不承擔侵權責任;應適用公平責任,由小S對大S的損害予以適當補償。例二中:小S在給大S造成損害時雖屬無意識,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類似損害的發生而未采取,其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小S應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三)侵權責任法第87條,1、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2、構成要件是: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墜落或者從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拋擲物品致人損害;但不能確定是由哪一個專有部分拋出或者墜落的;也不能確定是由哪些專有部分拋出或者墜落的(如能確定是是由哪些專有部分拋出或者墜落,則應按照共同危險行為處理);存在可能的加害人。,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3、實務分析,案例一、某商品樓高20層,住了300戶人家。一日,該商品樓的屋頂大面積脫落,將路過樓下的行人甲砸死。案例二、某商品樓高20層,住了300戶人家,每戶在樓房北面均開有窗戶。一日,甲行走于樓房北面的人行道時,被一個空酒瓶砸成重傷。經警察查明,原來由于業主乙、丙、丁不滿物業公司的服務,相約同時于各自家中向外拋擲了數個空酒瓶。但無法查明是誰扔的酒瓶砸傷了甲。案例三、某商品樓高20層,住了300戶人家,每戶在樓房北面均開有窗戶。一日,甲行走于樓房北面的人行道時,被一個空酒瓶砸成重傷。警察經全力調查,依然不能確定該酒瓶系誰扔的。但有三家住戶能夠證明,損害發生時,自己家中沒人(家中也沒有飼養動物)。,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無過錯責任課堂思考題,小女孩甲(8歲)與小男孩乙(12歲)放學后常結伴回家。一日,甲對乙講:“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負責。”后甲和乙路經王家同時被狗咬傷住院。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A.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應自行承擔責任B.乙自行承擔責任,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損失C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過錯,共同分擔責任,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回課堂,.,本章復習和練習,關鍵術語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嚴格責任復習思考題1簡述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歸責原則體系。2簡述過錯推定與過錯責任之間的關系。3簡述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第三章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責任形式,本章主要闡述了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行為的含義與分類、損害的含義與分類、因果關系的檢驗方法以及過錯的屬性與判斷標準。本章共六節。,回首頁,課程結構,下一頁,本章結構,上一頁,.,第三章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與責任形式的體系結構,第一節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第二節、損害第三節加害行為第四節因果關系第五節過錯第六節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回首頁,課程結構,本章首頁,下一頁,上一頁,本章練習,.,在學完本章之后應能夠了解,1、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2、加害行為的含義與分類3、損害的含義與分類4、因果關系的檢驗方法、形態與證明5、過錯的屬性與判斷標準,回首頁,課程結構,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一節、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一、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概念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這里的“一般侵權責任”是指:(1)自己加害行為(狹義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2)自己加害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的責任。本章討論的構成要件適用于一般侵權責任,而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案件或準侵權行為案件在責任構成方面有特殊要求。,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三件說與四要件說,(一)法國法的三要件說與德國法的四要件說;(二)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語義分析;(三)司法解釋對構成要件的態度;(四)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五)四要件說的結論。,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二節損害,一、概念我國對損害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中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狹義的理解中損害則專指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稱為非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不過,現一般都用廣義。按說文解字的說明,損,減也;害,傷也,都是一種不利益。所以,損害是指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所產生的不利益。