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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1.1.1.1.2 .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Design code for kindergarten and nursery buildings目 錄1 總則.32 術語.43 基本規定.54 基地和總平面.6 4.1 基地.6 4.2 總平面.65 建筑設計.8 5.1 一般規定.8 5.2 生活用房10 5.3 服務用房12 5.4 供應用房126 室內環境.14 6.1 室內光環境(采光照明)14 6.2 室內聲環境(隔聲、噪聲控制).14 6.3 室內空氣質量.157 建筑設備.16 7.1 給水排水16 7.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17 7.3 建筑電氣19本規范用詞說明.附:條文說明.Tabl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32 Terminologies.43 Basic regulations.54 Site and general layout.6 4.1 Site.6 4.2 General layout.65 Architectural design.8 5.1 General provisions.8 5.2 Living room.10 5.3 Service room12 5.4 Supply room126 Indoor environment.14 6.1 Indoor light environment (lighting and illumination).14 6.2 Indoor acoustic environment (sound insulation, noise control).14 6.3 Indoor air quality.157 Building equipment.16 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6 7.2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17 7.3 Building electricity.191 總 則1.0.1 為了使幼兒園建筑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農村幼兒園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和建筑設計工作。1.0.3 幼兒園建筑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1 保證幼兒園的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2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3 執行節約土地、能源,保護環境的基本方針。4 精心設計,在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條件下,節約建設投資。1.0.4 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2 術 語2.0.1 幼兒園 kindergarten供36歲的幼兒學習,生活,娛樂使用的場所。是根據幼兒生理,心理發展的客觀規律及其年齡特征,對幼兒進行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同步健康發展的教育機構。2.0.2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是幼兒園建筑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幼兒活動單元、幼兒公共活動用房和多功能廳等。2.0.3 幼兒活動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是幼兒園每個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包括活動室、臥室、衛生間和衣帽儲藏間。2.0.4 幼兒公共活動用房 public play room 幼兒特別教學活動使用的空間,包括圖書室、美工室、科學發現室、建構游戲室等。2.0.5 活動室 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 幼兒活動單元中供幼兒進行各種室內活動的場所,可以進行上課、桌面游戲、講故事、舞蹈、唱歌等活動。2.0.6 多功能廳 multi-functional room 是幼兒園在室內進行大型集體活動的多功能使用場所,可供召開家長會,進行全園文藝、體育、全園職工開會等活動使用。2.0.7 服務用房 Service room 是對外聯系,對內為幼兒的保健和教育服務的房間,包括警衛室、收發室、晨檢室、財務室、辦公室、會議室、醫務室、隔離、儲藏室等。 2.0.8 供應用房 Supply room 是保障幼兒園人員飲食、飲水、洗衣、后勤服務使用的房間,包括廚房、開水、消毒間、洗衣房、鍋爐房、變電所等。3 基本規定3.0.1 幼兒園主要接納三至六歲幼兒,二歲半至三歲的幼兒為托兒班。1. 規模:大型:10至12班;中型:6至9個班;小型:5個班以下。2. 每班人數:托兒班:15 20人;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3.0.2 幼兒園應根據各地區的氣候和地域特點,經濟技術發展 情況,因地制宜地進行設計。3.0.3 幼兒園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動場地用地、綠化用地、廣場和道路用地。3.0.4 幼兒園建筑造型及環境設計應結合地域特點、民族生活習俗,設計得體、樸實、簡潔、大方,富有兒童氣息、受兒童喜歡。3.0.5 幼兒園設計應考慮幼兒身體、心理、能力特點,適合幼兒生活使用,確保幼兒身體、身心健康。3.0.6 幼兒園設計必須執行“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保證園內每一個場所的環境安全,保證在園內生活、活動每一個環節的環境安全,在遭到意外災害時,幼兒園的建筑和設施應具有抵御災害的能力,并且能夠使園內幼兒安全、迅速地脫離危險場所。 4 基地和總平面4.1 基 地4.1.1 幼兒園建筑基地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有關規范的要求。4.1.2 幼兒園建筑必須建在安全地帶,嚴禁置于有自然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地帶。4.1.3 幼兒園建筑與有危險發生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嚴禁與有傳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場所毗鄰;應符合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4.1.4 不應與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近設置。