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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此文檔收集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范本19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編號:買方:公司賣方:簽字時間:簽字地點:目 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合同協議書技術規范與設備要求附件1供貨范圍附件2價格表附件3履約保函(格式)附件4其他-技術服務通 用 條 款1定義在包括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合同條款中,以下措辭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含義。1.1“買方”是指 公司。1.2“賣方”是指 公司。1.3“合同” 是指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合同價格”是指在賣方完全和適當地履行其合同義務后,買方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款。詳見相應合同附件。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本工程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和合同設備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1.7“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需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合同附件1所列示和規定。1.8“分部工程驗收”是指根據技術規范及設備要求及國家相應驗收規范,按專業劃分的系統整體驗收(劃分依據為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1.9“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1.10“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1.11“現場”是指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的工程工地,為買方安裝合同設備所在地。1.12“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設備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商業運行前)備品備件。1.13“隨機備品備”是指在安裝、調試、試運階段所需的備品備件。1.14“試運行”是指整機在調試階段進行的運行。1.15“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的文件。1.16“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賣方將合同供貨范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1.17“設備缺陷”是指賣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1.18“運雜費”是指合同設備從賣方始發站(車上)到交貨地點所發生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費、保險費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2合同標的本合同遵循合同雙方買賣平等自愿的原則。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于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的工程。2.1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詳見合同專用條款。2.2凡賣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安全的、經濟的、成熟可靠的。2.3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見技術規范及設備要求。2.4賣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見合同附件1。2.5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2.6賣方提供的技術服務。2.7賣方提供設備的運輸及保險。3供貨范圍3.1合同供貨范圍詳見合同附件1。3.2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口備件,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賣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并且是滿足技術規范及設備要求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賣方負責按買方要求時間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補上,且不發生費用問題。4合同價格4.1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綱、運雜費、保險費、合同設備所需進口配套設備的進口環節的相關費用和國外驗收費用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具體金額為合同專用條款標明的價格。4.1.1合同設備價格本合同設備價格包括與設備有關的賣方所應交納的所有稅費、技術資料費、從制造廠到交貨地點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4.1.2合同設備的技術服務費4.1.3合同設備到現場交貨點的運雜費。4.2合同的分項價格詳見合同附件2.4.3本合同總價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5付款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 。5.2付款方式: 。5.3合同設備款的支付: 。5.3.1具體按合同專用條款進行支付。5.4付款時間以買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5.5主要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5.5.1由于買方與合同分包商和外購設備供貨商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故本合同設備的主要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由賣方負責。但如果發生由于個別原因(買方按時向賣方付款而賣方沒有按時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導致分包和外購設備有可能不被按時交貨以至于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買方有權暫時終止向賣方付款。在賣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支付相關款項后,買方將繼續向賣方付款。5.5.2買方上述行為不屬于違約行為,但此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5.5.3如果賣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買方將出于保障工程進度的目的,有權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此轉付款及相應利息(買方存款利息)將從下一筆買方向賣方的付款中扣除。5.6違約金的扣除與支付5.6.1如果發生賣方的合同履行違約行為,相關款項將由賣方在接到買方的書面通知和此類賠償的證明文件后2周內向買方支付,買方也有權從履約保函和任何一筆付款中扣除;如果屬于制造質量問題造成的買方損失,相關款項將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5.6.2如果發生買方的合同履行違約行為,相關款項將由買方在接到賣方的書面通知和此類賠償的證明文件且由買方認可后2周內向賣方支付。5.7在買方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賣方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6交貨和運輸6.1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應保證及時完整性。6.2交貨地點:具體見合同專用條款。合同設備所有權自合同設備交付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合同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合同設備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6.3交貨前1周賣方向買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6.4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到現場后雙方簽署合同設備的外觀檢查證明的時間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11.8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6.5賣方負責合同設備從賣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6.6賣方按技術規范的規定,向買方提供10套技術資料,并列出技術資料清單。根據工程進度及買方要求的時間,由賣方專人送至買方現場,資料的收到時間以買方簽收時間為實際交付時間。另在設備包裝箱內隨機提供一套完整的技術資料。6.7收貨單位:見合同合同專用條款規定。7包裝與標記7.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GB191-2000中關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包裝應保證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并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賣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包裝應按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賣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7.2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于裝卸搬運。按照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箱體上的明顯位置標注上“小心”、“輕放”、“向上”、“防潮”、“勿倒”、“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應符合GB191和GB6388的規定。7.3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另送至現場裝箱清單各二份。7.4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他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他方式妥善防護。7.5對于需要精確裝配的明亮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應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7.6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8技術服務和聯絡8.1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8.2賣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試運、調試,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8.3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費用各自承擔。8.4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準,以修改本為準。如有重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8.5賣方提出并經雙方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賣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后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買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并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買方要求。8.6買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8.7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8.8賣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買方同意,費用應由賣方自行負擔。