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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40個經典民事訴訟法案例案例分析 1、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 通程序審理該案件, 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 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 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 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在審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貨,是由 于天降大雨,沖垮了公路。法庭審理后認為,原告未及時告知交貨地點是造成被告遲延履行 的主要原因,因而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 審法院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案件再次進行審理。 問: (1)本案合議庭的組成是否合法? (2)張某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張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對法院的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訴? (5)張法官是否可以參加新的的合議庭?新合議庭可否由人民陪審員參加? (6)一審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錯誤? 分析:本案雖然不屬于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 決定由陪審員參加審理是合法的。 不過, 法院不采用隨機抽取的辦法而是采用指定的辦法確 定陪審員,則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議庭的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請回避的理由能夠成立。喬某是陪審員,屬于應當回避的人員的范圍,喬某是被告的 表弟,雖然不是被告的近親屬,但民訴法把“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 公正審理”也作為回避事由,喬某的情況屬于這種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夠成立。 張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 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喬某是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的范圍,張法官作為審判長無權決定 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訴。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問題的決定,可以申請 復議一次,但無權提起上訴。 張法官不得參加新的合議庭。為了防止先入為主和保證程序的公正,對發回重審的案件,原 審法院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不得參加新的合議庭。 另行組成的合議庭,仍然是一審的合議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只是原來合議庭的 兩名陪審員不得再作為新合議庭的成員。 法院的審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審判違反了辯論原則,在該案中,被告并未主張自己 的違約是原告的過錯造成, 未向法院陳述原告未及時通知交貨地點的事實, 法官把當事人未 主張的事實、未經當事人辯論的事實作為裁判的基礎,背離了辯論原則,會對當事人造成裁 判突襲。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樓區的張某與家住南京白下區的王某在江寧區與雨花區交界處為停 車發生口角, 王某喊來家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的劉某與家住蕪湖市鏡湖區的肖某, 一陣 激烈的爭吵后,王某等欲動手打張某,張某見勢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邊追一邊用 磚頭砸張某, 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區, 張某已跑到江寧區地界, 此時, 一塊磚頭砸中張某腹部, 張某忍痛繼續跑,終于擺脫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張某在家中發現自己腹部疼痛難忍,到醫院就診后查出脾臟受傷,張某為此花去了醫療費近萬元。后來張某通過熟人找到王某,在熟 人的調解下王某答應賠償,雙方當即簽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賠償的醫藥費以 2 萬元為限, 王某先付 5000 元,余款 15 日內付清。協議中還約定,若因為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雙方可 以通過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后來張某的治療費接近 3 萬元,王某付了 5000 元后也未再付款。現張某準備向法院起訴。 問:張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張某可以向雨花區、江寧區、白下區、鏡湖區、雨山區的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向南 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性質上屬于因共同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張某提起訴訟時, 應當把實施共同危險 行為的王某、劉某和肖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根據民訴法第 29 條的規定,該訴訟應當 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在法解釋上, 侵權行為地包括行為實施地和結果 發生地。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行為地在雨花區而結果地則在江寧區。而三個被告又在不同 地區居住,所以雨花區、江寧區、白下區、鏡湖區、雨山區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對多個法院 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張某有選擇管轄的權利。張某如選擇在白下區法院起訴,白下區法 院對王某等三人亦可取的管轄權。 劉某和肖某的住所雖然不在白下區, 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 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白下法院基于牽連管轄可獲得對劉某和肖某的管轄權。當然,原告 也可以選擇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張某和王某雖然約定由南京市中級法院受理他們之間的糾紛, 但該糾紛屬于因侵權行為引起 的訴訟, 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涉外協議管轄僅限于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 不包括因 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 此外, 對合同訴訟即使允許協議管轄, 也不允許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本案從案件的性質和訴訟標的的金額看, 應當屬于基層法院管轄, 當事人約定由中級法院管 轄也是無效的。 3、王莉系農村女青年,17 歲有余,她到金華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資養活自己。 