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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寧公發2010214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全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和本市戶籍準入登記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常住戶口登記管理,適用本細則。公民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戶口登記管理是指戶口申報、注銷、遷移、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等戶口登記,以及戶口證件、信息、檔案管理。第四條公民應當依照本細則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復印件。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有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第六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h級以上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具有戶口登記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等機構,具體負責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第七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取得戶籍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具體承辦。戶口協管員經縣級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協管資格的,可以協助從事戶口登記事項受理、戶口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相關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嚴禁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第二章立戶、分戶第九條本細則所稱戶包括家庭戶、集體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村)托管戶。第十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未滿十八周歲的不單獨立戶(雙軍人子女、出國注銷戶口人員子女或父母雙亡人員子女等除外)。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 第十一條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擔任戶主。 戶主負責申報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督促戶內其他成員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二條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互關系證明;(二)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第十三條公民因房屋析產、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析產、婚姻關系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的證明;(二)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協議離婚的需提供對房產進行分割的離婚協議書。農村地區應當提供戶內人員同意分戶的協議并經村民委員會確認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房產分割公證文書;(三)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一)單位擁有用于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二)單位錄(聘)用人員數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據省政府現行政策規定錄(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3人以上,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戶必要;(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除本細則明確的出生申報情形外,單位集體戶僅限于本單位職工落戶。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申請單位的成(設)立的批文或相應的登記法律文書(如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三)用于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產權證;(四)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五)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六)本單位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第十六條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以建立單位集體戶,用于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一)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二)具有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第十八條大中專院校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戶,應當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三)提供學生集中住宿的房屋產權證;(四)學校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學生集體戶僅限于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落戶。第十九條本市(縣)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本市設立的區(原五縣除外),一律不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第二十條申請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應當向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復;(三)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指定證明;(四)指定協助管理人員居民身份證。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一)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有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二)與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單位引進的、已簽訂錄(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第二十二條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本市區、縣公安機關可以以社區、村為單位設立一個社區(村)托管戶,統一登記符合落戶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戶公民的戶口。第三章戶口申報第一節出生申報第二十三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二)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出生申報的姓名應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姓名一致。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并聯系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鑒別。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出生住院記錄、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申報戶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應當及時通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經社區民警調查核實,15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雙方共同提交明確子女撫養人的協議書,一方不能到場的申報人應提交單方撫養的事實聲明。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人才集體戶口的、社區(村)托管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第二十五條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并隨父或者母戶口遷出時一并遷出。第二十六條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并辦理戶口遷移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第二十七條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或者隨現役軍人一方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第二十八條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的公證書;(二)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護照;(三)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四)父母結婚證。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留存復印件。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第二十九條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后,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注銷戶口。第二節收養申報第三十條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第三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三十二條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公證書,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按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后,按本細則第三十條辦理。第三十三條公民私自收養,但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助養)人為被撫養(助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未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詳細記載撫養(助養)人和被撫養(助養)人個人相關信息,但不得為被撫養(助養)人辦理家庭戶口登記,作為無戶口人員經撫養(助養)人和被撫養(助養)人同意,可以在社區(村)托管戶中登記。第三十四條收養申報向申報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分(縣)局申請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及辦理的相關材料復印件;(四)原籍派出所居民戶口簿及復印件(棄嬰除外)。第三節恢復申報第三十五條軍人退伍、復員、轉業的,憑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和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異地安置的士官和士兵還需提交準予遷入證明。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第三十六條公民出國(出境)被本市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戶政受理中心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申請人持有的護照或者旅行證等出入境證件;(二)戶口注銷證明或者原始戶籍登記資料;(三)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經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具有華僑、港澳臺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三十七條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公民,不注銷戶口。