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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基礎分項訓練題-法律一、單項選擇題 1.法的共同本質() A.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B.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 C.法是領導者個人意志的表現 D.法是全體公民意志的體現 2.法律淵源實質上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法進行的分類,根據法律淵源的含義,我們可以把法律分為() A.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 B.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C.憲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D.憲法、法律、行政法、條例等 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議事的原則是() A.民主集中制 B.下級服從上級 C.民主協商 D.言論負責. 4.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歷史時期,統一戰線稱為() A愛國統一戰線 B.社會主義統一戰線 C民族統一戰線 D.廣泛的統一戰線 5.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決定的。 A.行政法關系到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B.行政管理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 C.行政法律規范的數量眾多 D.行政法是基本部門法 6.下列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有()。 A.人民法院 B.國務院及各部委員會 C.各社會團體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7.王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刑罰執行2年后,因確有悔改表現,某縣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縮短為5年有期徒刑,這是對王某()。 A.從輕處罰 B.減輕處罰 C.減刑 D.改判 8.某甲與乙有仇,欲尋機報復。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攜帶匕首前往。途中遇聯防人員巡邏,某甲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為構成()。 A.犯罪預備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9.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 A.國家 B.公民、法人 C.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D.外國人、無國籍人 10.著作權法規定,演繹權屬于()。 A.修改權 B.發表權 C.保護作品完整權 D.著作財產權 二、多項選擇題 1.法的淵源有()。 A.程序法 B.憲法 C.地方性法規 D.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 2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有()。 A.物,即各種物質資料 B.非物質財富,或稱智力成果、精神財富 C.行為 D.法律事件 3我國國家主席()。 A.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屬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范疇 B.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C.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D.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對外代表國家 4.下列是國家機關的有()。 A.最高人民法院 B.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C.國務院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5.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的區別有()。 A.審理對象不同 B.期限不同。 C.審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 D.提起理由不同 6.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有()。 A.行政行為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 B.行政主體不明確 C.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D.行政行為不適當 7.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 A.它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自然人 B.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 C.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D.以上答案都不對 8.我國刑法的任務是()。 A.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B.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C.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D.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9.