4.1.5 園內嚴禁高壓輸電線及架空燃氣管道穿過。4.1.6 幼兒園園址宜選擇在便于周圍家長接送方便的位置,城鎮住宅區內幼兒園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4.2 總 平 面4.2.1 總平面設計應布局合理、功能分區明確、方便管理、節約用地,創造符合幼兒思維、心理特點的空間環境。4.2.2 幼兒園建筑宜獨立設置,其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可以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防護設施,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4.2.3 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滿足以下要求:1. 宜設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每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m2。2. 應設全園共用場地,其面積為:S=180+20(n-1) m2。 3. 室外活動場地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注: 1 180、20為常數,n為班數。注: 2 室外活動場地應設有游戲器具、沙坑、戲水池(深度不超過0.3m)、30m跑道等。4.2.4 幼兒園內應設綠化用地,其綠地率不應小于30%,嚴禁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4.2.5 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4.2.6 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墻。在出入口處應設大門和警衛室,警衛室對外應有良好的視野。4.2.7 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主干道一側,其出入口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并應設置供人員停留和停車的場地。園內的人行路線與車行路線應分開。4.2.8 幼兒園建筑及其室外活動場地宜布置在可擋風沙的建筑物背風面。4.2.9 室外活動場地應有不小于1/2的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5 建 筑 設 計5.1 一 般 規 定5.1.1 幼兒園建筑設計應根據用地條件、使用要求、建設規模等情況,合理選擇建筑的開間、進深,合理確定建筑平面,并留有發展余地。5.1.2 幼兒園建筑應由生活用房、服務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其面積標準按現行幼兒園建設標準執行。5.1.3 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合理,避免相互交叉干擾,有利于交通疏散。 5.1.4 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活動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保證各班幼兒活動單元使用相對的獨立性。5.1.5 嚴禁將幼兒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1.6 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特點。5.1.7 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活動室、多功能廳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0.6m,并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由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8 m。距地面高1.3m內不應設平開窗扇。2. 所有外窗開啟窗均應設紗窗。5.1.8 活動室、臥室、多功能廳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其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5.1.9 嚴寒、寒冷地區建筑外門應設門斗,其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于1.60m。5.1.10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距離地面1.20m以下不應裝玻璃。2. 在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4. 不應設門坎,禁置設置轉門、彈簧門、推拉門、玻璃門,不宜設金屬門。5. 門縫處應設防擠手措施。6. 門上應設觀察窗。5.1.11 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0m,0.80m以下應采用實體護欄,欄桿設置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08m。5.1.12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5.1.13 樓梯、欄桿、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m。2. 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采用 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08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0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3m,寬度不應小于0.22m,且不宜大于0.26m。4. 嚴寒、寒冷地區不宜設置室外樓梯,否則應采取防滑措施。5.1.14 幼兒經常出入和安全疏散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如有高差,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5.1.15 建筑走廊寬度不應小于表5.1.20的規定。