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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文化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整治導則(試行)的通知閩建村201417號各市、縣、區建設局(建委)、規劃局、文化(文物)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規劃局: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組織省文物考古博物館學會編制的福建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整治導則(試行)(附后),已通過專家技術審查,現印發你們,請按照關于重點扶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整治的指導意見(閩建村20147號)和本導則要求,做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保護和整治工作。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文化廳 2014年6月30日29目 錄1、總 則(1)1.1.編制目的(1)1.2.適用范圍(1)1.3.編制依據(1)1.4.基本原則(2)2、傳統格局保護(2)2.1.一般要求(2)2.2.山水格局保護(4)2.3.空間格局保護(6)2.4.其它歷史環境要素保護(11)3、建筑、構筑物保護與整治(13)3.1.一般要求(13)3.2.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15)3.3.歷史建筑(17)3.4.傳統風貌建筑(22)3.5.其他建筑(23)4、基礎設施建設(26)4.1.一般要求(26)4.2.道路工程(27)4.3.給水排水工程(28)4.4.電力電信工程(30)4.5.生活能源工程(31)4.6.垃圾治理工程(32)5、安全與防災(34)5.1.一般要求(34)5.2.消防與安防工程(36)5.3.防洪與防澇工程(37)5.4.其他防災工程(38)6、環境整治(40)6.1.一般要求(40)6.2.綠化景觀整治(40)6.3.綠化樹種選擇及應用(44)6.4.其他(44)7、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44)7.1.一般要求(44)7.2.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利用空間(46)8、保障機制(47)8.1.管理機構(47)8.2.運作方式(47)8.3.資金投入(48)8.4.管理制度(48)9、附則(49)9.1.術語(49)1、 總 則1.1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宜居環境建設行動計劃工作部署,做好我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整治,打造名鎮名村保護發展示范項目,并通過樣板示范,促進我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傳承和整治建設,讓人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特制定福建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整治導則(以下簡稱導則)。1.2適用范圍 導則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和整治,傳統村落參照執行。1.3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5)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2009)(6)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2004)(7)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50445-2008)(8)福建省村莊整治技術規程(DBJ/T13-179-2013)(9)關于重點扶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整治的指導意見(閩建村20147號)1.4基本原則(1)規劃引領,彰顯特色。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科學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以規劃為依據,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和整治建設。(2)保護優先,適度開發。重點保護好歷史建筑、古街古巷,以及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密切相關的傳統格局與景觀環境,真正留住歷史的記憶。在保護前提下,適度進行商業利用開發,發展鄉村文化休閑旅游業,打造名鎮名村品牌。(3)以人為本,改善環境。從增進群眾利益出發,從解決環境“臟亂差”問題入手,完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部道路、給排水、供電、垃圾收集、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人居環境,便利現代文明生活。(4)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強化政府主導地位,切實加大公共財政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傳承和整治建設的支持力度,廣泛引導和發動社會各方力量投資投勞,做到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依靠社會、保護利用的成果全民共享。2、傳統格局保護2.1一般要求2.1.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與其坐落的自然環境互相依存,形成山地、河谷、平原、濱海等多種聚落形態,顯現了選址所蘊含的深厚文化與歷史背景;形成的農耕、漁獵、交通商貿、政治軍事等多種社會形態,明顯體現出當地農村社會活動與周邊自然環境共處、共生的歷史過程。