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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省物價局 省公安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6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概念界定】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一)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樓)、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庫、樓)等。(二)專用停車設施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庫、樓)、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三)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經市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批準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昆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四條【定價方式】 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分類定價。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一)下列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1. 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收費實行政府定價;2. 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和車輛違法營運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點的停車場(以下簡稱指定停車場)。(二)下列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1.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2. 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旅游景區、公園、城市廣場、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3. 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青少年、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4. 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上述規定對象以外的,或確有特殊情況的,依據定價形式的分類原則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其定價形式和收費標準。第五條【標準制定】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在規定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綜合成本、停車設施設備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資源集約、促進技術創新等因素。第六條【自主定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收費標準出現異常時,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價格法規,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預措施。第七條【PPP項目】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設的停車設施,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并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經營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第八條【扣押車輛收費】 指定停車場對行政機關依法扣留、扣押的機動車,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第九條【住宅小區停車】 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設施收費,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34號)、省物價局 省住建廳關于明確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服2015315號)、昆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昆政規2014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差別化政策】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執行“分區分類分時”的差別化收費政策,收費標準的制定遵循“一類區域高于二類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則。第十一條【計費方式】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采取計時、計次或包月等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電子計時設施并建立相應的計時操作程序。住宅小區周邊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面向小區業主、附近單位人員停車,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費。第十二條【收費條件】 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有償收費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二)配備專職人員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住宅小區除外);(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第十三條【收費備案】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住宅小區除外),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依法取得機動車停車許可和經營資質后,應按下列程序向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備案手續:(一)遞交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一式2份),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1市停車主管部門出具的停車場(庫)備案審核表1份;2具有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范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應資質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指定停車場須提供與行政執法部門簽訂的車輛委托存放管理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3停車場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相應的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各1套,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相應法律文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4停車場停車泊位平面簡圖1份以及現場照片1套;5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復印件各1份;6按規定制作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價目牌”樣張1份。(二)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材料審查、明確定價方式、確認收費標準。(三)憑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向稅務、財政部門辦理票據領購手續。第十四條【優惠措施】 下列機動車實行免費停放:(一)在法定工作日規定工作時間內辦理公務,需在政府行政機關(包括參照行政機關管理的其他機關)及相應場所臨時停放的;(二)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臨時停放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三)懸掛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在道路臨時泊位停放時間不超過1小時的,持有殘疾人證且由本人合法駕駛的汽車在道路臨時泊位停放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四)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行政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五)進入住宅小區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臨時停放的。第十五條【鼓勵政策】 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內部停車設施向社會錯時開放。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安全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第十六條【明碼標價】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明碼標價規定,在停車場入口處、繳費地點顯著位置設置價目牌(表),公示停放服務收費定價方式、收費標準、優惠措施、計費方式及停車場地經營單位、聯系電話、價格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七條【收費票據】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必須使用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合法票據,實行收費給票、一車一票和取車驗票制度。實行長期合同停車的,也應建立停、取車憑證制度。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費。第十八條【責任約定】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該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與停放人雙方約定,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住宅小區,由業主與物業公司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商議收費標準時一并明確。