表5.1.20 走廊最小凈寬度(m)房間名稱房間布置雙面布置單面布置或外廊生活用房2.11.8服務、供應用房1.51.35.1.16 幼兒園 各類用房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 表5.1.21 房間最小凈高(m)房間名稱凈高活動室、臥室3.0多功能廳3.95.1.17 幼兒園的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幼兒用房不應布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5.1.18 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除符合本規范要求外,尚應執行國家現行的建筑防火設計規范。5.2 生 活 用 房5.2.1 生活用房由幼兒活動單元和若干公共活動用房組成。5.2.2 幼兒生活單元應設置活動室,臥室,衛生間,盥洗室,衣帽儲藏間等基本空間。5.2.3 幼兒園活動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5.2.3的規定。 表5.2. 3 幼兒活動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房 間 名 稱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活 動 室70臥 室50衛 生 間15盥 洗 室12衣帽儲藏間155.2.4 活動室應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風,單側采光的活動室,其進深不宜大于6.60m。 5.2.5 活動室宜設陽臺和室外活動的平臺,活動室陽臺不應遮擋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5.2.6 同一個班的活動室與臥室宜設置在同一樓層內,如臥室位于活動室的上一層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臥室的同層應設衛生間和教師的看護空間。2. 樓梯不應采用直跑樓梯。3. 疏散的寬度應滿足防火規范的要求。4. 禁止設置滑梯。5.2.7 活動室、臥室、多功能廳等幼兒活動的房間地面應做暖性、有彈性的地面,兒童經常出入的通道應做防滑地面,衛生間應做易清洗、防滑地面,并不應設臺階。5.2.8 活動室、多功能廳等室內墻面,應設有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環境的條件。5.2.9 臥室應保證每一幼兒設置一張床鋪的空間,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側面不應緊靠外墻布置。5.2.10 衛生間由廁所、盥洗、洗浴組成,并宜分間或分隔設置。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5.2.11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5.2.9的規定。表5.2.9 每班衛生間衛生設備的最少數量限值污水池(個)大便器或溝槽(個或位)小便槽(位)盥洗臺(水龍頭,個)淋浴(位)18464注:女廁大便器的數量為6個,男大便器的數量為2個,小便槽(斗)為4個。5.2.12 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或臥室,且開門不應直對臥室或活動室。盥洗室與廁所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的要求。5.2.13 中班、大班男女幼兒廁所應分開設置。 5.2.14 衛生間潔具尺寸應適應幼兒使用。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都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規定。1. 盥洗池的高度為0.500.55m,進深為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0.550.60m。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便槽或便器均應設隔間,隔間內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0x0.70m,溝槽式的寬度為0.16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為0.250.30m。5.2.15 衛生間地面不應有臺階,應防滑和易于清洗。5.2.16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幼兒活動單元內宜設沖涼浴室,寄宿制幼兒活動單元內應設置淋浴室,并應獨立設置。5.2.17 封閉的衣帽儲藏室應設通風設施。5.2.18 每個幼兒園宜設2間以上公共活動用房。5.2.19 多功能廳的位置宜臨近幼兒活動單元用房,不應與服務用房及供應用房混設在一起,單獨設置時宜用連廊與主體建筑連通。5.2.20 利用走廊設置衣帽儲藏柜,走廊寬度應適當增加,保證不影響通行和防火疏散寬度的要求。5.3 服 務 用 房5.3.1 服務用房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做室等房間,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5.3.1的規定。 表5.3.1 服務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m2)房間名稱規 模大型中型小型醫務保健室121210隔離室2888晨檢室151210警衛室101010儲藏室202015 園長室 202015 財務室151510 教師辦公室32022020 會議室604040 教具制做室4030205.3.2 應設門廳,門廳內可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5.3.3 晨檢室應設在建筑物的主入口處。5.3.4 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宜相鄰設置。隔離室應與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和兒童活動路線分開,宜設有單獨的出入口。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應設給水、排水設施;隔離室應設獨立的廁所,內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盆。5.3.5 教職工的衛生間應單獨設置。5.4 供 應 用 房5.4.1 供應用房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燒水間、車庫等房間,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5.4.1的規定。表5.4.1 供應用房最小使用面積(m2)房間名稱規 模大型中型小型廚房主副食加工間554535主食庫151015副食庫1510冷藏間864配餐間181510消毒間12108洗衣房151285.4.2 幼兒廚房與職工廚房合用時,其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5.4.3 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飲食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5.4.4 廚房工作人員衛生間的前室不應朝向各加工間。