,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損害的本質,(一)、利益說指權利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狀態,即損害等于不利益。沒有不利益也就沒有損害;損害賠償也就是恢復利益狀態。(二)、組織說是指法律主體因其財產的構成成分被剝奪或毀損或身體受侵害所受的不利益。該說強調客觀所受到的損害。,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利益說與組織說的比較,1、試以“承制面包的人每天偷出5斤面粉一案”與“住院得到饋贈一案”為例,說明兩種學說之間在結果上的差異。2、試歸納一下兩種學說的優缺點。利益說的精神與賠償法中賠償全部損害這一最高賠償原則相符,損害觀念容易理解;組織說則為財產差額大于客觀損害的損害賠償提供了理論依據。,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損害的構成要件,(一)、損害的可補救性1、從量方面來看,損害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如德國民法規定土地所有人須適當容忍來自他人土地上侵入的煙氣、焦味、氣味、震動等。2、從質方面來看,損害必須是賠償權利人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所生的不利益。例如房屋被毀,房屋所有人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不得就其期待利益提起損害賠償。3、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損害必須與義務人的行為有法律上的關系。像純經濟損失就是因因果聯系不密切,所以不予賠償。,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損害的確定性,1、損害是已經發生的事實。2、損害是真實存在的。如懷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隱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請求賠償,這種損害就是不確定的。3、確定損害的標準是社會一般觀念和公平意識。如某人因商店被毀,不能正常購買生活必須品,影響其正常生活,其所受的損害按一般觀念就應該是難確定的事實。,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四、損害事實的法律意義,損害事實在損害賠償中的意義在于:它是權利義務賴以產生的基礎。,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五、損害的種類,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六、損害的具體分類,(一)、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1、區別的依據:是否表現為財產內容、與金錢有關2、具體的區別第一、是否可以依金錢進行衡量。第二、賠償是否需要嚴格的法律依據。第三、適用主體的不同。例于,法人通常只有財產損失,而沒有非財產損失。第四、賠償的目的不同。賠償財產損害在于恢復原狀,賠償非財產損害在于予以慰藉。,上一頁,下一頁,本章結構,.,(二)、客觀損害、主觀利益與感情上的利益,1、區別的依據:損害的確定是否與賠償權利人的特殊性有關。2、具體的區別客觀損害指某特定損害事故一般情形下所造成的損害。即衡量損害時應將與賠償權利人特別環境相牽連而發生的損害排除。同一損害事故,賠償權利人不同,但客觀利益應該相同。主觀利益指某特定損害事故于賠償權利人財產上所造成的具體損害。即衡量損害時應將與賠償權利人特別環境相牽連而發生的損害必須考慮進去,也就是同一損害事故,賠償權利人不同,主觀利益也就不同。感情上的利益就是在主觀利益的考慮上加進了感情因素。,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積極利益與消極利益,合同法上的區別,侵權法上不能使用。積極利益又名履行利益,是合同履行時所有的利益。消極利益又名信賴利益,是指法律行為為無效或可得撤銷,相對人信其有效不能撤銷,因無效、撤銷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四)、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所受損害指因損害事故的發生使賠償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所失利益是指因損害事故的發生使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五)、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損害事故直接引發的損害為直接損害。非直接引發而由其他媒介因素的介入所引發的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如因購買到瘟雞而造成的雞只死亡。,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六)、反射損害與第三人損害,反射損害與第三人損害,情況很相似,注意區別。(七)、象征性損害與微額損害特別注意象征性損害的作用。此外,象征性損害與微額損害的區別是,象征性損害是程序問題,基本是一種訴訟技巧的運用,而微額損害是實體問題。,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七、損害分類中的特別問題,(一)、關于物的毀損與違反合同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物的毀損在大陸的法律規定中部分是可以獲得賠償的,例如有紀念意義的情書、照片等,這已經有先例和法律規定。01年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在臺灣不能獲賠。違反合同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則都不可以。,上一頁,下一頁,本章結構,.,分析與思考,銷毀借據究竟是一種物的損毀還是屬于一種其他權利的侵害?應該算侵害債權的行為。,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關于物的使用可能性被剝奪所發生的損害,1、處理物的使用可能性如商業化了則可以獲得賠償。2、原因因為其取得須要一定的財產上的給付,因此妨礙或剝奪該享受即構成財產上的損害。3、立法例德國對此問題探討較多。其他國家或地區一般也采相同見解。