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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領域專利侵權訴訟案例研討 2012 08 21 1 BASF公司vs南通施壯案2 午時藥業vs澳諾制藥案3 涂山制藥vs陜西健民案4 宋建文vs明導電子案 主要內容 案例1 BASF公司vs南通施壯案 新產品認定及工藝專利訴訟的舉證策略 發明名稱 基本無粉塵四氫 3 5 二甲基 1 3 5 噻二嗪 2 硫酮顆粒的制備 專利權人 BASF公司專利號 ZL92115325 2 案情簡介 權利要求1 一種制備基本無粉塵的下式 I 所示四氫 3 5 二甲基 1 3 5 噻二嗪 2 硫酮顆粒的方法 I 其中將甲基胺 與二硫化碳 和甲醛 反應或者將N 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的甲基銨鹽 與甲醛 IV 反應 所述反應在以化合物 II 為基礎計為0 1 10摩爾 的至少一種下式 VI 所示亞烷基二胺存在下進行 R1 NH A NH R2 VI 式中R1和R2各自獨立地為氫或C1 C4烷基 A為1 2 亞乙基 1 3 亞丙基或1 4 亞丁基橋 而且這些橋帶有1 4個C1 C4烷基 說明書P2 3描述 少量的亞烷基二胺化合物與甲胺發生競爭 且可能形成如下三種副產物 R1 N H2 ANR2 CS2 VII VIII IX BASF公司證據 2006年向南通施壯公司的代理商陽光克勞沃公司公證購買了20公斤被控侵權產品 并自行和委托上海市農藥研究所檢測中心進行檢驗 上海市農藥研究所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 涉案產品的色譜分析圖出現了一個主峰和三個次峰 與BASF公司生產的 棉隆 產品 即四氫 3 5 二甲基 1 3 5 噻二嗪 2 硫酮 的色譜圖中出現的一個主峰和三個次峰相對應 BASF公司農業化學產品部農業中心對涉案產品進行了高效液相色譜 結果表明是涉案產品含有三種典型雜質 兩份報告的結論一致 BASF公司據此提出 上述三種特征雜質系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制備棉隆產品過程中出現的典型雜質 即由于在制備過程中加入涉案專利方法中的亞烷基二胺 才形成上述三種雜質 南通施壯則主張 其在生產涉案產品時并未加入亞烷基二胺 而是通過使用十二烷基磺酸鈉等其他助劑和改變反應器內部結構來制備棉隆顆粒劑 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加入十二烷基磺酸鈉等助劑會形成上述三種特征雜質 本案爭議焦點 1 涉案專利產品是否為新產品 是否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 僅依據檢驗報告能否證明南通施壯公司使用了涉案專利的生產工藝 北京高院認為 所謂 新產品 應當是指在我國國內第一次生產出的產品 該產品與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同類產品相比 在產品的組分 結構或者質量 性能 功能方面有明顯區別 一 關于涉案專利產品是否為新產品 參見 2008 高民終字第164號判決書 1 在本專利申請日前的農藥登記公告中包括了涉案產品 涉案專利產品不屬于新產品 1991年 農藥檢定所發布的農藥登記公告載明 LS91011是BASF公司登記的中文名為 必速滅98 顆粒劑 的農藥 該農藥的化學名稱為 四氫 3 5 二甲基 1 3 5 噻二嗪 2 硫酮 2 從說明書的描述來看 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更為簡便的棉隆產品的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部分的描述 在農業和園藝中 人們使用四氫 3 5 二甲基 1 3 5 噻二嗪 2 硫酮 俗稱棉隆 來凈化土壤 消除線蟲 發芽植物和土壤霉菌 US A 2 838 389 本發明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種更簡便的方法來制備顆粒狀的四氫 3 5 二甲基 1 3 5 噻二嗪 2 硫酮 2 關于舉證責任與侵權判定 1 BASF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2 BASF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南通施壯公司生產 銷售涉案產品使用了與涉案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 侵犯了涉案專利權 分析與總結 1 新產品認定的變化 專利申請日前本國市場未見過 我國國內第一次生產出的產品即國內市場標準 絕對新穎性的判斷標準即在專利申請日以前是否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 法釋 2009 21號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制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產品 該條所稱的 產品 是指產品實物 而制造產品的技術方案 可以是產品的結構特征或者理化參數 制備方法 但是 如果僅僅化合物的名稱或分子式在申請日前被公開 并不當然意味著 該產品的技術方案已經在申請日前被公開 參見孔祥俊等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理解與適用 載 人民司法 2010年第3期 2 關注化工產品及其工藝的特殊性 在生產工藝不同 特別是原材料 用量 溫度 催化劑等不同時 由于反應機理的原因 化工工藝上的區別在所得化工產品上總會有所體現 產生痕跡 作業留痕 亞烷基二胺 三種典型雜質 3 重視說明書的撰寫 提供直接證據 重視說明書中對于產品特征的描述 尤其是工藝與產品痕跡之間關系的描述 以便為侵權訴訟提供直接證據 工藝 產品痕跡 雜質等 相互印證 4 關注化工產品的生產許可 農藥生產 農藥生產許可證 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案例2 午時藥業vs澳諾制藥案 禁止反悔原則與等同原則的適用 案情簡介 發明名稱 一種防治鈣質缺損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 專利權人 孔彥平 后獨占許可澳諾制藥公司 專利號 ZL95117811 3申請日 1995年12月5日 授權權利要求1 一種防治鈣質缺損的藥物 其特征在于 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藥劑 活性鈣4 8份葡萄糖酸鋅0 1 0 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 8 1 2份 原權利要求1 一種防治鈣質缺損的藥物 其特征在于 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藥劑 可溶性鈣劑4 8份葡萄糖酸鋅或硫酸鋅0 1 0 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 8 1 2份 OA1 