2006 年 8 月,經金華市某家政服務公司的介紹,到市民張華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為張家買菜 時騎自行車不慎將正在路邊行走的七歲兒童劉強撞傷, 花去醫藥費等近 2 萬元。 現劉強的父 母欲通過訴訟要求賠償。張華認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車的車閘壞了,未修理前不可 騎車上街,王莉擅自騎車上街,撞傷了人應當由她自己負責。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紹給自 己的, 家政公司對此也有責任, 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莉則稱自己無賠償能力。 因爭執不下, 現、劉強的父母欲提起訴訟。 問:本案的當事人應如何列? 分析:在本案中,原告為劉強,被告為張華,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 被告。劉強的父母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張華,形成了雇傭關系。 雇工在為雇主工作時給他人造成損害, 雇主而不是雇工為適格的當事人。 家政公司雖然將王 莉介紹給張華,但該公司與張華之間只形成中介關系,王莉也不屬于該公司的成員,雇傭關 系存在于張華與王莉之間。在本案中,劉強雖然只有 7 歲,但他有民事權利能力,且是直接 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為本案的適格當事人,但他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行為 能力,所以應當由他的父母作為法定的訴訟代理人。 如張華堅持要求王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把她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莉雖然只有17 歲多,但她已到金華一年多,并且已經能夠自食其力,根據民法通則第條的規定, 可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當事人能力,無需其父母代理訴訟。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長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兒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兒 子王丁雖與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長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將其 父留下的 4 幅祖傳名畫賣給張某,雙方約定張某先交訂貨款 8000 元,其余 3 萬元等畫交付 后再付。張某按約定交付了定金。畫交付前,王甲與王乙得知這一情形后,來不及與王丙商 量,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這 4 幅名畫。 訴訟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親筆所寫的遺囑,要求依據該遺囑將這 4 幅名畫中的 2 幅判歸自己所有。 問: (1)在該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訴訟地位如何? (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國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 (3)張某、王庚在起訴中處于何種地位? 分析: 本案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法院對作為訴訟標的的繼承關系須合一確定。 王甲、 王乙、 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為被告。應將王丙列為共同原告。張某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 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繼承遺產引起的訴訟,這 4 幅名畫系王某的遺產。王某有三子一女,他們均是王某 的法定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4 幅名畫屬王甲等 4 人的共同財產。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侵害其他人繼承人利益的繼承人為被告,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依 據民訴法意見的有關規定:在這類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權利的, 法院仍 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據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訴訟后,應通知王丙參加訴訟, 王丙雖表示不愿參加訴訟,但未表示放棄權利,所以,仍然應當將她列為共同原告。 張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是由于法院裁判結果與張某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王 丁敗訴, 既會使王丁無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畫的義務, 又使自己有權向王丁主張雙倍返還定 金。 王庚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因為她已向本訴的原、 被告爭議的部分訴訟標的主張了獨立的 請求權。 5、2003 年,趙某與康某協商共同出資成立公司,協議約定包括康某出資 24.5 萬元,在 3 月 15 日前到位,否則支付違約金等。后康某未在約定日期將資金提供到位。趙某向法院起 訴,要求判令康某承擔違約金。法院審理后認定:因趙某未履行開設帳戶的義務,致使康某 不能履行出資到位的義務,故不能認定被告違約。此糾紛是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不明引起,雙 方對糾紛的發生均有責任,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趙某開設了臨時帳戶, 并通知康某將投資款到位。康某則回函表示,協議已因趙某起訴而被單方終止。趙某遂向法 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所簽協議并要求康某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審查起訴認為:雙方所訟爭 的糾紛業經法院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現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實起訴,違反 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趙某若認為原生效判決不當,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故裁 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問題:趙某第二次起訴是否屬于“以同一事實再次起訴”? 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第(5)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法院準許撤訴的除外”。此即通常所說的“一事不 再理”原則。該原則具體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 起訴; 2、 案件在判決生效后便產生既判力, 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更 行起訴) 。判斷當事人是否更行起訴,可以把訴的要素進行比對,即比較兩個訴是否出現同 一當事人、同一事實和理由、同一訴訟標的、相同的訴訟請求,四個方面缺一不可。 趙某在銀行開設臨時帳戶后,消除了因協議書中約定不明、對方無法將投資款到位的因素。 康某仍然拒絕履行義務, 即出現了新的法律事實。 因此趙某第二次起訴的訴訟理由不同于第 一次訴訟。 其次, 第二次起訴的訴訟請求亦不相同 (第一次訴訟并未要求解除雙方所簽協議) 。 