因此,應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山水、空間格局共同組成和體現的歷史環境。2.1.2保護山水格局,即保護村鎮周邊的山形水勢和地方傳統名勝。山形水勢是當地居民先人選址開基、解釋族群發展繁榮的地理依據,它既是自然環境的真實存在,又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文化空間和傳統村鎮的文化邊界;傳統名勝在地方文獻或口頭相傳中,通常以組群形式出現,是對當地山形水勢、人文景觀的統籌規劃及品格提升。2.1.3保護村鎮的空間格局。經歷千百年的發展變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已經形成與當地傳統生產、生活方式和社會經濟文化密不可分的空間格局。這種空間格局既是物質形態的空間格局,又是經濟文化空間格局,包括親緣、地緣、神緣、業緣、物緣等格局互相聯系、交叉疊加,應同時整體保護。2.1.4保護和延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空間格局與山水格局的空間呼應關系,特別要保護如祖屋祠堂、壇廟寺觀、書院學堂和重要民居等歷史核心建筑與山形水勢的空間相對關系,避免遮擋或破壞兩者外在的視覺聯系以及內在的文化關聯。2.1.5應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各種具有一定建成歷史的建筑、構筑物和歷史環境要素等進行詳盡的調查研究,根據其保存現狀和功能性質確定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損毀、拆除、遷移及改變其功能性質,不得擅自改變相關遺址的土地用途。2.2山水格局保護2.2.1 山體保護(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周邊山體,應劃定保護范圍(禁止建設范圍和限制建設范圍),制定山體保護與利用措施。應按照保護規劃要求控制山體周邊的建設,處理好山體與道路、建筑的關系,應盡可能少遮擋山體,保證景觀和環境效果良好。(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周邊山體,應保護其山巒自然狀態,包括山脈走向形態、山體肌理、原始植被和山脊線等。(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周邊山體,禁止以下侵占和破壞行為: 擅自侵占山林,開設度假山莊、農家樂及其它未經規劃審批的旅游項目;擅自伐林開荒,侵占山體內土地,改變山體用地性質;擅自挖掘山體,取土采石開礦,或建造墳墓;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種植外來樹種,破壞山體植被;毀林燒炭;堆放廢品、垃圾等; 其他對山體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行為。已存在上述行為的,應責令立即停止,并恢復山體原貌;觸犯相關法律的,依法處置。(4)歷史上已經出讓土地使用權且用于采礦、挖石、取土的山體,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資源開采權,根據破壞情況進行回填復綠。2.2.2 水體保護(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水體,包括濱海、江河、湖泊、水庫、池塘、溝渠、水井等,應整體保護。(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水體應盡量保持自然狀態或歷史風貌,包括水網、流向、河道、河床、駁岸等。不得抽沙挖石、損毀自然護岸或歷史護岸、改變自然流向、過度取水、直接向江河排污等行為,不得擅自改變水系水網,不得將自然江河改建為人工渠道。(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水體應防治水污染。禁止以下污染水體的行為:排放油類(如船舶殘油、廢油)、酸液、堿液或劇毒廢液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直接向水體排放工業污水、城鎮污水、養殖污水;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丟棄生活垃圾;在海濱及江河、湖泊、水庫、池塘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4)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范圍內的水體應嚴格保護生態系統,不得使用投毒、炸藥、電擊等破壞性漁獵手段;防止生物污染,不宜引進外地水生植物、魚類,漁業養殖投餌應符合相關要求。2.2.3 田園風光保護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周邊的農田林地(包括平原水田、山地梯田、茶山林地、草地荒地等)、池塘湖泊(魚塘、蓮塘、天然湖泊等)、海洋灘涂等自然人文景觀。保護措施包括:保護其地形地貌不被破壞,不得破壞已與周邊環境相融合的歷史界線,如田埂、灌溉溝渠、塘基、護岸和海岸線等;保護農耕種植、海耕漁獵等傳統經濟活動、生產工具和生產方式,謹慎更新現代農業、林業、漁業的生產方式;保護生態環境,避免社會經濟活動過度開發利用農田林地、池塘湖泊、海洋灘涂等自然資源。2.3 空間格局保護2.3.1 傳統街巷與空間肌理的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空間格局,表現在村鎮內部錯綜復雜的傳統街巷、傳統溝渠河道及點綴其間的涵洞、池塘,聯絡村鎮內外的傳統交通系統如古道橋梁和傳統渡口、港口、碼頭,以及分布在村鎮田野間的傳統農業水利系統等。這些呈線性分布的傳統空間肌理,是當地社會經濟、文化與歷史的物質化表現。(1)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歷史風貌特色十分明顯、基本維持原有空間尺度的傳統街巷。保護內容包括:保護傳統街巷體系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不應改變傳統街巷格局和阻斷傳統街巷的步行交通,局部損壞應按原樣修復。保護傳統街巷走向、寬度、兩側建筑高度等空間尺度。保護傳統街巷的沙土路面及三合土、卵石、毛石、條石、磚塊等傳統路面,不得擅自挖掘路面、改變鋪裝材料和鋪裝形式。鑒于沙土路面揚塵不利于環境衛生,可采用其它傳統材料改鋪路面,但應因地制宜,根據村鎮形態和街巷風貌進行選取。