按照說明書公開文本的描述 可溶性鈣劑可選用葡萄糖酸鈣 氯化鈣 乳酸鈣 碳酸鈣或活性鈣 而說明書僅給出了 葡萄糖酸鈣 和 活性鈣 的配制實施例 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修改 專利權人將 可溶性鈣劑 修改為 活性鈣 被控侵權產品描述 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成分為 每10ml含葡萄糖酸鈣600mg 葡萄糖酸鋅30mg 鹽酸賴氨酸100mg 另 國家藥檢局注冊批件表明該產品 10ml 葡萄糖酸鈣0 6g 葡萄糖酸鋅0 03g 鹽酸賴氨酸0 1g 一 二審法院依據鑒定結論認為 被控侵權產品的葡萄糖酸鈣與專利的活性鈣等同 被控侵權產品的鹽酸賴氨酸與專利的谷氨酸等同 故判定侵權成立 參見 2006 石民五初字第00169號民事判決書 2007 冀民三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禁止反悔 只有為了使專利授權機關認定其專利申請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而進行的修改或意見陳述 才產生禁止反悔的效果 并非專利申請過程中關于權利要求的所有修改或意見陳述都會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本案專利權人將獨立權利要求1中的 可溶性鈣劑 修改為 活性鈣 并非是為了使其專利申請因此修改而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 而是為了使其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故此修改不產生禁止反悔的效果 1 修改涉及禁止反悔 2 587號專利證明鹽酸賴氨酸與谷氨酸不等同 午時藥業再審理由 最高院經審理認為 1 關于禁止反悔問題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1所進行的修改 放棄了包含 葡萄糖酸鈣 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 因此 根據禁止反悔原則 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應包括 葡萄糖酸鈣 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 參見 2009 民提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為葡萄糖酸鈣 不應當認為其與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 活性鈣 技術特征等同而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法釋 2009 21號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 通過對權利要求 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 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規則 是指當一方當事人已經作出某種行為 且被他人所信賴 該當事人以后就不能再否認該行為 禁止反悔規則也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一種限制 該條強調的是 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客觀上所作的限制性修改或者意見陳述 該修改或者陳述是權利人主動還是應審查員要求所為 與專利授權條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以及是否被審查員最終采信 均不影響該規則的適用 參見孔祥俊等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理解與適用 載 人民司法 2010年第3期 防止專利權人的 兩頭得利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溫順小貓出了門就成為勇猛的老虎 引申 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方式 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不需要采用依當事人請求而進行的方式 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 參見 沈其衡vs上海盛懋案 2009 民申字第239號民事裁定書 禁止反悔原則是對認定等同侵權的限制 為了維持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不應對人民法院主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予以限制 因此 在認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 即使被控侵權人沒有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 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范圍予以必要的限制 以合理地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禁止反悔的范圍 獨權1 從權2 權2的等同范圍 推定完全禁止 聯邦最高法院完全禁止 completebar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靈活禁止 flexiblebar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1 參見 1 HughesAircraftCo v UnitedStates 1983 2 Festov ShoketsuandSMC 2000 放棄的例外 1 申請專利時該等同對象無法預見 2 修改原因與專利權人主張的等同對象之間僅存在擦邊的關聯 3 存在其他理由 證明不能合理地指望專利權人當初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寫入后來產生爭議的非實質性替換 參見 中國專利法詳解 尹新天著 知識產權出版社 2011年3月 2 關于鹽酸賴氨酸與谷氨酸是否等同的問題 發明名稱 一種防止或治療鈣質缺損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備方法 專利權人 澳諾制藥有限公司專利號 ZL03104587 1申請日 2003年2月19日 587號專利描述 587號專利與本專利的對比 587號專利權人在該專利審批過程中提供的 意見陳述 中稱 在葡萄糖酸鋅溶液中加入鹽酸賴氨酸 與加入谷氨酰胺或谷氨酸的配方相比 前者使葡萄糖酸鈣口服液在理化性質上有意料之外的效果 在葡萄糖酸鈣的溶解度和穩定性等方面都有顯著的進步 并提供了相應的實驗數據證明其上述主張 最高院據此認為 從專利法意義上講 谷氨酸或谷氨酰胺 與 鹽酸賴氨酸 