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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院建筑消防安全要求1 范圍本要求規定了醫院的術語和定義,提出了醫院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內部特定場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的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二部分GB5004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20286 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GBJ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A 50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范GA 587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 588 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 654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JGJ49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3 術語和定義GB/T 5907、GB/T 14107、GB50045、GB50016、GB12130、GB50222、GA 503、GA 654和JGJ49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一級醫院one level hospital指根據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1989年衛生部發布)的規定,病床數在100張以內(包括100張),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3.2 二級醫院 two level hospital指病床數在101500張之間(包括500張),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3.3 三級醫院three level hospital指病床數在501張及以上,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4 消防安全職責4.1 一般規定4.1.1 醫院的建設及其日常運行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醫院宜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4.1.2 醫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處、科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計劃,消除火災隱患。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及其職責,并研究制定本單位不同層級、機構、部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及火災應急、疏散預案。4.1.3 醫院建成投入使用后,應及時將單位情況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聯系制度,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4.1.4 醫院每年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全面檢測報告應于檢測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因重大節日、活動消防安全需要時,應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及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醫院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與日照市城市遠程監控系統聯網。4.1.5 醫院應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測、維修確保完好有效;醫院內使用的各類消防產品均應符合GA588規定的市場準入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4.1.6 醫院建、構筑物周圍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不應被占用,室外消防栓不應被埋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標識應明顯清晰,其2m范圍內不應停放車輛或放置其它影響消防車停靠、取水或供水作業的物體。4.1.7 當醫院租賃其他單位建筑物使用時,其租賃建筑應為符合使用功能的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筑物;在與業主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雙方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消防車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及職責。當醫院向其它機構或個人出租建筑物時,還應明確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租賃、承包單位應遵守醫院各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1.8 醫院與物業管理單位、后勤服務單位訂立物業服務、后勤服務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管理、后勤服務單位應當遵守醫院各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對委托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4.1.9 醫院應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和義務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宜設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義務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4.1.10 醫院的危險化學品保管員、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電工及電焊、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職業培訓并持證上崗,并應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4.2 消防安全責任人4.2.1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醫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科室)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各自權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職責。4.2.2 醫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應履行下列職責:a)貫徹執行消防規范,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b)統籌安排各項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c)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d)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定。