保護傳統街巷采取的自然散水、溝渠排水等傳統雨水排放方式,不應擅自改變。(2)保護分布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部及外圍的傳統溝渠、涵洞、河道、池塘等,內容包括:村鎮內部傳統溝渠、涵洞一般與傳統街巷體系相聯系,保護要求與傳統街巷基本相同,應保護其完整性和連續性,局部損壞應及時按原樣修復,保持其走向、寬度和高度等空間尺度,保持其砌筑材料和形式,保持溝渠明設或暗裝的原有做法,保持涵洞方形、圓形、圓拱形或不規則形等原有造型。保護貫穿或環繞村鎮的傳統河道,應保護河道的走向和寬度,定期清理河床積淤,保護自然河岸或歷史石砌護岸,自然河岸滑坡應及時治理,石砌護岸損毀應及時采用原砌筑材料修復;不得將自然河岸和石砌護岸改建為水泥混凝土護岸或其它與歷史風貌沖突的護岸;保護歷史河道兩岸的傳統沿岸建筑形式和立面風貌,局部損壞的應及時按原式樣原材料維修;不得改建或新建建筑,已改建或新建的,應采取降層、改善立面風貌直至拆除等整治措施,占用傳統河道的新建建筑應拆除,并修復傳統河道風貌景觀。保護村鎮內部包括宗祠、重要民居建筑、園林附屬或組成部分的傳統池塘,保護傳統池塘外觀形態及其與村鎮水系的聯系,保障其砌筑護岸不受破壞、改變。(3)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部及周邊的古道橋梁,內容包括:保護村鎮與外部相連的古道,包括古驛道、古鄉道、古村道及與其相配套的路亭、碑刻等,保持其原有鋪地材料、形式、尺度、走向;如有崩塌損毀,應及時按原樣加固、修復。保護傳統矴步橋的石制步矴、步距等,如有損毀應采取原材料按原規格尺寸打制,原位置安裝,不宜替代為水泥混凝土預制件;保護單跨獨木橋、石梁橋等簡易傳統橋梁,重點保護護岸的穩定性和橋面平整;保護石砌拱橋、石墩平梁橋、柱墩平梁橋等傳統橋梁,重點監測橋墩、護岸、橋跨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應逐步限制機動車通行;出現裂縫的應及時查明原因,針對性加固;保護木拱廊橋、伸臂木梁廊橋等傳統橋梁,除監測石砌橋墩、護岸的穩定性外,尤需注意提高群眾意識、做好日常防火工作,加強木結構加固和橋屋瓦面保養工作;需要全面維修加固的,應進行全面測繪、拍照記錄、制定針對性技術方案后,在具有造橋經驗的橋匠指導下進行施工。傳統橋梁的橋頭道路、壇廟、橋屋神龕以及相關碑刻等,應與橋梁一道進行整體保護。(4)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傳統港口、渡口和碼頭,內容包括:現在仍在使用的傳統港口、渡口和碼頭,支持繼續使用;保存尚好但已經棄用的傳統港口、渡口和碼頭,應嚴格保護現場遺存,避免人為破壞,鼓勵恢復利用;因為淤積湮滅或后期設施擴大建設等導致表面遺跡無存的,應作遺址保護。傳統港口、渡口和碼頭,鼓勵展示利用,可開設傳統交通功能以外的游玩休閑性服務項目,從事服務的船只宜采取當地傳統木船竹筏等。傳統港口、渡口和碼頭的繼續使用或展示利用,避免使用性破壞,如鋪地損毀、機油污染等;防止建設性破壞,如建設與周邊環境沖突的現建廟宇、服務用房或設施等;應避免將原有的石鋪或土地面改為水泥鋪地以及樹立水泥墩、鐵管護欄等行為,已經改建的應拆除并恢復原樣,防護設施應與傳統風貌協調,以地方材料替代,如石構、木構等;嚴禁蓄意破壞,如撬壞歷史鋪地,取石、取沙、取土等。(5)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傳統水利設施,內容包括:保護傳統水利設施,包括古代至改革開放前農業灌溉系統的攔河堰壩、陂塘水庫、溝洫(即田間排灌的溝渠系統,由總渠、干渠、支渠、毛渠等組成)、近現代架空水渠、水門(陡門、閘門)及相關提水設施,防護排水系統的堤壩、圍堰、海塘等。宜延續傳統水利設施的農業灌溉、防護排水功能;按傳統工藝隨壞隨修,保持其原材料、形制、規模不得改變。不得隨意拆除、改建傳統水利設施。2.3.2 景觀視線通廊與建筑高度控制(1)沿街視線通廊對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現代建構物進行拆遷或外觀整飭;擬建建筑應采用與名鎮名村傳統建筑風貌相協調的建筑風格、空間尺度、建筑比例、建筑材料、色彩等進行建造,建筑高度不得超過歷史建筑,經營內容應與傳統民俗文化相關,商業文化活動的招牌廣告等均應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對風貌不協調建筑進行高度降低與外立面整飭,對傳統風貌建筑進行局部修繕與外觀形態保護,對閑置場地進行功能更新與環境衛生治理等。(2)沿河視線通廊保護沿河水系岸線的傳統天際景觀輪廓線,對濱水岸線的風貌不協調建筑進行整治與改造,使其與名鎮名村的傳統風貌相協調,河道水系的治理應注意保護其傳統、自然形態特征,綠化景觀整治應與傳統風貌協調,避免建造如現代濱水公園景觀等破壞傳統濱水景觀風貌的設施。(3)沿山視線通廊應結合山體保護、樹種保護、山地建筑形態與肌理的保護來進行。名鎮名村周邊山體應避免高速路、高壓線、信號塔等公共設施工程建設,無法避繞的,應在沿途、沿線設置隔離綠化帶,或采取仿生材料,減弱對視線通廊的直接影響。2.4 其它歷史環境要素保護2.4.1 古樹名木保護(1)保護風水林整體風貌,防止盜砍盜賣,除非出于安全考慮,否則不得砍伐風水林;不得在風水林附近焚燒草肥或林內焚燒落葉,不得攜帶火種進入風水林。(2)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以及樹種稀有、名貴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宜申報公布為古樹名木;具備條件的風水林,宜申報公布為古樹群。古樹名木及古樹群應建立普查檔案,劃定保護范圍,樹立保護標志。應規范古樹名木的養護和管理工作,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報主管部門批準,在由工程技術人員現場指導下實施特殊養護。(3)風水林樹冠范圍及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的地面應為自然地面或采用透氣鋪裝,不應修筑水泥或瀝青混凝土地面。2.4.2 古井、古塔要素保護(1)保護古井,應保護井徑、井深等空間尺度,保持井壁、井圈或井欄及周邊地面的原有磚石等鋪裝材料和形制,保護位于街巷古井周圍的小型浣洗場所及相關設施,整體保護日月井、三連井等獨特古井群組;已經淤塞填埋的古井,宜視情況采取遺址保護或恢復原貌。(2)保護古塔,應堅持現狀保存原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保存較好即塔基穩固、塔身基本完整的古塔,監測塔基穩定性,布置防雷設施,防止自然與人為損害;保存一般即塔基不穩或塔身傾斜、半部崩塌的古塔,應聘請專業單位進行結構加固設計和施工,保證損壞不進一步發展,原則上塔身不予重修完整。