這兩個技術特征 對于制造葡萄糖酸鋅溶液來說 二者存在著實質性差異 不應當屬于等同的技術特征 第十七條專利法第56條第1款所稱的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 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法釋 2001 21號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 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法釋 2009 21號 第七條之二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 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 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引申 等同原則的法律適用 技術特征的合并與分解 案號 2001 民三提字第1號原審上訴人 寧波市東方機芯總廠原審被上訴人 江陰金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專利權人 寧波市東方機芯總廠 專利授權日 1995年7月1日 專利號 ZL92102458 4 發明名稱 機芯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及其設備 獨立權利要求1 一種機械奏鳴裝置音板成鍵加工設備 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屬盲板上切割出梳狀縫隙的割刀和將被加工的金屬盲板夾持的固定裝置 其特征在于 a 所述的割刀是由多片圓形薄片狀磨輪按半徑自小到大的順序平行同心的組成一塔狀的割刀組 b 所述的盲板固定裝置是一個開有梳縫的導向板 它是一塊厚實而耐磨的塊板 其作為導向槽的每條梳縫相互平行 均布 等寬 c 原審法院認為 金鈴公司生產音板的設備上沒有導向板裝置 缺少專利保護范圍中的必要技術特征 不構成侵權 最高院經審理認為 1 專利中的導向板是導向和固定盲板結合一起的整體裝置 其功能即可以導向 又可以固定盲板 構成一個整體的技術特征 2 被控侵權產品是將導向和固定盲板這一整體的技術特征予以分解 分解成分別進行導向和固定盲板的防震限位板和工件拖板兩個技術特征 而它們結合為整體 仍起導向和固定盲板的作用 判決 撤銷原判 構成侵權 結論 等同原則的具體適用 全部技術特征對比 的方法 A逐一技術特征對比 B技術特征的合并與分解 技術特征的合并與分解 是指將權利要求或被控侵權物中的各技術特征按照一定的功能或用途進行劃分 并將劃分后的技術特征的集合依據我國司法解釋關于三個基本相同和置換容易性的判斷標準認定是否構成等同 耿玉順vs杭州市知識產權局案 參見 2010 知行字第2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權利要求1 一種初高溫水箱連接二次光照加熱式太陽能熱水器 由支架 反光板 水箱 真空集熱管構成 其特征在于 水箱由初溫水箱和高溫水箱組成 初溫水箱和高溫水箱的一側分別設置有進水管口和出水管口 初溫水箱和高溫水箱之間由管道連接 初溫水箱和高溫水箱的連接管口處設置有隔熱保溫層 初溫水箱和高溫水箱分別設在支架上設置的初溫水箱和高溫水箱的安裝座體上 初溫水箱和高溫水箱的下方分別設置有真空集熱管口 連接有真空集熱管 耿玉順認為 涉案專利的 反光板 真空管 與被控侵權產品中的 加密式真空管 構成等同 技術特征的合并 案例3 涂山制藥vs陜西健民案 專利權的 一女二嫁 案號 2009 民申字第624號申請再審人 陜西健民公司被申請人 安徽涂山制藥廠 案情簡介 專利權人 李新民專利授權日 2000年7月7日專利號 95113789 1發明名稱 一種治療乳腺增生病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 1 1995年3月13日李新民將該專利技術獨家轉讓給安徽涂山制藥廠 2 2004年12月8日 雙方達成如下執行和解協議 甲方 李新民 與乙方 涂山制藥廠 于1995年3月13日簽訂的轉讓協議繼續有效 乙方享有乳增寧膠囊獨家生產使用權 甲方不得再轉讓給第三方 3 2006年3月李新民告陜西健民制藥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 4 2006年12月25日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協議 其中確定李新民不再許可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生產銷售 5 2007年1月 涂山制藥廠起訴被告陜西健民公司專利侵權 6 健民公司則抗辯稱自己是專利權的合法使用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14條第2款規定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條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 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結論 關于獨占實施許可合同I 未經備案登記的 區分善意與非善意第三人 在后獨占被許可人在通過查詢無法得知有在先獨占被許可人的情況下 在先獨占被許可人提出侵權之訴時 在后獨占被許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 依照其與專利權人的合同 可以抗辯侵權不成立 在先獨占被許可人的損失可以通過起訴專利權人違約而獲得救濟 II 經備案登記的 在后被許可人從備案合同中能夠得知專利權的權利狀態 在后被許可人在明知或應知存在在先獨占協議的情況下 仍與專利權人簽訂獨占許可合同 則在后獨占被許可人以同專利權人簽訂的在后獨占許可合同抗辯其不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4 宋建文vs明導電子案 發明目的對權利要求的解釋 發明名稱 利用圖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連接的方法專利權人 宋建文專利號 ZL2 1申請日 2004年1月20日 獨立權利要求1 一種利用圖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連接的方法 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 讀取各模塊定義的源文件 分析每個模塊對外的輸入輸出端口 2 在屏幕上畫出圖形界面 3 在圖形界面中的相應位置填寫所需操作的模塊名和端口名 每個模塊中的輸入輸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 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 4 待上述內容填寫完畢后 在界面上對互相匹配的端口進行連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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