e)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f)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g)針對本單位的實際,組織制定火災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4.2.3 醫院各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a)組織實施本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b)根據本部門(科室)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c)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d)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e)發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4.3 消防安全管理人4.3.1 醫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或本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或本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4.3.2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該履行下列職責:a)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察落實。c)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d)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e)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和消防設施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f)組織建立、管理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g)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h)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i)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4.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醫院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能夠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b)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部門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c)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d)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4.5 自動消防設施操作及維護人員醫院的自動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a)首席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b)按照制度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c)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部門主管人員報告。d)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4.6 保安人員醫院的保安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a)按照制度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b)發現火災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助滅火救援。c)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4.7 特殊工種人員醫院的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應從所有員工中以不小于30%的比例選取,并履行如下職責:a)熟悉本單位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b)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了解防火知識,掌握滅火與疏散技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及消防設施。c)協助本部門、本崗位負責人做好部門、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傳消防安全常識,督促他人共同遵守。d)發生火災時須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等工作。4.8員工醫院的員工應履行下列職責:a)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b)班前班后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向上級主管報告。c)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現火災時,應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d)指導、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屬遵守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5.1 一般規定醫院應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根據場所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5.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點5.2.1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范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5.2.2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等要點。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5.2.4 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防范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員配置、值班紀律、交接班要求、報警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內容。5.2.6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包括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檢查、維護責任部門及責任人,設施器材損壞或失效的處理程序、情況記錄等內容。5.2.7 燃氣(油)、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管理范圍、設備登記、管理、檢查與維修、故障處理、情況記錄等內容。5.2.8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部門、管理范圍、動火審批程序、動火現場管理、情況記錄等內容;包括用電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部門、管理范圍、臨時用電審批、電工持證上崗、電工值班及交接班、電氣設備消防安全檢查等內容。5.2.9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義務消防隊組織形式、人員比例、活動頻次、訓練要求、情況記錄等內容。