第十九條【管理責任】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與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停放車輛的管理,做好車輛進出的相關登記、停車場地的巡視(或監視)工作及安全預案和風險防范措施。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一)不執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存在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二)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費用;(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第二十一條【解釋權限】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執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規20158號)文同時廢止。附件:1. 機動車車型分類2. 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區域類別劃分3. 昆山市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4. 實行政府定價的旅游景區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5. 昆山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6. 昆山市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7. 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8. 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價目牌附件1:機動車車型分類車型分類小型車9座以下(含9座)客車;4.5噸以下的小貨車;手扶拖拉機、三輪摩托車。中型車10座至19座客車;4.5噸以上(含4.5噸)至12噸以下的貨車;拖拉機裝載機。大型車20座及以上的客車;12噸以上(含12噸)的貨車。附件2: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區域類別劃分一類區域:1.江浦路以東、339省道以南、黃浦江路以西、312國道以北(中環以內);2.祖沖之路以東、蕭林西路以南、江浦路以西、震川西路以北。二類區域:除一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附件3:昆山市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類 別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小型車中型車小型車中型車一類區域道路泊位停車(7:00-21:00)首小時內5元,以后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40元。首小時內10元,以后每半小時4元。24小時內最高80元。8元/次15元/次地面停車場首小時內5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20元。首小時內10元,以后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40元。5元/次10元/次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樓首小時內4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15元。首小時內8元,以后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30元。4元/次8元/次二類區域道路泊位停車(7:00-21:00)首小時內5元,以后每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30元。首小時內10元,以后每小時4元。24小時內最高60元。5元/次10元/次地面停車場首小時內4元,以后每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15元。首小時內8元,以后每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為40元。4元/次8元/次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樓首小時內3元,以后每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10元。首小時內6元,以后每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為20元。3元/次6元/次二輪摩托車2元/次備注:1.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在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2.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可按所在區域同類停車場收費標準上浮不超過40%。3.高鐵站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計時收費的,首小時內5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收費為30元。3.凡實行以次計費的停車場(道路)不實行以小時計費,以連續停放24小時為1次,不足24小時按1次計收。4.凡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電子計時設施并建立相應的計時操作程序。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道路),按時段標準分檔累計收取,超過首小時后,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計費;以1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足半小時不計費,超過半小時按1小時計費。設置免費停放時段的,計費時間按進場時間開始計算。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超過部分按上述計時收費標準重新計算。5.同一停車場兼有地面、地下、機械車位等停車資源的,能獨立劃分區域并單獨計費的,可分別按各自標準收費;不能獨立劃分區域并單獨計費的,按就低原則收費。6.道路泊位停車收費時段為7:00-21:00。7.大型機動車停放費按中型機動車收費標準加50%收取;長度超過12米(含12米)的車輛按中型車收費標準加收100%。8. 按月、按年等長期合同停放的機動車,收費標準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與車主協商確定。附件4:實行政府定價的旅游景區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車型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小型車4小時內10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20元。10元/次中型車4小時內15元,以后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40元。15元/次大型車4小時內20元,以后每半小時3元。24小時內最高60元。20元/次備注:1政府定價的旅游景區配套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在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2凡實行以次計費的旅游景區配套停車場不實行以小時計費,以連續停放24小時為1次,不足24小時按1次計收。3凡實行計時收費的旅游景區配套停車場,應具備電子計時設施并建立相應的計時操作程序,按時段標準分檔累計收取,超過4小時后,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計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超過部分按上述計時收費標準重新計費。4旅游景區配套停車場設置臨時免費停放時間30分鐘,當臨時停放超過30分鐘的計費時間按進場時間開始計算。附件5:昆山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類別汽車停放費(元/月)車位租金(元/月)備注小型車9座以下客車業主共有室外車位(室外道路停車)1200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商定業主專有室內車位(購買車位)500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商定專用室內車位(租用車位)50150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商定業主專有室內車庫(住宅自帶車庫)00機械架空式車位80120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商定臨時停車進入小區臨時停車,半小時(含半小時)內不收費;一小時內(含一小時),2元/次;二十四小時(含二十四小時)內,5元/次;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按時按次累計收費。說明由于小區車位不足或無固定車位的業主、物業使用人24小時內多次進出小區,收費最高不超過5元室外共用車棚室內共用車庫物業管理區域內集中停放的摩托車每月每輛8元每月每輛10元注:其它車型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協商確定。附件6:昆山市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車輛停放收費標準單位:元/輛車型收費標準備注小型機動車每小時4元停放時間不超過7小時每天30元停放時間超過7小時,不超過15天每月450元停放時間超過15天,不超過1個月中型機動車每小時6元停放時間不超過7小時每天40元停放時間超過7小時,不超過15天每月600元停放時間超過15天,不超過1個月大型機動車每小時7元停放時間不超過7小時每天50元停放時間超過7小時,不超過15天每月750元停放時間超過15天,不超過1個月二輪摩托車每天10元每月150元停放時間超過15天,不超過1個月注:停放時間超過1個月的按月按天分別計收。附件7:昆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填報單位(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單位基本情況停車場名稱停車場地址停車場負責人聯系電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單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聯系電話停車場設施計費類型(打“”)計次收費( ) 計時收費( )停車場備案收費標準車型收費標準物價部門受理意見年 月 日備注:1、此表一式兩份,價格主管部門、停車場各保存一份;2、備案時需提供下列資料:(1)市停車主管部門出具的停車場(庫)備案審核表1份;(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有“停車場管理”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指定停車場須提供與行政執法部門簽訂的車輛委托存放管理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3)停車場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相應的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各1套,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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