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C.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D.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0.民法上保護人身權的方法包括以下幾種() A.停止侵害 B.賠禮道歉 C.消除、恢復名譽 D.賠償損失 三、簡答題 1.當代中國立法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2.簡述法律關系的涵義與基本特征。 3.宗教信仰自由的內容是什么?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主要有哪些? 5.行政征收與行政沒收的區別有哪些? 6.行政違法的特征有哪些? 7.我國刑法上的犯罪含義是什么?有什么法律特征? 8.債權與物權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四、論述題 試述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A2.B3.C4.A5.B6.B7.C8.C9.A10.D 二、多項選擇題 1.BCD2.ABC3.ABCD4.ABCD5.ABCD 6.CD7.ABC8.ABCD9.ABCD10.ABCD三、簡答題 1.答:當代中國立法應該遵循下列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即不能違憲;(2)立法必須從實際情況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的和外國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2.答: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人們根據法律規定而形成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4)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人們之間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 3.答: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與否的自由,有信仰不同教種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不同教派的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主要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級決議、命令、法律、法規不適合本地情況,經批準可變通或停止執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管理地區財政;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依照憲法規定,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5.答:行政征收與行政沒收存在以下區別:行政征收是以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條件;而行政沒收只能以相對方違反行政法的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征收屬于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而沒收則屬于行政處罰行為的一種。兩者在行為的連續性不同。征收只要據以征收的事實依據存在,征收行為就可以一直延續下去,往往具有連續性;而對沒收來說,對某一違法行為只能給予一次性沒收處罰。 6.答:行政違法的主要特征有:行政違法行為人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它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法律保護的行政法關系的行為;它是一種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責任。 7.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社會,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我國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8.答:物權和債權都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民法調整的結果。他們之間是有區別的:從反映的社會關系上看,債反映的是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由甲主體轉移給乙主體的關系。物權反映的是靜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歸屬、支配關系。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物權是財產流轉的前提和結果,債是財產流轉的法律表現。從法律關系的主體看,物權為對世權,其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人,債權為對人權,其義務主體為特定的人。物權為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而債權為相對權,其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物權的客體只限于特定獨立物,不包括行為和精神財富,債權的客體則不受此限。物權屬于一種支配權,主體通過直接對物的管領和支配而實現其權利,無需請求他人實施積極的協助行為,債權為請求權,權利主體需通過請求義務人履行積極的義務才能實現其權利。從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上看,產生債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合法行為,也可以是不合法行為,而物權的取得只能是合法行為。 