5.2.10 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危險物品入庫、倉儲、領付、使用等環節過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內容。5.2.11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包括預案制定、責任部門、演練頻次、范圍、演練情況記錄、演練后的小結與評價等有關內容。5.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包括考評工作責任部門和考評對象、依據、標準、辦法、獎懲措施情況記錄等有關內容。5.2.13 醫院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2.14 醫院應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a)消防設施操作規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b)變、配電設備操作規程(包括總配電間、分配電間);c)電氣線路安裝操作規程;d)各類醫用設備安全使用操作規程;e)燃油、燃氣設備及壓力容器使用操作規程;f)電焊、氣焊操作規程;g)其他有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5.2.15 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a)明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及其管理責任人;b)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醫院消防安全管理標準6 場所設置要求一般規定 6.1.1 醫院內各建筑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供水、供電及消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6.1.2 醫院內各建筑的內部裝修材料和臨時裝飾性材料或分隔構件的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應符合GB 50222和GB 20286的規定;其中高壓氧艙內嚴禁采用易燃、可燃或燃燒時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材料進行內部裝修,高壓氧艙內地板應選用導電性能良好的防靜電純鋁板等板材。6.1.3 建筑內部裝修確需改變原設計的,應經有關部門核準并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擋消防設施,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或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影響疏散通行。6.2 總平面布局6.2.1 醫院的出入口不應少于兩處,其中人員(包括其使用車輛)的出入口不應兼做尸體和廢棄物出口。6.2.2 醫院應合理規劃消防通道,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危險品倉庫應相對獨立,各建筑之間及建筑與液氧儲罐等設施之間應按照規定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6.3 建筑平面布局6.3.1供氧中心內氣瓶間、匯流排間及液氧儲罐庫房的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并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氣瓶間、匯流排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6.3.2設置在室內的液氧儲罐容積不宜大于500L。如確有困難,儲罐總容積不應大于3m3,且應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內,與所使用的建筑間距不應小于10m;當與所使用建筑貼鄰建造時,面向所使用建筑物一側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進行分隔。6.3.3 醫院內兒科診區及病房應設在四層或四層以下。6.3.4 醫院潔凈手術部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潔凈手術部宜劃分為單獨的防火分區,當與其它部位處于同一防火分區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6.3.5 潔凈手術部的技術夾層與手術室、輔助用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隔墻進行分離,其相連通的部位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6.3.6 藥庫應設在獨立建筑內或建筑內的獨立區域內,不宜與門診部、病房等人員密集場所毗連;藥庫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6.3.7 放射科宜在醫院底層設置,自成一區,宜與門急診部、住院部鄰近布置;X線機室、CT/MR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室內應通風良好;帶天軌立柱的X線機與頂棚之間應留有符合規定的間距。6.3.8 實驗室的布置應根據使用功能要求、安裝維護要求及結構造型,與通風柜、試驗臺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及管道空間布置緊密結合;有貴重儀器設備或特殊防護要求的實驗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不燃燒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6.3.9 生物實驗室與門診急診樓、病房樓應分開設置,三、四級生物實驗室應為獨立的防火單元。6.3.10 重癥監護室應自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隔間,通向該區的門應采用常開式甲級防火門。6.4 其他要求6.4.1 門急診掛號大廳、候診區應設置引導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及疏散指示圖表,安全出口處應設置安全出口標志;醫院的導醫平面圖(指示牌)應注明安全疏散路線。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一米以下的墻上應設置燈光型及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設置間距應不大于二十米要求。6.4.2 大型醫用氧艙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裝置和應急呼吸裝置;中、小型高壓氧艙應設置低毒高效能的滅火器。6.4.3 潔凈手術區內的排煙口應有防倒灌措施,排煙口必須采用板式排煙口,排煙閥應用嵌入式安裝方式,排煙閥表面應易于清洗、消毒。6.4.4 手術部、重癥監護病房、門診急救的供氧管道應從供氧站單獨接管;在各個病區及潔凈手術部區內氧干管上設置能緊急切斷氣源的裝置。6.4.5 醫院門急診樓、病房樓的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重癥監護室的移門應定期檢查,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方便開啟。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1 一般規定7.1.1 醫院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或變更房屋用途時,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備案或申報消防設計審核,經備案或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應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備案或申報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備案的建設工程經抽查不合格的,醫院應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據公安機構消防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復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使用。