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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青島市建筑工程管理辦法特征碼標簽:特征碼 青島市建筑工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合同與造價、質量與安全等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的統一管理。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監、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建筑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建筑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誠實信用和平等競爭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資質與資格第五條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第六條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建筑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第七條外地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外地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信用登記手續。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登記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動態管理。發包單位使用外地企業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時,應當使用辦理信用登記手續的企業。第八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第三章發包與承包第九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制度。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禁止肢解發包或者將工程直接發包給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實行代建的工程項目,代建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依據代建協議履行職責。第十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繳納投標保證金,但最高不超過八十萬元。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全部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十二條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虛假招投標、串通投標等行為。第十三條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招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應當及時處理。第十四條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實施勞務分包的,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建筑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獨立完成承接的勞務作業,不得再行分包。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實行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和實名制管理,按照規定進行勞動用工網上登記,依法發放務工人員工資。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及時發放務工人員工資,并監督其實施。第十六條實行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受重點監控的施工企業應當設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存入專項資金,用于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七條工程承包單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發包單位先行墊付,墊付的工資額以拖欠的工程款總額為限。因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致使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發包單位督促清償;無力清償的,由發包單位負責清償。第十八條發生勞資糾紛時,施工企業應當主動與務工人員協商解決,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參與調解;調解無效的,糾紛雙方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四章合同與造價第十九條在建筑經營活動中,發包、承包、中介方之間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條建設單位不得違背總承包合同約定,強行指定分包單位、分包內容。專業分包的內容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載明。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一個單體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一次性委托給一家造價咨詢企業承擔,不得肢解簽訂合同。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發布的計價規則和計價辦法,按照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編制招標控制價、編制竣工結算、審核竣工結算的誤差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第二十三條招標控制價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二十四條工程竣工結算書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發、承包單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單位確認后,禁止發包單位又要求承包單位與另一個或者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核對竣工結算。第五章質量與安全第二十五條建筑經營活動各方主體應當執行現行的國家、行業、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實行建筑施工標準化管理。第二十六條施工過程中,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中標承諾到崗到位,不得隨意變更、缺位。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筑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工程實體等存在質量隱患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鑒定。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全面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一)負責將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性變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二)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對深基坑、復合地基、樁基礎、鋼結構、結構工程、設備安裝、建筑節能、室內環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質量進行抽樣檢測;(三)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階段性驗收;(四)負責組織對存在結構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進行搶修;(五)負責處理建筑工程質量投訴,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第二十九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投訴的處理。第三十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規定的相應行政許可和認證證書及相關檢驗報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按規定進行檢驗。第三十一條開發對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在辦理質量監督登記前,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質量保證手續。第三十二條發生涉及地基基礎或者主體結構的工程質量缺陷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共同委托有資質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施工活動。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定期組織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組織整改。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定期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自查,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有效期限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租賃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經行業組織確認的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體系,對建筑經營活動各方主體實施信用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的參考依據。第三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體系,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崗位證書進行定期檢查,規范從業人員持證上崗行為。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實施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違反建筑工程管理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檢查制度,依法查處建筑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四十四條工商、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監、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建筑經營活動各方主體的監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投標人、利害關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嚴格執行工程總承包招標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組建評標委員會的;(三)招標人未及時、妥善回復和處理投標質疑或者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第四十六條投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投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投標人騙取中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七條建筑經營活動各方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無相應執業或者從業資格人員從事建筑活動的;(二)外地企業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前未按照規定辦理信用登記手續、采用欺騙手段辦理信用登記手續或者信用登記信息變更未及時辦理手續的;(三)使用未辦理信用登記手續的外地企業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四)勞務分包企業超越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或者將承接的勞務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的;(六)未按照規定對務工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的;(七)發包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第四十八條建設、施工、監理、造價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一萬元罰款。第四十九條建設、施工、監理、造價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罰款。第五十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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