2.4.3城墻、城(堡、寨)門、牌坊等要素保護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城墻、城(堡、寨)門、牌坊等歷史要素,保護內容包括:(1)保存完好、具備一定保護價值的寨堡、城墻、牌坊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城址,應公布為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或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規范化的管理和保護;(2)已經殘破且價值較低的寨堡應現狀保留,殘存或僅存遺址的寨堡和城址應作基址、遺址現狀保護,不得重建,特別是城墻、城門等重要歷史建筑。保護城墻、城(堡、寨)門、牌坊,應堅持現狀保存原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保存較好即基礎穩固、相對完整的城墻、城(堡、寨)門、牌坊,監測其穩定性,布置防雷設施,防止自然與人為損害;保存一般即基礎不穩、大部崩塌的城墻、城(堡、寨)門、牌坊,應聘請專業單位進行結構加固設計和施工。3、建筑、構筑物保護與整治3.1 一般要求3.1.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建筑、構筑物,實施分類保護整治。(1)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范圍內所有建筑、構筑物進行詳盡田野調研,并根據保護級別、文物價值、保存現狀等,將之分成四類: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其他建筑。根據其與村鎮傳統風貌協調與否,可細分為風貌協調建筑和風貌不協調建筑。(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四類建筑、構筑物,采取不同的保護級別,詳見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表3- 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建筑保護級別與依據建筑、構筑物分類保護級別保護依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建筑較高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傳統風貌建筑一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其他建筑-(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范圍的四類建筑、構筑物,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詳見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表3- 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五類建筑、構筑物分類整治措施建筑、構筑物分類保護整治原則整治措施保養維修立面改善結構改造整體拆除設施改善功能轉換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不改變文物原狀歷史建筑保護為主,改善利用傳統風貌建筑盡量保護,改造利用其他建筑風貌協調建筑改造利用風貌不協調建筑風貌整治說明:表示必須,表示允許,表示不允許。3.1.2整體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連片風貌,應做好日常保養和加固維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如有特殊情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條款規定進行申報、審批。3.1.3建筑、構筑物的部分殘損和附著物如有傳遞重要歷史信息,應現狀保存,不得采取拆除、修補、掩蓋、清洗等整治手段,可采取加固措施。這些殘損和附著物主要包括:(1)經過重大自然災害后遺留下的有研究價值的殘損狀態;(2)在重大歷史事件中被損壞后有紀念價值的殘損狀態,如重大戰役遺留的砍損、槍眼、炮洞;(3)墻面張貼或書寫的科舉捷報、戲劇、維修及其它歷史題記;(4)近現代報紙及標語,包括紅軍、民國及新中國建國至改革開放初期的宣傳標語;(5)其它具有歷史信息的建筑附著物。3.2 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3.2.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應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保護工作應以批準公布的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為法律依據,按照審批的工程技術方案,實施文物保護工程。3.2.2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保護規劃,指導和推進文物保護工作。3.2.3文物保護工程,應堅持保護文物的原真性、完整性,堅持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技術手段應堅持原形制、原材料、原結構和原工藝的四原原則。3.2.4建筑類的文物保護工程,包括保養維修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遷移工程和重建工程等五類,需根據批準公布的保護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文物保存現狀,制定符合保護要求的工程技術方案,經審批后,依法實施。3.2.5建筑類的文物保護單位及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日常屋面局部檢修、地面局部修補和臨時性搶險加固,可由當地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3.2.6文物保護單位的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申報立項、方案編制與審批、經費申報與審批、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參照文物保護工程的程序辦法。