8.9賣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8.10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他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面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8.11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設備安裝前2周內提交買方予以確認。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7天內賣方沒有答復,將按11.10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8.12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試運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賣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9監造與檢驗9.1監造買方有權派人員到賣方廠內對合同設備進行監造,賣方提供方便條件。買方有權查閱(借閱)檢驗合同設備所必須的技術資料、圖紙、工具等。買方代表有權根據合同提出意見,賣方有責任采限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9.2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9.2.1由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送至現場給買方存檔。此外,賣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9.2.2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賣方及時到現場,與買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按照本款規定,經檢驗合格的貨物,買方將向賣方簽發接收單,賣方在收到買方簽發的接收單并出具回執時,視為該批貨物已由賣方按第6.2款交付。9.2.3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規范時,應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由于買方原因(包括保管不善等),發現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買方自負。9.2.4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和異議,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1周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賣方在接到通知后1周內,自費派代表赴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9.2.5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9.2.6賣方在接到買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后,應按11.3款的規定盡快修理、修正,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對于上述索賠,由買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9.2.7買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于貨物抵達現場設備儲放場之日起的3個月。9.2.8上述9.2.2至9.2.7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11款及技術規范的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9.3壓力容器監測國家強制要求進行的壓力容器檢測工作,除買方另有要求外,原則上在賣方工廠完成,賣方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10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10.1本合同設備由買方根據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說明書及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并簽字確認。10.2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的驗收工作按照技術規范及設備要求和國家相關驗收規范的要求進行。10.3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賣方應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并應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的設備問題,以不影響工期為原則,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1周,否則將按11.10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10.4分部工程驗收完畢,合同設備達到技術規范及要求和國家相關驗收規范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指標后,買方應在10天內簽署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分部工程驗收單。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技術規范及設備要求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0.5款和11.6款辦理。10.5進行分部驗收如果達不到本技術規范及設備要求和國家相關驗收規范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值,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再進行驗收,直到合格為止,如屬賣方責任,賣方承擔由此導致的所有費用。10.6按10.4款出具的分部驗收單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具分部工程驗收單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制造過程中被發現,賣方對糾紛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保證期終止后一年。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賣方應按照本合同11.3款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10.7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賣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其人員的費用。10.8不論合同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買方或是在賣方,賣方應首先盡快交付更換或補充此損失或損壞的設備,然后再確定上述設備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11保證與索賠11.1保證期是指合同簽發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并簽發驗收單之日起二年,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10款和11款有關條款執行。11.2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11.3本設備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于賣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如需更換,賣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周內,否則,應按11.10款處理。由于買方未按賣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買方負責修理,更換,但賣方有義務盡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于買方要求的緊急部件,賣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費用由買方負擔。11.4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期間賣方應完成買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賣方對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11.5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如賣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9.2.4條款辦理。否則賣方在接到買方索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托買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賣方負擔。11.6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11.7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屬賣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后開始計算一年。11.8不是由于買方原因,賣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規定計算,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違約金:遲交1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0.5%;遲交2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遲交3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5%;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10%。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賣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2周時,每周賣方向買方支付的違約金為遲交貨物金額的3%,與此同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9如由于確屬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嚴重影響施工的關鍵技術資料時,則每遲交一周,賣方應支付違約金,遲交時間的計算以6.6款規定為準。11.10如果由于賣方的原因,在執行合同中造成延誤,每延誤工期一周賣方將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0.5%,這部分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且賣方需支付由于賣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買方的直接損失。11.11賣方對于根據本合同11.8、11.9、11.10款承擔的合同違約金總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11.12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11.13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遲付貨款,買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遲付1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1%;遲付2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2%;遲付3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3%;11.14履約保證金11.14.1本合同生效一個月內,賣方須向買方提供由賣方主辦銀行開具金額為合同總價20%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以買方為受益人,具體見合同專用條款。其格式合同附件3。11.14.2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條款規定的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2周內退還。但如果此時存在合同爭端并且未能得到解決,那么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所有理賠完畢。11.14.3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給買方造成損失,那么履約保證金將作為對這一損失的補償而支付給買方。12保險12.1賣方須對合同設備,根據水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以賣方和買方為共同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為賣方倉庫到買方倉庫止。設備(在交貨地點)交貨之前賣方為保險受益人,設備(在交貨地點)交貨之后買方為保險受益人。12.2如果發生賣方未對合同設備進行投保,買方有權將之部分保險費從合同設備的運雜費中扣除,而且,與其發生的連帶責任,將全部由賣方承擔。12.3賣方應將保險合同的副本于合同設備交貨前20天提供給買方,如果賣方未能及時提供,買方將認為賣方未對合同投保,并按12.2款處理。