5.4.5 各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m。5.4.6 廚房的室內墻面、隔斷及各種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墻面陰角宜作弧形,以免積塵。地面應為防滑地磚,并有排水設施。5.4.7 幼兒園建筑為多層時,宜設提升食梯,食梯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5.4.8 教職工的洗浴設施應與幼兒的洗浴設施分開。5.4.9 宜設置集中洗衣房。5.4.10 應設玩具、書箱、衣被等物品專用消毒間。5.4.11 幼兒園內設的車庫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6 室 內 環 境6.1 室內光環境6.1.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及公共活動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向,并應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小于3h(小時)的要求。夏熱冬冷地區、炎熱地區,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向,否則應設遮陽設施。6.1.2 生活用房應有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6.1.2的規定。表6.1.2 幼兒園建筑的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房間名稱采光系數最低值窗地面積比多功能廳、活動室21:5臥室、隔離室、保健室21:5辦公室、輔助用房11:6樓梯間、走廊11:86.2 室內聲環境6.2.1 室內允許噪聲級(4聲級)應符合表6.2.1的規定。表6.2.1 室內允許噪聲級房 間 名 稱允許噪聲級(4聲級-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活動室、臥室、隔離室4575多功能廳、活動室、辦公室、醫務保健室50756.2.2 建筑圍護結構的空氣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應符合表6.2.2的規定。表6.2.2 空氣隔聲標準圍護結構部位計權隔聲量(dB)隔 墻活動室、臥室、隔離室辦公室、多功能廳等45406.3 室內空氣質量6.3.1 室內空氣質量各項指標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的各項要求。6.3.2 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6.3.3 使用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7 建 筑 設 備7.1 給 水 排 水7.1.1 幼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并選擇與其等級和規模相適應的器具設備。用 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現行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7.1.2 幼兒建筑給水系統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給水系統上的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當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7.1.3 幼兒建筑給水系統應滿足給水用水點最低工作壓力。當不能達到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設置水箱時,必須設置消毒設備對水箱儲水進行消毒,消毒設備應安全、衛生、環保、節能、便于安裝檢修和運行經濟。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震防噪措施。7.1.4 幼兒建筑入戶管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7.1.5 幼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受條件限制時,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熱水供應系統時,熱水管上應安裝能控制供水器具高溫出水的混合閥,或采取其它防止高溫水燙傷的措施(如設冷熱水混合閥或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等),以保證使用者的安全。7.1.6 盥洗室、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7.1.7 幼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后排入污水管道。7.1.8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消防規范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影響交通處。7.1.9 幼兒建筑每層應設置一臺飲用水開水爐,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7.1.10 綠地和運動場地宜設置灑水栓及排水設施。7.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7.2.1 幼兒建筑采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但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時,經技術經濟比較,應優先考慮利用可再生能源為采暖熱源。當符合GB50019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時,可采用電采暖方式。采用低溫地面輻射采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7.2.2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采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采暖系統;其它區域根據冬季室外溫度,在有較高室溫要求房間設置集中或單元式采暖裝置。7.2.3 集中采暖系統應以熱水為供熱介質,其設計供水溫度/回水溫度宜為85/60。