3.2.7古遺址、古墓葬等文物保護單位及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應嚴格原址保護,不得使用其土地進行任何開發建設。石刻及石窟寺、古建筑、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護單位及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近期因自然災害或其它原因導致消失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原址重建。3.3 歷史建筑3.3.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范圍內歷史建筑的保護整治,應堅持保護為主、改善利用的原則。3.3.2應建立完善的歷史建筑檔案,設置保護標志;可將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歷史建筑推薦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3.3.3應盡快組織編寫市、縣、區的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用于指導轄區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建筑的保養維修。3.3.4歷史建筑的保養維修主要包括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加固維修、局部復原等。(1)保養維護,是指對保護基本完好的歷史建筑的地面、墻面、構架及屋面的微小損壞進行隨損隨修,對其青苔雜草、水油污染等進行及時清理,以防止破壞擴大。這是一種長期性、日常性、季節性的保護工作。(2)搶險加固,是指歷史建筑的基礎、墻體、構架、屋頂突發嚴重危險或面臨外界威脅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和整治而對其采取具有可逆性的搶險加固措施,主要包括支撐、支頂、圍護等。這是一種應對偶然性、突發性事件的保護措施。(3)加固維修,是指針對保存狀況差的歷史建筑進行的結構加固和維修,如糾正加固墻體、構架、構件,修理、更換殘損構件,補配丟失構件等,還包括配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如重修局部倒塌的墻體、構架、屋頂等。根據工程對屋頂、構架造成的影響,分為原地加固、局部揭頂落架維修和全面揭頂落架維修等三種。(4)局部復原,是指針對平面格局和歷史風貌受到破壞的歷史建筑,而采取拆除后期建筑、取消后期格局調整、重建局部倒塌建筑或構筑物等復原措施。3.3.5歷史建筑保養維修工程的實施,應以批準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為依據。落架維修、局部復原工程應先進行全面的建筑測繪、拍攝記錄等現場勘察,并編制技術方案。3.3.6實施歷史建筑保養維修,以現狀保存為主,在掌握充分依據下維修復原,應最大限度保留歷史建筑所包涵的歷史信息。(1)保護和復原歷史建筑的平面格局。應對平面內的現存建筑、構筑物進行甄別,區分原有建筑、歷史改建或添建建筑、當代改建或添建建筑等三類情況,分別鑒定保存價值及建筑質量,采取不同保護整治措施:原有建筑,集中反映建筑始建的建筑平面、結構及其時代特征,應嚴格保護。歷史改建或添建建筑,已經經歷一定歷史時期(距今50年以上),能反映一定時代特征,具有一定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保存質量好的應現狀保留,保存質量一般的盡量維修保留,保存質量差的可拆除。當代改建或添建建筑,主要是違章搭棚、違章建筑(拆舊建新),如后期搭建牲圈、廁所浴房、新建樓房、惜紙爐、鞭炮池等,以整體拆除為主,個別位于次要區域且體量較小、風貌容易整治協調的建筑可酌情保留,但應采取風貌整治措施。(參照本章第五節3.5.2條款處理)復原損毀無存的單體建筑,應掌握充分的歷史依據。(2)保護和加固歷史建筑的建筑結構,主要包括:保持歷史建筑的建筑材料,傳統建筑的木結構、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石木結構及近代建筑的磚混結構等,不得改建為現代鋼混結構、鋼結構等,但可在隱蔽部位采取現代材料進行結構補強。保持歷史建筑的承重構架,包括傳統建筑的懸山穿斗木構架、穿斗抬梁混合木構架、硬山擱檁和近代建筑的墻體承重等,但經過驗算現存構架不滿足荷載要求,為避免落架維修、大面積更換的歷史構架,可采取現代技術如埋鋼、輔柱、圈梁等進行結構補強。保持歷史建筑的原有層數,不得降層或加層,不得改變歷史建筑的高度。保持歷史建筑的屋頂形式和鋪面材料,歷史建筑屋頂應基于本地特色予以保護或修復,不得改變為其它形式或材料,尤其不得改建為混凝土平屋頂、仿古琉璃屋頂和改鋪現代彩鋼瓦等,但在不改變屋頂形式、坡度和外觀的前提下,可在隱蔽部位實施現代防水工程。(3)保護和修復歷史建筑的建筑構件,包括柱、梁、枋、檁、斗栱等大木構件,隔扇門窗、雀替、梁托、馱墩、彎川等小木構件,地面、墻體、屋面鋪裝的泥作構件,以及磚、石、土、瓦、陶、瓷、灰塑等功能構件和裝飾構件。對現存建筑構件進行甄別,區分原有構件、歷史構件、當代構件等三類情況,分別鑒定其價值及保存質量,采取不同保護整治措施:原有構件,集中反映建筑始建時構件結構、材質、形制、規格及其時代特征,應嚴格保護,即現狀保存或維修保留,不輕易更換。歷史構件,更換已具有一定歷史時期(距今50年以上),能反映一定時代特征,具有一定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應盡量現狀保存或維修保留。當代構件,是指近50年以來添配或更換的構件,結構、材質、形制、規格和風格符合原有建筑要求的應繼續使用,不符合的應予以拆除或更換。3.3.7保護和修復歷史建筑的立面,包括門面、門樓、圍墻、承重墻、風火墻等及其附屬裝修裝飾(如墻面、墻帽、欄桿、門窗、石雕、磚雕、木雕、灰塑、彩畫墨字等),應保持其原有體量、形式、材料、質感、色彩等:(1)應研究掌握當地傳統建筑和近代建筑的立面形制、時代風格及主要建筑符號和元素,形成建筑立面典型圖卡,用于指導建筑立面的保護與改善;(2)應對歷史建筑立面進行歷史風貌、建筑質量評估,區分為保存較好、保存一般、保存較差或改建不當等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保護整治措施,恢復歷史風貌:保存較好的歷史建筑立面,應現狀保護,以加固措施為主。