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應當由本人持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申請跨所落戶的,報落戶地公安分(縣)局審批;申請異地落戶的,應當符合本市戶口準入條件,并報落戶地公安分(縣)局審批。 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現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由本人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等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第三十八條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分(縣)局申報恢復戶口。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恢復申報中發現當事人戶口注銷證明登記信息與現申報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按規定恢復戶口?;謴蛻艨诘某錾掌陧毰c原注銷戶口的出生日期一致。第四節其他情形申報 第四十條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應當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的相關證明,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申請準予遷入證明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四十一條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持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申請準予遷入證明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手續。第四十二條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僑務部門的批復和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其回國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申請準予遷入證明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四十三條獲準取得中國國籍的公民,應當由本人持批準入籍證明,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申請準予遷入證明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五節申報項目登記第四十四條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姓氏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且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一)已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三)自造字;(四)外國文字;(五)漢語拼音字母;(六)阿拉伯數字;(七)符號;(八)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第四十五條申報戶口登記的曾用名,應當填寫公民曾經在公安派出所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第四十六條申報戶口登記的民族,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第四十七條申報戶口登記的住址,應當規范填寫。城鎮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標準地名門(樓)牌號門(樓)詳址;農村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村門(樓)詳址,鄉(鎮)轄區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鄉(鎮)街(路、巷、胡同、里弄)”填寫。行政區劃名稱填寫基本格式為:南京市區;溧水、高淳縣填寫時略去本市名稱,直接填寫為江蘇省縣鄉(鎮、街道)。標準地名是指經有關部門審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區名稱。門(樓)詳址城鎮填寫基本格式為:幢(棟、樓、座)單元室(號),幢(棟、樓、座)、單元、樓層、戶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平房不填寫單元號;農村填寫基本格式為:組(社、自然村)號,門(樓)編制方法與城鎮一致的,與城鎮居民住址的填寫相同。城鎮集體戶口居民住址填寫參照上述格式填寫,不得以單位名稱填寫。第四十八條申報戶口登記的籍貫,填寫嬰兒的祖籍或祖父的戶口登記地;不能確定祖父戶口登記地的,隨父親或者母親籍貫確定。一旦確認,不得更改。棄嬰如果籍貫不詳的,應當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第四十九條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戶口簿登記項目進行逐項核對,有錯誤的,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第四章戶口注銷第一節死亡注銷第五十條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第五十一條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一)公民死于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二)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四)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第五十二條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7天后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第五十三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第五十四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第五十五條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不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的,原證退回,由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恢復戶口并辦理戶口注銷登記。第五十六條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細則第五十二條注銷戶口。無法查明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治安、交管、刑偵、消防等有關部門對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證明的,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在外縣(市)的,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區、縣級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本市區、縣級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證明后,應當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細則第五十二條注銷戶口。第二節入伍注銷第五十八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第五十九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征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后,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公安機關發現服現役公民未注銷戶口的,經調查核實后并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后,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第三節出國(境)定居注銷第六十條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注銷戶口。通過因私渠道在香港就業、就學居住滿七年,并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憑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注銷戶口。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注銷戶口的,經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 第六十一條前往臺灣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赴臺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注銷戶口。第六十二條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應當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經南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本人不能前往的,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的,委托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公證),可委托其親屬代辦,同時出具代辦人的身份證件。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確屬華僑身份但未按規定申報注銷戶口的,經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第四節其他第六十三條經確認屬于戶口注銷情形的,應當在當事人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簿冊上登記注銷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注銷戶口信息。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注銷非法或者錯誤登記的戶口。第六十五條對因入伍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回其居民戶口簿內頁,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對因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回其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內頁。第五章戶口遷移第六十六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地經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戶主應當向實際長期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第六十七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戶口準入條件,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的戶口準入條件。第六十八條本細則所指戶口遷移分為市內遷移、市外遷入、遷出市外和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四種情形。市內遷移是指在本市市區或者縣范圍內,公民將戶口由原登記地遷到現居住地的戶口登記。市外遷入是指公民戶口從本市市區或者縣范圍以外遷入的戶口登記。遷出市外是指公民戶口從本市市區或者縣范圍內遷出的戶口登記。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是指大中專院校學生因入學、畢業、肄業、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將戶口遷入或者遷出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戶口登記。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出家人員申請將戶口遷入寺廟、宮觀單位集體戶的,應當根據寺廟、宮觀定員數額,查驗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后辦理。對僧人、道士申請由原住寺廟、宮觀遷往另一寺廟、宮觀的,應當根據雙方寺廟、宮觀所在地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對不愿意將戶口由原籍遷入寺廟、宮觀的僧人、道士,以及長期居住在寺廟、宮觀的非出家工作人員和臨時留宿人員,不予辦理戶口遷移,應當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第七十條市外戶口遷移,由遷移人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遷證,憑戶口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戶口遷移證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市內戶口遷移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一站式辦理。