采暖系統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臥室之外。7.2.4 當采用散熱器采暖時,應將散熱器暗裝設置。7.2.5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7.2.6 采暖系統應實現分室控溫;宜設置分區調節控制裝置。7.2.7 房間采暖設計溫度應符合表7.2.7的規定:表7.2.7 房間的采暖設計溫度房間名稱室內設計溫度()活動室、臥室、辦公室、圖書閱覽室22多功能室20衛生間、走廊、樓梯間18盥洗室、淋浴室257.2.8 幼兒建筑的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其數值不應低于表7.2.8-1的規定。 2. 在可采用的各種有效通風設施中,應優先考慮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3.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大于等于表7.2.8-2的規定。表7.2.8-1 房間的換氣次數房間名稱換氣次數(次/h)活動室3臥室2.5廁所10多功能室3表7.2.8-2 房間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房間名稱新風量(m3/h人)活動室20臥室10保健室38多功能室207.2.9 幼兒建筑公共廚房、公共浴室、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有防回流構造的排氣通風豎井,并安裝機械排氣裝置。7.2.10 夏熱冬暖、夏熱冬冷等地區的幼兒建筑,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并且幼兒活動室、臥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每間幼兒活動室、臥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7.2.11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的地區的幼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1. 幼兒園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7.2.11的規定。表7.2.1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參 數冬 季夏 季 溫度()一般房間2025大堂、過廳18室內外溫差10風速(v)(m/s)0.1v 0.200.15v 0.30相對濕度(%)306040602. 當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或集中新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3. 采用分散空調方式,應有保證室內新風量滿足衛生標準的措施。7.2.12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幼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安排。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7.3 建 筑 電 氣7.3.1 活動室、臥室、閱覽室、美術室、手工室等幼兒用房應采用細管徑直管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寄宿制幼兒園的臥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醫務保健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門廳、走廊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節能燈。7.3.2 活動室、臥室、幼兒衛生間等幼兒用房宜設置紫外線殺菌燈,但燈開關應單獨設置且具有燈具開啟顯示裝置,并應采取防誤開措施。表7.3.2 紫外線殺菌燈安裝功率參考值房間面積(m2)安裝功率(W)10203021306031409041501205160150602.5/ m27.3.3 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7.3.3的規定。表7.3.3 幼兒建筑照明標準值房間或場所參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標準值(lx)UGRRa幼兒活動室地面3001980閱覽室、美術室、手工室0.5m水平面3001980多功能廳地面3001980幼兒臥室0.5m水平面1001980辦公室、會議室0.75m水平面3001980廚房臺面20080門廳、走道地面150807.3.4 房間應設置插座,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但活動室一般插座不應少于四組,臥室、閱覽室、美術室、手工室一般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低于1.7米。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7.3.5 幼兒活動能到到達的場所不宜安裝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電氣裝置底部的高度不得低于1.7米。7.3.6 應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 幼兒園室外大門、建筑物出入口、室內樓梯間、走廊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7.3.7 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廣播系統,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7.3.8 應急照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規范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1、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為便于對嚴格程度不同的要求區別對待,對本規范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條 文 說 明前 言根據住宅和城鄉建設部建標200988號文的要求,對1987年試行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進行修定。一、本次修定主要方面為:1. 規范的適用范圍有所變化,原規范不包含農村,本次修定將農村新建、改建、擴建的幼兒園納入。2. 增加了術語。3. 取消了原規范第三章第三節“托兒所生活用房”。