保存一般的歷史建筑立面,應整體加固與局部維修措施并舉,不宜拆舊建新。保存較差的歷史建筑立面,宜在保護現存立面的基礎上,進行局部復原。改建不當的歷史建筑立面,應按照當地建筑立面典型圖卡,進行風貌整治或拆除重修。3.3.8尊重和延續民居類歷史建筑的傳統功能分區,并予合理改善。位于中軸線的廳堂、房間和次軸線的偏廳等,宜作為臥室、堂屋、書房、公共活動空間;廚房、廁所、浴室、儲藏間等生活配套設施,宜調配至橫屋(護厝)、偏院及后院等非主體建筑或其它附屬建筑;畜圈禽欄應移出,統一設置畜禽集中場所。3.3.9民居類歷史建筑的廂房、房間和橫屋(護厝)、偏院、后院等隱私或次要區域,應在保持內部空間尺度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可添設現代生活起居設施,改善宜居條件。3.3.10寺廟、宮觀、教堂等宗教類歷史建筑及祠堂、祖屋、書院等公共建筑類歷史建筑,可更新內部設施,但設施外觀應與傳統建筑風貌協調。3.3.11在尊重傳統功能的基礎上,歷史建筑可利用來完善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如村委會、幼兒園、小學、衛生站、小賣部、敬老院、老人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場所等),但不宜用于建設餐飲、旅館、娛樂場所等旅游服務設施。3.4 傳統風貌建筑3.4.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范圍內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整治,堅持盡量保護、改造利用的原則。3.4.2傳統風貌建筑的養護維修依據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基本參照歷史建筑的做法,工程實施應盡可能保留傳統風貌建筑所包涵的歷史信息。為滿足居住或公共服務需要,在保持立面風貌、屋頂形式的情況下,可對部分近代建筑內部平面格局和建筑結構進行優化改造。3.4.3傳統風貌建筑的建筑立面整治,應與歷史建筑立面整治協調進行,依據、方法與歷史建筑立面整治一致。但在外觀形式、高度規模、裝飾元素、色彩質感與村鎮傳統歷史風貌協調的情況下,可使用現代建筑材料,比如修復圍墻及圍合墻,可使用磚混結構、空心磚墻體,墻身外觀采取抹白灰或貼砌空斗墻形式,漏窗、墻帽等應保持傳統形式做法。3.4.4民居型傳統風貌建筑可因地制宜的改善內部設施和充分利用,但公共空間如庭院、天井、廳堂、堂屋等應保持傳統風貌和傳統功能。3.4.5寺廟、宮觀、教堂等宗教類傳統風貌建筑及祠堂、祖屋、書院等公共建筑類傳統風貌建筑的改造更新,應與村鎮歷史風貌協調。3.5 其他建筑3.5.1其他建筑,應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詳見表3-4)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結合建筑與村鎮歷史風貌協調與否等情況,分別采取保留整治或拆除等措施,詳見表3- 3:(1)房屋安全鑒定為A、B級且風貌協調的建筑宜保留整治,但建筑局部風貌不協調的應進行風貌整治;(2)房屋安全鑒定為A、B級但風貌不協調的建筑,宜優先考慮保留整治,但以下應采取拆除措施:簡易搭棚和違章建筑,包括占用歷史街巷、河道的當代建筑、構筑物;文物保護單位及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拆舊新建的當代建筑、構筑物;其它無法通過風貌整治達到與整體歷史風貌協調效果的當代建筑、構筑物。(3)房屋安全鑒定為C、D級的建筑,不論與村鎮歷史風貌協調與否,都應整體拆除。表3- 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其他類建筑、構筑物分類整治措施房屋安全鑒定措施建筑類型ABCD風貌協調建筑保留整治保留整治拆除拆除風貌不協調建筑保留整治或拆除保留整治或拆除拆除拆除3.5.2保留的其他建筑,應進行風貌整治,主要手段包括:降層改屋面:包括樓房降層、平頂改坡頂,高于兩層的建筑,應降至兩層以下,平頂應改建為坡頂,屋面形式、材料、色彩應與當地傳統或近代建筑保持一致。增加立面建筑元素,即在建筑外立面加上當地傳統或近代建筑的建筑要素。更換立面裝修細節包括門窗、欄桿、窗檐、線腳等為傳統或近代建筑的建筑形式。通過采用當地材料進行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構造性外觀整治。3.5.3 保留的其他建筑,鼓勵改造利用,可優化建筑平面和結構,改進生活設施,提升宜居條件,利用為民居、商業或旅游服務設施等。表3-4房屋評定分級說明一覽表級別說明A級1地基基礎:地基基礎保持穩定,無明顯不均勻沉降;2墻體:承重墻體完好,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墻體轉角處和縱、橫墻交接處無松動、脫閃現象。非承重墻體可有輕微裂縫;3梁、柱:梁、柱完好,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梁、柱節點無破損,無裂縫;4樓、屋蓋:樓、屋蓋板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板與梁搭接處無松動和裂縫。B級1地基基礎:地基基礎保持穩定,無明顯不均勻沉降;2墻體:承重墻體基本完好,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墻體轉角處和縱、橫墻交接處無松動、脫閃現象;3梁、柱:梁、柱有輕微裂縫;梁、柱節點無破損、無裂縫;4樓、屋蓋:樓、屋蓋有輕微裂縫,但無明顯變形;板與墻、梁搭接處有松動和輕微裂縫;屋架無傾斜,屋架與柱連接處無明顯位移;5次要構件:非承重墻體、出屋面樓梯間墻體等有輕微裂縫;抹灰層等飾面層可有裂縫或局部散落;個別構件處于危險狀態。C級1地基基礎:地基基礎尚保持穩定,基礎出現少量損壞;2墻體:承重的墻體多數輕微裂縫或部分非承重墻墻體明顯開裂,部分承重墻體明顯位移和歪閃;非承重墻體普遍明顯裂縫;部分山墻轉角處和縱、橫墻交接處有明顯松動、脫閃現象;3梁、柱:梁、柱出現裂縫,但未達到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個別梁柱節點破損和開裂明顯。4樓、屋蓋:樓、屋蓋顯著開裂;樓、屋蓋板與墻、梁搭接處有松動和明顯裂縫,個別屋面板塌落。