因此趙某前后兩次起訴所提出的是兩個不同的訴,不屬于更行起訴。法院適用“一事不再理” 的原則駁回原審原告起訴實屬不當。 6、1994 年 10 月,M 報社和該社編輯陳某接受 A 電影攝制組和 B 國際展覽公司的委托,將 N電影劇本縮寫成故事梗概。委托人沒有告知報社N劇本的作者,報社根據攝制組 提供的電影開鏡廣告上查出了該電影劇本署名為“首席編劇汪某某”, 即在該故事梗概上注明 “據汪某某同名電影劇本縮寫”,刊登于 M 報。而李某參加了N電影劇本的創作當他看到 M 報刊登的故事梗概上僅注明有汪某某時,便向 M 報社和陳某提出異議。因沒有得到滿意 的答復,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 M 報社、陳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和名譽權。請求法 院判令被告在 M 報同樣位置刊文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并償付劇本使用費 5 萬元,賠償其 損失 3 萬元。 問題:本案是否出現了訴的合并?屬于什么類型的訴的合并? 分析:本案屬于訴的合并,既有訴的主體合并,也有訴的客體合并。原告李某以 M 報社和 陳某為共同被告,即為訴的主體合并。李某同時提出兩個訴: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之訴,和侵 犯名譽權的侵權之訴,這是訴的客體合并。因為基于同一事實,符合訴的客體合并的條件, 法院當合并審理。 7、2001 年 10 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四份果脯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通過海運 將貨物運至目的港, 甲公司接受時發現到港貨物與合同和信用證約定不符, 且所有貨物都處 于腐壞狀態。 后貨物依進出口管理和檢驗檢疫的相關規定被銷毀。 甲公司為該批貨物的運輸 和處理,支付了運輸、碼頭、檢驗、倉儲及銷毀等相關費用。為此,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 令解除四份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乙公司提起反訴稱:2001 年 6 月,甲、乙雙方 就丙公司欠乙公司貨款一事曾達成協議,約定甲公司代替丙公司償還欠乙公司的全部貨款。 此后甲公司未償還該款項。故請求判令甲公司償付貨款及利息。 問題:乙公司提起的反訴是否成立? 分析: 反訴成立的條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本案的關鍵是看乙公司提起的訴與本訴是 否滿足反訴成立的實質要件,即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反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系, 是指反訴與本訴在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上, 以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系為根據。 乙公司提 起的反訴與本訴不是基于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關系,其間不存在牽連關系,不能成立反訴,當告知乙公司另案起訴。 8、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說服下投保,保險公司簽發了“老來福終生壽險”及“附加住院 醫療保險”。之后劉某因病住院,劉某依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醫療費,保險公司以劉 某帶病投保為由拒絕給付。劉某遂以該保險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認定劉某帶病投保的根據是劉某診治醫院的病歷記錄, 而病歷記錄中關于劉某投保 前患病的記載來源于口述,這種口述是劉某親屬所為。劉某提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訂立 保險合同時,沒有依法向劉某說明保險條款,證人為劉某同事。 問: (1)劉某的同事能否成為原告方的證人? (2)保險公司提供的病歷記錄是屬于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是屬于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 據?是屬于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分析:首先看第一個問題:劉某的同事能否成為原告方的證人? 回答是肯定的, 因為凡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均可以作為證人, 劉某聲稱該同事在簽訂保 險合同時在場,則盡管被告方否認,但仍不妨礙其成為原告方的證人,被告方可以提供相反 證據加以反駁,否定其在場的真實性。 證人與原告系同事關系,雖然證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并不影響該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資 格,但是,證人的身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法院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對證人證詞的真 實性加以判斷。 再看第二個問題中的第一問: 保險公司提供的病歷記錄是屬于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病歷 記錄雖然來源于人的口頭陳述,但一旦記錄下來,便成為書面證據,因而屬于實物證據。 再看第二個問題中的第二問: 保險公司提供的病歷記錄是屬于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保險 公司所提供的病歷記錄屬于書證,就書證本身的形式而論,因其中間沒有經過復制、摘抄等 環節,因而屬于原始證據。原始證據相對于傳來證據具有較大的可靠性或真實性。 但這僅僅是問題的一方面,問題的另一方面是,就該病歷記錄的內容而言,它所包含的口述 內容不是病患者本人所做出的, 而是其親屬代為做出的, 因而該口述的內容經過了中間轉述, 又屬于傳來證據。 劉某親屬所做的口述相對于劉某本人所做出的口述, 在真實性上相對較低。 此外,如果按照英美的證據規則來分析,則該病歷記錄又屬于證人證詞范疇中的傳聞證據, 而劉某親屬的口述則屬于傳聞的傳聞,其證明力要打兩次折扣。 再看第二個問題中的第三問: 保險公司提供的病歷記錄是屬于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該病 歷記錄是關于劉某投保前患病的記載, 單獨、 直接地反映了原告投保前已患有多種疾病這一 案件的主要事實,屬于該案的直接證據。 9、原告訴稱:原告的親屬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產的日本三菱吉普車時,因前擋風玻璃在行 駛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傷致猝死。 請求判令被告對林志圻之死承擔責任, 給原告賠償喪葬費、 誤工費、差旅費、鑒定費、撫恤金、教育費、生活補助費等共計人民幣 50 萬元。 被告辯稱: 經玻璃生產廠家兩次鑒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質量監督檢驗中 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中心)的分析測試,都認為事故車的擋風玻璃是在受到較大外力沖擊 的情況下爆破的。無論是產品質量法第 29 條第 1 款(修訂后的條款為第 41 條第 1 款) , 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35 條第 2 款都規定,產品生產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要同時具備兩個嚴格的前提條件:第一,必須是產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須是因產品存在的缺 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事實已經證明,發生事故的車輛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也就是說不 存在產品缺陷, 因此談不上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應當駁回。 問:原告和被告的說法是相互沖突的,你同意哪種說法? 