4. 規范中突出了“安全第一”的原則。5. 增加了有關環保、節能等方面的內容。二、為了便于對規范的理解和執行,在規范正文之后附上“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考。如發生本“條文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至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里大街1號,郵政編碼:150008,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編制組)。目 錄1 總則.233 基本規定.244 基地和總平面.25 4.1 基地.25 4.2 總平面.255 建筑設計.27 5.1 一般規定.27 5.2 生活用房.28 5.3 服務用房.32 5.4 供應用房.326 室內環境.33 6.1 室內光環境(采光照明).33 6.2 室內聲環境(隔聲、噪聲控制).33 6.3 室內空氣質量.337 建筑設備35 7.1 給水排水.35 7.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36 7.3 建筑電氣.38本規范用詞說明附:條文說明1 總 則1.0.1 幼兒園建設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園標準,并嚴格執行幼兒園準入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合理選擇幼兒園建設地址和建設標準,為幼兒園提供安全、健康、衛生的活動場所。據此對1980年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修訂工作中,對原規范一些條文進行了修改,增添了一些技術內容,作為今后幼兒園建筑設計的依據。1.0.2 原規范適用范圍包括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本次修訂將規范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農村。這是由于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幼兒園建設有所增加。為保證農村幼兒園的建設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因此將農村幼兒園建筑也應納入國家標準,以保證農村幼兒與城市幼兒一樣擁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場所。1.0.3 本條文強調幼兒園建筑設計應遵循的原則,并提出保證幼兒園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則,建筑設計中還應滿足使用功能、節約土地和能源、保護環境等條件。目前我國幼兒園數量短缺,幼兒入園難的情況較普遍,各地建設幼兒園數量比較大,因此,在幼兒園建設中遵守這些原則,對幼兒園建筑的安全性、合理性有重要的意義。3 基本規定3.0.1 據調查,目前幼兒園規模有擴大的趨勢,有些幼兒園班數多達20-30班,規模過大,對于幼兒園的管理、安全、質量不利,因此,不建議幼兒園的規模過大。本條對幼兒園的規范及班人數做了規定,調查中認為,規范中提出的幼兒園建設規模和每班人數對幼兒園管理是合適的。3.0.2 由于我國各地區、各民族,城市與農村的地域條件、氣候、經濟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幼兒園建設應根據各地情況,因地制宜,建設符合地方特點的幼兒園。3.0.4 幼兒園建筑的各部分用房其面積標準應執行幼兒園建筑面積標準的規定,本規范僅對各用房的使用要求做出規定。3.0.6 幼兒屬于低行動能力,認識尚不完全的人群,幼兒園幼師也多為女性,對一些災害發生有恐懼感,其應急能力較差,因此幼兒園建筑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近年來國內外幼兒園也多次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因此,幼兒園建設必須十分重視防火安全問題,在建筑中嚴格執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確保建筑防火安全。4 基地和總平面4.1 基 地4.1.2 安全地帶、地質災害發生地區是指地震危險地段,地下采光區、洪澇或泥石流多發區、山體滑坡區、雷暴區,颶風區,未處理的含氡土坡區,電磁波輻射區等不安全地帶。4.1.3 有危險發生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儲存易燃、易爆產品的倉庫、鍋爐房、變電所等,傳染、污染的建筑物是指傳染病院、醫院太平間及殯儀館等。4.1.5 幼兒園園址選擇宜在居住區內或附近,便于家長接送,其服務半徑不宜過大。在調研中發現有的居住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過大,家長接送路程過長,如果是上班族接送會耽誤很長時間,因此為了方便家長接送,規定了幼兒園的服務半徑。4.2 總 平 面4.2.2 由于建筑用地緊張,有些幼兒園設置在其它建筑底層。本條對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的幼兒園做了規定,一是幼兒園的規模限定在三個班以下;二是限定設在建筑物的一層;三是應有獨立的出入口,由于建筑物底層有其它部分的出入口。幼兒園不是獨立出入口,會與其它出入的人員交叉干擾,兒童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規定幼兒園必須是獨立出入口。另外,應在室外設置必要的活動場地,活動場地應獨立設置,與其它場地進行分隔,以免與其它場地干擾。4.2.3 調查發現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面積均不足,原因是建筑用地緊張。兒童室外活動應有足夠的活動面積。關于班活動場地目前設置的不多,因為全園各班同時在室外活動的機會不太多,因此每個班均設獨立的活動場地,其場地使用效率偏低,因此本條規定比原規范有所放松,即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班專用活動場地。故規定每班宜設專用活動場地。4.2.4 幼兒園室外綠化還是應保證,調查發現許多幼兒園室外綠化面積不足,這對幼兒園環境是不利的,幼兒園室外布置一定的綠地不僅對環境質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空氣質量,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現在居住區綠地均規定不小于30%,規定幼兒園綠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因此本條還是規定應保證幼兒園的綠化率。4.2.5 供應區的廚房,經常有些雜物,可能對幼兒園其它地區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設置一個堆放雜物的地區,并與其它地區相隔離。