D級1地基基礎:地基基本失去穩定,基礎出現局部或整體坍塌;2墻體:承重墻有明顯歪閃、局部酥碎或倒塌;墻角處和縱、橫墻交接處普遍松動和開裂;非承重墻、女兒墻局部倒塌或嚴重開裂;3梁、柱:梁、柱節點破壞嚴重;梁、柱普遍開裂;梁、柱有明顯變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嚴重,有歪閃和局部倒塌;4樓、屋蓋:樓、屋蓋板普遍開裂,且部分嚴重開裂;樓、屋蓋板與墻、梁搭接處有松動和嚴重裂縫,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閃,部分屋蓋塌落。4、基礎設施建設4.1 一般要求4.1.1各項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都必須遵循名鎮名村保護相關法規,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與方針,以保護為前提,滿足生產生活需要。4.1.2各項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必須首先對相關設施進行全面、翔實的考察與記錄,深入分析現有系統或工程是否能滿足名鎮名村保護與展示的需求,針對目前所存在的問題、缺陷進行專題研究,在規劃中,應以保留和完善原有系統為首要選擇。4.1.3各項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應避免對名鎮名村的傳統風貌造成破壞,應做好基礎設施建設對特定文物建筑構造做法及破壞特征的分析評價。4.1.4各項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應因地制宜;提倡在堅持保護原則的基礎上,選擇國內外先進、可靠、高效、方便管理、維修簡便的設備和施工技術。4.1.5考慮遠近期結合,合理安排各項基礎設施規劃的實施,同步規劃、分期實施。4.2 道路工程4.2.1名鎮名村道路整治建設應符合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結合村莊規模形態、地形地貌、河流走向和交通布局,滿足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和防災疏散等功能需要。4.2.2保護范圍內的道路系統要延續原有格局。富有特色的歷史街巷,應保持原有的空間尺度;確需進行改造的道路,其斷面尺寸、建筑材料、交通標識、鋪裝形式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原有景觀風貌特征。4.2.3名鎮名村內的街道命名宜沿用原有名稱,確需改變時,其命名應體現該區域歷史文化特色。4.2.4保護范圍內以步行交通為主的街道,控制機動車的出入。車行道設計時速宜選取國家相關規定的下限。4.2.5保護范圍內不允許設置加油、加氣站和貨運站場,不允許增設大型社會停車場。4.2.6消防通道應按照消防規范的要求,并設置消防車回車場地。4.2.7歷史街巷實施管線落地工程,地面安裝優先選用仿生材料;必須掘地埋管時,應統籌規劃設計,禁止大面積挖掘和反復挖掘,施工完成后以原材料、原式樣修復路面。4.2.8禁止改造歷史街巷的原有路面,改鋪水泥、瀝青等路面;已經改鋪的,在掌握充分依據后,采取原鋪裝材料和鋪裝形式,恢復原有路面。4.3 給水排水工程4.3.1給水工程 (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給水設施整治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源、給水方式、給水處理工藝、現有設備設施和輸配水管道的整治,并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完善其他必要的設備設施。(2)應根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分布特點、生活水平和區域水資源等條件,合理確定用水量指標、供水水源和水壓要求。(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建立安全、衛生、便捷的供水系統。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49-2006)的規定。(4)村莊給水工程的設計規模,可參照農村給水設計規范CECS82:96確定。(5)臨近城鎮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優先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實施區域供水,城鎮供水工程服務范圍覆蓋周邊村莊,管網供水到戶。在城鎮供水工程服務范圍之外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倡導建設聯村聯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6)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小型給水設施應布設在對歷史風貌影響小的區域,其外觀和色彩應與所在街區、名鎮名村的歷史風貌相協調。4.3.2 排水工程(1)排水設施整治應根據規劃年限、工程規模、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處理集中與分散、處理與利用、近期與遠期的關系,做到保護環境、經濟合理、安全適用。(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排水體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條件不具備時,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宜采用重力流設計。(3)雨水排放宜以明溝渠排水為主,并定期清理。應充分利用歷史街巷、院落原有的地面、邊溝、暗渠和天然溝渠進行排放。雨水溝渠可就地取材采用磚或石頭砌筑。為避免垃圾等雜物堵塞溝道,人流量大的道路明溝宜加設蓋板,但一定距離需設雨水箅子保證地面雨水進入。兼排污的合流溝渠宜全部加設蓋板。(4)污水宜以管網收集為主,暗溝收集為輔,集中處理。應盡量按雨污分流進行污水管網整治,污水管網應實施到戶;對于實施分流確有難度的也應在合流溝渠出口上設截污井,保證旱流污水全部納入污水管網。(5)應因地制宜進行污水管道鋪設。在狹窄的街巷污水管道可選擇鋪設在現狀溝渠下,采用密閉式檢修口,并在合適的位置設通風口。污水管應根據當地地質條件及埋深合理選擇管材,可采用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雙壁波紋排水管等管材。污水檢查井宜采用塑料成品檢查井。餐飲廢水須經過隔油池預處理后方可接入污水管網。水沖廁所應設化糞池預處理后接入污水管網。禽畜養殖污水應設沼氣池等預處理后方可接入污水管網。