辦理過程中發現疑問的,遷入地與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溝通聯系,核實有關情況。第七十一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遷移人本人因故無法辦理的,可以委托戶主或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辦理,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遷移人委托證明。高校往屆畢業生、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人員因故無法辦理的,可以委托辦理,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雙方居民身份證以及遷移人的委托證明。整戶遷移可以由戶主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第一節市內遷移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落在同一家庭戶的,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不得單獨遷移。第七十三條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辦理。第七十四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實際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二)投靠配偶的;(三)符合規定的(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相互投靠。第七十五條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四)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五)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第七十六條家庭戶口、集體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一)戶口登記在非直系親屬或者朋友處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二)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三)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戶口的,新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可以將戶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戶落戶;(四)家庭戶口除本細則明確的情形外,不得遷至集體戶落戶。第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被投靠人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社區(村)托管戶。(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開單位的;(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本市已實行市內遷移網上一站式辦理的戶口遷移,不再使用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公民持相關材料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原五縣不在市區通遷范圍內,使用準遷證,網上一站式辦理)。第二節市外遷入第七十九條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本市戶口準入條件。第八十條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二)男性超過60周歲或者女性超過55周歲,夫妻雙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三)投靠配偶的。屬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第三種情形,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第八十一條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三)合法固定住所產權證;(四)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五)已達婚齡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未婚證明。第八十二條公民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市公安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批準證明;(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第八十三條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購房協議或購房合同;(三)所購房屋的產權證;(四)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證;(五)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六)遷移人相互關系證明;(七)已達婚齡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證明。購房入戶需整戶遷移。第八十四條公民因投資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和保薦書;(二)稅務登記證副本;(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四)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五)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六)合法固定住所證明;(七)已達婚齡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證明。第八十五條公民因納稅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三)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四)稅務部門完稅憑證;(五)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六)合法固定住所證明;(七)已達婚齡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證明。第八十六條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無工作的配偶隨軍)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待業、失業等無工作證明;(三)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手續;(四)軍官證;(五)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六)結婚證。第八十七條戶口登記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當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本細則第七十四條情形,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處落戶。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居民身份證件;(三)與父母關系證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按本細則第八十條或者第八十三條辦理。第三節遷出市外 第八十八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按照戶口準遷證填寫內容,辦理相應人員戶口遷移證。第八十九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過程中,應當識別戶口準遷證真偽、核對公民身份信息,注銷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戶口信息,并收繳居民戶口簿或者遷出人戶口簿內頁。第四節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第九十條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跨年度的,遷出地公安機關不再辦理新生戶口遷出手續。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細則規定辦理。 被宗教院校錄取的新生,不予辦理戶口遷移。 第九十一條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和戶口遷移證。 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學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國家或者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戶口登記地遷出,但未在戶口遷移證有效日期內申報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應當持戶口遷移證向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 第九十三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被批準轉學,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內其他地區的,憑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外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學校批準文件或者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第九十四條普通中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市級中專主管部門或者學校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第九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以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第九十六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依法被本市單位錄(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畢業證書;(二)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現工作單位一致);(三)戶口遷移證(加蓋畢業生調配專用章)、居民身份證。第九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但因畢業時間較長無法改派、取得與現工作單位一致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且符合本市戶口準入條件的,按工作地戶口準入條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第九十八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入學時已將戶口遷至學生集體戶,可以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向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第九十九條普通中等學校畢業生畢業時,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往就業地;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技工學校學生落戶,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的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介紹信或技工學校畢業生推薦就業登記表、戶口遷移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職業中專學生落戶,憑市教委畢業生推薦就業登記表、戶口遷移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第六章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第一百條公安機關對公民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信息的申請,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變更更正。