7.1.2 實施新、改、擴建及裝修、維修工程時,醫院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按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7.1.3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7.2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7.2.1 醫院應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a)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主要由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輸氧管道、高壓氧艙等用氧部位、放射科、膠片室、鍋爐房等;b)發生火災時會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主要有病房及重癥監護室、門診部、手術部、貴重設備工作室、檔案室、微機中心、病案室、財會室等;c)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電間、消防水泵房等。7.2.2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標明“消防重點部位”和“防火責任人”,落實相應管理規定,實行嚴格管理,并符合下列規定:a)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b)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c)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開展防火檢查。7.3 電氣防火醫院內的用電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a)醫療用房內敷設的電線應低煙無鹵型電纜并穿金屬管保護;當電氣線路與氧氣管道供氣管道等共同敷設在吊頂內時,吊頂內的電線及手術部、高壓氧艙的電線均應使用礦物絕緣層的耐火電纜;b)電氣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要求防爆、防塵、防潮的部位安裝電器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要求;c)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d)應編制內部用電負荷計劃表,新增電氣線路、設備須辦理內部審批手續后方可安裝、使用,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及用具;e)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確因醫療、科研、實驗需要而必須使用時,使用部門應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確責任人并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備案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使用;f)配電柜周圍及配電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g)非使用期間應將電器設備關閉,保險絲不得使用銅絲、鋁絲替代;h)醫院禁止采用TN-C接地系統。7.4 用火管理醫院內的用火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a)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單位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實施動火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作業現場的防火工作,及時落實動火現場防范措施及監護人;b)明火作業前,應清除作業現場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明火作業后,作業現場負責人應檢查現場有無遺留火種及燒盡的物品;c)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應公布上墻;d)病區內非醫療不得使用明火,除吸煙室外,不得在任何區域吸煙。7.5燃氣管理醫院內的用氣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a)燃氣管道及器具的安裝、調試應由具有相關安裝資質的單位、人員進行,不應私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遮擋或封閉燃氣管道及器具;b)定期檢查燃氣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換一次膠管;c)使用燃氣時應有人員看管,保持室內通風良好;d)使用燃氣前,應確認燃氣具的開關在關閉的位置上,使用后應關斷氣源;e)地下室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建筑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燃氣、燃油設備的供氣、供油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管道上應設置手動的自動切斷閥。7.6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醫院內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a)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宜獨立設置,并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配置專人負責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b)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庫前要進行檢查,發現包裝破損、跑冒滴漏現象的禁止入庫;c)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貯存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嚴禁混存;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d)高溫季節,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儲存場所應加強通風,室內溫度應控制在30以下;e)嚴格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審批制度,加強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儲存管理;各部門應按照使用計劃數領取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并根據需要限量使用,且由專人管理,集中存放;f)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房間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實驗室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工作人員不應穿戴釘子、鐵掌的鞋和化纖衣物,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7.7安全疏散設施管理a)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消防安全標識等設施應設置齊全完好有效,不應遮擋,發現損壞應及時修復;b)醫院內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表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c) 醫院內逃生門、疏散門和樓梯間的門不應被鎖閉;當平時確需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時,應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災時自動開啟或無需管理人員幫助即能從內部向疏散方向方向開啟; d)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關閉,并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設有警示文字和符號,走到道等部位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持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e)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以及房間的外窗不應設置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固定柵欄;f)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公共疏散門不應鎖閉,宜設置閂式外開門;g)防火卷簾下方嚴禁堆放物品,消防電梯前室的防火卷簾應具備停滯功能。