分析: 民法通則122 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 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責任,從保護消 費者權益等角度出發,將產品責任歸責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證據規定第 4 條第 6 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 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證明責任。 該類侵權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在受害人和生產者之間的分配是 很明確的,即受害人應當證明侵權行為的三個構成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2、因產品缺陷 造成了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3、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生產者如 否認受害人的權利主張,應就阻礙受害人權利發生的法定事由進行舉證。 本案作為特殊侵權訴訟案件, 原告方已經證明因使用被告方的產品而造成了人身傷害, 原告 的證明責任即已暫告完成, 產品的缺陷也已推定存在, 被告方對此應提供相反的證據加以反 駁,否則,原告方的證明責任即告最終完成。被告方的說法僅僅在表面上能夠成立,但實質 上它忽略了推定法則的運用,因而其說法是不正確的。 10、王某自 2001 年起在蘇州市經營一火鍋店,領有營業執照。2004 年,王某將火鍋店轉讓 給張某經營,但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的更名手續。2005 年的一天,張某在經營中,因 煤氣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傷,現田某與高某分別把張某告上蘇州的虎丘區法院,請求 賠償醫藥費等費用。在訴訟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為被告,讓兩被告共同賠償。 問: (1)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應當做哪些準備工作? 分析: (1)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法院應通知 其參加訴訟。 本案中, 田某等起訴的是張某, 張某是實際經營者, 當然是本案中適格的被告。 民訴法意見第 46 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 有字號的, 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 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題中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的更名手續,業主仍 為王某,而此時的實際經營者是張某,當顧客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將兩人作為本 案的共同被告。 而根據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釋, 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追加王某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因此, 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的申請后, 法院應當予以接受。 退一步而言, 即使當事人不提出申請,法院依職權也應當予以追加。 此外,在該例中,兩位原告分別提起訴訟,告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損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 以法院還應當考慮是否要把兩個訴合并審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 告, 限期被告提交答辯狀并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 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或者口頭告知; 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并在 3 日內告知當事人;合議庭審判人員審核訴訟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 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 本案中法院應當通 知和追加王參加訴訟。 11、原告李某于 2001 年 9 月 1 日向某基層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夫婦返還欠款 1 萬元,并 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以及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據一份。 該基層法 院受理案件后,確定由某法官獨任審理,并通知被告應訴答辯。在被告沒有提交答辯狀的情 況下,獨任法官于同月 27 日上午按照簡易程序進行了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堅決否 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債務關系,并辯稱,自己一家根本不認識原告,借條是因 2001 年 4 月 26 日其裝有房產證的手袋被馮某搶走,其后馮某又帶原告李某到張家用刀脅迫其一家人簽訂 的,并威脅如報案就殺死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事發 后張氏一家也沒敢報案。2001 年 9 月 29 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方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清還原告借款一萬元及利息。同年 10 月 12 日,一審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被告 方收到判決書后,雖然表示了不服,但在上訴期間內沒有提出上訴。上訴期滿,因雙方當事 人均無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在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判決時,被告方中的一對老人夫婦在法院 門口服毒自殺。 問題: (1)法院是否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應如何處理? (3)在開庭審理中如果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應如何處理? 分析: (1)根據法律的規定,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 序。本案的管轄法院是基層法院,因此,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這一法定要求。同時,本 案所涉及的爭議數額不大,僅有一萬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應訴并進行答辯,但被 告沒有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及時應訴答辯。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原告的起訴狀和提交 的有關證據,法院初步認定該案為簡單的民事案件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并說明其案件不符 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定條件要求, 如雙方當事人對涉訴糾紛爭議很大, 不屬于簡單的民事案 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層法院,依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等。