,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三節加害行為,一、加害行為的概念加害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加害行為是行為人實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權益的不法行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的行為,也包括雇員、被監護人等致人損害或物件致人損害的事實狀況。行為是指受意思支配的有意識的人的活動。因此,不受意思支配的無意識的舉止行動,如夢中罵人、受藥物控制的行動等,不屬于行為。,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加害行為的性質,(一)是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以及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行為;(二)是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三)是要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的侵權責任的行為。,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加害行為的分類(一)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區分意義:1、歸責原則不同;2、構成條件不同;3、責任形態不同。,構成條件,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區分意義:消極侵權行為,以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為前提。,行為性質,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區分意義: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人數,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分析與思考客人就餐摔死,飯店是否承擔責任?,2002年8月1日晚,中央電視臺夕陽紅欄目女主持人沈旭華和朋友相約在安貞橋旁邊的浙江大廈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吃飯。朋友們落座正要點菜時,沈旭華的手機響起,她邊接電話邊走出包間,來到包間斜對門3、4米處的木制消防通道門旁,后被人發現墜落樓下,經搶救無效身亡。經查,事發通道不作人員通道,封閉但通道門沒有鎖死,周圍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四節因果關系,一、因果關系的含義侵權責任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損害結果與造成損害的原因之間的關聯性。二、因果關系的地位因果關系是各種損害賠償責任中確定責任歸屬的基礎。,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因果關系的功能,1、確定責任的成立。2、排除責任的承擔。3、決定著損害賠償的范圍四、因果關系的檢驗方法(一)時間上的順序性;(二)原因現象的客觀性;(三)必要條件的檢驗。,下一頁,上一頁,本章結構,.,五、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一)、條件說1、概念條件說又稱等值說,其觀點是所有造成損害的條件都是原因,原因都是條件。2、適用第一、判斷引起損害發生的原因或行為是否與損害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第二、確定沒有這些原因的產生,損害是否能夠發生。第三、所有的引起損害發生的條件都是導致損害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上一頁,本章結構,下一頁,.,3、對條件說的評價,第一、只注重事實判斷、不注重綜合評價。第二、因果關系的鏈條太長。第三、不利于確定行為人的賠償數額。(因損害行為具有同等的原因力),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二)、相當因果關系說,1、含義又稱充分原因說,其觀點是賠償義務人只對以他的不當行為為充分原因的損害負責賠償,對超出這一范圍的損害則不負責任。所謂充分原因,則是指在造成損害發生的數個條件中,如果某個條件有效增加了損害的客觀可能性,該條件就可視為損害的充分原因。,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2、相當因果關系的適用,(1)、事實上因果關系的判斷第一、該判斷考察的是原因與損害結果是否有聯系。第二、史尚寬先生認為,在關聯的原因或條件中,一般的有發生同種結果的可能者,其原因或條件與其結果即為有相當因果關系。,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三、事實上因果關系的判斷方法,判斷事實上因果關系的方法有:刪除法和替代法。刪除法是指如果沒有甲,乙就不會發生,那么甲就是乙的原因或條件。替代法是指用賠償義務人的合法行為代替違法行為,從而檢查賠償義務人的行為是否為損害發生的原因,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2)、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判斷,第一、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判斷,考察的是因果關系之間的相當性。即旨在判斷原因是否具有充分性。第二、充分性的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這一點也被視為相當說的優點。,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3、相當因果關系的積極評價,第一、有利于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是否可歸責,是法官的判斷。第二、符合社會一般的觀念和認知因為需要采用經驗法則進行判斷,故不能偏離社會一般的觀念和認知。第三、可防止因果關系的鏈條太冗長。,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4、相當因果關系的消極評價,第一、可能率的基數并不明確。第二、全有全無原則不合理。第三、已經發生的情況只好肯定因果關系。第四、同情被害人時也需肯定因果關系。,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三)、法規目的說,1、含義法規目的說的觀點認為,只有當損害處于法規保護的范圍之內時,損害才能獲得救濟。比如乘載貨車而遭致感冒,被運送人不能以貨車禁止載人為由請求賠償,也不能獲得賠償。