四、論述題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民事主體,因而它必須具備法定條件,這些條件是根據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客觀要求,包括物質上的要求和組織上的要求以及保護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而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成立,包括成立不得違反法律和成立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物質條件,也是其履行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保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表示法人性質或特點并與其他法人相互區別的標志,同時法人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法人的組織機構包括法人的管理機構和業務活動機構,這是法人必須具備的組織條件。法人的場所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它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空間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包括三重含義,一是法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法人的債務只能由它自己承擔,三是法人必須有能力承擔民事責任。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法人才算合法。常用公文撰擬要點 第一節 規范性文件一、規范性公文的特點規范性公文是以強制力推行的用以規定各種行為規范的文件。條例、規定、辦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與其他類型的公務文件相比它們具有如下特征:公文內容是作者單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規范作用的成立與實現不以對方是否同意為前提條件,具有極強的強制約束力;公文所針對的問題是反復多次適用的、涉及多數人而非少數人的一般的普遍性問題;公文生效程序更為嚴格和規范,特別是在審批手續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嚴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實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則;語言運用講究高度準確、概括、簡潔、通俗、規范。 二、規范性公文結構(一)總體結構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必要時還有節題)、正文。(二)正文的結構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這樣幾部分內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具體規范、獎懲辦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說明等。在寫作實踐中,上述內容多以條文形式表達,每條還可下分為款、項、目等層次。 總則、分則、罰則、附則。三、寫作要求撰寫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時,應遵循一些特殊的規律,特別應注意:維護文件的高度一致性、嚴密性、條理性、簡明性、穩定性、連續性,尊重條例、規定、辦法各自的特殊撰寫要點。第二節 領導指導性文件一、領導指導性文件的特點領導指導性公文的一般特點是:公文內容對規定受文者的行為具有強制約束力,有關下級機關及有關個人必須認真遵行;公文所針對的問題帶有一定的隨機性,涉及特定的問題、特定的人,一般不具有普遍性;有效期一般不長,時過境遷公文即失去執行效用;與規范性公文相比生效程序相對簡約,除決定、決議等之外,只要發文機關的法定代表對公文的效用予以確認(如簽發),即為有效;在效用方面,一般“溯及既往”,即公文的效力所及不僅針對成文之后發生的有關事物和問題,而且包括成文之前發生的問題,受文者應根據作者要求糾正有關偏向,采取措施彌補不足。二、指示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的指示的正文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行文的客觀依據或目的、意義;二是具體的工作任務與安排,以及指示事項的意義;三是對落實指示事項提出具體注意事項和要求(如步驟、方法、時間安排、期限、政策界限、報告執行情況的方式、時間等)。這三部分內容可依以上次序陳述,也可先講事項意義及行文目的,然后分條列項對每一項具體任務和要求分別陳述。用于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的指示,其正文通常也有三個組成部分:一是行文依據或該項工作活動的意義;二是對開展各項活動指導原則的規定(禁止、糾正或倡導、要求以及有關政策界限);三是在落實指示事項過程中的具體注意事項和要求等。撰寫指示時應注意的事項。三、決定領導指導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作出安排。決定在實踐中具有比較廣泛的具體用途,正文的組成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常見的組成形式有這樣兒種:第一種最簡潔,通常只有一個自然段,幾句話。主要包括的內容是:誰,于何處,根據或為了什么,確定采取什么行動或措施。確定召開會議、人事任免、設立機構、參加或脫離組織的決定,以及一部分履行法定審定批準程序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第二種比第一種稍復雜一些,主要有這樣一些內容:目的或根據;對所針對事物或問題性質的分析、評價;有關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方法、注意事項等)。用于表彰或處分,命名,撤銷有關議案或其他公文,以及賦予、剝奪、免除有關對象的權利義務、能力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第三種形式則更復雜一些,主要組成部分有:根據、目的、意義或原因;分條列項陳述有關措施的具體內容,必要時在各條項上附加小標題,以概括揭示各自的主要內容。這部分內容通常要寫出:措施的性質、種類以及實施的時間空間和人員范圍、步驟、方法、條件、組織領導保障、政治思想保障、與其他措施的關系、有關的政策界限、執行要求等。用于確定實施重要政策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第四種形式適用于確定并表明原則立場的決定。