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適用 簡易程序的異議,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法院應予接受,依法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進行 審理。 (3)在本案的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堅決否認與原告一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說明了被告與 原告之間對案件事實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同時從被告在法庭調查中向法庭所講述的借據產生 的情況來看, 法官應該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隱藏著刑事犯罪。 說明所訴案件不符合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要求。在此情況 下, 應當說案件是不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下去了, 法院應當及時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補充說明: 本案是發生在廣東省四會市法院的一個真實案件。 雖然此案從原告起訴到法院判 決只花了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似乎符合了訴訟效率的要求,及時審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訴 訟在證據的審查判斷以及審判程序的具體適用中有許多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 后面發生的故 事是: 在被告夫婦自殺身亡后, 本案中的獨任法官被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雖然最后省高級法院審判認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該法官最終也沒有再回到審判崗位上來。 12、 香港某公司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簽定的許可銷售合同而無效, 法院一審判 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 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 上訴審法院在數月后對該上訴案進行了開庭審 理,開庭審理時上訴人又向法庭遞交了第二份上訴狀,并提出了新的上訴請求和主張。 問: (1)上訴人的上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 對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訴狀和提出的新的上訴主張, 法院應如何處理? 分析: 本案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法院第一審裁判中的當事 人; 上訴必須針對第一審法院做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訴的裁判而提起; 上訴 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須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提起;上訴人須提交上訴狀。 本案中, 上訴人在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又提交新的上訴狀和提出新的上訴請求和主張, 是不 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對上訴的條件包括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 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上訴審的范圍, 即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 本案開庭 審理中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狀和新的上訴請求都不符合上訴審的有關法律規定。 因此, 法院應 不予接受和審理。 13、王某與李某因合同糾紛訴諸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后的 10 日以內交 付全部貨物并支付違約金 5000 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 判決駁回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在審查再審申請 期間,王某申請一審法院強制執行,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已申請再審,便裁定中止執行。在 裁定中止執行以后,二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再審,并裁定撤銷原一審與二審的 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試問: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問題,為什么? 分析:該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王某有權申請執行,法院不應 該裁定中止執行。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是錯誤的。 (2)對決定再審的案件,在尚未再審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而不能裁定撤銷 原判,因為案件還未進行實體審理。 (3)中院審判委員會只能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不能進行實體審理,決定撤銷原判。是否裁 定撤銷原一審與二審的判決, 發回一審重新審判, 由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以 后作出決定。 14、1996 年 5 月,三門峽市思瑞公司與銀川市水果批發公司在三門峽市訂立了一份購銷合 同。合同規定:思瑞公司于 1996 年 7 月底前供給水果批發公司蘋果 2 千件,每件 30 斤, 每斤單價為 1 元錢,共計貨款 6 萬元。同年 7 月,思瑞公司將蘋果運至水果批發公司所在的 銀川市火車站,并將蘋果卸在該火車站貨場里,被告以蘋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為由,拒 絕提貨和支付貨款。因天氣炎熱,在貨場里的蘋果開始腐爛。思瑞公司在來不及起訴的情況 下,申請法院對蘋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請后,在 5 日后,裁定變賣這批蘋果。問: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權申請法院處理蘋果?(2) 法院在接受申請時,應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義務? (3) 法院在 5 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4) 依照有關法律,思瑞公司應向哪個法院提出處理蘋果的申請?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訴,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6) 思瑞公司必須在什么期間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解除財產保全? 分析: (1) 思瑞公司有權申請法院處理蘋果。該公司的行為屬于訴前財產保全行為。 (2) 思瑞公司應當為此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為此提供擔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 駁回申請。 (3) 法院 5 日后作出裁定是錯誤的。訴前財產保全應在接受申請后 48 小時內作出裁定。 (4) 應向銀川市法院提出申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 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 (5)應向銀川市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和民訴法意見第 31 條的規定,在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或 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轄。在本案中,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點都在水果批發公司所在的銀川市, 所以思瑞公司應向銀川市法院提起訴訟。 (6)思瑞公司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 15 日內起訴。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須在 15 日內提起訴訟, 否則法院解除財產保全。 15、A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 2000 萬元,買方 B 公司在受領 A 公 司交付的標的物后,因經營嚴重虧損無法按時交付貨款,后 A 公司起訴到法院,勝訴。B 公司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A 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經查 B 公司在某城市有房產一處, 價值 200 萬元, 在甲銀行有存款 500 萬元, 對某一經過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但不具有法 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享有債權 200 萬元,由于該鄉鎮企業拒絕履行債務,B 公司已對其提起訴 訟并獲得勝訴判決,但尚未申請強制執行。此外,B 公司對該鄉鎮企業的某處房產享有抵押 權,數額為 50 萬元,但該房產在該鄉鎮企業與第三人的訴訟中已經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在該訴訟中,鄉鎮企業敗訴,現正在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目前,該鄉鎮企業的財產已不足 以清償其全部債權。 問: (1)A 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對 B 公司在某城市的房產進行強制執行時,案外第 三人提出執行異議,聲稱對其擁有所有權,并出示了相關證明。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2)B 公司對鄉鎮企業的勝訴判決以及對該鄉鎮企業所享有的抵押物權應當采用何種執行 方法予以保護? 分析: 在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情況下, 執行人員應當依法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在審查期間,可以查封該房產。經過審查,理由不成立的,駁回;理由成立的,由執行人員 報請法院院長批準,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應當立即解除或者撤銷。 如果執行異議一時很難查清楚,第三人又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可以暫時不采取執行措施,已 經采取執行措施的,可以解除或者撤銷。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 由于該鄉鎮企業屬于非法人的其他組織,且資不抵債,并已有債權人對其申請強制執行,因 此 B 公司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即由 B 公司和另一債權人共同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該鄉鎮企業 的財產進行分配。對于享有抵押物權的標的物雖已被其他訴訟采取了財產保金,但 B 公司 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16、某企業甲與某賓館乙于 2001 年簽訂了長期的供貨合同,企業甲成為賓館乙客房浴巾、 毛巾等用品的主要供貨商。自 2003 年 8 月以來,企業甲開始以次充好。致使賓館乙遭受較 大經濟損失。為此,賓館乙與企業甲進行了多次交涉,但均告失敗。于是賓館乙于 2005 年 4 月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企業甲退還貨款并賠償 50 萬元經濟損失,后法院判決企業 甲向賓館乙退還貨款以及賠償經濟損失 45 萬元。履行期過后,企業甲拒不履行上述義務。 后經法院調查,企業甲已于 2002 年與新西蘭一家企業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資企業,為獨立法 人,企業甲以其 80%的廠房設備出資,現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問:法院在此種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 分析: 法院可以直接對企業甲在合資企業中的投資權益采取執行措施, 凍結其投資權益或股 權,責令合資企業不得向企業甲支付股息或紅利。 實踐中經常出現法人將其部分甚至絕大部分財產投入另一個獨立法人的情況。 該案就涉及法 人將其絕大部分財產投入另一個獨立的法人企業, 而無力償還自身作為獨立法人所負債務的 執行問題。根據執行規定第 53 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 中的投資權益或者股權,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 業不得辦理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 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被凍結的投 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17.李某將自己所有的錄像機托付給劉某代為保管,劉某的鄰居王某借用錄像機,后不慎損 壞。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賠償損失。法院追加王某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并聘請張某鑒定錄像機的損壞程度。該案例中,存在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有( ) A、人民法院和劉某王某之間 B、李某和王某之間 C、人民法院和張某之間 D、劉某和張某之間 答案:AC 。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以人民法院為核心,其中一方必然是人民法院。 18.下列哪項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2002 司考卷三 30 題)A原告與其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B證人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C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D人民法院與指定的鑒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答案:D 19. 1996 年 5 月,三門峽市思瑞公司與銀川市水果批發公司在三門峽市訂立了一份購銷合 同。合同規定:思瑞公司于 1996 年 7 月底前供給水果批發公司蘋果 2 千件,每件 30 斤, 每斤單價為 1 元錢,共計貨款 6 萬元。同年 7 月,思瑞公司將蘋果運至水果批發公司所在 的銀川市火車站,并將蘋果卸在該火車站貨場里,被告以蘋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為由, 拒絕提貨和支付貨款。因天氣炎熱,在貨場里的蘋果開始腐爛。思瑞公司在來不及起訴的 情況下,申請法院對蘋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請后,在 5 日后,裁定變賣這批蘋果。 