7.8消防設施、器材日常管理7.8.1醫院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確定專職人員或單位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保證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工作正常。7.8.2醫院可以組織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具有維護能力的專職人員,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保留記錄;或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質的組織或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保留維護保養報告。7.8.3消防控制室醫院內消防控制室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a)消防控制室應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員職責、接處警操作規程等工作制度,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b)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GA587的有關要求;c)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均處于正常工作狀態;d)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e)接到火災報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f)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g)消防控制室應有在建(構)筑物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急滅火預案、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及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及應急預案演練記錄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h)消防控制室應有值班情況、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及巡查情況的記錄及消防設施一覽表,包括消防設施的類型、數量、狀態等內容;i)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7.8.滅火器管理醫院內的滅火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a)對滅火器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數量、部位、重裝記錄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b)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簽封完好,并有防雨防曬、防潮、防強輻射熱和防腐蝕等防護措施;c)滅火器應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于取用的明顯部位,并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他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d)滅火器的種類應與其他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危險等級相適應,應每隔一個月進行一次配置檢查,當檢查時發現維修的滅火器數量超過該建筑物滅火器配置總量的1/4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滅火級別;e)應每隔一個季度對滅火器的標識、外觀結構及滅火劑質量進行一次維護檢查,發現損壞或缺陷應及時維修或更換;f)應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其中:水基型滅火器應每半年檢查一次滅火器的工作壓力是否在規定范圍之內,噴嘴是否堵塞,每次使用后或期滿三年后的每隔一年應送專業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二氧化碳滅火器應每半年用稱重法檢查一次重量,每次使用后或期滿五年的每隔兩年應送專業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潔凈氣體滅火器應每隔半年檢查一次滅火器上的壓力指示器是否在規定范圍內,每次使用后或期滿五年的每隔兩年應送專業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干粉滅火器應每半年檢查是否泄漏,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再充裝,每次使用后或期滿五年后的每隔兩年應送專業維修單位進行維修;g)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12年、干粉或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10年、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6年或筒體、器頭發生生嚴重損壞時滅火器應作報廢處理。7.8.4消火栓系統管理a)消火栓不應被遮擋、圈占、埋壓;b)消火栓箱應有明顯標識;c)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d)消火栓箱內配備器材配置齊全,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7.8.5自動噴水系統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a)灑水噴頭不應被遮擋、拆除;b)報警閥、末端試水裝置應有明顯標識,并便于操作;c)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d)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7.8.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管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a)探測器等報警設備不應被遮擋、拆除;b)不得擅自關閉系統、維護時應落實安全措施;c)應由具備上崗自個的專門人員操作;d)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e)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7.8.7設施維護標志設施維護標志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a)消防設施所使用的標志分為“使用”、“故障”、“檢修”、“停用”四類;b) 醫院應根據消防設施的狀態及消防設施的特點,使用符合實際的標志;c) 醫院應根據消防設施的狀態及時調整標志,并做好記錄;d)醫院應采取措施確保標志的完好,不得任意變動導致標志的損毀、遷移和錯掛。