其特點是除了以簡要文字表明自己的立場、觀點之外,還有較多的議論、推理方面的文字,以講清道理,駁斥錯誤觀點。撰擬決定時應注意的事項四、通知(一)頒發、轉發、批轉公文的通知頒發(印發)、轉發、批轉公文的通知的主要作用分別是完成有關規范性公文的發布生效程序(頒發);擴大一部分公文的有效范圍并使之更加具體化(轉發);使一部分公文升格賦予其在更大范圍產生效用的條件(批轉)。這三種通知的正文都比較簡短,最簡單的形式就是指出誰,經誰批準,為何原因,根據什么,制定了一個什么公文,現將公文發(轉發)給誰,怎樣執行(或從何時開始施行)。稍復雜一點的就是在上述簡單形式的基礎上,對被印發、轉發的公文或其所針對的事物進行評價分析,說明意義,指出執行中需注意的事項,或者對這些公文中的規定、要求等提出補充性意見。這三種通知的標題式樣與其他公文稍有不同,一般為:(作者)頒發或印發或轉發或批轉十(原文標題)的通知。在撰擬上述三種通知時應注意的事項(二)指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用于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共同執行的事項。這種通知的發送對象雖不只是下級機關,但因其內容為更高層次機關的指示精神,因而仍具指示性。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包括:行文的依據(客觀情況、上級要求等)或目的意義;上級指示的精神及其具體化,如政策規定,工作任務及安排;執行要求及有關注意事項,如步驟、方法、時間要求、政策界限、報告執行情況的方式與期限等。后兩部分內容常需以分條列項的方式表達,每條的開端大都以簡短文字對主要內容加以概括(主題句),其后再予闡述發揮使之具體化、明確化。撰擬指示性通知時應注意的事項。(三)知照性通知知照性通知用于轉達要求各有關方面周知(只需要知曉而不要求直接執行)的事項。這種通知的發送對象更為廣泛,級別方面的限制也不嚴格,對下級對平級,甚至對一部分上級均可發送。知照性通知的正文主要包括:形成該事項的過程、原因、根據;事項的具體內容(性質、狀態)。為簡化正文,有時以附件(如任免名單、公章印模、組織章程等)對事項的內容作細致交代。知照性通知所涉及的事項主要是:成立或撤銷機構或組織;啟用或廢止公章;變更一些組織或刊物的名稱;任免干部;出版發行刊物等。撰擬知照性通知時應注意的事項。五、通報表彰性通報 用于表彰好人好事和介紹先進典型經驗,其正文主要有三方面內容:先進事跡(人物、時間、地點、過程、結果)或經驗(單位及所處的客觀條件、主要作法、規律性的認識等);評價分析(性質、意義、經驗所在及適用的條件情況,經驗中的不足及其原因等);決定事項(給有關單位或個人何種稱號或其他精神的、經濟的獎勵),以及提出一些學習先進事跡、借鑒吸收典型經驗方面的要求或號召等。事故通報是批評性通報的一種,其正文主要包括:事故的概況(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等);對事故性質、原因以及后果的分析說明;提出防止類似事故的原則性要求、措施及各方面應記取的主要教訓。有時還包括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上述內容可以直接敘述說明,也可以轉發有關事故報告等公文的形式間接轉述有關情況(以這些報告等為附件)。批評錯誤典型的通報 用以批評壞人壞事以及有關單位或個人的錯誤,其正文主要有這樣一些內容:主要的錯誤事實(單位、人物、時間、地點、主要過程、結果等);分析評價(錯誤性質及原因、嚴重后果);對有關當事人的處理意見,以及要求各方面從中記取的教訓。有時還提出請檢查上報有無類似問題、匯總有關反映等方面的要求。情況通報 用以報道、傳達重要情況和有關精神,其正文有兩種組成方式,其中一種只對有關事實作客觀敘述;另一種除此外還對情況加以分析說明,有時還針對具體問題提出應采取何種對策的指導性意見。撰擬通報的注意事項。六、批復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批復是一種被動的指示,是針對下級的請示而形成的,其正文主要有三方面內容:指明針對的來文(時間、發文字號、標題等),簡要交代形成答復意見的過程;應對方請求回答是否同意或批準對方要求,或應對方請求提出解決工作問題的指導性意見,如不能批準時,需說明理由,只部分同意或批準時,除說明理由外還要提出具體修正、補充的意見,應對方請求發表指導性意見時,具體寫法可參照指示或指示性通知;常以“此復”“特此批復”等結束,有時也以提出請對方復文的要求作結,如請對方匯報有關情況,答復有關疑問等。撰擬批復時應注意的事項。第三節 公布性文件一、公布性文件的特點公布性公文的一般特點是:公文一經形成即直接公之于眾,無保密要求;受文者不僅包括各種機關團體等社會組織,而且包括個人甚至主要是個人;所涉及事項性質重要且具有普遍意義或重復發生的特點;除少部分公文為重要消息只需國內或國內國外各方面廣泛知曉外,大部分公文對有關方面的行為具有強制約束力,要求嚴格遵守施行;有關規范多為政策且是反復適用的,所涉及的是多數人和普遍性事務而非特定具體的人或事,有效適用期限雖不如規范性公文長,但比一般的領導指導性公文要長遠;公文公布形式多樣,可直接張貼、廣播,可在報刊上發表。二、公告公布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在我國政府機關,凡重要人物逝世;黨和國家重要領導人出訪;召開重要會議;頒行重要法律;形成重要決議或決定;出現重要人事變動;出現一些為世界矚目的重要事件;形成關涉國內外有關方面的重要政策或決策并需要直接向國內外宣布時,都可使用公告。公告的正文大都比較簡短,通常只說明:何時,何地,為了什么或根據什么,已經或將要發生或形成什么即可。只有少數文件涉及細節(如注意事項,詳盡的政策規定等)。 公告常以“現予公告”作結,文末成文日期之后應標注“于(地名)”。撰寫公告時應注意的事項。三、通告公布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需由有關人員遵守或周知的事項。公布需有關人員周知的事項的通告,主要是使受文者了解重要情況、重要消息,因此,文中不提出直接的執行要求,這種通告的正文一般包括:行文的根據或目的、有關消息、情況的具體內容(對象、過程、結果、原因、主張、有關政策的內容及實施的時間、范圍等),結語,常用結尾詞“特此通告”等表達。公布需有關人員遵守的事項的通告,主要是向受文者交代需要其遵照執行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關的行為規范。這些事項不僅需廣泛知曉同時還以強制力令其遵行。應遵事項通告的正文主要包括:行文根據或目的;應遵事項的具體內容(一般為條文式);對遵行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和對違反者的處置辦法,以及公文正式實施的時間。有時也以“特此通告”等結尾詞作結。撰擬通告時應注意的事項。常用公文撰擬要點(二) 第一節 陳述呈請性文件一、陳述呈請性文件的特點陳述呈請性公文的一般特點是:公文的強制執行效用僅表現為對受文者閱處公文的行為有強制性影響,但不能強制對方執行公文的內容;行文需滿足諸多條件限制;語言平和。