2、法規目的說的適用第一、確定法規保護目的的依據。第二、確定法規保護的范圍。,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3、對法規目的說的評價,(1)、積極評價第一、提出了一種判斷因果關系的新的思考方法。第二、有利于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2)、消極評價第一、由于存在法規的相對靜止與社會的不斷變動之間的矛盾,易增加因果關系判斷的隨意性。第二、許多法規沒有明確的規范目的。,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六、我國法上的因果關系,(一)、歷史回顧我國法上因果關系的最大特點是,法律上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不分,法律上直接使用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理論。(二)、我國法上因果關系的現狀目前我國實踐中采用的是必然因果關系理論。其不足在于:加重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上一頁,本章結構,下一頁,.,(三)、對我國法上因果關系未來立法的建議,可以以必然因果關系理論為基礎,借鑒其他的有關學說,由法官自由掌握。,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課堂思考與討論之一,甲因過失駕車撞倒乙,乙受傷。試問:1、乙就其支出的律師費用、甲車禍逃逸而支出的調查費用、住院期間家中蘭花枯死及醫生醫療過失加重病情所受的損失,能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下一頁,上一頁,2,3,4,本章結構,.,課堂思考與討論之二,2、設乙的兒子目睹了車禍事故,遭受驚嚇并致健康受到侵害,請指出其能夠提出賠償的種類。,下一頁,上一頁,3,4,1,本章結構,.,課堂思考與討論之三,3、設甲肇致車禍,阻塞交通,有丙等多人不耐久等,駕車跨越路旁的綠化帶離去。甲對綠化帶遭受的損失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么?,下一頁,上一頁,2,4,1,本章結構,.,課堂思考與討論之四,4、設甲車禍后逃逸而去,戊見乙傷勢嚴重,前往救助,因天黑下雨,戊遭某汽車撞傷。戊能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下一頁,上一頁,2,3,1,本章結構,.,第五節過錯,一、過錯的概念與屬性過錯是指加害人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況,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1、故意直接故意:預見到了,希望發生。間接故意:預見到了,放任發生。2、過失疏忽大意(疏忽):應預見或能夠預見,沒有預見。過于自信(懈怠):預見到了,但輕信能避免。,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過錯的認定,(一)、一般原則以社會上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并考慮法律對其注意義務的要求。(二)、具體情況應考慮個人的識別能力,包括生理狀態、智力程度、專業知識、生活習慣等。,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過錯的形態,1、致害人過錯。單獨過錯。共同過錯。2、受害人過錯。3、第三人過錯4、與有過錯受害人與致害人均有過錯。5、均無過錯,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四、過錯與責任的關系,1、一般情況下:故意或過失,無影響。2、特定情況下:決定責任的大小。共同侵權。與有過失。,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六節、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一、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的概念指所承擔的侵權責任的具體表現形式。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二、侵權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類型1.非財產責任。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財產責任。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方法,1、具體適用方法(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特別規定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侵權責任構成課堂練習題,甲見與自家鄰近的房屋失火,即持滅火器前往救助,身負重傷。試問,設該房屋為乙所有,出租于丙,設定抵押權于丁,投火災保險于戊,并已出賣于庚時,對于甲的受傷,誰是賠償義務人?,下一頁,回課堂,上一頁,.,課堂練習題,李某為一巡警,一日在某市場巡邏時突然聽到有人喊抓歹徒,他循聲望去,只見張某正從一拐角處跑出,于是自己立即追了過去。在追張的過程中,李某碰倒了王某的西瓜攤,一堆西瓜被摔爛,并扭傷了自己的腳。在抓到張某并明知抓錯了的情況下,李為了“教育”一下張某,將張某在派出所關了兩天。李下班后到一診所看腳傷,因嫌醫生吳某羅嗦,又將吳某的鼻子打傷。問:在這個案例里,各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應如何救濟?,下一頁,回課堂,上一頁,.,本章復習和練習,關鍵術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加害行為不法性積極加害行為消極加害行為損害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因果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近因過錯故意過失復習思考題1、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該包括哪些?2、簡述加害行為的含義及基本分類。3、簡述兩大法系主要的因果關系判斷學說。4、試論我國侵權責任法上的因果關系的檢驗方法。,回首頁,課程結構,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四章侵權損害賠償及免責和減責事由,本章主要闡述了侵權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抗辯事由的概念與分類。