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一)原戶主死亡的;(二)原戶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三)原戶主出國(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四)原戶主戶口遷出的;(五)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六)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的;(七)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單位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該單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第一百零二條公民申請家庭戶變更戶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戶口簿;(二)新戶主居民身份證;(三)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第一百零三條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第一百零四條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二)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三)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一)因血親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三)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四)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第一百零八條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四)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五)其他能證明其準確出生日期的材料。第一百零九條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二)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四)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五)申報戶口登記時對出生日期已簽字確認的;(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七)變更姓名未滿三年的。第一百十條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人書面申請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年滿20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第一百十一條公民實施變性手術,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未成年人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第一百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一)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錯號的;(二)變更性別的;(三)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機關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屬錯號的,應當告知公民本人申請變更登記;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的,應當協調重號雙方當事人,確定一方申請變更登記;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協調公民本人確認一個公民身份號碼,注銷其他公民身份號碼。第一百十三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一)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駐外使館認證的翻譯件;(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第一百十四條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第一百十五條公民戶口登記項目信息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第一百十六條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的,公安機關受理時應當審核當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收取復印件,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第一百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明。第七章戶口證件管理 第一百十八條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表中登記的事項,由申報人如實申報,經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申報人簽字確認無誤,承辦人簽章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后,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第一百十九條居民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定證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國家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口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其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內容一致。第一百二十條公民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后,公安派出所應當簽發居民戶口簿。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戶主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申報證件遺失和補發。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派出所。第一百二十二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應當按規定使用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公安機關不再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已記載信息出具證明。第一百二十三條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是公民辦理戶口遷移使用的戶口證件,有關項目內容應當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填寫。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日期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按原證件內容予以換發、補發,并注明開具日期。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登記的遷移地址需要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簽發機關重新申領,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憑相關材料重新開具,并注明日期。換發、補發或者重新開具前,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或者與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核實持證人落戶情況,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未落戶證明。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向公民簽發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應當按照規范格式用計算機打印,不得手寫,不得涂改。第一百二十五條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導致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保管居民戶口簿的一方進行說服教育;說服無效的,書面告知其相關戶口政策;告知5個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戶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相關情況。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空白居民戶口簿、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證件管理,對空白戶口證件的生產、發放、領取等環節,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對備存空白戶口證件,指定專人保管,嚴防丟失被盜、非法買賣。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戶籍登記資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材料,應當由經辦民警簽字,提供或者出具單位蓋章確認。第八章戶口檔案管理和信息查詢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接收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整理形成戶口檔案。第一百二十九條戶口檔案應當按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規范使用。 第一百三十條黨政機關、部隊因工作需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因合法或正當事由,公民因尋親訪友的,可以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申請查詢。黨政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派員查詢時,應當出具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并在介紹信中明確具體事由、查詢人和查詢對象的姓名。查詢對象人數較多介紹信無法注明的,可另附名單并加蓋單位公章。律師事務所因代理起訴等訴訟事項需要查詢案件當事人戶口登記住址信息的,憑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律師執業證書以及介紹信,向相關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查詢。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民事案件法律事務過程中,因代理起訴等訴訟事項需要查詢案件當事人戶口登記住址信息的,憑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介紹信,向相關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查詢。履行社區管理職責的政府機構,因社區管理、服務民生等工作,需批量查詢轄區內居民戶籍信息的,由相對應的公安派出所,審核經辦人相應的身份證件后予以查詢,同時報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部門備案。對尋親訪友的,必須在征求被查詢人的意見后,再視情提供相關情況。第一百三十一條接待查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提供的查詢結果應當與查詢事由密切相關,不得超出涉及查詢對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和照片項目。超出前述范圍的,應當經接待查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同意。人口信息證明應當由查詢對象的戶籍派出所出具,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按照統一的格式打印后加蓋戶口專用章。第一百三十二條公民因本人申報曾用名、更正出生日期等事項,需要查找公安機關登記的、居民戶口簿記載信息以外其他戶籍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找。第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在房產交易中需要查詢購買房屋落戶情況的,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向購買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該房屋落戶情況。公安機關對此類戶口登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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