(6)應根據實情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城鎮周邊和鄰近城鎮污水管網的鎮村應優先選擇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統一處理;居住相對集中的村莊,應選擇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相對集中處理;地形地貌復雜、居住分散、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可采用相對分散的處理方式處理生活污水,污水處理工藝應經濟有效、簡便易行、資源節約、工藝可靠。對于分散居住的農戶,鼓勵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處理;在土地資源相對豐富、氣候條件適宜的農村,鼓勵采用集中自然處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對集中的村落,宜采用集中處理。(7)集中污水處理站(點)選址應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確保安全、可靠。應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剩余污泥進行合理處理處置,利用農村優勢將其作為農業利用和林業利用,但污泥農用有害物質含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污水排放標準宜根據排放的受納水體,根據各地實情,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及福建省相關地方標準。 (8)道路與管網宜同步設計,同步施工。4.4 電力電信工程4.4.1保護范圍內不應新建樞紐變電站,現狀樞紐變電站應搬遷或進行美化改造,變電站、開閉所、交接箱宜采用戶內式或適當隱蔽。4.4.2保護范圍內不宜設置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接收裝置,確需在保護范圍內設置的應與所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整體風貌相協調。4.4.3有條件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現有架空線纜可以改為地下敷設,根據需要提高區內干線傳送負荷的能力并連結成網。4.4.4照明設施的色彩、造型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主要街道空間宜布置照明設施,空間狹窄時可采用附墻式、門頭式等無桿安裝方式。4.4.5保護范圍內明露的電力電信設施的外觀和色彩應與所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歷史風貌相協調。4.5.6保護范圍內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室外機等其它外露的供熱設施的形式、安裝位置宜適當隱蔽并與周邊歷史風貌相協調。4.5 生活能源工程4.5.1應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生活能源,包括傳統能源、常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4.5.2應逐步減少使用木、竹、草等傳統能源,提高煤炭等常規能源利用率,提倡使用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4.5.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根據村莊具體情況決定采用生活能源,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沼氣。有條件的村莊可采用管道集中供氣。4.5.4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比例,大力發展水電,加快發展生物能、風電和太陽能等環保型能源,加強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建設沼氣示范工程。4.5.5 應結合農村電網改造,提高供電保證率,在電氣化水平較高的村莊,應積極推廣冰箱、電磁爐、空調等生活電器使用。4.6 垃圾治理工程4.6.1結合市政管理設施設置垃圾處理收集中心,收集范圍與管理監察范圍一致,將垃圾采用定點收集、集中清運的方式進行統一處理,禁止對有機垃圾如樹葉等進行焚燒。4.6.2全面清理保護范圍內積存垃圾、死角垃圾和白色污染,清除河道、河溝、坑塘內多年積存的垃圾渣土,清理庭院垃圾。4.6.3應建立生活垃圾收集、清運配套設施。生活垃圾宜直接清運,并盡量減少垃圾落地,防止蚊蠅滋生,帶來二次污染。4.6.4宜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對金屬、玻璃、塑料等可再生垃圾進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應單獨收集處理處置。4.6.5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50m,市場、車站及其它產生生活垃圾較多的設施附近應單獨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4.6.6垃圾收集點應放置垃圾桶或設置垃圾收集池(屋),垃圾桶或垃圾收集池(屋)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造、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收集點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每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不少于一個垃圾收集點;每百戶不低于一個垃圾池、每百米不低于一個垃圾箱;(2)收集頻次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每周不少于3 次。生產垃圾宜日產日清。4.6.7垃圾收集點、垃圾轉運站的建設應做到防雨、防滲、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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