重點應理解正當理由和抗辯理由的區別。本章共二節。,回首頁,課程結構,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四章侵權損害賠償及免責和減責事由體系結構,第一節侵權損害賠償概述第二節責任抗辯概述,回首頁,課程結構,本章首頁,下一頁,上一頁,本章練習,.,在學完本章之后應能夠了解,1、侵權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2、抗辯事由的概念與分類3、重點應理解正當理由和抗辯理由的區別,回首頁,課程結構,本章結構,下一頁,上一頁,.,第一節、侵權損害賠償概述,一、侵權損害賠償概念損害賠償是指賠償義務人通過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方式承擔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救濟的責任。狹義的損害賠償,是指對受害人損害的金錢賠償。在一些立法例和文獻中,“賠償”或“損害賠償”在廣義上被使用。其含義不僅包括金錢賠償,也包括其他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與原則,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包括:(1)直接和間接財產損失之賠償,這里的財產損失既包括侵害物權性質的財產權、知識產權等導致的損害,也包括侵害財產利益導致的損害;(2)對人身損害案件中各種相關財產損失的賠償;(3)對死亡與殘疾損害后果的賠償;(4)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各種精神損害賠償;(5)對受害人(包括死者)近親屬生活費的賠償。,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關于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指超過實際損害的范圍判決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義務的人對受害人予以額外的金錢賠償,以示對加害人的懲罰。廣義的懲罰性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狹義的懲罰性賠償則只是法律對特定情況下的加害行為(準侵權行為)規定的具有懲罰性的金錢賠償。,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一)、損益相抵損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失的同時也得到利益的,應將其所得到的利益從應得的賠償金額中扣除。受害人得到的利益僅限于經濟利益或者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質的利益,不包括感情、精神利益。對于受害人得到的細微的經濟利益,一般也無須采用損益相抵的方式進行處理。,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四、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二)、過失相抵,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應當依據其過錯的大小減輕直至免除加害人或對損害負有賠償義務的人的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過失相抵的規則,實際上是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加害人對自己有過錯的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受害人也對自己的過錯導致的損害或者損害之擴大承擔相應后果。,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三)、衡平規則,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如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應當貫徹于民事法律的始終,也應當貫徹于對侵權案件的審判。司法政策是司法部門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司法過程中所掌握的政策。對侵權案件進行裁判,判決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要考慮的是具體種類的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和抗辯事由。在考慮這些要素之后,還要考慮民事法律基本原則和司法政策。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僅是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總的準則,也是司法審判必須遵循的最高裁判規則。判決的最終結果符合民事法律基本原則的要求,是每一個民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都必須做到的。在確定賠償義務人的民事責任方式和賠償數額時,考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政策,就是賦予法官根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政策對判決的最終結果進行妥當性的考慮并作出可能的調整,以使判決結果符合民事法律基本原則和司法政策的宏觀要求。,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第二節責任抗辯概述,一、責任抗辯的概念和意義責任抗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責任抗辯,是指在侵權案件中,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請求,提出的一切有關免除或者減輕其民事責任的主張。狹義的責任抗辯,僅指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請求,通過提出抗辯事由而免除或者減輕其民事責任的主張。廣義的責任抗辯包括狹義的責任抗辯。,本章結構,上一頁,下一頁,.,二、抗辯事由的分類,1.正當理由的抗辯事由和外來原因的抗辯事由。2.一般抗辯事由與特殊抗辯事由。3.絕對免責的抗辯事由和相對免責的抗辯事由。4.免責的抗辯事由和減責的抗辯事由。,本章結構,上一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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