7.9供氧站安全管理7.9.1供氧站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專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由專業公司實時系統設備的維修保養。當用氧部位發生火災時,供氧站值班人員應在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確認火災且人員疏散完畢后立即切斷氧氣供應裝置。7.9.2供氧站內的氧氣空瓶和實瓶應分開存放,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物品。7.9.3應由專業人員負責瓶裝氧氣的運輸;氧氣灌裝應由專職人員操作,不應在供氧站內灌裝氧氣袋。7.9.4供氧站與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場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相關建筑防火設計規范、標準的規定。7.9.5供氧站應設超壓排放安全閥,開啟壓力應高于工作壓力0.02Mpa,回座壓力應低于最高工作壓力0.03Mpa。7.9.6供氧超壓、欠壓報警裝置必須采用本質安全型電路。7.9.7氣瓶間、匯流排間及液氧庫房應通風良好,室內氧氣濃度應小于23,液氧的加注、排氣等管口應直通室外,室內應禁止有可燃氣體、放液、液體管線穿過,室內電器線路均應穿金屬管保護,其開關應設置在室外。7.9.8匯流排上的氣瓶總數目數不得超過20瓶,使用后空瓶必須留有0.1Mpa的以上的余壓。7.9.9氧氣瓶應符合避熱、禁油、防撞擊等規定,應注意檢查瓶體有無油污,儀表應注有“禁油”、“氧氣”標識;擦除氧氣鋼瓶油污應采用四氯化碳。7.9.10液壓罐及其輔助設備單獨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7.10輸氧管道管理7.10.1氧氣管道的材料應采用不銹鋼管、脫氧銅管或純銅管,無超過規定的機械損傷及可見的嚴重銹蝕現象。7.10.2不銹鋼管采用氬弧焊接,焊絲采用HOCr18Ni19;銅管采用銀基釬焊,釬料選用HIAgCu30-25或強度與氣密性滿足要求的其他釬料。7.10.3氧氣管道嚴禁與導電線路、電纜共架敷設,嚴禁與導電線路、電纜交叉接觸,以防漏電火花擊穿管道。7.10.4氧氣管道不應與燃氣、燃油管共架敷設,必須共架時氧氣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的外側及燃油管道的上面,并應保持大于0.5m的管距,共架部分管道不得有閥門及連接接頭。7.10.5氧氣管道禁止暗埋在建筑結構內或敷設在不設檢查門(口)的管井內,其敷設的管井應通風良好;禁止氧氣管道與供電線路敷設在同一管井內。7.10.6氧氣管道穿過墻壁或地板時,應敷設在套管內,并應用石棉或者其他不然材料將套管間隙填實,在套管內的管段不得有焊縫及連接街頭。7.10.7氧氣管道應單獨接地,不得和其他設備共用接地裝置,導靜電接地裝置兩個接地點的距離不應大于25m,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當每對法蘭或螺紋接頭間電阻超值超過0.03時,應設跨接導線;接地裝置每年雨季之前應檢查一次。7.10.8氧氣管道與支吊架接觸處,應做防靜電腐蝕絕緣處理。7.11 用氧部位安全管理7.11.1高壓氧艙及手術室、病房等用氧部位,應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7.11.2應及時更換氧氣瓶,不應在病房內寄存;輸氧結束后應關閉好閥門,將氧氣鋼瓶撤出病房存放在專用氧氣瓶庫內。7.11.3采用管道供氧時,應定期檢查氧氣管道的接口、面罩等,供養終端壓力不宜低于0.2Mpa;其快速接頭插座和氧氣濕化器、呼吸器等醫療器械的氣體插頭之間應插拔靈活、氣密性好,發現漏氣應及時修復或更換。7.11.4使用高壓氣瓶時,如果氧氣瓶的壓力在1min后下降5000Kpa以上,表明有嚴重漏氣現象需立即處理。7.11.5對輸氧管道消毒不得使用酒精等有機溶劑,可選用0.1的潔爾滅消毒劑水溶液。7.11.6嚴禁在高壓氧艙內使用強電,艙內電氣設備的工作壓力不得大于24v;艙內必須敷設的電纜、電線均應經高壓絕緣試驗并穿金屬管保護,接頭必須按規定焊接并相互錯開。7.11.7嚴禁在高壓氧艙內設置熔斷器、繼電器、轉換開關、鎮流器、電氣及動力控制器和有感應線圈的電鈴等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氣元件;除通訊及信號傳感元件外,不得設置任何電器。7.11.8因治療確需進高壓氧艙的電器必須能夠承受艙壓,并應在艙外配備電流過載保護裝置;純氧氧艙進艙電氣設備總功率不應大于0.5W。7.11.9除嬰兒氧艙外,高壓氧艙必須設人體靜電接地裝置;嚴禁任何電路和設備的接電線與高壓氧艙系統相連或共用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氧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病員應著統一的全棉制品病員服和拖鞋進入高壓氧艙,嚴禁穿戴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入艙。7.11.10高壓氧艙應采用艙外照明方式照明,并在艙外配置應急照明系統,應急照明持續照明時間不應小于30min;嚴禁在艙內采用普通日光燈或其他普通照明燈具。7.11.11嚴禁在高壓氧艙內安裝普通家用空調,艙內空調裝置的電機及控制裝置必須設置在艙外。7.11.12高壓氧艙的安全閥應選用帶扳手的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艙體上不得裝設爆破片;空氣加壓艙應按規定設置緊急泄壓裝置。7.11.13高壓氧艙內氧濃度宜小于23,嚴禁超過25;當艙內氧濃度超過25時,測氧儀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操作人員應當及時通風換氣,通風換氣3min后氧濃度仍超過25應立即停止使用。7.11.14艙內表面油漆應采用耐高溫阻燃油漆,氧氣匯流的內墊材料應選用耐高溫阻燃材料,艙內不得使用羊毛及化纖被褥、壇子、椅墊等。7.11.15 控制艙內濕度,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相對濕度應保持在70%-75%范圍內。7.11.16在病員進入高壓氧艙前,操作人員應打開操作臺上供氧閥進行檢查,在安靜環境下細聽艙內有無氧氣泄漏聲音,如發現漏氧應及時排除,排除后病員方可入艙。7.11.17高壓氧艙內絕結禁止明火。嚴禁攜帶易燃物品、手表、手機、摩擦慣性玩具、打火機、火柴和油污物品等物進入艙內。7.11.18 高壓氧艙內不得使用有毒和有氣味的滅火劑。二氧化碳、泡沫等滅火器是不能使用的。最理想的滅火劑是水,驅動水噴出的氣體應是不燃燒的惰性氣體。7.11.19供氧、用氧設備及檢修工具不應沾染油污。7.12 手術室7.12.1醫院手術室使用的酒精、麻醉劑(如乙醚、甲氧氟烷、環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隨用隨領,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用過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封口后放入有蓋的封閉容器內。7.12.2在對病人進行麻醉的場所應有良好的局部通風,排風口應設在該區域靠近地板的下部,進風口應設于手術室靠近頂棚的上部;在病人施行乙醚麻醉的部位,安裝吸風管,實行局部吸風。7.12.3應定期檢查各種氣源的接頭,杜絕高壓漏氣;采用管道供氧的麻醉機、呼吸機和其他醫療器械的終端處壓力不宜低于0.4Mpa,其氣體插頭之間應插拔靈活、氣密性良好。7.12.4手術室的各種醫用電氣設備必須使用原設備配置的電源插頭,嚴禁隨意更換插頭;電子壓力消毒設備等功率較大的設備應配置獨立的電源插座。7.12.5手術室內電器開關和插座距地板的高度不應小于1.5m,吸引器的足踏開關應采用橡膠密封型。7.12.6手術室宜鋪設導電性能良好的防靜電地板,室內設備和醫療器械均應配置傳導性裝置以防止靜電;手術室內工作人員及病員服裝均應采用全棉制品,鞋襪應有防靜電導除裝置。7.12.7應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手術部的電氣設備及過濾器進行檢查,并及時更換老化的電氣線路和損壞的電氣插座。7.12.8 激光等高溫儀器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并由專業人員負責儀器的維修、保養。7.12.9 手術室不使用時,應及時關閉電源和供氧設施。7.13 病房、重癥監護室7.13.1病房內的房門或床頭及病房公共區域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員說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7.13.2 醫務人員應向新住院或觀察治療的病人介紹本區域的疏散路徑及相關安全疏散、應急逃生常識。