其雜物院應有獨立的對外出口,避免運送雜物時經過其它地區,造成環境污染。4.2.6 幼兒園場地周圍應設置圍墻,一是防止幼兒園從園內周圍走失,二是防止其它無關人員進入幼兒園場地,對幼兒園安全造成影響,因此幼兒園場地周圍設置圍墻是十分必要的。4.2.7 目前幼兒園接送用車較多,因此發現許多幼兒園設在道路一側入口處,停留車輛較多,尤其在接送時間,幼兒園入口臨近道路處,停車影響了城市道路交通,因此規定幼兒園的出入口盡量不要設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一側,其出入口最好退道路紅線,并應留有一定的人員停留和停車的場地,防止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具體面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2.8 我國有些地區風沙很大,由于幼兒身體較弱,在室外活動,風沙會對兒童身體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幼兒園建筑,尤其是室外活動場地布置,最好考慮將其布置在當地主要風向的背風面,減少風沙對幼兒生活環境造成的影響。5 建 筑 設 計5.1 一 般 規 定5.1.4 幼兒園按班設置若干個幼兒活動單元,幼兒活動單元是幼兒園生活的基本空間,幼兒大部分在活動單元內活動,將若干個幼兒活動單元組合進行建筑設計,有利于幼兒各班生活相對的獨立性,防止幼兒班之間相互干擾。雖然國外幼兒園有打破幼兒活動單元的布置方式,有利于幼兒之間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兒班之間出現交叉、干擾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在幼兒園設計中,仍主張按幼兒活動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5.1.5 地下室、半地下室采光、通風條件較差,且陰暗、潮濕,對幼兒身心健康很不利,為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嚴禁將兒童使用的房間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1.7 幼兒園活動室的窗與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區別在于窗臺的高度不一樣,因為幼兒的身材較矮,為了保證幼兒的視線不被遮擋,避免產生封閉感,并體現幼兒園建筑空間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動室,公共活動室的窗臺距地不宜大于0.60m。臥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動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動室的窗臺,達到0.90m,由于很多情況下,幼兒的床會緊靠窗下,為了防止幼兒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只能做固定扇,否則需要加護欄。活動室的窗宜設下亮子,活動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為通風功能而可以,而前者窗亮子為了幼兒安全不可以開啟,即使為了通風需要開啟,例如上旋開啟或推拉開啟也必須設置防護措施。1.30m以下嚴禁設開啟窗扇,窗側無外廊時須設欄桿,欄桿滿足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要求。 5.1.10 幼兒園建筑設計應保障幼兒的安全,幼兒身體的各部分的發育尚未成熟,動作還不十分協調,防護意識差,同時好奇心強烈,又容易忽視對周圍的注意,很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在幼兒園建筑設計中,要特別注意幼兒的安全問題。 為了方便兒童自己開啟或關閉活動室的門,應在距地0.7米處加設幼兒專用的拉手,門拉手可以將幼兒使用和教師使用的要求作整體考慮,結合門的造型,通常設垂直拉手,門扇內外皆裝置。門扇雙面均宜平滑,無棱角,在距地0.61.2米高度以下不應安裝易碎玻璃。活動室,臥室的門應設觀察窗,以保證幼兒在老師的視線范圍內。在兼顧幼兒和教師視線范圍的情況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兒和教師進出活動室能觀察門內外的動靜,以防碰撞。 5.1.11 利用屋頂作為班級活動場地,是在用地緊張的情況下,解決室外活動場地的一個很好的途徑,但應加強安全措施,如在女兒墻周圍設置安全牢固的護欄、寬的綠化帶,防止兒童攀爬,在距地面0.80m范圍內應為實體擋板,防止物體滑落。 5.1.13 考慮兒童身體特點,幼兒使用的樓梯不同于成年人樓梯,樓梯扶手、欄桿寬度、踏步尺寸均與成年人樓梯不同。幼兒扶手高度不應大于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間增設;設置垂直欄桿時,其間距規定不應大于0.08m,這是由于幼兒身體更小,原規定0.11m可能會使個別瘦小的幼兒鉆出去,因此欄桿的寬度規定為0.08m;由于兒童腿長比成年人短,樓梯踏步的尺寸不能與成年人樓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對幼兒樓梯踏步尺寸做出了規定。5.1.18 考慮幼兒園多為幼兒及女性教師,發生火災時逃生及自救能力較差,故對幼兒園建筑的耐火等級要求做了規定。對于經濟不夠發達的地區和村鎮的幼兒園也建議不宜設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之內。5.2 生 活 用 房5.2.1 原設計規范規定:幼兒生活用房是由幼兒活動單元和多功能廳組成。現更改為:“幼兒生活用房由幼兒活動單元和若干幼兒公共活動用房組成”。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幼兒園的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都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幼兒園的教學內容與方式已經向著多樣化,綜合化和大型化的方向發展。隨著學齡前兒童教育的發展,幼兒教育水平的提高,原來只有一個多功能廳,再也滿足不了幼兒的興趣和要求。因此,為適應幼兒園的教育和發展,在幼兒園原有多功能廳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幼兒園都增設了若干的公共活動用房,如多功能公共教室,美工室,建構室,圖書室,舞蹈室,電腦教室和 科學發現室等。某些城市的幼兒園主管機構為此制定了辦園標準及評估細則,其中就包括了一個幼兒園至少有三間公共活動室。幼兒園建筑設計應符合現代教育管理模式的需要。所以幼兒公共活動用房不能只有原來的多功能廳,它應包括若干公共活動用房。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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