問: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權申請法院處理蘋果? (2) 法院在接受申請時,應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義務? (3) 法院在 5 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4) 依照有關法律,思瑞公司應向哪個法院提出處理蘋果的申請?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訴,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6) 思瑞公司必須在什么期間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解除財產保全? 答案: (1) 思瑞公司有權申請法院處理蘋果。該公司的行為屬于訴前財產保全行為。 (2) 思瑞公司應當為此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為此提供擔保,不提供提保 的,法院駁回申請。 (3) 法院 5 日后作出裁定是錯誤的。訴前財產保全應在接受申請后 48 小時內作出裁 定。 (4) 應向銀川市法院提出申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 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 (5)應向銀川市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和民訴法意見 第 31 條的規定,在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 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法院管轄。在本案中,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點都在水果批發公司所在 的銀川市,所以思瑞公司應向銀川市法院提起訴訟。 (6)思瑞公司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 15 日內起訴。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后 15 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須在 15 日內提 起訴訟,否則法院解除財產保全。 20.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住所地 A 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A區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該案件由合同履行地 B 區人民法院受理更為合適。此時,A 區法 院能否將案件移送給 B 區法院? A 區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 B 區法院。 21. 劉楓自幼由伯父撫養, 成年后一直與伯父住在一起, 直到伯父 1996 年 11 月去世。因為伯父遺留的房屋問題,劉楓與伯父的兒子劉毅發生爭議,劉楓一氣之下,到外地工作。 1999 年 10 月,劉楓回來后,劉毅仍然不肯搬出伯父遺留的房屋,劉楓以自己是該房屋的遺 囑繼承人為由向法院起訴。如果法院以劉楓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 法是否正確? 答案: 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對于劉楓的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經查,認為劉某的 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并且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此時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劉楓的訴訟 請求,而不應當裁定駁回劉楓的起訴。王某自 2001 年起在蘇州市經營一火鍋店,領有營業執照。2004 年,王某將火鍋店轉讓給張某經營,但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的更名手續。2005 年的一天,張某在經營 中,因煤氣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傷,現田某與高某分別把張某告上蘇州的虎丘區法 院,請求賠償醫藥費等費用。在訴訟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為被告,讓兩被告共同賠償。 問: (1)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應當做哪些準備工作? 分析: (1)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法院 應通知其參加訴訟。本案中,田某等起訴的是張某,張某是實際經營者,當然是本案中適 格的被告。 民訴法意見第 46 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 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 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題中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的更 名手續,業主仍為王某,而此時的實際經營者是張某,當顧客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時, 應將兩人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而根據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追加王某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的申請后,法院應當予以接受。退 一步而言,即使當事人不提出申請,法院依職權也應當予以追加。 此外,在該例中,兩位原告分別提起訴訟,告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損害的又是同一事 件,所以法院還應當考慮是否要把兩個訴合并審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 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限期被告提交答辯狀并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或者 口頭告知; 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并在 3 日內告知當事人;合議庭審判人員審核訴訟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 交換;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本案 中法院應當通知和追加王參加訴訟。 23. 原告李某于 2001 年 9 月 1 日向某基層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夫婦返還欠款 1 萬元, 并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以及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據一份。該基 層法院受理案件后,確定由某法官獨任審理,并通知被告應訴答辯。在被告沒有提交答辯 狀的情況下,獨任法官于同月 27 日上午按照簡易程序進行了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中被告方 堅決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債務關系,并辯稱,自己一家根本不認識原告,借條是因 2001 年 4 月 26 日其裝有房產證的手袋被馮某搶走,其后馮某又帶原告李某到張家用刀脅迫其一家 人簽訂的,并威脅如報案就殺死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 實,事發后張氏一家也沒敢報案。2001 年 9 月 29 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方于判 決生效后 10 日內清還原告借款一萬元及利息。同年 10 月 12 日,一審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 人。