7.13.3 超過2層的病房內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面罩、應急照明設備、補助逃生設施及使用說明。7.13.4 治療用的儀器設備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紅外線,頻譜等電加熱器械,不應靠近窗簾,被褥等可燃物。7.13.5護士站內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額儲存。7.13.6 禁止在病房內使用液化氣爐、煤氣爐、電水壺、酒精爐等非醫療器具,除醫療必須使用外,病房內不應使用電爐。7.13.7病房內嚴禁明火及吸煙,應在病區外的專門場所設置供病人和家屬所需加熱食品爐灶并由專人管理。7.13.8 不應擅自改變病房內的電氣線路及設備或在病房的線路上加接電視機、電風扇等電氣設備。7.13.9病房內不應堆放紙箱、木箱等可燃物,用過的紗布、棉球等應暫存在指定地點,并定時清理。7.13.10 病房內的通道以及病房區公共走道應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不得加設病床。7.13.11 病房、重癥監護室宜設置開敞式的陽臺或凹廊,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7.14.藥庫、藥房及制劑室7.14.1 藥庫房內不應設置休息室、辦公室,值班室夜間不應留人住宿。7.14.2 藥庫內藥品應分類存放;酒精、甲醛、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性藥品應另行儲存在危險品庫內,禁止將儲存在地下室內,不應與其他藥品混存;危險品庫與其他建筑無之間應保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防火間距。7.14.3 藥庫房內的升降機嚴禁載人,其附近不應堆放紗布、藥箱等可燃物。7.14.4 藥庫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藥,應采取定期攤開,翻堆散熱等防止自燃的措施。7.14.5 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危險品庫房,危險品進出庫房應輕拿、輕放。零散提取危險品時,應在庫房外進行,嚴禁在庫房內開啟包裝物,如開桶、開箱、開瓶等。7.14.6 藥品庫房內明敷電氣線路時,應穿金屬管保護或敷設在封閉式金屬線槽內,堆放的藥品應與電閘、電氣線路保持安全距離;藥庫內用電應在庫房外或值班室內設置電源總閘,庫房無人時應將總閘斷開,藥品庫房內宜采用低溫照明燈具,白熾燈具周圍0.5m內及垂直下方不得有可燃物。7.14.7 藥房宜設置在門診部或住院部的首層,對易燃危險藥品應限量存放,一般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以氧化劑配方時應用玻璃、瓷質器皿盛裝,不得采用紙質包裝。7.14.8 藥房內化學性能相互抵觸或相互產生強反應的藥品應分開存放。7.14.9 藥房內盛放易燃液體的玻璃器皿應放在專用藥架底部,以免破碎、脫底引起火災。7.14.10 藥房內的廢棄紙盒、紙屑,不應隨地丟棄,應集中在專用金屬筒簍內,定期集中清除。7.14.11 藥房內嚴禁煙火,照明燈具、開關、線路的安裝、敷設和使用應符合相應的防火規定。7.14.12 設置在制劑室內的電爐、恒溫箱、烤箱等用于制劑的電器,應由專人負責在固定地點使用。7.14.13 制劑室應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畢后應清理現場,及時清除藥渣等廢棄物。7.15 門診部與急診部7.15.1 使用乙醚,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科室應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規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鄰近或接觸熱源或被陽光直射。7.15.2導診、掛號、收費、取藥等部位應合理布置,避免人員聚集,影響人員疏散。7.15.3門診部應設在靠近醫院交通入口處,候診區的等候椅的擺放不得影響人員疏散,各候診區均應留出寬度不小于1.4m的自然人行通道連接至本層安全出口處,安全出口2m范圍內及自然人行通道上不得防止影響人員疏散的物品。7.16放射科(X線機室、膠片室和CT/ECT/MR室)7.16.1中型以上的X線機應設置專用的電源變壓器,變壓器容量應根據X線在照射前負載電流與照射時最大負載電流之和計算,并以此配置相應的電源線與開關。7.16.2 X線機的電纜應敷設在封閉電纜溝內,移動電纜應防止彎曲過大,鋪在地面的部分應該加蓋保護,防止機械損傷;高壓插頭與插座之間的空隙應采取防止高壓放電的措施。X線機極其設備部件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其各部分金屬外殼及同外殼相連的金屬部件均應與地線相連。7.16.3消毒與清洗X線機所用的易燃液體應由專人負責、專柜保管,儲存量不得超過50ml;用乙醚清洗機器和電器設備時,必須打開門、窗通風,并禁止使用明火,做好防靜電措施。7.16.4膠片室應獨立設置,并保持陰涼、干燥、通風。7.16.5膠片室內除存放膠片外,不得存放其他可燃、易燃物品和任何化學物質;膠片必須裝入紙袋放在專用櫥架上分層豎放,不得重疊平放。7.16.6應定期檢查老舊的硝酸纖維膠片,不必要的應盡快清除處理;必須保存時應擦拭干凈存放在鐵箱中,同醋酸纖維膠片分開存放。7.16.7膠片室除照明用電外,室內不得安裝、使用其他電氣設備,室內嚴禁吸煙,下班時應切斷電源。7.16.8 CT/ECT/MR室應根據其用電量校定每一供電回路的配線截面,并定期測試各回路的電流值是否超標、溫升是否異常;應定期對配電系統進行感觀檢查,如發現絕緣層老化、炭化及其他異常現象時應及時處理。7.16.9設備運行時,有一定的射線污染或靜態高磁場的機房和設備間內禁止放置其他易然可燃物品。7.16.10 CT/ECT/MR室設備比較昂貴,機房內嚴禁存放可燃或易燃物,要有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配置滅火器材和安裝消防設施時,必須注意防磁。7.17實驗室和生化檢驗室7.17.1實驗室和生化檢驗室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額儲存。7.17.2實驗室和生化檢驗室使用的酒精、乙醚、丙酮、乙炔、氫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他危險品應限量存放,一般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危險品應存放在專用防爆柜,不應與其他試劑混放;并遠離熱源和可燃物,避免陽光直射。7.17.3實驗室和生化檢驗室應通風良好,使用酒精、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應設立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其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其試驗通風柜應遠離送風口布置。7.17.4實驗室內各類電氣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敷設應符合電氣設計規范的規定,通用實驗室的用電設備可由固定在實驗臺或靠近實驗臺的固定電源插座(箱)供電,電源插座應設漏電保護裝置。7.17.5實驗室內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嚴禁私自安裝電閘、插座、變壓器等。當工作需要時,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或有關專業單位負責接線、安裝。7.17.6實驗儀器設備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應定期檢修線路,防止老化和漏電;并及時清理廢舊物品,不得堆放與實驗無關的物品。7.18 病理室病理室的防火要求,除參照生化檢驗、實驗室的有關要求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7.18.1 制作切片過程中的所有烘干工序都應在真空烘箱內進行,不宜使用電熱烘箱。7.18.2 使用易燃液體的每項操作都應在通風櫥內進行。7.18.3 沾有溶劑或石蠟的物品,應集中處理,不得任意亂放或有火源接觸。7.19鍋爐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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