12.4如果交付的合同設備和/或文件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或損壞,賣方應與保險公司聯系進行索賠。如果此種丟失或損壞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則賣方應負責對買方進行賠償。13稅費13.1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賣方應該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由賣方承擔。13.2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賣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運輸、保險、進口設備/部件等所有稅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賣方承擔。14分包與外購14.1賣方未經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范圍內的設備/部件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購)。賣方需分包的內容和比例應征得買方同意,否則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單位(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14.2賣方將本合同范圍內需分包與外購的設備/部件的內容和比例提交買方同意后,在合同談判時,將此部分設備/部件的分包商名單確定。14.3賣方具有獨立的、自主的材料和設備采購權利,可以采取各種適合自己的采購方式,但在分包與外購的設備/部件的問題上應充分采納買方的意見和建議,買方有權對部分分包與外購的設備/部件要求賣方招標采購,并確認結果,買方將決定是否參與技術部分,為買方提供既符合買賣雙方的技術要求又價格合理的產品。14.4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按8.7、8.8、8.9款的規定辦理。14.5賣方對所有分包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15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15.1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應附詳細說明)。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經雙方簽字確認。雙方同意后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并報原合同審查單位審查后方能生效。將修改后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15.2如果賣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買方將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內確認無誤后應對違反或拒絕做出修正或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修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買方將保留中止本合同一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對于這種中止,買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賣方負擔。如果賣方的違約行為本合同其他條款有明確規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15.3如果買方行使中止權利,買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賣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并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賣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15.4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原材料、外購件、外協廠的廠商、規格、產地、牌號、數量由于賣方原因,發生變更,需事先書面提交買方確認同意,對此面引起對交貨期的延遲影響,由賣方承擔責任。15.5因買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貨,買方應向賣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設備價格的10%并賠償賣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15.6因賣方原因而造成部分合同設備不能交貨,賣方應向買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設備價格的10%并賠償買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15.7如果賣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并、合并、解體、注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買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賣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買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其特點是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16.2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16.3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運行和驗收等問題)。17合同爭議的解決17.1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合同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本合同規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17.2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機構為北京仲裁委員會。17.3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17.4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17.5在進行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18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18.1賣方應保證買方不受由于使用了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包括技術)而引起的對任何第三方的設計、工藝方案、技術資料、商標專利產生的侵權。18.2如果發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權指控,買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盡快通知賣方,賣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處理此事,并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從而使買方受由于第三方索賠從法律及經濟責任上所造成的損害。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并且在買方收到賣方開戶銀行出具的合同總金額10%的履約保函后,即行生效。19.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合同設備驗收單并理賠完畢貨款兩清之日起。20適用法律及其他20.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0.2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做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20.3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20.4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20.5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設備”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20.6合同雙方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時通知對方。20.7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并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電子郵件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后,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專 用 條 款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補充或合同雙方責任與義務的進一步明確,條款之間如有沖突之處,(專用條款)應優先于合同通用條款。1定義1.1買方是指公司。1.2賣方是指A公司。1.11“現場”是指 公司工地。2合同標的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 公司 工程。2.1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設備名稱: 設備規格(型號):詳見技術規范與設備要求4合同價格4.1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 萬元(大寫: 元整)。5付款5.3.2付款方式:5.3.2.1合同生效日期起2周內,賣方提交金額為合同價格的 %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和金額為合同價格 %的資金往來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買方審核無誤后2周內,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格的 %作為預付款。5.3.2.2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合同全部設備運到交貨地點,并將下列單據提供給買方,買方驗明無誤后2周內支付合同價格的 %。由買方授權代表簽署的設備的“驗貨證明”(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設備的“出廠前檢驗記錄文件”;設備的詳細裝箱清單(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設備的質量檢驗合同證明(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 %的資金往來發票。5.3.2.3設備安裝、調試運轉正常驗收合格,買方簽署分部工程驗收合格證書后2周內,賣方提供合同價格100%的商業發票,買方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格的10%。5.3.2.4剩余的合同價格的%作為設備保證金,待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問題,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買方審核無誤后,買方在2周內支付給賣方合同價格的 %(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1)金額為合同價格%的財務收據(正本一份,復印件一式四份)。(2)保證期滿無質量問題及索賠問題證書。6交貨和運輸6.2交貨地點: 6.4交貨時間: 6.7收貨單位:公司11保證與索賠11.9具體的違約金金額為:關鍵技術資料每遲交一周按 萬元計違約金。11.14.1本合同生效2周內,賣方須向買方提供由賣方主辦銀行開具金額為合同總價格%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以買方為受益人。11.14.2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條款規定的分部驗收合格后2周內退還。但如果此時存在合同爭端并且未能得到解決,那么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所有理賠完畢。合同協議書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公司(以下簡稱“買方”) 和A公司(以下簡稱“賣方”) 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署。鑒于買方為獲得以下貨物和伴隨服務,即 而公開投標,并接受了賣方以總金額 萬元(大寫: 元整)(以下簡稱“合同價”) 提供上述貨物和服務的投標。本合同在此聲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詞語和含義與合同條款中定義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并相互補充和說明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并與本合同一起閱讀和解釋。前后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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