被告方收到判決書后,雖然表示了不服,但在上訴期間內沒有提出上訴。上訴期滿, 因雙方當事人均無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在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判決時,被告方中的一對老 人夫婦在法院門口服毒自殺。 問題: (1)法院是否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應如何處理? (3)在開庭審理中如果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應如何處理? 答案: (1)根據法律的規定,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 序。本案的管轄法院是基層法院,因此,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這一法定要求。同時, 本案所涉及的爭議數額不大,僅有一萬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應訴并進行答辯, 但被告沒有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及時應訴答辯。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原告的起訴狀 和提交的有關證據,法院初步認定該案為簡單的民事案件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是 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并說明其案件 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定條件要求,如雙方當事人對涉訴糾紛爭議很大,不屬于簡單的 民事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層法院,依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等。對于當事人提 出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異議,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法院應予接受,依法將案件轉入普 通程序進行審理。 (3)在本案的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堅決否認與原告一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說明了被 告與原告之間對案件事實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同時從被告在法庭調查中向法庭所講述的借 據產生的情況來看,法官應該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隱藏著刑事犯罪。說明所訴案 件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要求。 在此情況下,應當說案件是不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下去了,法院應當及時轉為普 通程序審理。補充說明:本案是發生在廣東省四會市法院的一個真實案件。雖然此案從原告起訴到 法院判決只花了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似乎符合了訴訟效率的要求,及時審判了民事案件。 但本案訴訟在證據的審查判斷以及審判程序的具體適用中有許多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后 面發生的故事是:在被告夫婦自殺身亡后,本案中的獨任法官被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提 起了刑事指控。雖然最后省高級法院審判認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該法官最終也沒有再回到 審判崗位上來。 24. 香港某公司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簽定的許可銷售合同而無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在數月后對該上訴案進行 了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上訴人又向法庭遞交了第二份上訴狀,并提出了新的上訴請求和 主張。 問: (1)上訴人的上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對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訴狀和提出的新的上訴主張,法院 應如何處理? 本案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法院第一審裁判中的當事 人;上訴必須針對第一審法院做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訴的裁判而提起;上 訴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須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提起;上訴人須提交上訴狀。 本案中,上訴人在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又提交新的上訴狀和提出新的上訴請求和主張, 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對上訴的條件包括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上訴審的范圍,即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本 案開庭審理中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狀和新的上訴請求都不符合上訴審的有關法律規定。因此, 法院應不予接受和審理。王某與李某因合同糾紛訴諸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后的 10 日以內交付全部貨物并支付違約金 5000 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 審理,判決駁回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在審查 再審申請期間,王某申請一審法院強制執行,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已申請再審,便裁定中 止執行。在裁定中止執行以后,二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再審,并裁定撤銷原 一審與二審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試問: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問題,為什么? 答案: 該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王某有權申請執行,法院 不應該裁定中止執行。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是錯誤的。 (2)對決定再審的案件,在尚未再審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而不能裁定 撤銷原判,因為案件還未進行實體審理。 (3)中院審判委員會只能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不能進行實體審理,決定撤銷原判。是 否裁定撤銷原一審與二審的判決,發回一審重新審判,由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以后作出決定。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訴狀中稱,被告乙原是其營銷部經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負責市場推銷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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