二、請示陳述呈請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準。其正文一般由這樣幾部分組成:行文的依據、原因;待解決的問題及初步方案,不只一個方案時的傾向性意見及理由;行文要求,即請上級復文的要求,常用“當否,請示。”“當否,請批復。”“請審核批復。”“妥否,請鑒核批示。”等慣用的結尾詞語表達。撰擬請示時應注意的事項。三、工作報告陳述呈請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在日常工作中,根據需要或要求,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詢問,提出建議。其正文主要包括:行文的根據(應要求還是有了情況主動匯報)或概要點明公文所要涉及的情況或問題;陳述具體情況和問題(時間、地點、人物、背景、經過、結果等)并對其性質進行概要分析;建議(要求誰,何時,做什么,怎樣做,方法、措施、期限、考核指標等),如沒有建議則對有關工作或問題作概括總結,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表明努力方向;結語,有建議的報告提出批轉建議:“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單位)執行。”請上級指出問題的報告則為:“如有不當,請指正(示)”。其他報告則以“特此報告”“此報告”等結尾詞強調行文目的。撰擬工作報告時應注意的事項。四、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反映調查研究的結果。其特點是針對性強;講求新意;重對“研究”結果的反映等。調查報告由標題、正文、作者、日期組成。正文由導語、主體、結尾三部分構成。導語的具體形式有概述式、主旨直述式、結論式、設問式等幾種。主體的結構形式有縱式、橫式、交錯式三種。寫好調查報告應注意的事項。五、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用于在某項工作、某階段工作結束后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或上級要求,匯報情況,對成績、缺點、經驗教訓及有關工作規律作檢討分析,匯報下一步工作計劃安排。總結報告的正文主要包括:工作情況,即做了什么,采用了哪些方法措施,效果怎樣,有哪些成績,存在哪些問題和不足;主要的經驗體會,即對取得成績的原因進行分析,獲得對工作規律性的認識;檢討失敗或失誤的教訓,總結其原因和規律性,探索防止或減少失誤和失敗的途徑;下一步工作的初步規劃、設想。在撰擬總結報告時應注意的事項。 第二節 會議文件一、會議文件的特點會議文件專門形成或使用于各類會議;信息傳遞交流過程中存在一個將文字形態的信息變換成聲音形態信息的過程;同一文種的內容性質也會因會議性質、內容或作者身份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同一文件的上下文部分的內容性質有時也將發生較明顯的改變;。二、會議記錄在會議進行中完成的對會議組織狀況和會議內容的原始記錄,經履行必要的程序手續(整理、發言人或有關領導審閱簽字、記錄者簽字等)后,會議記錄可用于查證事實或指導工作。會議記錄有兩個組成部分,一是會議的組織狀況(會名、會址、時間、出席情況、主持人、記錄人等);二是會議內容(議題、發言情況、決議決定的內容、表決結果等)。 根據內容詳略程度的不同,會議記錄可分為兩種:摘要性記錄與詳細性記錄。摘要性記錄,只錄發言要點和議題、結論、決定決議、表決結果等,常用于一般性會議。詳細性記錄是有言必錄,不僅記下原意還需要記下原話,只有在重要會議上才采用。作會議記錄是一項耳、眼、腦、手同時并用的艱苦勞動,要求記錄者有較深厚的基本功,做到:快、準、全、清。三、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的情況與議定事項。議決性會議紀要的正文主要要包括:導語,概述會議基本情況,如目的、會名、會址、會期、與會者、主持人、主要發言人、報告人、主要議程、會議總體效果等(例行性會議可省略其中的某些內容);議決的事項,即與會各方共同確認的在完成一個共同目標過程中各方承擔和享受的責任、義務、權利、利益,或就某個問題形成的一致認識等;提出號召、要求,或提出執行議定事項的措施或要求。消息性會議紀要的正文主要包括:導語;就會議議題與會各方發表的認識、意見;提出號召、希望、展望,或提出一個新問題,有時則以向有關方面致謝,或對下次會議作出原則性安排作結。撰擬會議紀要時應注意的事項。四 、會議報告會議報告用于由領導者代表本機關依法定的程序或慣例向權力機關(大都為會議形式)或有關代表會議作工作匯報,經會議討論通過后,文件的性質由陳述性轉為領導指導性,文件中的有關部分將成為指導有關方面工作的綱領。會議報告的標題除使用一般公文的標題外,還有幾種特殊形式。受文者一般直稱“各位代表:”“同志們:”等。 會議報告的正文由這樣幾部分構成:一是開頭,簡要說明代表誰、報告什么問題,提出審議要求即可,必要時則要交代一下根據什么來作報告。二是主體部分,具體有四個組成部分:首先是對工作情況、形勢的說明與分析,對經驗教訓的總結,要求分清工作中的成績與缺點、主流與支流;其次是指出今后所面臨的任務;再其次是闡述完成新任務應采取的方針、原則與方法措施;最后是向下級機關或人民群眾等提出要求或號召。三是結尾,通常主要為對未來前景的展望或對文件內容再作一個概括性總結。在撰寫會議報告時應注意的事項。五、開幕詞開幕詞是在大型隆重會議的開始由有關領導者所作的致辭。開幕詞的主要內容包括:宣布會議開幕;概要說明會議背景、狀況(人數、對象范圍等);介紹會議的組織過程、會議目的、中心議題、議程;向與會者提出希望要求;最后,以預祝會議成功的祝愿辭結束。從一定意義上說,開幕詞就是會議的簡要綱領。因此,在撰寫時應注意文字的高度簡潔明確,字句要鏗鏘上口,講究一點聲調的和諧配合。同時,應注意使文件有一定的說服力、鼓動性,以充分調動與會者開好會議的積極性。六 閉幕、閉幕詞詞是會議的結束語,一般均很簡短。其主要內容為:宣布會議閉幕;概述會議任務的完成情況、會議成果及其意義;肯定與會者的積極努力;向為會議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表示謝意;提綱挈領地提出新的工作任務;提出希望、號召和要求等。對閉幕詞的要求,主要是簡潔流暢,富于鼓動性和號召力。 第三節 函、合同、計劃一、函函是商洽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函有多種。發函的正文主要包括:行文的目的和原因,即為什么要提出協商討論有關問題或提出請求批準的事項;需要詢問、商議或批準的具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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